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学院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范文.docx
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与管理办法

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与管理办法一、引言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聘用与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运作,确保聘用与管理的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制的背景与意义、聘用程序与程序、待遇保障以及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劳动合同制背景与意义劳动合同制是一种以劳动合同为基础,以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为核心的灵活就业形态。
对于大学而言,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与管理,不仅可以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使高校的管理更具灵活性与科学性。
三、聘用程序与程序大学在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应该严格遵循一定的聘用程序与程序。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招聘和选聘:大学应依法公开招聘,在合适的媒介上发布招聘信息,并进行面试等环节,选拔出合适的人选。
2. 签订劳动合同:选定职工后,应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
3. 聘期与续聘:根据工作需要,聘期可以为固定期限或者不固定期限,待满聘期后,根据职工绩效与大学需求情况,可以进行续聘。
四、待遇保障大学在聘用与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应给予合理且公正的待遇保障。
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资待遇:工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工资标准制定,并依照岗位的不同、个人绩效与资历水平进行差异化设置。
2. 社会保险与福利:大学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并给予合理的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培训机会等。
3. 职业发展与晋升:大学应为职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与机会,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根据个人工作表现与发展需求,进行晋升或提升。
五、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大学管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绩效考核,可以客观地评价职工的工作表现,进而提高大学的整体竞争力与工作质量。
在绩效考核方面,大学可以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如定期的工作绩效评估、学术研究成果评价、学生评教等。
同时,应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合理的奖励与激励,以促进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高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聘用人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聘用人员的管理,包括教学、科研、管理、技术、工勤等岗位。
第三条高校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建立规范化的聘用制度。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2. 具有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学位、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4. 持有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证书;5. 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五条聘用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招聘: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通过学校网站、媒体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2. 报名:应聘者按照招聘要求提交相关材料;3. 资格审查: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或面试人员;4. 考试或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采取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5. 录用:根据考试或面试结果,确定拟聘人员;6. 签订合同:拟聘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 合同期限;2. 工作岗位、工作地点;3. 工作职责和任务;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 劳动报酬;6.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7. 违约责任;8. 解除合同的条件;9.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聘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学校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1. 落实岗位职责,确保工作质量;2.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聘用人员素质;3. 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聘用人员能力;4. 加强考勤管理,确保工作纪律。
第九条学校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2. 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3. 工作成果和贡献;4. 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大学合同工管理制度,增强大学管理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内所有合同工的管理。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大学对合同工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平等合理、尊重人权、契约精神的基本原则。
大学应当为所有合同工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职业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条合同工应当遵守大学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保守大学工作秘密,忠诚履行职责,为大学做出贡献。
第二章合同工的录用和管理第三条合同工的录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大学应当通过网站公示、报刊广告等形式发布招聘信息,并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选拔合格人才。
第四条合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缴费手续。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同等工作量、同等工作经验的在编职工相当。
第五条合同工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做到工作主动、热情和责任心强。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合同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六条大学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工的绩效评估制度,评估合同工的工作成效和能力水平,为用人单位提供合理的人事管理依据。
第三章合同工的权益保障第七条合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权益,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第八条合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应当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大学应当为合同工维护其劳动纠纷的合法权益,为其申诉和调解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条大学应当建立合同工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对合同工的绩效进行评估、对劳动合同进行公示、对合同工投诉进行处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大学应当定期对合同工的劳动条件和待遇进行检查,确保其享受应有的权益和待遇。
第五章制度落实和违规处罚第十二条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将其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XX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XX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XX大学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健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聘用及管理机制,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聘用制人员是指在学校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工作,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但不与学校建立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人员(不含劳务外包人员)。
第三条学校按照“总量控制、按岗聘用、以用为本、合同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人事部是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务)合同聘用管理的相关制度、政策;负责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组织开展合同聘用制人员的岗位招聘、聘用、培训、薪酬、考核、退出等管理工作。
学校党政机关、直(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单位等相关具体用人单位,对合同聘用制人员的管理负具体责任。
第五条招聘、选拔、考核等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工作人员,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中相关情形的,应按要求回避。
