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行业)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实施时间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实施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监察,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规范桥式起重机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桥式起重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监察。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桥式起重机,是指用于起重和搬运重物的机械设备,包括单梁桥式起重机和双梁桥式起重机。
第五条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取得相应资质的监察人员进行。
第二章安全技术监察内容第六条对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械结构的安全和稳定性监察;(二)电气系统的安全和运行监察;(三)起重机构的安全和可靠性监察;(四)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好和有效性监察;(五)风险评估和安全标志的确认;(六)其他与桥式起重机安全相关的监察内容。
第七条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监察内容的确定。
第三章安全技术监察程序第八条安全技术监察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组织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小组,确定监察计划;(二)对桥式起重机进行基础设施和结构的安全监察;(三)对桥式起重机的电气系统进行安全和运行监察;(四)对起重机构进行安全和可靠性监察;(五)对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完好和有效性监察;(六)编制安全技术监察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七)整改落实和复查。
第九条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小组由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根据桥式起重机的具体情况确定监察人员的组成。
第十条监察人员在进行安全技术监察时,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遵循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四章安全技术监察报告和整改第十一条安全技术监察报告应当包括监察的具体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监察报告应当由监察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桥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监察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及时整改落实。
TSG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doc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情感语录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
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
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实施时间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实施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桥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对桥式起重机进行安全技术监察的管理和操作工作。
第三条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巡检,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使用。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察能力。
第二章监察对象第五条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桥式起重机的结构、电气系统、安全保护装置、工作系统、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
第六条每台桥式起重机应当配备相应的使用和维护手册以及合格证,监察人员应当根据其内容进行全面监察,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第七条桥式起重机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经过维修的起重机应当重新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监察内容第八条对桥式起重机的结构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九条对桥式起重机的电气系统进行定期巡检,确保电气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对桥式起重机的工作系统进行实际操作,检验其运行状况和操作流程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对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审查,确保操作规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监察流程第十二条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察人员进行,监察人员应当按照监察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监察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监察任务、了解监察对象情况、进行检测和测试、编制监察报告、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整改等环节。
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监察流程,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监察结果第十五条监察人员应当根据监察结果,及时编制监察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监察报告应当包括监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以及后续监察要求等内容。
第十七条监察结果可以分为合格、需整改、不合格等级别,对不同等级的监察结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桥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2、《金属融化焊焊接头射线照相》3、《起重机设计规范》4、《起重机械技术条件》5、《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6、《起重机械无损检测7、《起重机和起重机械&设计图纸二、起重机测量条件:钢焊缝超声检测》技术性能和验收文件》GB/T3323-2005GB/T3811-2008GB5226.2-2002GB/T5905--2011JB/T10559-2006GB/T17908--1999 起重机检验规程一、检验依据: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1、应将所有焊缝焊接完成,包括轨道压板、栏杆、走台、电缆穿线管、导电滑架等;2、如进行了火焰校正,应待完全冷却后进行;3、垫架应放置在跨端,桥式起重机应放置在端梁中心位置;弯板水平面垫成水平, 在跨度方向上水平偏差不大于5mm轮距方向不大于2mm;4、桥架检验应在没有或很小日照温度变位的情况下进行。
三、常用的几种检验工具四、检验1、主梁跨中上拱度的检验(1)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上拱度的检验①检验内容对桥式起重机主梁跨中上拱度进行检验。
②检验方法用直径为© 0.49-0.52mm钢丝,150N拉力按图1拉好,其位置应在主梁上盖板宽度中心。
当小车轨道铺设完时,钢丝允许偏离一段距离,但以避开轨道压板为宜。
然后在将两根等高的测量棒分别置于端梁中心处,并垂直于端梁盖板和钢丝,用150--300mm钢直尺进行测量,测量主梁在筋板处的上盖板表面与钢丝之间的距离,找出拱度最高点,该点测量值为h1,测量棒长度为h,钢丝自重修正值为△(见表1),则实测拱度值为F=h-m- △2斗5图1 拉钢丝法测量拱度示意图1. 重锤15Kg2.滑轮3.等高测量棒4. © 0.49-0.52钢丝5.钢丝固定器表1 钢丝自重修正值0 9 1 4③检验标准F= (~丄4)S(mm1000 1000最大上拱度在跨中S/10的范围内。
2、主梁腹板波浪度的检验(1)检验内容对桥式起重机主梁腹板局部翘曲度进行检验。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Lifting appliance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 2 月21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场所、环境(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
第六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五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3 金属结构
