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三个疑难问题解析合同法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承包与租赁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应注意问题6篇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应注意问题6篇篇1一、背景介绍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承包经营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
通过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主与承包经营者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本文旨在探讨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以确保合同的严谨性和有效性。
二、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1. 双方资信调查: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包括企业资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2. 合同条款审查:双方应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讨论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法律法规了解:双方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合同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1. 承包事项:明确承包的具体事项,包括承包范围、承包期限、承包目标等。
2. 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经营权、管理权、收益分配等。
3. 风险管理:明确风险承担机制,包括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的承担方式。
4.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设定合理的违约金或赔偿标准。
5. 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
6. 合同变更和终止:明确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合同具有灵活性。
7. 其他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可约定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等。
四、合同协议的严谨性和完整性1. 条款细化:合同条款应尽可能细化,避免模糊和歧义,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有清晰的认知。
2. 法律审查:合同应经过法律专业人士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完整条款:合同应包含所有必要的条款,如承包事项、双方权利和义务、风险管理等,确保合同的完整性。
五、格式美观和清晰性1. 格式规范:合同应按照规范的格式进行排版,包括标题、正文、签字等部分。
2. 字体统一:合同使用统一的字体和字号,确保合同的清晰易读。
3. 条款编号:合同条款应进行编号,以便查阅和引用。
六、案例分析与总结以下是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以帮助企业主和承包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上述注意事项。
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注意事项5篇

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注意事项5篇篇1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企业与个人或企业之间达成的一种经济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的一种形式。
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所以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慎重考虑各种事项,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首先,要明确合同的目的和内容。
在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之前,双方应明确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具体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应当明确经营承包的范围、期限、报酬、责任等相关事项。
合同内容应该简明扼要,清晰明了,避免合同内容的模糊和歧义。
其次,要注意合同的法律规定。
在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之前,双方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双方应当遵循合同自愿原则,自主约定经营承包的方式和方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再次,要注意合同的风险防范。
在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之前,双方要充分评估合同履行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双方应当约定好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以防止合同发生纠纷。
最后,要注意合同的维护和修改。
在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避免造成合同的违约。
如果合同遇到变化,双方应当及时协商修改,避免因合同内容过时而导致的纠纷。
综上所述,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慎重考虑各种事项,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遵守法律规定,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和修改合同内容,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只有双方合作愉快,共同发展,才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篇2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注意事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也日益频繁。
在合作中,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通过委托方将某一业务或项目交由承包方进行管理和经营,从而实现合作者互利共赢的目的。
然而,在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时,双方需谨慎对待,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和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就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进行详细分析。
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在商业领域中,承包经营合同和租赁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
尽管它们在某些方面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它们在法律上以及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本文将介绍承包经营合同和租赁合同的主要区别。
一. 定义和性质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约定,一方(承包人)以特定的报酬,承包经营另一方(业主)的特定业务或项目。
这种合同通常适用于农业、建筑、工程等行业,承包人会负责管理和运营业务,同时向业主提供一定的报告和监督制度。
租赁合同是一种以一定的租金为代价,将租赁物(如房屋、设备或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
承租人享有在租期内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而出租人则享有从承租人获得租金的权利。
