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实用版】目录1.背景介绍:广西乡村科技特派员制度2.2017 年年度考核的目的和意义3.考核的内容和方式4.考核结果及分析5.考核对广西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推动作用正文广西乡村科技特派员制度是我国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推动农村科技进步,提高农民科技素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
近年来,广西乡村科技特派员在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农民群众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更好地激励和引导乡村科技特派员发挥作用,2017 年广西对乡村科技特派员进行了年度考核。
一、2017 年年度考核的目的和意义年度考核是对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果的全面检查,旨在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通过考核,可以更好地激励特派员发挥专业优势,为农民提供优质科技服务,助力广西乡村经济发展。
二、考核的内容和方式本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特派员的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组织纪律、学习培训等方面。
考核采用量化评分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三、考核结果及分析经过严格的考核,大部分乡村科技特派员表现出较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了农民群众的认可。
但同时也发现部分特派员在服务质量、组织纪律等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培训。
四、考核对广西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推动作用通过考核,乡村科技特派员在服务农民、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更大作用。
一方面,考核激励了特派员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科技服务;另一方面,考核结果为政府部门提供了参考,有助于加强对特派员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总之,2017 年广西乡村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对于推动乡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摘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的背景和意义二、规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三、规程的实施和监督四、规程对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提升的影响五、结语正文: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整治工程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障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制定一部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依据、质量检验与评定的程序、质量检验与评定的标准、质量检验与评定的结果处理等。
规程的特点体现在:强调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注重实际操作、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三、规程的实施和监督为确保规程的有效实施,自治区政府要求各级土地整治工程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将规程纳入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范畴,加强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程要求。
四、规程对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提升的影响《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的实施,对提高全区土地整治工程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一是明确了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了明确的质量管理指南;二是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利于发现和及时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工程安全、可靠、耐用;三是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提高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五、结语《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土地整治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促进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加快,土地整治工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保障土地整治工程的质量,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依据本规程的制定旨在实施土地整治工程质量的监管与控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规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细化和明确。
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土地整治工程,包括土地改良、水土保持、绿化美化等各类工程。
四、术语定义4.1 土地整治工程:指通过改良土壤质量、修复生态环境等手段,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和生态功能的工程。
4.2 质量检验:对土地整治工程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估,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4.3 评定结果: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对土地整治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并给出相应的分级评价。
五、质量检验与评定程序5.1 工程验收前的准备工作5.1.1 整理相关资料:收集土地整治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必要资料。
5.1.2 制定质量检验计划: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质量检验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5.1.3 安排专业人员:确定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人员参与质量检验工作。
5.2 质量检验的具体内容5.2.1 土地改良工程:5.2.1.1 检验土壤质量:采集土壤样品进行物理、化学分析,评估土质、肥力等指标。
5.2.1.2 检验改良效果:对改良前后土壤性质及水分保持能力进行对比分析。
5.2.2 水土保持工程:5.2.2.1 检验护坡工程:检查护坡的稳定性、坡度、绿化覆盖情况等。
5.2.2.2 检验防护设施:检查滚石网、挡土墙、截水沟等防护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5.2.3 绿化美化工程:5.2.3.1 检验苗木质量:对绿化工程所使用的苗木进行检查,评估其健康状况和生长潜力。
5.2.3.2 检验绿化效果:对绿化地区的植被覆盖率、景观美观度等指标进行评估。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桂农厅发〔2023〕8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目标任务,提前做好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在前期摸底调研和征求市县需求基础上,经综合考虑近两年市县工作力度和成效表现,现预下达我区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重点补齐灌溉排水、地力提升等短板,全力提升耕地质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真正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
2024年,我区计划新建高标准农田100万亩、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100万亩、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5.15万亩。
二、明确投入标准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新建亩均投入2200元〔其中400元为2023—2024年累计提标部分,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农〔2022〕91号)要求,由自治区本级、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改造提升亩均投入1300元,统筹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的自治区财政投入亩均增加300元。
各地要加强财政投入保障,注重用好多元化融资手段,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大政策性金融资本投入,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提高投入标准和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8年12月26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立项、项目验收、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建后管护与利用。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所有耕地提质改造为水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
提质改造后耕地的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或改造为水浇地的可参照执行。
“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耕地提质改造范围。
