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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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在登记发证中遇到的问题

如何解决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在登记发证中遇到的问题

I 工作研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 ^□薛伟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 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 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 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 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深化农村制度改革的根本举措。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是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础上,开展农村房地一体 不动产权籍调查,全面查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 属性,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 权证书。

建立集图形、属性及登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

本 文重点介绍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在登记发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 农村房地_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范围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充分利 用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等成果,通过外业调査、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房屋等建筑物、构 筑物的测量和基本情况调查等工作,查清全县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产权状况、房屋现状等。

二、 农村房地_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内容一是农村房屋调查测绘。

查清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 地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状况、房屋 现状,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 将房屋调查测绘成果记载在房屋调查表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二是农村房屋调查数据库建设。

在农村地籍调查登 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 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 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⑮黑龙江自然资源2020.7据库和管理系统。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一、引言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该工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旨在为相关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工作背景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发证的一项工作。

该工作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作目的和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1、明确农民的不动产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2、规范土地管理,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为农村抵押、流转等土地资源配置提供基础数据支持;4、有利于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现有问题和困难在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1、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如权属不清、证件不全等;2、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3、部分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4、登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如测量、评估等。

五、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解决措施和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权利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2、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防止土地流失和非法占用;3、加大技术支持力度,提高测量、评估等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4、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依法依规解决权属纠纷,完善登记手续。

六、总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在推进该项工作时,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力度,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以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一、筹备阶段1.组织机构:成立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2.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向农村居民普及确权登记的意义、目的及流程。

二、前期准备阶段1.资料征集:登记机关核查归档的农村土地和房地一体不动产信息,征集相关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

2.数据清理:对征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清理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申请阶段1.申请登记:农村居民向登记机关递交不动产确权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现场调查:登记机关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不动产的实际状况以及权属情况。

3.纠纷调解:对于存在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关要组织调解,解决相关纠纷。

四、权属验证阶段1.权属核查:登记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核查申请人的权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公示公告: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属情况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登记核发阶段1.登记核发:对通过审核的不动产权属,登记机关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相关证明。

2.建档归档:登记机关对已核发的权属证明进行建档归档,确保权属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验收阶段1.验证登记:农户对登记机关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进行核对,如有错误或漏项,及时向登记机关反馈。

2.成果验收:农户对确权登记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满意后签署相关文件。

七、后续管理阶段1.档案管理:登记机关对已完成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档案进行管理和归档,建立档案管理体系。

2.信息更新:登记机关对不动产信息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变更。

不动产确权登记涉及的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以上是一个基本的流程框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确权登记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土地所有权的明确、权益的保护,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同时,确权登记也有助于规范土地市场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流程第一步:组织线索搜集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先收集相关的农村土地调查、勘测、设计和规划等资料,包括土地权属关系、土地用途等。

同时,需要对农民个人土地的权属关系进行调查,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地籍图及相关资料。

第二步:召开农民大会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方式和农民个人土地的归属,组织召开农民大会进行相关协商和决策。

大会需要做好相关文件的备案工作,包括农业委员会的备案和相关决议的备案。

第三步:勘测测量对农民个人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勘测测量工作,获取精确的土地界址线和界址点数据。

这一步需要注意保护好农用地和生态环境,尽量减少破坏。

第四步:土地权籍调查对已有的土地权籍资料进行调查,主要包括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现状、用地状况及历史情况等。

同时,需要对农民个人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权属调查,明确土地权属关系。

第五步:确权登记根据前面的调查和测量数据,对农民个人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这一步需要编制土地确权登记表格,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权籍证明等,并将相关登记信息录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

第六步:颁发证书确权登记完成后,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将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权籍证明等相关证件统一制作,并将其发放给相关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组织。

第七步:宣传告知确权登记完成后,政府工作人员需要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向广大农民进行告知,让他们了解确权登记的意义和结果,并解答相关问题。

