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10]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农业部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部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土地和房产作为特殊资产,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A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农业部财务司是负责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二)制定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组织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部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五)负责部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六)督促部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七)组织实施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B(八)组织、指导部系统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九)负责部系统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十)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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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2008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农业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交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交给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20•【文号】财教[2007]410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20日财教[2007]41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畜牧、水产)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农科教发[2007]12号),为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技术体系中的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由若干功能研究室组成)、综合试验站的基本研发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补助。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合理安排,避免重复。
按照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各环节、各产业和各区域的投入,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和建设依托单位资金等有机衔接,避免重复交叉。
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24•【文号】农科发〔1996〕24号•【施行日期】1996.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12月24日农业部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推动重大农业科技攻关,鼓励产生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调动一切致力于农业的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发展我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办法旨在奖励全国农业系统以及全社会为我国农业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5类:甲类:在农业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的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乙类:1、应用于农村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2、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技术性基础研究(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环境保护等)成果。
丙类:引进、消化、吸收以及开发、推广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丁类: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戊类:自然科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的科技著作。
主要包括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学位论文集、年鉴、图集、译著、科技期刊、用汉字以外的文字撰写的科技著作、属于自学考试、成人、函授、夜大等方面的教材等暂不列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凡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正在向其他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也不得同时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
违反此规定者一经查明,取消报奖单位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资格三年。
已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满三年,做了大量推广工作并符合申报丙类条件者可再次申报丙类奖。
农业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经发“2008”5 32 号 印发†关于 2007 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 2008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经发“2009”3 33 号 做好 2009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经发“2009”12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34 号 切实解决部分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问题的 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经发“2010”3 35 号 做好 2010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办经“2010”8 36 号 典型示范的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经发“2011”6 37 号 印发 †2011 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点‡ 的通 知 农经发“2011”7 38 号 收费专项治理整顿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向村级组织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农经发“2012”4 39 号 农市函“1999”1 40 号 41 号 42 号 43 号 农市发“2006”7 44 号 45 号 46 号 农市发“2009”2 47 号 农市发“2010”8 48 号 49 号
农业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深 入治理涉农乱收费的通知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问题若干意见的 函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 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 设工作座谈会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 核资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 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 产核资报表‡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 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情 况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印发 †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试点单位的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禁借防治非典 型性肺炎名义加重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 通知
农业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农业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中国农业部一直致力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以提升农业生产效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农业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和提供支持。
本文将介绍这些政策措施,并说明其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性。
一、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农业部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方面,首先采取了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的政策措施。
该部门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向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同时,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农民参与农业科技创新,通过资金激励和奖励,提高创新积极性。
这些资金的投入旨在促进科技研发、技术示范和转化应用,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是农业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措施之一。
该体系包括国家和地方农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业企事业单位等。
农业部通过加强科技资源整合和创新平台建设,提高科技研发和转化应用的能力。
此外,农业部还鼓励农业科研机构与企业、农民之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以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
三、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了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农业部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方面,该部门加强了农业科技成果评价和鉴定体系建设,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农业部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简化转化流程和手续,降低转化成本。
此外,该部门还鼓励农民、农业合作社和企业在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其提供财政支持和政策优惠。
四、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农业科技创新离不开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支持。
为了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农业部提出了一系列培养和引进农业科技人才的政策措施。
该部门通过加强高等院校农业专业的建设和改革,提高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数量。
同时,农业部鼓励农业科技人才在农村地区工作和创新创业,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职称评审的便利。
结论农业部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等。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科研报告(草稿版)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名称:山南地区饲料玉米标准化栽培和高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单位名称:西藏山南地区琼结县兴农种业农资饲料基地推荐单位:西藏自治区科技厅编写时间:2011年11月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一一年制目录一、总论(一)申请项目概述(二)项目预期目标1.总体目标2.阶段目标3.资金投入及使用计划二、项目技术成果的先进性分析(一)简述(二)项目创新点(三)知识产权状况三、项目实施方案分析(一)项目的转化内容与技术路线(二)项目组织实施方案(三)项目产品市场调查与竞争能力预测(四)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五)项目实施风险评价(六)项目实施计划四、项目预期效益分析(一)成果转化目标分析(二)经济效益分析1.产品成本分析2.产品单位售价与盈利预测3.经济效益分析4.项目投资评价(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分析五、项目支撑条件分析(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二)单位转化能力论述(三)单位职工队伍情况(四)单位管理情况(五)单位财务经济状况(六)合作单位研发能力山南地区饲料玉米标准化栽培和高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总论(一)申请项目概述1、项目背景概述(1)、西藏山南地区青饲种植现状随着结构调整的不断加大,我区的种植结构也由"粮食—经济作物"二元结构向"粮食—饲料—经济作物"三元结构转化。
