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旨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规范佛教协会的各项工作,引导佛教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X佛教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信教群众、佛教工作者、佛教研究者和其他热爱佛教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宗旨:坚持佛教原旨,弘扬佛法,普度众生,促进佛教事业繁荣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当地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单位为当地宗教事务部门。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团结、引导信教群众爱国爱教,遵守法律法规,弘扬佛教优良传统。
(三)协助政府管理佛教事务,参与佛教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四)推动佛教教育、研究、文化交流等活动,培养佛教人才。
(五)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众生。
(六)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佛教界的和谐与团结。
(七)其他与佛教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四)热爱佛教事业,为佛教事业作出一定贡献。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四)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2010年2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
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
英文缩写:B.A.C。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主管部门为国家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主要工作任务:(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
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四)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五)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七)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交流,增进了解,团结合作。
(八)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第七条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三)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四) 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五) 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七) 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八) 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

佛教协会规章制度【篇一:寺庙管理制度】芦花镇寺庙管理制度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民宗、文物、园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指导。
2.寺庙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众自己管理;在教内,寺庙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3.寺庙是僧人修学、寺管会主任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寺庙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寺管会主任,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寺管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除特殊情况外,寺管会成员一般不宜兼任。
5.寺庙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的佛教基本教义水平及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
6.佛教活动须在寺庙举行,寺庙举行重大的宗教活动,须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佛教协会汇报。
寺庙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7. 寺庙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
8. 寺庙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
寺庙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
9. 寺庙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
寺庙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10. 寺庙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11. 寺庙的文物、树木等属寺庙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12.寺庙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佛教协会章程范本

李生晓梦晓李飞刀制作双击可修改,再上传必究
再上传必究县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县佛教协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县佛教协会是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循佛陀的遗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
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团结全市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佛法正信,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佛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的城市发展、社会进步,以及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时接受登记机关县社团管理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县城关镇殡仪馆。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任务。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工作任务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作任务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作任务 中国佛教协会是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的联合组织。
那么它的协会章程及协会⼯作任务是什么呢?下⾯就由⼩编告诉⼤家吧。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及⼯作任务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第⼀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佛教协会 第⼆条本会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的联合组织。
其宗旨为:协助⼈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由政策;团结全国各民族佛教徒提倡⼈间佛教积极进取的思想,发扬佛教优良传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明和精神⽂明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维护世界和平的事业。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是: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教徒信仰⾃由的权利,推动教徒学习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持教徒管好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制订寺庙管理、收徒传戒等具体办法。
⼆、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开展佛教⽂化研究⼯作,出版会刊,刊⾏佛教书籍,保护佛教⽂物古迹。
三、团结和引导各民族佛教徒积极参加各项为⼈民服务的⼯作,举办和赞助社会福利事业。
四、积极开展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作。
五、发展与各国佛教徒的友好联系,增进中外佛教⽂化交流。
第四条全国代表会议为本会最⾼权⼒机构,每四年举⾏⼀次,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针任务,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成⽴理事会及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条本会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如果全国代表会议延期举⾏,理事会⾏使职权到下届理事会选出的时候为⽌。
第六条本会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若⼲⼈,组织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
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照理事会决定的⼯作⽅针领导会务。
第七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若⼲⼈,由全国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总理会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职务。
第⼋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由全国代表会议或理事会礼请之。
本会设名誉理事若⼲⼈,由常务理事会聘请之。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

