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胎儿遗体及胎盘管理制度
胎盘及死产胎儿管理制度

胎盘、死产胎儿管理制度
一、胎盘
(一)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必须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传染病标志物、胎盘数量、自带签名、送暂存处交接签名。
(二)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的胎盘,不得交给产妇;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包括手术室)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三)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死产胎儿
(一)科室做好产妇引产、死产胎儿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胎龄胎儿数量、单个重量、处置去向、交接签名。
(二)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三)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死尸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火化处理。
(四)对家属(只限父母)要求领走死产胎儿者必须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死产胎儿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辨别真伪)、老家住址、现住址、死产胎儿性别、出生死亡日期,并签署《承诺书》,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死产胎儿随意掩埋,严禁进行死产胎儿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病理性废物处置制度

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分娩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3、如果为传染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科室制定胎盘、死胎、死婴处理流程及签署相关同意书,设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房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四、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喷酒2000mg/L 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存放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分娩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执行。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流程,设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房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并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太平间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太平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工作制度

巨野县人民医院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制度1,将胎儿、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胎儿、婴儿遗体,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胎儿、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登记,交接,存放手续。
胎儿、婴儿遗体已移至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管理。
家庭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需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严格按《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及时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担任。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者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领取的胎儿、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因临床、科研教学和法医鉴定,需办理相关手续。
医务部2016年12月12日。
死婴胎盘管理制度

死婴胎盘管理制度
一、胎盘的处理方式
对于死婴的胎盘,最主要的处理方式是将其送至医院或相关机构进行专门处理。
在一些地方,胎盘也可以交由家庭医生或防疫站进行处理。
而在任何情况下,死胎婴的胎盘都不能随意处理或丢弃,否则可能对环境和公共卫生造成危害。
二、胎盘的保存和病理检测
对于部分病理因素不明的死胎婴,医院通常会对其胎盘进行保存并送至病理科进行检测,以确定死亡原因。
这对于了解死亡原因、预防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保存和送检这一步骤中,也需要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和标准,确保过程的严密性和准确性。
三、胎盘的法律规定和民众知情权
胎盘的处理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尊严问题,因此在建立胎盘管理制度时,也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民众的知情权。
如何在确保胎盘处理的合法性的前提下,更好地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意愿和权益,这也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四、胎盘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推广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胎盘的处理,目前许多地区都在不断完善并推广胎盘管理制度。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和民众对胎盘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可以进一步规范和改善胎盘处理的过程,保障死胎婴及其胎盘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胎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是对死胎婴及其家属的一种尊重和保障,也是对公共卫生和环境的一种责任和担当。
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相关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相关权益和利益,也能更好地预防和控制相关问题的发生,从而使社会更加安全和和谐。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胎盘管理的重视和关注,共同推动其规范和完善。
婴儿胎儿遗体及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婴儿胎儿遗体及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1、分娩后胎盘的处理
(1)严禁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归产妇所有。
(3)孕产妇住院必须签署有胎盘处置协议。
协议必须有患者本人或亲属的签字,并保存于病历中。
(4)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代为处理。
(5)产妇放弃的胎盘或伴有传染性疾病产妇的胎盘,应告知产妇,并应按医疗废物统一处理。
处理记录要具体到数量和重量,并认真执行双签字。
医疗废物回收记录与病区交接记录数量相符。
(6)正常产妇胎盘如自行取走处理,必须有交接记录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
(7)医疗废物暂存地必须有低温储存设备,以储存胎盘等病理性废物。
2、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婴儿遗体应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处理。
(2)严禁从事胎儿、婴儿遗体的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需办理相关手续。
3、管理要求
(1)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胎盘和胎儿、患儿遗体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确规范处置。
(2)感染管理科应定期对胎盘和胎儿、患儿遗体管理进行督导考核。
胎儿尸体处理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

胎儿尸体处理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1. 背景胎儿尸体的处理管理是为了保障胎儿尸体的尊严与合法性,同时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置流程非常重要。
2. 管理制度2.1 胎儿尸体的定义胎儿尸体指妊娠期间发育停止或死亡的胎儿遗体。
2.2 胎儿尸体的管理责任胎儿尸体的管理责任应由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部门承担。
2.3 胎儿尸体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从事胎儿尸体处理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医学和伦理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
2.4 胎儿尸体的登记和追踪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胎儿尸体的登记和追踪系统,以确保胎儿尸体能够得到正确的处理和处置。
3. 处置流程3.1 胎儿尸体的收集和封存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收集点,将胎儿尸体进行收集和封存。
收集点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3.2 胎儿尸体的运输胎儿尸体的运输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防止交叉感染和环境污染。
3.3 胎儿尸体的处理方式胎儿尸体的处理方式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如火化或埋葬。
具体处理方式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进行选择。
3.4 胎儿尸体处置的记录和报告对于每次胎儿尸体的处理,医疗机构应做好详细记录,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 处罚制度对于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进行胎儿尸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5. 审核与更新该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审核与更新,以适应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需求的变化。
以上是胎儿尸体处理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的简要说明,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进行制定。
> 注:本文档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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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胎儿遗体及胎盘管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3、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需办理相关手续。
4、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应由家属处理。
如家属处理困难,可委托机构或殡葬部门处理,费用由家属承担。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流程,设专人负责。
进一步做好产妇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