租赁合同通常适用于商业、住宅和工业领域。
二. 权利和义务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人承诺能够独立管理和经营业务,并对业主的业务运营负有责任。
承包人通常具有决策权,可以对业务进行调整和改进,同时需要向业主提交报告和账目等信息。
业主可以制定一些规则和要求,监督承包人的表现,并有权解除合同或重新分配合同的权利。
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义务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在租期内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物,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租赁合同一般没有改变权的问题,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而承租人仅具有使用权。
三. 合同期限和终止方式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通常会根据业务性质和约定进行商讨,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
双方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业务的运营时间、合同的延期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
当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承包人需要交还业主相关的财产或业务。
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比较明确,可以是几个月、一年或多年。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需要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续租或解除合同。
在某些情况下,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例如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合同无效时。
四. 资金结构和责任承担承包经营合同通常需要承包人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业务运营,包括购买设备、租赁场地以及支付员工工资等。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要点

承包模式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内部承包、挂靠经营等模式辨析主旨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内部承包、挂靠经营等模式在现实中均存在,存在一定交叉与模糊之处。
有一些作法可能违法无效。
详情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内部承包、挂靠经营等模式在现实中均存在,存在一定交叉与模糊之处,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这些模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为不同类型:•从“是否以发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的角度分析1.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内部承包、挂靠经营等模式一般均以发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
其中:挂靠经营,从字面意思上,指的就是挂靠方需要借用被挂靠方的名义开展经营,否则就不叫挂靠经营了。
内部承包是指将企业的部分业务进行承包,该部分业务并无独立。
2.实务中,也有一些并非“以发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的模式或合同,名为“承包合同”,例如:(1)学校、企业都有可能将自己的场地交由承包方进行经营,同时对经营有一定管理、要求,发包方可能还提供一些配合。
但承包方是以自己的名义不是以发包方的名义进行经营,这种模式也往往名为“承包合同”。
(2)发包方将自己的生产环节中的某个环节、某块业务交由承包方承揽,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费用结算,承包方并不对外经营(也就谈不上承包方以发包方名义经营)。
这种模式也往往名为“承包合同”。
•从整体还是部分承包的角度分析1.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一般是将企业全部业务、资产交由承包方(租赁方)进行管理、控制与实际经营。
实务中,往往发包方的营业执照、公章等都交由承包方进行管理。
2.内部承包,有可能是将某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进行承包,也可能是将某块业务(并非分公司)进行承包。
3.挂靠经营,也可以理解为是部分承包。
被挂靠方往往自己还要对外开展业务。
•从承包是合法还是违法的角度分析承包方以发包方名义经营,如涉及借用(租用)发包方的特殊资质,这往往违反相关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双方签署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也往往是违法无效的。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区别与比较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区别与比较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区别与比较篇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区别与比较企业租赁经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是法律调整的特殊性。
但是,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也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例如: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双方也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合同信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篇二:租赁合同与承包合同有何区别(1)两类合同的性质199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以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1988年6月5日发布的《全国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验暂行条例》已指出。
发生纠纷……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整或仲裁。
……"这说明国务院已授权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这两类合同。
如何管理呢?应本着即积极探索又稳步介入的精神。
逐步摸索管理的新方法。
这里首先要认识这两类合同的性质。
1)它是一种企业承包和企业租赁责任制A、这两种责任制是体制改革中形成的主要责任制形式。
它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是稳定经济发展的产物。
B、两种责任制与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管理水平相适应,比过去我国长时间实行的产品经济,吃大锅饭前进了一大步。
C、这两种制度还很不完善,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如:a.有外因条件:改革措施不配套、价格不合理、企业苦乐不均、国家对市场缺乏客观的管理等;b.也有内部原因:承包基数很难定得科学、合理,两种制度竞争机制远没形成;风险制度很难落实;容易出现短期行为;很容易出现行政干预等。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的存在,为我们对这两类合同管理增大了难度,其表现是:a、合同签订难以规范;b、监督管理也很难落实;c、出现纠纷难处理。
公司的承包、租赁和委托经营辨析

公司的承包、租赁和委托经营辨析王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全民制所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的承包、租赁和委托经营有所规定。
但是,《公司法》颁布后,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是否能采用承包、租赁和委托经营等方式,并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实践中对此认识也不统一。