第八步:监督管理确权登记完成后,政府工作人员需要对登记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相关权属信息和证书的保密、存档和更新等工作。

总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涉及了多个环节,从线索搜集到证书发放,政府工作人员需要细心负责地进行相关工作,确保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这样才能使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按时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191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19〕5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基础。

201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

”各地应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必要性- 2 -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推进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明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为实现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各地应在充分摸排调查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详尽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做好方案的实施。

省厅定期调度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及时跟进督导。

(二)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

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以尚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重点。

对于只完成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补充房屋调查。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了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全面完成山东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实现农村土地的规范管理和法律管理。

二、工作范围本工作方案适用于山东省农村所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的确权登记工作。

三、工作内容1.组织机构建设:设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2.宣传培训:开展农民培训和宣传活动,向农民普及土地确权登记相关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合作意识。

3.调查与核实:通过现场调查和核实,确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人和范围,确保确权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数据收集与整理:建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的数据库,收集并整理相关的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等。

农民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确权登记申请,所有申请资料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及时给予反馈。

6.登记备案与发证: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给农民,确权登记工作正式完成。

四、工作时间安排根据山东省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领导小组确定并公布。

五、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推广线上申请登记平台,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

六、工作评估县级以上政府将制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工作评估标准,定期开展工作评估,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七、工作经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经费主要由省级政府负责,并参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八、工作推进情况省级政府将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推进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确权登记问题浅析

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确权登记问题浅析

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确权登记问题浅析近年来,由于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调整和农村房地一体化建设的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确权登记成为了一个热点问题。

该问题的解决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确权登记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和难点进行浅析。

一、确权登记标准不统一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的确权登记,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但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存在着分散、不完善、不统一的情况,导致确权登记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不确定性。

例如,在农村土地确权方面,国家出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法》,但这两个办法之间存在着不一致的规定。

同时,在农村房屋确权方面,各地制定的确权标准也存在差异,导致农民难以理解和接受。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顶层设计,统一标准规范,明确确权登记的基本流程、标准要求和法律责任,避免存在不确定性和矛盾冲突。

同时,需要加强对农民的解释和引导工作,帮助他们理解和接受确权登记标准。

二、登记流程繁琐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的确权登记,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来进行,但在实际工作中,登记流程繁琐,需要多个部门和环节的参与,导致办理时间长、程序繁琐。

例如,在农村土地确权方面,需要土地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信用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参与,而在农村房屋确权方面,需要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环保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参与。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简化登记流程,优化服务模式,推行“一站式”服务,避免多个部门和环节之间的交叉,减少重复提交材料的情况。

同时,需要制定明确的工作标准和流程,压缩登记时间,提高登记效率。

三、登记费用高昂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的确权登记,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但在实际工作中,登记费用高昂,成为了农民办理的难点。

这主要是由于登记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征收费、评估费、公证费、印花税等各种费用较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降低登记费用,将农民的经济负担降到最低限度。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

浅析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难题及举措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经济的发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的不动产权利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仍存在着不少难题。

其一,农村宅基地面积难以准确测量。

由于历史原因和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宅基地存在着面积不清、分割不明、边界不清等问题,导致登记难度加大。

其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现状复杂。

一些宅基地存在着多人共用、多用途等情况,对于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增添了不必要的难度。

其三,农村宅基地的登记资料不全。

现实中,许多宅基地的权属证明、土地证、房产证等证件齐全,但是宅基地的其他重要资料却缺失,如土地征用补偿合同、房屋建造批准文件等。

针对这些问题,可采取以下举措来推进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一是加强宣传,提高农民的意识。

政府应积极组织宣传,让农民了解宅基地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他们的意识和主动性。

二是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

政府应建立更为简便的登记流程,采用在线登记等便捷措施,以提高登记效率。

三是完善登记制度,规范登记要求。

政府应加强宅基地登记制度的建设,制定相关的登记标准和规定,加强对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四是加强技术支撑,提高登记精度。

