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1. 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 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 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 136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附件7: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规和投标承诺,结合标段实际,制定完善的部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秀山至松桃(重庆段)高速公路工程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确保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及时、规范、检测报告真实、资料准确完整,根据招标文件、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合同、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秀山至松桃(重庆段)高速公路工程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相关单位,包括公司、家里单位、承包人以及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章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程序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编制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性检测方案、总体检测计划,报公司审批后下发有关单位执行。
第四条承包人应认真阅读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性检测方案、总体检测计划,根据相关要求每日将施工完成的检测项目或进场原材料上报驻地办.第五条承包人按照要求做好检测准备工作后,向驻地办报送申请检测计划,驻地办审合格后上报公司安质部.第六条检测\单位收公司委托,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或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和频率、总体检测计划及驻地办汇总资料,及时、独立、公正地对待检项目进行检测。
第七条按照公司委托合同和批准的总体检测计划,检测单位应在每次检测前(或至少三天一次)见检测计划(包括检测项目、时间、地点)通知安质部、驻地办及施工单位,安质部视具体情况派员参加。
检测单位对工作进度汇总后每周五上午将检测报告和汇总表送施工单位、驻地办、公司安质部。
每月28日将前阅读汇总表报驻地办、公司安质部、工程部.第八条检测单位在完成合同内检测任务外,接到公司安质部抽检通知单后,2天之内赶到现场开展工作,现场结束后,必须在7天内提交实验报告.第九条有桥梁荷载试验的施工标段在荷载试验时须配合检测单位预埋传感器。
桥梁工程具备通车条件时,由驻地办通知检测单位,检测单位提交专项检测试验方案,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检测单位在提交正式检测报告后十位该项检测工程的完结,可申请业主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文

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活动的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社会提供专业、可靠的第三方检测服务。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要求:(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设施;(三)具备独立的检测实验室和人员;(四)拥有合法的财务和经营管理体系;(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检测资质,同时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以公正、准确、及时的方式提供给委托方。
第二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与管理第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法人资格证明;(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经营许可证;(五)检测设备和人员情况介绍;(六)财务和经营管理体系的证明;(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将资质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并接受其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驳回资质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向申请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进行资质的评估和续期手续。
第十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如换址、法人代表变更等。
第三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检测设备和仪器,并按照要求进行校准和维护。
第十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检测方法和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四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储存,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比对,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发展,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有效的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背景1. 第三方检测的意义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独立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受被测对象的委托,可以有效地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准确性。
第三方检测可以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权威的数据和分析,帮助他们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和决策。
2. 目前存在的问题目前,第三方检测机构多而杂,存在着管理和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
一些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检测结果难以被其他机构和公众所接受。
此外,一些地区和行业还没有建立健全的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导致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不高。
三、管理办法的制定目标1. 提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整体水平和能力,确保检测结果可靠、准确。
2. 加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消除潜在的利益冲突。
3. 建立健全的第三方检测管理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和公众信任度。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证与年度审计a. 严格筛选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进行资质认证。
b. 按照一定的周期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确保其仍然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2.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a. 确保第三方检测机构与被测对象无利益关联,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b.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3.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a.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评估。
b. 定期进行质量审核,提高检测机构的运行效能和质量水平。
4.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信息公开a. 检测机构应主动向公众公开其资质、业务范围、实验室设备和技术人员等相关信息。
b. 第三方检测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开,以确保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监管和执行机制1.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附件7: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检测项目第三条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 136 -项目。
第四章检测方法第四条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第六条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检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备维护与校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ehs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文