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的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当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今后如国家政策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NY/T 1121 土壤检测TD/T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DB 45/T 892-2012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951-20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6-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7-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22)《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22〕50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2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22)《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2022〕130号)《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826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2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22)《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11-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22〕16号)《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45/T1055-2022)《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45/T1056-2022)《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45/T1057-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17号)《关于印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19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环规范〔20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22〕52号)《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桂林营发〔2007〕42号)《尾砂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第78号令,2022年7月1日施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12719-1991)《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环函〔2022〕195号)《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22)《封山(沙)育林技术规定》(GB/T15163-2022)《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3343-202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2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22)《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2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22)《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2022)《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验收规程》(GB/T18337.4-200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2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2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2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2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2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2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GB50433-202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22)《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GB/T50769-2022)《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2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22)《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6000-199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22-20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9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22)《危岩防治工程技术规范》(DB45/T1696-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22〕115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22)《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22)《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2004)《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22)《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22)《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892-202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22)《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22)《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2)《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336-2006)《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773-202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2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22)《岩土工程监测规范》(YS5229-96)《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NY/T1342-2007)《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试行)》(T/CAGHP006-2022)《崩塌防治工程勘查规范》(试行)(T/CAGHP011-2022)《崩塌防治工程设计规范》(试行)(T/CAGHP032-2022)《房屋裂缝检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293-2022)《国家湿地公园试点验收办法(试行)》(办湿字〔2022〕191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22〕133号)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

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通过工程和生物等措施对耕地后备土地资源加以开发、整理和复垦使其成为可利用的新增耕地(用于占一补一补充耕地)进行的质量评定。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管理机构,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评定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治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具体工作。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土地开垦和复垦项目初验的同时,向同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耕地质量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表》(附件1);(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项目自验报告。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初验时,应结合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补充耕地建设项目初验同时进行,质量初验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派出专家组一并完成实地踏勘、样品采集和初审工作,填写《耕地质量评定初审表》(附件2)和《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单》(附件3),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将采集的土壤样品送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样品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新开垦的耕地按以下原则采集土壤样品数量:(一)每宗地不少于1 个;(二)水田、水浇地和旱地每种地类至少取1个;(三)地形条件变化不大的新增耕地每50亩取1个;(四)地形条件变化较大的新增耕地每50亩取2个。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一)必测项目为pH值、有机质、全氮、全磷、全钾、有效磷、速效钾、阳离子交换量;(二)有污染的地块必须针对污染选择检测相关项目;(三)有明显缺素的地块必须针对缺素选择检测相关的项目;(四)过粘过砂的地块应增测容重。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主要目的是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的立项和验收流程,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和评估,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该规范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项程序1.项目立项的主体是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制定相关项目计划和目标。
2.立项需要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明确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包括耕地调查、农业生产调查、项目资金及利益相关者调研等。
3.根据调研和论证结果,编制项目建议书。
该建议书需包含项目的背景、目标、具体措施、可行性分析和预期效益等内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立项。
二、项目实施1.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耕地改造设计和规划,明确改造对象、区域范围、技术措施、投入资金等具体要求。
2.实施过程中,要确保土地调配和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耕地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项目验收1.项目验收应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验收标准和程序需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验收内容包括耕地质量、项目目标达成情况、项目效益等方面的评估。
并应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项目建议和改进建议。
3.验收结果需形成书面报告,在相关部门备案,供后续决策和评估使用。
总结起来,《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明确了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的立项程序和实施要求,旨在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程度。