本文试图对此做进一步探讨。
一、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案情]2000年7月,王某、吴某、江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其中,王某、吴某各出资25万元,江某出资50万元。
因有其它生意要打理,王某、吴某与江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江某承包公司,每年向王某、吴某交纳承包金各10万元,其余公司利润由江某享有;承包期限为3年,期满时江某须保证公司股权价值不降低,若有亏损,则由江某弥补。
江某勤恳经营,3年期满后获得可分利润180万元。
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江某拟将应付承包金60万元交付王某、吴某,余下120万元归自己所有。
王某、吴某反悔,认为三方订立的承包合同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应按三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三方多次协商未果,酿成诉讼。
对于上述案情有两种完全对立的意见,一是主张承包合同无效。
因为公司法对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而本案承包合同却打破了这一法定架构,因而无效。
另一种主张承包合同有效,认为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无损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而有效。
在评析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到以下几个事实:一)该案发生在2000-2003年,当时的《公司法》并没有允许有限责任制公司的股东可以以约定的方式决定利润分配。
也就是说,利润分配的方式应依据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那么,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约定是否就一定无效呢?笔者认为,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就本案例而言,尽管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配方式与旧《公司法》不一致,但并没有实质性违反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应注意问题5篇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应注意问题5篇第1篇示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是企业与承包商之间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及具体经营方式的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注意以下问题: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之前,双方应该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该明确规定承包商的经营范围、承包费用、营业期限、经营方式等关键内容,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如监督承包商的经营行为、提供必要的支持等。
双方应该明确协商好合同的内容,避免后期发生争端。
二、约定合同期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根据经营项目的性质而定。
双方应该明确约定合同的期限,如一年、两年或长期合作等。
在合同期满之前,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如果没有明确期限,双方应该协商好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三、规定违约责任在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双方应该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双方应该明确规定各种违约情况,如未按时支付承包费、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等,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维护合同的正常执行。
四、确定费用支付方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一般都会涉及到承包费用的支付。
双方应该明确约定费用支付的方式和周期,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双方还可以约定好支付的时间和地点,避免出现支付纠纷。
如果有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也要明确约定好开票的方式。
五、保密条款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机密和经营秘密。
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约定保密内容、保密期限、保密责任等。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商业机密泄露,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双方应该谨慎对待,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明确约定权利义务、期限、违约责任、费用支付方式和保密条款等关键内容,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
双方应该依法签订合同,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愿双方在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能够达成共识,实现互利共赢。
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在企业经营与发展中,有时会涉及到承包经营和租赁两种合同形式。
承包经营合同指的是经营者将某项业务或经营权委托给另一方进行管理和运营,而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以出租与承租的关系,将某一不动产或动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并支付一定租金的协议。
本文将分别对承包经营合同和租赁合同进行详细探讨。
一、承包经营合同1. 合同要素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要素。
在合同名称中应明确写明是承包经营合同,以避免产生歧义。
合同主体应明确指明委托方与承包方的名称、住所地等,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承包方需要经营的业务范围、经营权期限等。
此外,合同期限、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要素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权利义务双方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相关的经营资源、技术支持等,承包方则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营管理,并按时向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款。
同时,承包方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3. 合同变更与解除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双方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除。
变更合同时,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防止争议的发生。
解除合同时,双方应依法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解约,并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二、租赁合同1. 合同要素租赁合同一般包括合同名称、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支付、保修责任等要素。
合同名称应明确为租赁合同,以保证合同形式的清晰明确。
租赁物应具体描述清楚,包括其规格、数量、质量等信息。
租赁期限应明确租赁的起止时间,以及租赁期满后是否可续租或退还租赁物等规定。