第六条招聘、选拔工作中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聘用管理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得干扰或妨碍相关工作;不得泄露考试机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违反公开招聘管理相关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加强招聘、选拔工作监督。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坚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认真受理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检举、申诉,按照职责及时核查和处理反映出的问题。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条件第八条根据工作性质及承担岗位任务、职责的不同,学校合同聘用岗位一般分为A、B、C 三类。
A类岗位主要包括:需要较强的管理能力或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主要从事决策类管理岗位或关键性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类别及等级设置参照事业编制人员岗位管理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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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学院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用工与管理,充分调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用工的原则。
(二)学校宏观调控和用人部门微观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合同管理的原则。
二、本办法人员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xxx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不包括人事代理制聘用人员)。
经学校授权,后勤产业集团及其他经费自理、自负盈亏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聘用和管理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报学校备案。
三、劳动合同制岗位(一)岗位类别1.技术岗位:教学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副主任医师等,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实验师、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等,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技术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管理岗位:学校机关、二级单位(部门)的管理性岗位,包括行政辅助人员、图书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教学大楼设备维护管理员等,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工勤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文印员、打字员、司机、水电工、教室和寝室管理人员等,原则上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4.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如辅导员等。
(二)岗位的核定:原则上严格按学校对各用人部门岗位编制的设置及实际工作需要的情况核定。
四、人员聘用(一)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有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聘用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武职院〔2010〕号武汉职业技术学院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各学院、处,后勤集团:为了适应我校人事用工形式的变化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聘用制人员的管理,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合法聘用、全面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对原《聘用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根据岗位类别,聘用制人员分类为聘用制教师、聘用制辅导员、聘用制管理人员和聘用制专业技术人员,不同类别的聘用制人员的聘任条件如下:(一)基本条件聘用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思想觉悟高,道德品质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年龄在40岁以下,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二)具体条件1、聘用制教师(1)新引进聘用制教师第一学历原则上要求为国家全日制大学(一本)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新进专业教师原则上需具有一定的行业、企业工作经历。
(2)所学专业符合我校的教育教学需要,具备我校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能独立承担专业课程。
(3)原则上应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特殊情况下可在进校工作两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否则不再聘用。
2、聘用制辅导员(1)聘用制辅导员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2)热爱学生辅导员的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形象气质适合高校学生工作,能坐班,能住校。
(4)原则上应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特殊情况下可在进校工作两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否则不再聘用。
3、聘用制管理和技术人员(1)聘用制管理和技术人员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2)所学专业、从业资格等符合聘用岗位的需要,具有胜任聘用岗位工作要求的能力和素质。
二、聘用程序(一)拟定计划。
聘用制人员由校属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其执行的各类人员岗位编制数内,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人事处提出聘用申请,人事处对各单位(部门)的用人申请进行审核,确定下一年度聘用制人员招聘计划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学院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

光明职业技术学院合同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政策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聘用制教职工是指与我校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非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三条学校合同聘用制教职工档案由本人委托人才交流中心或南方公司管理,学校为其建立在岗期间的工作档案;劳动合同解除,本人应配合学校按程序办理工作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章聘用对象和原则第四条聘用对象:符合学校发展及岗位需要的合同聘用制教师、行政教辅人员以及辅导员。
第五条聘用原则:1.按需设岗、精简实效的原则;2.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3.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六条合同聘用制教职工招聘、聘用条件按照《光明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办法》及学校岗位设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聘用程序第七条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人才需求计划,明确所需人员在专业、学历和政治面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经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审议后报人事部门。
第八条人事部门初审各二级单位招聘计划后,根据学校专业与课程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发展规划总体要求,提出学校招聘计划初稿后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合同聘用制教职工招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聘计划;(二)制订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和考察;(六)公示与聘用。
第五章聘用合同第十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合同聘用制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学校人事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须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的期限;(二)聘用的岗位及职责要求;(三)受聘人员的薪酬及发放形式(四)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五)违反合同的责任;(六)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考核、聘期及合同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合同聘用制教职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照学校在编人员年度考核相关要求执行,聘期考核按照个别谈话或民主测评相结合方式执行,考核结果作为学校发放工资与续聘的重要依据。
高校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聘用人员,包括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领域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条件与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条件;3. 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4. 按照学校规定参加体检,且体检合格。
