国务院第61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5.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7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已经2019年3月20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采集、保藏器官、组织、细胞等人体物质及开展相关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具体办法。
第六条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
合规义务—法律法规清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2014.6.25
有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66号令
2014.6.25
有效
绿色施工导则
建质[2007]223号
2014.3.27
有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质[2011]111号
2014.3.1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279 号令
2000年1月30日
2000年1月30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393 号
2003年11月24日
2004年2月1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
2014年7月29日
2014年7月29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1998)164号
1998年9 月4 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 91 号
2013年3月28日
2013年4月10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卫政法发[2007]97 号
2006年7月27日
2006年7月27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质[2008]75号
2008年4月18日
2008年6月1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1 号
2008年9月18日
2008年12月1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选择涉及安全护栏、客车安全带、货运车辆肇事、小客车肇事、起火燃烧导致重特大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逐案剖析事故教训,以警示社会,引起关注,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自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带”血的教训——2012.8.31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201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15人受伤。
二、教训与启示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者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这个惯性力可以超过驾驶人、乘车人自身体重的20倍(不同的行车速度及撞击程度有所不同),使驾驶人及乘车人与车内的方向盘、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
美国每年有超过1万名驾驶人因为使用安全带而保住生命,欧洲通过使用安全带每年挽救超过5000人的生命。
我国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7月1日起没有配备安全带的客运车辆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
此次事故中,肇事车座位虽然全部装有安全带,但40%的座位配备安全带不能正常使用,存在缺少安全带锁扣等问题;客运车驾驶人在发车前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提醒乘车人系安全带,客运站也未对出站车辆乘车人系安全带情况进行检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2年 3月 28日国务院第 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 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 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法律法规清单

2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2009.6.1
3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
2013.3。1
4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年修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2016.7。1
5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
2012.10。12
18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2〕167号
2012。12.3
19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浙安监管培〔2013〕20号
2013。3.25
20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2013。12.7
19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7.1
2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首次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2014.7.29
2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619号
2012。4。28
部门规章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监总局令第63号局部修改
2016.11.7第四次修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性事件应对法
主席令第69号
2007。11.1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73号
2013。7.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旅客投诉处理案例(乘务员培训)

2021/5/8
2021/5/8
8
案例一:旅客随身物品的损坏 赔偿责任(1)
一、案例描述
2007年元月,旅客张先生夫妇乘坐上航航班从北京飞往上海。在飞行 途中,张夫人向乘务员要了一杯咖啡。但当乘务员将咖啡端到张夫人面前时, 发现张先生夫妇二人均已睡着,且张夫人将其黑色貂绒大衣盖在身上以保暖。 在旅客不知情的情况下,该乘务员仍将热咖啡摆放到小桌板上。当张夫人醒 来时,一不小心将热咖啡打翻在其貂绒大衣上。事后得知,该貂绒大衣非常 昂贵,目前市场价值在20000元以上。事发后,张先生立即打电话到客舱部 投诉,并提出如无法恢复到原样,就要求赔偿。
了洗涤费用800元,旅客不仅对洗涤后的效果表示满意,而且对公司处理紧
急事件的效率和诚意提出表扬。
2021/5/8
10
案例一:旅客随身物品的损坏 赔偿责任(1)
五、相关案例和处理结果 (一)在飞行途中,旅客发现其裤子被安全带上污渍弄脏,虽然乘务员 尽力帮旅客擦拭,但仍无法完全擦干净,旅客要求公司处理此事件。 在航空运输期间,由于客舱设施上的污渍导致旅客裤子被弄脏,故公司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将裤子送到上航实业公司清洗,并将清洗干净的裤子送到旅客 手上,旅客表示满意。
经了解,当天乘务组在飞机下降前进行了客舱广播,这就意味着航空公 司已经作了必要的告知。且该近视眼镜属于旅客随身物品,在航空运输期间, 旅客有自行保管的责任,因旅客自身原因未进行合理保管造成的损坏,公司 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税率】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增值税兼营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校车补贴申请书——【范文】.doc

合同编号:校车补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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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补贴申请书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根据国务院第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文件《闽教安()2号》关于下达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更换计划的通知:“为调动各地各学校购车换车的积极性,省政府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的县(市)每辆车更新补助资金3万元,其他县(市、区)每辆更新补助资金2万元,各市、县(区)也要按一定比例配套。
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校车更换工作,安排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省和市、县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全省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自购的新国标校车。
”
因此,我们幼儿园向市、县(区)各级政府请求给予购买校车配套补助。
更换国标幼儿专用校车直接关系到幼儿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子孙后代造福的民生工程。
目前我们幼儿园已经克服困难更换现有不规范校车。
确保幼儿交通安全,让学生、家长、社会放心。
漳州、泉州等地均有市、县(区)两级配套,特向市长申请市、县(区)两级配套补助,以解民忧。
申请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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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李 瑶 耒阳市安全技术培训服务中心
2014年元月16日
目录 一、中国校车事件 二、国务院令第617号解读 三、耒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 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 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 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 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 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 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 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 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 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 超过20公里。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 上下车秩序;
• 第六章 校车乘车安全
• 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 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 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 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 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 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 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 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 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 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 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 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 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 的校车优先通行。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 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 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 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
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 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 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 施。
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 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 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 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 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 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 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
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 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 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 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 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 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 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 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 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 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 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 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 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 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 星定位装置。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
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
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 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 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 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 有关部门处理。
•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 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 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 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 务。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 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机制, 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 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 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 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 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 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 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 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 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 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 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 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
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 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
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 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 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 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 行安全。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 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 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 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 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 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 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 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 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 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 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 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 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 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 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 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 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 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 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 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 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 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 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 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 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 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 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 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 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 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 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 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 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 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 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 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 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 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 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 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