租金支付方式和金额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另外,合同中还应规定租赁物的保修责任、租赁人的违约责任等事项。
2. 租赁物的管理与使用租赁合同中应规定租赁物的管理与使用事项。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使用目的使用租赁物,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维护和保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三个疑难问题解析合同法企业承包经
营合同承包与租赁
原标题:合同法|关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三个疑难问题解析
一提到承包,在商事审判上工作过的朋友可能会同时想起“农业承包”和“企
业承包”,该两类纠纷多见涉及利益复杂、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等“外部特
征”(现在想来,在商事审判庭呆了这些年,未协办、承办一起农包纠纷,也是一种遗憾),今天的这篇文章主要讲的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企业承包做为一
种盘活企业、提升个人积极性、释放经济活力的方式,出现于改革开放初期,
现如今在经营活动中仍旧广泛使用,所谓“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摩擦”,承包经
营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类让人举棋不定的问题,《最高院民事案由》专门将“企
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为三级案由,其下包括四个案由:(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
经营合同纠纷、(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本篇文章涉及的三个疑点问题包括:(1)承包效力问题;(2)内部承包问题;(3)案
由定性问题;以下分述之。
(1)承包效力问题
承包的可能给企业以及承包人带去的好处无需赘言,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这种方式并不是可以进入所有行业领域的,比如--制药。
(2011)皖民二终字第00158号判决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这是一起外商独资企
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个人在承包某药厂一车间后,履行中双方产生摩擦,
后该个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承包协议无效,而药厂则反诉要求该个人支付
尚未支付的承包费以及经营期间欠付的由公司垫付的税款、应付工人工资等。
该案的最终结果是法院确认涉案的承包协议无效。
依据是《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规定:“………对擅自从事药品生产、批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药品生产和批
发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法院认为,该个人与药厂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其实质是九华药业公司将其药品生产车间承包给不具有药品生产资格的陈跃军
经营而收取固定的承包费,陈跃军则以九华药业公司的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及名
义对外经营,承担经营风险,获取经营利润。
故双方之间的《合作经营协议》实际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当认定为变相出租《药品生产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
此外,笔者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曾发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
有如下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笔者在相关的代理意见中引用了该
办法及前述通知,但最终法院仍旧维持了涉案的药企承包合同有效(办法及通知
的效力层级太低?抑或该第14条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笔者至今仍旧坚持认为,药企应实行最严格的特许经营制度,严禁实施承包,如果对药企的承包有效,
那全社会的在药品生产这一块的导向就混乱了,“示范效应”即是更多的无资质
的主体会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介入药品的生产经营,其他需要政府特许经营的
行业也可以采用承包的方式进入,即是在变相的否定特许经营制度。
此外,在矿产行业实际也存在着类似情况,律师在客户起草类似合同时,
一定要注意行业的特殊性,避免亲手为将来的纠纷埋下一颗“雷”。
(2)企业内部承包问题
企业内部承包这种经营方式是时代的产物,或许因为那是一个摸索前进、
法规缺失的年代,才会产生此类纠纷,当然现今也不少。
对于如何处理企业内
部承包,目前司法实务观点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观点。
在无讼上搜索,其实因为“傻傻搞不懂内部承包”(签订合同时)最终闹上法庭
的纠纷着实不少,从根本上来说,企业内部承包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种较
普遍的经营方式。
对于内部承包的认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人民
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决定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属于民事合同。
只有
有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范围,而那些未摆脱管理、人身隶属关系的内部承包则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此类内部承包进入诉
讼程序,基本面临的是裁驳的局面。
虽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险字[1992]27号)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
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
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但正如
前段所述,内部承包能否进入民事诉讼范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地位,当承包人的独立性超越了隶属性,除了劳动关系这根纽带以外,与企业
外部承包没有两样,虽然双方在合同中规定有承包方应接受管理的内容,但合
同的主要条款仍体现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包工包料、自负盈亏等。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承包经营的最显著特征,涉案合同实际上是企业经营权
承包合同,它明显地体现出承包人与企业之间的平等性特征,这种承包关系具
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案情详见(2015)鲁商终字
第479号判决书)。
认定此类承包是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内部承包抑或外部承包,需要结合具
体案情具体分析,当然无论是外部承包还是超越隶属关系的内部承包,承包人
一般都具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个特征,而企业往往是收取固定的承包费,当然在一些承包中,企业也会对承包人所生产产品质量安全有所把控。
(3)案由定性问题
之所以将该问题单独提出,是因为笔者发现,实践中,当事人在此类纠纷
的抗辩中,有意或者无意的将承包与联营、租赁等概念混淆,并对法院对案由
的确定提出质疑。
1)承包与联营。
(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215号判决即是一例混淆承包与联
营的例子,该案一审将案由定为联营合同纠纷纠纷,理由即涉案合同为《联营协议》,二审对此予以纠正,将案由纠正为承包合同纠纷,理由即是涉案协议第四条联营模式中约定,由甲公司公司实行承包经营,风险自担,自负盈亏(法复〔1996〕16号批复指出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
合同的性质。
笔者认为案由的确定也是这个道理),整体说来,承包中,是由承
包人负担风险的,而在联营中,风险是共担的。
2)承包与租赁。
在案由的认定上,不管是承包与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