政府应加强对登记技术的支持和培训,提高登记机构的专业技能和技术水平,提高登记的精度和准确性。

总之,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确权登记是一个长期性的、复杂性的过程。

只有采取对策,加强政府的领导和推进,才能顺利实现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确权登记,促进农村土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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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2019年中央1号文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的要求,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打通便民利民最后“一公里”,稳步推进全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不动产登记制度,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首次确权登记。

首次登记后因各种因素引起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抵押登记等各类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三条在全区实现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到2020年底实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

建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将不动产登记成果纳入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工作原则第四条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宗旨,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鲁自然资字〔2019〕101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身份合法,依法自愿原则。

“房地一体”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

登记时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原则。

(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三)权属明确,来源合法原则。

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第四章实施步骤第五条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前应完成下列工作:(一)设立窗口。

在各街道设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

(二)窗口建设。

参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窗口标准,建设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信息网络平台及配置硬件设施,与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相连接。

(三)选派工作人员。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通过劳务代理方式招聘工作人员派至街道窗口工作。

(四)人员培训。

对窗口服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操作流程和政策口径,明确相关工作纪律。

第六条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首次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

以村为单位,由不动产所在地街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受理。

(三)初审。

不动产所在地街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四)复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不动产所在地街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窗口提报的材料进行复审。

(五)公告。

对复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由不动产所在地街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窗口在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的村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异议申请人须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可以终止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拟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六)审核。

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七)登簿。

不动产所在地街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窗口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制作相应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八)发证。

不动产所在地街道“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窗口将不动产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

第五章确权登记范围及对象第七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范围包括:(一)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范围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固定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

对简易房、棚房、看护房、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只调查不予确权登记。

(二)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新型社区或因土地综合整治、压煤搬迁、旧村改造等建设的安置楼房。

第八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对象包括:(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

如依法利用该土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而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的住宅。

第六章土地权属来源的认定第九条农村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街道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尚未登记且未能按规定提供用地批准文件的,区分不同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1)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为兴办街道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而建造房屋并使用至今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为兴办街道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而建造房屋并使用至今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3)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使用集体土地为兴办街道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而建造的房屋,应当依据有批准权政府的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和建房证明,进行确权登记。

(二)街道村企业用地应当依据有批准权政府的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若未能按规定提供用地批准文件的,区分不同历史阶段进行确权登记:(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街道村企业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已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并使用至今的,可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街道村企业占用集体土地不能提供批准用地文件或清查处理材料但使用至今的,经所在农村集体同意,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依法确权登记。

(2)街道村企业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主体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予以确权登记;变更后使用权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调查不确权登记。

(3)街道村企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集体土地,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只调查不予以确权登记。

街道村企业用地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其长期闲置部分,应当退还农村集体,只调查不予以确权登记。

(三)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新型社区或因土地综合整治、压煤搬迁、旧村改造等安置楼房依据项目相关政府批复。

(四)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按照不同的所有权主体确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条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

(一)已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权属资料的,经调查无异议,按原权利人确认登记。

(二)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三)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权属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实事求是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应当予以确权登记,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

(四)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报管委会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第七章房屋规划、建设材料及权属来源的认定第十一条农村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一)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经调查无异议,按原权利人确认登记。

权利人发生变化的按照相关协议、法律文书确认登记。

(二)未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宅基地上房屋规划、建设材料及权属来源,按以下要求分阶段、分类处理:(一)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经调查无异议,按原权利人确认登记。

权利人发生变化的按照相关协议、法律文书确认登记。

(二)2018年1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的房屋,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由街道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查意见;(三)2018年1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房屋,应提供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规划许可手续。

(四)依据《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要求,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农房,属于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建房屋,2016年10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权利人提交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的具结书。

2016年10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后,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即限额以下工程),还应提供村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或相关单位证明材料;限额以上工程应提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八章面积标准的确定第十四条对于有合法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第十五条对于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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