3.7 司机室
3.7.4 司机室应设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报警器),必要时还 应设置通信联络装置。
3.7.5 司机室不宜安装在振动较大的地方。
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 GB12476.2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 ➢ GB 1502 起重机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总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GB/T 20303.5 起重机 司机室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 GB/T 20776 起重机械分类 ➢ GB/T 20878 不锈钢和耐热钢 牌号及化学成分 ➢ GB/T 27546 起重机械 滑轮 ➢ JB/T 6406 电力液压鼓式制动器 ➢ JB/T 7020-2006 电力液压盘式制动器 ➢ JB/T 8110.2 起重机 橡胶缓冲器 ➢ JB/T 9008(所有部分) 钢丝绳电动葫芦 ➢ JB/T 10559 起重机械无损检测 钢焊缝超声检测 ➢ JB/T 10883 起重机用聚氨酯缓冲器
3 金属结构
3.1 基本要求
应符合GB 60671.1-2010中第3章的有关规定。
➢ 制造单位或安装施工单位,对首次采用的钢材型号、焊接材
料、焊接方法、焊接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以及焊
接参数、预热或后热工序等各种组合条件,应进行焊接工艺 评定。 ➢ 1级焊缝应进行100%检验。。采用超声波检验时其评定合格等 级应达到JB/T10559中1级焊缝的验收准则。采用射线检验时 应达到GB/T3323的规定,其评定合格等级不应低于2级。
起重机安全规程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tsg 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释义.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Lifting appliance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2月21日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
2004年6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前期工作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4年9月在南京召开首次会议,形成《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
2007年8月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2007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3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2007年10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分析、研讨各方面的建议和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
2008年2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名称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本规程编写过程中,遵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确定的保安全、促经济的原则,规定了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的基本要求;吸收全国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突出了对事故多发的冶金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的内容;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工作。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钱夏夷李向东顾梅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王顺亭陶天华路建湖国家电力公司郑州施工机械检测中心司健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百坚毅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须雷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赵春晖大连重工起重集团公司郭永兴李会勤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顾翠云郑州大方桥梁机械有限公司张志华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要求 (1)第三章材料 (4)第四章金属结构 (6)第五章主要零部件 (6)第六章电气与控制 (8)第七章安全保护装置 (9)第八章生产工艺 (12)第九章使用 (13)第十章检验检测 (15)第十一章附则 (18)附件A 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证明书(封面) (19)附件B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3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一条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TSGQ0002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Lifting appliance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 2 月21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场所、[url=标准/起重机使用环境.doc]环境[/url](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
第六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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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行业)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LiftingappliancesSafetyandTechnicalSupervisionRegulation-Overheadtravellingcran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2月21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场所、[url=file:///D:/标准/起重机使用环境.doc]环境[/url](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
第六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
第七条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设计文件,并且对其制造的起重机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起重机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一)设计文件,至少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系统原理图;(二)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第九条);(三)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内容见第十条);(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五)整机型式试验证明(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第九条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合格证;(二)产品技术特性,包括主要参数、工作级别、主要结构形式、工作机构主要特性、适用工作环境、依据标准;(三)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包括材料标准、牌号、规格、制造单位、材料标志、制造日期,以及材料化学成分、材料力学性能;(四)主要零部件,包括所配套的零部件的名称、零部件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以及外购件的合格证明;(五)安全保护装置,包括所配套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名称、装置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外购件的合格证明,以及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合格证;(六)出厂检验报告,包括整机检查、主要尺寸测量;(七)铭牌实物复印件(如拓印件)。
以上(一)至(六)项的格式和相关内容见附件A。