ehs第三方检测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
1. 咱这EHS(环境、健康、安全)第三方检测啊,那可是保证咱公司环境友好、员工健康、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就像给咱公司做个全面健康检查一样,可不能马虎。
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选择。
1. 资质审查。
找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时候,得先看看它有没有“金刚钻”,也就是相关的资质证书。
像环境检测就得有环保部门认可的资质,安全检测也得有对应的安全方面的资质。
要是连个正规资质都没有,那可就像找个没行医执照的人看病,不靠谱。
要求检测机构提供他们的资质副本复印件,咱得存档,这就好比是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备不时之需。
2. 口碑调查。
问问同行们,哪家检测机构靠谱。
这就像买东西看评价一样,要是大家都说某个检测机构不好,咱可不能往坑里跳。
可以在行业群里打听打听,或者找有经验的前辈问问。
还可以在网上搜搜看这个检测机构有没有啥负面新闻,要是经常被投诉或者有违规操作的新闻,那咱就得躲得远远的。
3. 检测能力评估。
看看这个检测机构能检测的项目全不全。
咱公司的EHS需求可不少,要是检测机构只能检测一两个项目,那肯定不行。
就像去饭店吃饭,要是菜单上只有一两道菜,肯定满足不了咱的胃口。
了解他们的检测设备是不是先进的。
老掉牙的设备检测出来的数据可能就不准,就像用老式相机拍现代的高清大片,肯定效果不好。
三、检测项目和频率。
1. 检测项目。
环境方面呢,像废水、废气、噪声这些都得检测。
废水得看看有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废气也不能乱排,噪声不能吵到周围的居民和咱自己的员工。
这就像咱个人要讲卫生一样,公司也得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健康方面,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有害物质浓度这些都得检测。
比如说车间里有没有过量的粉尘啊,化学物质浓度是不是在安全范围内啊,要是员工整天在有害环境里工作,那身体肯定受不了。
安全方面,像消防设施是否有效、电气设备是否安全等都要检测。
消防设施要是关键时刻掉链子,那可就危险了,电气设备漏电啥的更是不得了。
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包括资质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公正、客观、诚实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信用管理体系,维护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做到言行一致、诚信守约。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七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证书。
第八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资质复核和检查,保证资质证书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范围、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客户档案,保护客户隐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遵守商业竞争规则,不得从事与检测业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方案和程序,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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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秀山至松桃(重庆段)高速公路工程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确保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及时、规范、检测报告真实、资料准确完整,根据招标文件、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合同、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秀山至松桃(重庆段)高速公路工程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相关单位,包括公司、家里单位、承包人以及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章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程序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编制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性检测方案、总体检测计划,报公司审批后下发有关单位执行。
第四条承包人应认真阅读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性检测方案、总体检测计划,根据相关要求每日将施工完成的检测项目或进场原材料上报驻地办。
第五条承包人按照要求做好检测准备工作后,向驻地办报送申请检测计划,驻地办审合格后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六条检测\单位收公司委托,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或产品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和频率、总体检测计划及驻地办汇总资料,及时、独立、公正地对待检项目进行检测。
第七条按照公司委托合同和批准的总体检测计划,检测单位应在每次检测前(或至少三天一次)见检测计划(包括检测项目、时间、地点)通知安质部、驻地办及施工单位,安质部视具体情况派员参加。
检测单位对工作进度汇总后每周五上午将检测报告和汇总表送施工单位、驻地办、公司安质部。
每月28日将前阅读汇总表报驻地办、公司安质部、工程部。
第八条检测单位在完成合同内检测任务外,接到公司安质部抽检通知单后,2天之内赶到现场开展工作,现场结束后,必须在7天内提交实验报告。
第九条有桥梁荷载试验的施工标段在荷载试验时须配合检测单位预埋传感器。
桥梁工程具备通车条件时,由驻地办通知检测单位,检测单位提交专项检测试验方案,经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检测单位在提交正式检测报告后十位该项检测工程的完结,可申请业主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检测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以计算费用和进行计量支付。
第三章质量检测试样和资料获取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的人员有权按照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的规定对检测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质量试样的获取用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检测单位樱花在驻地办、施工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现场取样,并三方签字确认。
检测单位应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在取样时应根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的情况综合考虑,既保证对检测结果的复核和抽检,又最大程度的扩大覆盖范围。
第十四条个承包人、驻地办应积极配合协助检测单位人员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并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同事应根据抽检工作的需要出具或提供相关文件或资料。
驻地办,施工标段需对检测单位的检测项目的数量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完成检测业务后,应予两日内出具临时检测报告。
临时检测报告应机具
有正式检测报告的同等效力,并分施工标段定期汇总后(不超过一个月)出具正式检测报告(一式八份)。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单位发现不合格项目应立即通知公司安质部、工程部、驻地办,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原石记录、检测报告应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四章质量检测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的人员应符合招标文件和专业资质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项目的要求配备充足、精准、适宜的检测设备,并按照要求进行标定或校核。
第二十条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发现问题的试样,试样留置时限应为该质量问题处理完毕之日后三天。
第二十一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公司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直至解除合同,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1、未通知公司,擅自开展检测工作的;
2、随意更换检测人员,检测质量或现场进度的;
3、检测设备未按照要求进行标定或校核;
4、不合格检测结果隐瞒不报或未按照规定上报的;
5、随意修改检测数据或使用承包人、监理人数据的;
6、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7、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8、擅自使用承包人或监理单位车辆、设备、仪器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