浅谈佛教僧侣的财产归属摘要:宗教财产是宗教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僧侣的个人财产也是僧侣作为自然人的合法权利,如何正确区分僧侣财产的归属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然而,因为历史、宗教特性等因素使得我国在此方面仍处于留白状况,引起了世俗法与宗教教义的冲突。
本文针对此类问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上结合佛教教义大胆提出新的建议来解决问题。
关键词:佛教;财产归属;僧侣2010年1月26日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的方丈释永修遇害并被抢走部分财物。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并应随着犯罪嫌疑人落网追究刑责而终结。
然而,寺院僧众及死者家属在整理死者遗物时发现,释永修以个人名义在当地多家银行存款400余万元,并有一张20余万元的债权单据。
经了解,释永修是离婚后出家,出家前有一个女儿,其虽然出家但对女儿仍尽了作为父亲的责任,且与女儿还时常联系,只是碍于身份不好公开承认。
撇开此案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和债权债务关系不论,单就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和归属进行分析,这些财产应归谁所有:是寺院还是作为死者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女儿所有?寺院方面认为,僧人出家以后,生、老、病、死均由寺院负责,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再有任何关系。
根据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僧人死后身边一切财产归寺院享有,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
而死者的女儿认为自己作为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无可厚非。
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佛教立法方面的缺陷尽管已经加大力度通过法律法规等方式规范发展佛教,可立法水平有限、历史渊源复杂以及佛教自身的规范教义与世俗法的冲突,使这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留白和法规不健全的现象。
于是就出现各类有关方面的纠纷,本文着重于讨论僧侣财产的归属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数量欠缺通过查阅资料,笔者发现涉及佛教管理的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几部大纲性文件,而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范比如上述这个案件,正是因为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出现这类情况时我们也没有依据可供参考。
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

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总9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来源:上海佛教网?时间:2015-02-09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上海市佛教协会。
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英文缩写:B.A.S。
第二条本会性质:上海市佛教协会是上海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循佛陀的遗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
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团结全市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佛法正信,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上海佛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上海的城市发展、社会进步,以及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时接受登记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江宁路1017号。
第二章?? 任务第六条本会任务(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本市佛教徒,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加强爱国主义、时事形势和法制教育,在建设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二)加强团体和寺院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以戒为师,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增强四众弟子的整体素质,提高寺院依法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三)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行使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四)配合市、区(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服务和指导全市各区(县)佛教协会、寺院的各项工作。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佛教财务、安全等事项的管理;合理规划本市佛教活动场所的布局,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程序;(五)密切联系全市佛教四众弟子,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六)主办上海佛学院以及兴办其他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四众弟子队伍整体素质;(七)指导和推动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八)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出版佛教经书刊物,编写佛教史料,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九)依法管理上海佛教教产,加强对自养经济实体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合法经营、健康运作,提高佛教自养能力;指导各场所经营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条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十)发扬佛教扶贫济世优良传统,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十一)以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积极开展与其他兄弟省市及海外佛教徒的友好交往及法务交流等活动,促进上海的对外开放及佛教事业的发展,推动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事业;(十二)本会有遵守和履行中国佛教协会决议的义务;本市各区(县)佛教协会、团体、寺院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中国佛教协会

中国佛教协会简介1.名称:中国佛教协会(英文: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
缩写:B.A.C)2.组织与制度:成立于1953年,首任会长圆瑛法师,第二任会长喜饶嘉措,第三任会长赵朴初居士, 第四任会长一诚法师,现任会长是传印法师。
本会最大权利机构为全国佛教代表会议。
理事会系全国佛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佛教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国佛教代表会议负责。
常务理事会系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国佛教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3.会址:北京市西四阜内大街25号4.性质与宗旨:中国佛教协会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其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5.主要的任务:(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
(2)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分会)在佛教教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
(3)督导各地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
知道和督促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4)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5)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6)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2010年2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本会主管部门为国家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带领全国各民族佛教徒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和组织建设。
指导、支持地方佛教协会(分会)及居士团体的工作;督导寺院完善自我管
理、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引导居士正信正行,护持三宝。
(四)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教院校,培养佛教人才。
(五)开展佛教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做好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七)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交流,增进了解,团结合作。
(八)开展同国际佛教组织和各国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领导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 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五) 授权理事会必要时从理事中增补常务理事;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七) 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代表人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 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副主席、主席;
(三) 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议主席团提名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四) 全国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 根据会长会议提议,增补常务理事,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六)授权会长会议在必要时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 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主持上述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秘书长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会设置咨议委员会。
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咨议委员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咨议委员会支持、辅佐理事会的工作,参议
会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会设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南传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员会、汉传佛教教务委员会、佛教教育委员会、慈善公益委员会、权益保护委员会、海外交流委员会、文化艺术委员会、居士事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会长会议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由理事会聘请特邀顾问。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缴纳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自养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必须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0年2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决议和决定,各地佛教协会(分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