第十条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的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具体性能参数、用途及其对使用环境的要求;(二)各机构和各系统的原理图及其相应的说明;(三)安装说明及其要求;(四)基础荷载图(起重机轮压等);(五)操作使用说明及其要求;(六)维修保养说明及其要求;(七)保管、运输说明及其要求;(八)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起重机出厂时,应当设置永久性的固定金属铭牌。
铭牌一般设置在司机室内,无司机室的应当设置在明显部位。
铭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二)设备代码(编排内容见附件B);(三)产品编号;(四)制造许可证编号;(五)额定起重量;(六)工作速度(包括起升速度、大车运行速度、小车运行速度);(七)跨度;(八)起升高度;(九)整机工作级别;(十)防爆等级(防爆起重机);(十一)制造单位名称;(十二)制造日期。
铭牌一般在右上角留有打监督检验钢印的位置。
起重机出厂时,应该在主梁明显部位标注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字体大小能使人在其地面看清。
第十二条起重机的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施工,并且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设备施工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告知后即可施工。
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其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及其基本参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号(有要求时)、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十五条起重机的基础和轨道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且提供验收合格证明。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有关质量和尺寸进行检查,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图样;(二)相关的材料质量证明书;(三)施工质量检验记录;(四)施工工程的设计计算资料;(五)施工监督检验证明(实施施工监督检验的起重机)。
其中(一)、(二)、(四)项与使用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隐蔽工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后30日内移交给使用单位,并且出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起重机应当在设计规定的工况和环境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的选型和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起重机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本规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并且存档保存。
起重机制造、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制造、施工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设备数据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从事起重机制造、施工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维修人员、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无损检测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工作。
起重机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其操作人员(司机、司索、指挥),也应当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操作工作第三章材料第二十一条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材料选用,应当考虑起重机的使用环境和使用工况,材料的力学性能不低于GB/T700-2006《碳素结构钢》中的Q235-B或者GB/T1591-1994《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中的Q345B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中的铸件与锻件应当符合GB/T9439-1988《灰铸铁件》、GB/T1348-1988《球墨铸铁件》、GB/T14408-1993《一般工程与结构用低合金铸钢件》、GB/T11352-1989《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等相应标准的要求。
焊条应当符合GB/T5117-1995《碳钢焊条》、GB/T5118-1995《低合金钢焊条》、GB/T983-1995《不锈钢焊条》的要求。
焊丝应当符合YB/T5092-2005《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1995《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10045-2001《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1994《熔化焊用钢丝》的要求。
焊剂应当符合GB/T5293-1999《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12470-2003《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等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螺栓连接的常用材料应当符合GB/T3098.1~GB/T3098.20-2000《紧固件机械性能》等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机械性能和螺栓、螺母与垫圈的使用组合以及材料应当满足使用要求,并且符合GB/T1228-200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9-200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30-2006《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1-200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防爆起重机的防爆级别为ⅡC级时,车轮踏面及其轮缘部分应当采用不因撞击、摩擦而引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铜合金或者其他材料制造。
第二十七条防爆起重机电缆滑车的滚轮以及限位开关上的碰轮,应当采用青铜、黄铜或者表面电阻不大于109Ω的工程塑料;防爆级别为ⅡC级时,电缆滑车的牵引线应当采用不锈钢钢丝绳。
第二十八条绝缘起重机中所采用的绝缘材料,其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铝电解多功能机组(属冶金桥式起重机)中对材料(含绝缘材料和防磁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YS/T7-1991《铝电解多功能机组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制造、施工过程中,出现材料代用的情况时,代用材料的性能应当不低于原设计的规定。
第三十条制造、施工单位必须保证选用的材料具有相应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原件有效复印件),并且建立材料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金属结构第三十一条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应当具有满足安全使用的强度、刚性和稳定性,一般应当符合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起重机结构设计必须考虑到制造、运输、安装和维护保养、检查等的方便和可能性。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结构必须避免积水。
第三十三条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母材厚度的选择,应当根据起重机的实际工作环境,考虑结构腐蚀和使用年限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起重机主梁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允许再修复,应当予以报废。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明显腐蚀时,应当进行检查、测量和计算。
当核算出的承载能力不能达到额定承载能力时,应当进行维修使其达到使用要求,或者进行改造降低额定起重量,否则应当予以报废。
降低额定起重量时,应当增加改造铭牌和更改起重量标志。
第三十六条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产生裂纹时,起重机应当停止使用,只有对裂纹的影响和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进行安全评价确认可以使用,或者更换有裂纹的结构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应当予以报废。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等主要受力结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安全运行时,如果不能修复,应当予以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