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办法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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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张祖林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市管理中心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和运作,督促检查本市区域内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规范归集和使用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并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市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等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市财政局的财政监督和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注册的各类企业(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和省(市)及其外地驻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均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昆明公积金标准2015

昆明公积金标准2015

昆明公积金标准2015
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5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标准有所调整。

具体标准如下:
一、缴存基数。

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5年昆明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五。

其中,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二、缴存比例。

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5年昆明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二。

其中,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

三、提取条件。

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5年昆明市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首套住房、偿还住房贷款、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

具体提取条件详见《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四、贷款利率。

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5年昆明市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

同时,根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情况,可享受相应的利率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2015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各位职工能够按照
规定缴存公积金,并且合理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让公积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助力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1、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包括利率调整、受理、审批、担保、签约、贷款发放、还款、贷款转列、合同变更、贷款风险等级分类、贷款催收、结清、贷款计息和异地贷款等功能。

2、利率调整应根据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执行利率,重新计算分期还款额。

3、受理、审批应根据政策规定,确定贷款资格、额度、期限、利率、共同借款人信息等。

4、担保应先建立抵押物信息、质押物信息和保证信息,再根据不同的担保类型将贷款分别关联抵押物信息、质押物信息和保证信息。

5、签约应根据审批和担保结果,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信息和担保合同信息。

6、贷款发放应包括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贷款金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2)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建立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登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3)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4)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发放金额一致。

7、还款应包括归还贷款本息、资金结算、账务处理、生成凭证和数据平衡检查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归还贷款本息环节,应根据当前实际发生额进行罚息、利息、本金按期拆分,还款总金额等于实际发生额;(2)资金结算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实时结算,记录银行结算流水信息;(3)账务处理环节,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贷款业务明细类型,登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4)生成凭证环节,应根据结算金额生成记账凭证号和会计分录;(5)数据平衡检查环节,会计分录的发生金额应与实际发生额一致。

8、贷款转列应包括贷款转逾期、计算罚息、账务处理、生成凭证环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贷款转逾期环节,应根据还款情况、合同约定记录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登记信息,信息系统中应设计可配置化的节假日管理模块,支持逾期计算按节假日顺延与不顺延两种模式;(2)计算罚息环节,系统应分别计算本金和利息的罚息。

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

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

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流程公积金贷款是一种便捷且低利率的贷款方式,很多人希望能够利用公积金贷款来满足个人的资金需求。

对于在昆明工作的人来说,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那么,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将详细介绍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第一步:了解贷款条件在申请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一般来说,申请人必须是已经连续缴纳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且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

此外,根据昆明的政策规定,商转公积金贷款有一定的限额,具体的限额根据个人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和贷款用途等因素而定。

第二步:选择贷款银行在昆明申请商转公积金贷款时,需要选择一家合适的贷款银行。

昆明的银行机构众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偏好选择一家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银行进行申请。

第三步:准备申请材料在申请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

一般来说,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证明。

第四步:申请贷款准备好所有的申请材料后,可以前往选择的银行进行贷款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所有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步:审批和放款银行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

根据银行的内部流程和政策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批。

一般来说,审批的时间不会太长,通常在一周左右。

如果申请通过,银行会将贷款金额直接划入申请人的指定账户中。

第六步:还款在贷款到手后,申请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还款。

一般来说,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昆明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可能会因为银行政策和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操作时,申请人需要根据自己所选择的银行和个人情况,了解该银行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公积金最低标准昆明

公积金最低标准昆明

公积金最低标准昆明公积金是指由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存的,用于职工个人住房消费的一种储蓄制度。

公积金的最低标准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而昆明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其公积金最低标准也备受关注。

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昆明市的公积金最低标准是指职工按月缴存的最低金额。

这一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昆明市的公积金最低标准为每月个人缴存额不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这一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职工的实际收入情况以及住房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来的。

公积金的最低标准的确定不仅仅是一项数字,更体现了政府对于职工利益的关注和保障。

在昆明市,公积金的最低标准的设定,旨在确保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也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除了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外,公积金的最低标准的设定还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通过规定一定的最低缴存额,可以有效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防止房地产市场出现泡沫,保障市民的刚性住房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昆明市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职工的实际收入情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公积金最低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这也意味着,公积金最低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总的来说,昆明市的公积金最低标准的确定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确定公积金最低标准,可以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未来昆明市在公积金政策方面能够更加人性化,更好地为职工和市民谋福祉。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5〕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和呈贡新城行政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有关部委以及省发改委、省建设厅下达我市辖区内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及销售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纳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规划局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云南昆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调整!想买二手房的必看

云南昆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调整!想买二手房的必看

缴存职工在购买二手房时,土地性质为非出让的,将不可申请公 积金贷款或进行商转公业务申请。

此次调整从 12 月 06 日开始正式执行。

6 日上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处长李娟、提 取管理处处长陈元文和主城区管理部副主任李敏一行做客春城热线。

3 位就市民关心的实行不动产登记后,购买二手房如何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2016 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等问 题逐一展开说明,并一一答复。

在省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昆买房咋办在访谈间,市民打进热线 询问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问题。

对此李娟表示,当前,对在云南省内其他州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 房公积金、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的自住住房、 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可 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10 月 25 日晚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放宽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的公告,自 10 月 26 日起,在云南省其 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昆明市行政辖 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按原规定执行。