通过该规范的有效实施和评估,可以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产的现代化进程,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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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农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等精神,切实做好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8年12月26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项目立项、项目验收、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建后管护与利用。
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所有耕地提质改造为水田项目的立项与验收。
提质改造后耕地的地类未发生变化仅提升耕地质量等别或改造为水浇地的可参照执行。
“十二五”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耕地提质改造范围。
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除耕地开垦费以外的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当前国家政策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今后如国家政策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30600-2014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NY/T 1121 土壤检测TD/T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DB 45/T 892-2012 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951-20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DB 45/T 1056-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7-2014 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3.2 耕作层:经耕种熟化的表土层。
3.3 犁底层:指位于耕作层以下较为紧实的土层。
3.4 有效土层厚度:农作物能够利用的母质层以上的土体总厚度或障碍层以上的土层厚度。
3.5 田块格局:指集中连片水田以田间道(机耕路)为骨架,以田间渠道为网络形成的格局。
3.6 耕作田块:末级固定渠道或排水沟所控制的范围,是田间作业、轮作和工程建设的基本单元。
3.7 田面平整度:在一定的地表范围内两点间相对水平面的垂直坐标值之差的最大绝对值。
3.8 田间防渗工程:为控制农田日渗漏量、提高水田保水能力而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
农田防渗工程效果,以灌水后田面保持田面水不落干的天数进行评价。
3.9 地下水位:水田地下水位至田面的距离。
该指标主要用于评价水田是否存在渍水风险。
3.10 土地平整工程:为满足农田耕作和均匀灌溉需要,综合考虑表土保护因素而进行的土方挖、填与调配、格田归并等使田面平整的一系列工程措施的总称。
3.11 灌溉与排水工程:为防治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农田水分状况的工程措施总称。
3.12 田间道路工程:为满足项目区生产和生活需要而采取的提高通达度的工程措施总称。
3.13 耕地质量等别: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耕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出的耕地质量等别。
包括耕地的自然等别、利用等别和经济等别,其中以国家利用等别为主。
3.14 基础设施使用年限:提质改造为水田后各项基础设施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
4 项目立项4.1 立项条件。
4.1.1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滩涂围垦规划等有关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4.1.2 实施提质改造的耕地必须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确认的旱地、水浇地以及历史形成的已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林地等。
4.1.3 项目区周边水源能满足改造水田的灌溉要求。
4.1.4 项目区土壤或者通过客土回填、土壤改良等措施的土壤能满足改造水田要求,土壤质地均匀,应为壤土、粘壤土、沙壤土、粘土。
4.1.5 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土地权属人和土地承包人无异议。
4.1.6 具备一定的交通条件,可满足进出项目区运输要求。
4.1.7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民意,确保提质改造耕地能够及时耕种,及时发挥效益。
4.2 建设区域选择。
4.2.1 重点建设区域。
(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2)与周围已有水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一定建设规模的区域。
(3)平原、沿海滩涂、水源充足的旱地,经过工程和生物措施,能满足水稻等水生农作物正常生长。
(4)部分水源充足低坡、低丘或山地,通过抽水(一级扬程提水),能满足灌溉条件的补充耕地,经地力培育、增加土壤养分,提高保水保肥能力,水旱轮作逐步改为水田。
(5)其他满足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种植或水、旱轮作条件的区域。
4.2.2 禁止建设区域。
(1)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2)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3)土壤改善后仍不适合种植水生农作物的区域或水、旱轮作条件的区域;(4)水土流失易发区等生态脆弱区域;(5)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垦为耕地的区域;(6)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7)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8)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及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9)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区域。
4.3 立项申报材料。
4.3.1 立项申请文件;4.3.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4.3.3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划的审核意见;4.3.4 项目所在地农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形成已纳入耕地保护范围内林地的,需增加林业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4.3.5 项目资金来源说明;4.3.6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权属人和土地承包人对项目实施的意见;4.3.7 项目区1:2000或1:5000土地利用现状图;4.3.8 拟立项项目区有明显参照物的项目区影像资料;4.3.9 项目地块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坐标(txt或者shapefile格式);4.3.10 其它应附的资料(含电子文档)。
4.4 立项批复。
4.4.1 除自治区、市级投资的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立项审查批复外,其余项目立项审查均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复。
其中,对自治区投资的项目经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须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4.4.2 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应明确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提质改造面积、提质改造前耕地等别,预计旱地改造为水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可调整园地改造为水田、可调整林地改造为水田等)面积、预计旱地提质面积(含旱地改造为水浇地面积)、提质改造后耕地等别、项目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和涉及的图幅号、图斑号、地类标识代码等。
4.4.3 项目立项批复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界址点坐标,坐标面积需等于项目实施范围面积(txt或者shapefile格式)。
5 项目验收5.1 总体要求(1)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
工程技术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参照《土地整治工程第1部分:建设规范》《土地整治工程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土地整治工程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建设规范》等规定执行。
(2)建成后的水田耕作层有机质含量和耕作层厚度不得低于建成前的标准。
(3)改造水田项目区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总面积的比例)不高于8%。
(4)改造水田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5年。
5.2 工程验收。
5.2.1土地平整工程。
5.2.1.1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1)田块形状。
平原地区以修建格田为主,丘陵区以修建梯田为主,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
(2)格田规格。
田块面积大小应因地制宜,满足机械化作业和田间管理的要求。
格田布置长应不小于50m,宽应不小于15m。
(3)田埂。
格田四周宜设置田埂:田埂顶部应平整,土埂顶宽20cm-30cm、高20cm-30cm,并进行人工夯实;石埂顶宽20cm-30cm、高20cm-30cm,地下埋深不宜小于20cm。
(4)田面平整。
田面平整后,灌溉水田田面纵坡应控制在1/1000~1/2000,田面横坡宜为水平;格田内田面高差应控制在±3cm内。
5.2.2 防渗保水工程。
水田建成后,犁底层应具有良好的防渗能力,遇到干旱时,一次性灌水深3cm 后,田面保持田面水不落干(即蓄水能力)的时间应不低于72小时。
5.2.3 耕地质量要求。
5.2.3.1 土壤有机质含量。
有机质含量≥15g/kg。
5.2.3.2 耕作层厚度。
耕作层厚度≥15cm。
5.2.3.3 有效土层厚度。
有效土层厚度≥60cm。
5.2.3.4 土壤质地。
项目区土壤或者通过客土回填能满足改造水田要求,土壤质地均匀,应为壤土、粘壤土、沙壤土、粘土为主,耕作层下40cm内无障碍层次,耕作层砾石含量不超过10%。
5.2.3.5 土壤pH。
土壤pH应保持在 5-8。
5.2.3.6 土壤重金属含量。
符合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5.2.4 灌溉与排水工程。
5.2.4.1 灌溉。
(1)提质改造水田项目区必须要有水源保证,根据不同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合理配置各种水源;水资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源,做到“蓄、引、提”相结合。
(2)灌溉水源要求清洁,无污染,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