第五条聘用程序:1. 招聘需求部门提出聘用需求,报人事部门审批;2. 人事部门根据招聘需求,制定招聘方案,组织招聘工作;3. 招聘过程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面试、考核等环节;4. 招聘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管理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 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2. 聘用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3. 薪酬待遇、福利保险等;4. 合同期限、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等;5.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七条聘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聘用合同期满,如需续聘,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签订续聘合同。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九条薪酬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十条聘用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五章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学校对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聘用人员工作表现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晋升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工作表现突出,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3. 达到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4. 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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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学院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用工与管理,充分调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用工的原则。
(二)学校宏观调控和用人部门微观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合同管理的原则。
二、本办法人员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xxx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不包括人事代理制聘用人员)。
经学校授权,后勤产业集团及其他经费自理、自负盈亏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聘用和管理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报学校备案。
三、劳动合同制岗位
(一)岗位类别
1.技术岗位:教学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副主任医师等,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实验师、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等,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技术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管理岗位:学校机关、二级单位(部门)的管理性岗位,包括行政辅助人员、图书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教学大楼设备维护管理员等,原则上要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工勤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文印员、打字员、司机、水电工、教室和寝室管理人员等,原则上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4.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如辅导员等。
(二)岗位的核定:原则上严格按学校对各用人部门岗位编制的设置及实际工作需要的情况核定。
四、人员聘用
(一)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有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资格条件和能力。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处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能、工作任务等。
2.人事处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聘用方案。
3.应聘人员向用人部门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4.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校人事处会同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5.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2)用人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将学校及本单位的管理规定、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明确告知劳动者,并办理签收手续。
(3)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由人事处统一印制。
合同书一式三份,受聘人员、用人部门、学校各执一份。
(4)合同书签订盖章后,受聘人员所执的《劳动合同书》由用人部门送达本人签收。
(5)用人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管理细则,合理确定聘用人员岗位职责、考核办法、违约处罚和其它提前约定的内容,并将约定内容以附加条款形式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三)聘用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首次聘期一般为1—3年。
聘期三年的,试用期为6个月;聘期二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聘期一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
五、工资、福利待遇
(一)工资待遇标准由人事处统一制定。
自主聘用、经费自理单位(部门)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可参照人事处制定的标准执行,工资、福利等经费来源自行解决。
全校所有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当年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资结构: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根据岗位特点也可
设为业绩津贴等)、校龄津贴组成。
其中岗位津贴由用人部门与人事处根据个人的岗位任务及考核情况予以核定。
学校将根据社会经济水平和学校发展情况对工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需调整时另行制定后公布执行。
2.关于校龄津贴
2008年元月1日前在我校工作的年限,每年按20元计发校龄津贴,最多计满10年;2008年元月1日后每年按50元计发校龄津贴。
聘用人员必须参加每年12月进行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才可增加一档校龄津贴;“基本合格”人员当年不增加校龄津贴;“不合格”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校龄津贴在每年的元月份根据考核结果统一调整。
3.加班及其它待遇
(1)加班费
加班是指用人部门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原则上用人部门不安排加班,严格控制加班。
加班计划需先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否则不予认可。
确实要安排加班的尽量安排调休或补休,无法调休或补休的,按照与正式职工相同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2)寒暑假。
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寒暑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和校龄津贴。
寒暑假期间除保安岗位正常工作和医护等岗位值班外,一般不安排工作。
寒暑假期间安排值班或加班的,用人部门需在放假前10天办理假期加班计划审批、备案手续。
寒暑假期间加班或值班的,除发放基本工资和校龄津贴外,按实际工作
天数和学校加班费标准发放加班费。
(3)教师节在岗的聘用人员可以享受教师节津贴(标准根据学校当年实际状况设定),试用期的聘用人员发放教师节津贴全额的50%。
(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xx师院党[2008]29号)文件执行。
(四)对特殊岗位或因工作需要,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学校依法为聘用人员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六、聘用人员管理和考核
(一)学校人事处负责对全校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进行宏观管理,对于不经审批擅自用人的部门,不予办理用工手续和发放工资,如出现非法用工,追究用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用人部门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的具体管理。
负责对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上岗前后的培训、工作考核、考勤和病事假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1.婚假:聘用人员结婚给婚假三天。
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聘用人员,均可享受十五天的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2.产假:女教职工正常生育的,给产假九十天(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
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的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事假:聘用人员因事必须由本人亲赴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
无特殊情况,一次事假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天。
事假按天数从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中扣发〔日扣除=(基本工资+岗位津贴)/21.75天〕。
4.病假:职工零星病假,按实际天数在当月绩效津贴扣除(日扣除=岗位津贴/21.75天)。
因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或休养,不能在岗的,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5.旷工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在月工资中扣发〔日扣除=(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校龄补贴)/21.75天〕。
如果一个月中旷工三天或以上的视情节严重扣发相应工资或作辞退处理。
(三)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接受学校和用人部门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四)在聘期内,聘用人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还须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