而按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现行政策,在省外缴存公积金的 职工在昆明市购房,暂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二手房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起,昆明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为保证缴存职工所购住房符合不动产抵押 登记的条件,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二手房贷款的申请条 件。

李娟详尽地解读了该政策,她表示购买二手房的贷款申请人自取 得不动产权证书 45 天之内以证书记载时间为准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 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她提醒市民注意为了解决部分缴存职工不能满足贷款申请 条件的问题,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调整了相应的贷款受理 条件,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交易完成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 产权证书上完整记录土地信息的,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 请贷款;不动产权证书上无土地信息的,需提交昆明市个人已购住房 土地登记查询结果登记表,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有宗地号或分 宗号,且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贷款;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无宗地号或分宗号,使用权类型为非 出让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建总发[2000]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1999.12.30【实施日期】1999.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30日建总发[2000]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修改后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已于1999年12月16日经总行第3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1999年12月16日第3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支持居民购置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中国建设银行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

第六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身份;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四、有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造、大修)住房的首付款;五、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保证人;六、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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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办法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专业销售爱咨询共享资料积分帐号价格公道合理联系QQ1747-8863 2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方法(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2007年5月30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的具体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托付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优待贷款。

第三条本方法的适用范畴为:治理中心;经管委会批准并与治理中心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和个人组合贷款业务,由管委会确定的贷款人办理。

第五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七条借款人向治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三)借款人具有稳固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五)借款人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六)借款人同意用本市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法人提供时期性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七)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八)借款人购自住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为: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90平方米的)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不得低于30% (若国家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填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复印件(验证原件);(二)借款人稳固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三)借款人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及首付款发票复印件(验证原件);(四)借款人建筑、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要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五)借款人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六)借款人用旧房抵押的要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的估价报告书;(七)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八)保证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担保人资信证明;(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治理中心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及办理抵(质)押登记和公证手续。

借款人可自愿按抵押物总价或贷款本息合计数购买保险。

第十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刻,由贷款人用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集资合作建房的,贷款人将贷款划转到集资合作建房单位的建房存款账户内。

用于自建、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和通过住房二级市场购买自住住房的,由贷款人将贷款划转到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运算公式如下: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本金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运算公式如下: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第十二条借款人按月还款,可选择柜面现金还款或由借款人托付贷款人扣还贷款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实行由贷款人扣还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须与贷款人签订托付扣还贷款协议,在贷款人处开立储蓄存款专户,储备按月还贷本息的存款,并保证按月储蓄存款专户余额足以支付贷款本息,贷款人按月从该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多次提早偿还贷款或一次性提早还清贷款。

提早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事先告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第十三条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额度按以下情形分别确定:(一)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按照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人民币。

(二)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按照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三)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其父母或子女为所购住房的产权共有人、其中有一人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按照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人民币。

已享受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其贷款未还清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五)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其父母或子女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其中有一人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按照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人民币。

已享受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其贷款未还清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和贷款期限,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借款人家庭月均偿还贷款能力为:(职工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职工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职工父母月工资收入、其他月收入)-400元人民币(人均月生活费)×职工家庭供给人数。

其中借款人父母工资收入计入其家庭偿还能力时,其年龄须在60周岁以内;凡纳入还款能力运算的人员,必须为借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其年龄须在60周岁以内。

400元人民币人均月生活费的标准,按照我市社会保证的差不多标准,适时作相应调整。

(二)借款人为男职工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0周岁;借款人为女职工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5周岁;其最长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30年。

(三)按国家规定延长工作年限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运算贷款年限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其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五章组合贷款第十五条组合贷款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的价款时,申请人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贷款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治理中心审批;贷款人的商业性贷款由贷款人审批。

贷款抵押为同一抵押物,两种贷款的期限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组合贷款的对象、条件、担保、还款方式等,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章贷款利率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建设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规定执行。

组合贷款中的银行商业性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七章贷款抵押第十九条贷款抵押是贷款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的财产作为发放贷款的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物:(一)借款人具有所有权明晰的房产和其他地上建筑物;(二)借款人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三)治理中心和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条用房产抵押的抵押物价值,须由治理中心认可的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购新房的以购房价款作为抵押物价值,贷款抵押率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的80%。

用旧房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70%。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他项权证》。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现房作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由贷款人收持。

第八章贷款质押第二十三条贷款质押是贷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贷款人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益凭证作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质押物。

可作为质押的质押物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其中个人储蓄存单必须是贷款人系统内的存单。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出质人应将权益凭证交付贷款人。

质押合同自权益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贷款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面值的80%。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权益凭证灭失或损毁的,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缺失。

第二十六条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到期需兑现,兑现后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一)到期兑现用于提早清偿贷款;(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连续用于质押;(三)用治理中心和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转为质押。

第二十七条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九章贷款保证第二十八条贷款保证是贷款人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发放贷款的保证担保。

借款人用贷款购买期房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由售房单位实行时期性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人应在贷款人处开设保证金账户并与治理中心签订时期性保证担保合作协议,按照保证担保人的资质和信用度,按贷款总额的10%-30%缴存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办理的时期性保证担保贷款,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贷款人转为抵押后,售房单位保证担保责任同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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