扩大农区饲草种植面积,发展农区草业生产,有力地促进了农区畜牧业的发展。
农区畜牧业及草地畜牧业的迅速发展,使得我区对饲草料特别是优质的饲草料需求量不断增加。
青饲玉米所具有的营养价值高、非结构性碳水化合物含量高、木质素含量低、单位面积产量高等优点决定了青饲玉米将成为我区最重要的栽培饲草之一。
近年来我国奶业经历了比较大的波折,特别是三聚氰胺事件使奶业遭受重创,暴露出许多深层次问题。
从奶牛养殖看,最根本的还是养殖方式落后、生产水平低,成母牛平均年产奶量仅4.8吨,远低于发达国家8吨以上的水平。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农科教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农科教发〔2016〕7号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2016年12月12日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农业部属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规范成果转移转化行为,推动农业科技源头创新,提升科技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促进科研院所成果转移(一)科学界定成果权属1.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单位与科技人员订有合同,对成果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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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五章项目监理
第六章资金使用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八章奖惩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
逐步实现项目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转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农业部负责监理
的、农业部部属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
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第四条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发展中
心(以下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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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第二章.
第五条科教司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
作。
第六条中心协助科教司承担项目申报、评审、监理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以下简称“三院”)协助科教司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
科教司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在项目申报、
评审、监理、验收等关键环节,及时与项目组织单位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中心不定期印发《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情况简报》,在农业部科教信息网上开辟“科技成果转化”专栏,为项目单位提供交流平台;“三院”应及时与部科教司通报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沟通信息;项目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每半年上报1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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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科教司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农业部工作重点,确定申报
重点领域,分配推荐项目数量。
有关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
“三院”根据分配的项目数量按规定程序组
织申报,并排出推荐顺序。
第十条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合同书(内容草本)》;
(四)相关附件(含附件目录):包括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成
果证明、能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作用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企业章程(企业申请提供)等;
(五)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第十一条纸质申报材料一式11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9份,并分别在封面右上角标注“正本”、“副本”。
副本申请书首页的“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代表人签字”均须为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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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科教司根据项目特点,按照不同领域聘请有关技术、管理、财
务专家,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三条中心负责对上报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造册,审查内容
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和有效,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第十四条根据项目申报领域,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建立专
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守则等要求进行
评审,采取独立打分制。
评审的程序、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中心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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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项目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由科教司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定
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监理由科教司组织,中心参与,会同“三院”和有关专
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实地考察与上报材料相结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每年1月31日前由中心提出本年度项目监理计划,经科教司批准后,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监理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
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每年11底前填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并于12月10日前将监理表、相关附件和数据软盘一式两份报送中心。
中心经审核汇总,提出监理意见,起草年度监理总结等材料,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单位名称或项目主持人发生变更,应于30日内正式行文说明原因、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项目。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单位需对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
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科教司、中心和有关部门通报项目最新进展、实施情况。
中心负责以简报形式将日常监理结果及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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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
强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单独设帐核算,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转化资金应主要用于在成果熟化过程中必需列支的仪器设
备、材料等硬件购置、试验示范、基本建设改造、培训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转化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捐赠和福利性
支出。
第二十八条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措资金用于转化资金项目。
第二十九条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须及时进行财务清算,上
交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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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于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中心根据
各项目单位验收申请提出项目验收计划。
经科教司批准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同时通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根据中心下达的验收计划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
作,包括验收材料和验收现场。
日前,将全套验收材料、验收专家组建议名15项目单位应于计划验收日期单和验收议程建议报送中心,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合同
书》复印件、《项目验收表》,项目数据软盘、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及其它附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由项目单位提出建议,报中心确定。
专
家组由该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5至7人组成。
第三十四条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并查看现场方式进行,由科教司或科
教司委托中心主持。
重大项目报请科技部主持。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修订的验收材料报送中心。
报送的验收材料包括:《项目验收表》一式三份、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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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科教司对项目组织得力、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
表扬,申报项目时优先推荐。
第三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
批评、建议缓(减)拨或停拨经费、中止或终止合同,或三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
(一)不按《合同书》要求进度进行项目实施;
(二)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三)不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
第三十八条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
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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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附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科教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