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全省领导干部大会部署要求,扎实做好迎接宣传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工作,省政府针对当前科技创新工作亟需推进的有关事项,深入谋划、重磅打造了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重点聚焦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着力打造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专利创造运用、加大科技投入、强化督导考核等八个方面25项措施,并对各市科技创新近期重点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
文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创新型河北建设的目标任务,聚焦重点,补齐短板,进一步调动全社会抓科技、谋创新的积极性,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力度,2018年度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调动企业申报和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
年内新增高新技术企业800家,总数达到2830家以上。
2.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采用常年申报、定期备案的方式,进行入库定向培育,年底入库企业达到1800家以上。
3.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咨询机构为重点,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年底全省专业化服务机构达到50家。
省级统筹科技资金,对成效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冀财教〔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5〕11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河北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2月10日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河北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后补助、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支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逐步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河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经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认定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省创新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强化导向、突出关键、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原则,支持方向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9•【字号】冀政[2009]133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9〕133号2009年7月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惠民生的支撑引领作用,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建设符合河北实际的现代产业体系(一)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积极引进科技型大公司、大集团来我省建立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加快培育大型高新技术企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培育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
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积极落实国家和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经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和引导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力争形成具有河北特色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群体。
加强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培育和辅导,指导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推动中小型科技企业在创业版上市。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要按季做好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统计监测工作,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
(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高新技术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加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建设,支持高新技术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抓住金融危机带来的历史性机遇,找准定位,明确目标,聚集资源,加快特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建设。
重点支持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产业共性技术攻关、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
积极推动有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八条措施》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4日关于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八条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完善创新创业平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机制、协同创新”的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八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一、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领导各县(市、区)要尽快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分解任务,强化行政指导,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的宣传落实。
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体系,不断完善分类统计、运行分析、统计发布等制度。
研究制定专项考核办法,建立目标责任制,定期统计、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科技进步考核。
二、统筹政府各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政府各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
各县(市、区)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成长性强、具有良好市场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以此引导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持续投入。
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鼓励招商引资协同创新。每个县市区或开发区都要组建专业招商队伍,加强招商工作经费保障,实行市场化招商。大力推进主导产业雇员招商、重大项目外包招商,重点行业委托招商、重点区域驻点招商。要探索市场化招商模式;实行利益分成机制,设立园中园,发展“飞地经济”,合理配置优势资源。支持依托全市资源要素,采取以存量换增量、市场换投资等方式,引进企业和项目。
第十四条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对于新认定的转化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科技成果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辅导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50-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中心、院士工作站、高校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条鼓励引进龙头企业和项目。瞄准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中央大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重点引进一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产业链高端环节项目、延伸产业链的配套项目和制造业总部经济项目。对此类重大支撑项目,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解决建设用地、政策优惠等方面问题。
第三条鼓励总部企业落户。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5பைடு நூலகம்内,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奖励数额按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县市区分成部分的5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分2次给予,即认定当年给予奖励数额的50%,认定起2年后经核实企业注册地无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给予剩余的50%奖金。对新设或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法人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分公司),或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信托、消费金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其他类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补助;对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本地,实行“一事一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冀政[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力打造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和培育环京津地区新的发展增长极、下大力量把县域经济和县城搞大搞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和环境治理“四大攻坚战”,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积极引进与自主培育相结合、全面支持与重点做强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以鼓励创新创业、做强科技小巨人、加快孵化转化、完善创新创业平台为抓手,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为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增强产业竞争力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进一步做大,实力进一步做强,结构进一步做优。
规模做大。
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万家以上,其中,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2000家。
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亿元以上。
实力做强。
培育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技小巨人企业1500家,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的达到300家。
结构做优。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现有优势的产业集群,发展一批具有潜力的新产业集群。
重点培育数据产业、卫星导航、半导体照明、机器人装备、3D打印、非晶带材、新能源汽车、生物制药等20个市场竞争力强、国内影响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区。
二、重点任务(一)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创业活力。
1.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研究制定鼓励我省各类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激励办法,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科技人员离岗创业。
河北省科技厅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冀科政函[2008]10号
,创业政策N41::省科技厅关于鼓励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冀科政函[2008]10号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王早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力量强、对行业有较大辐射作用的企业研发机构,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支持进入国家重点序列。
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对和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孵化器,绎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
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鼓励各类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对海外留学回国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支t-#。
一(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
(3)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三、资金支持(一)各级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创业辅导与服务。
对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基地的建设项目,可视财力给予适当的支持;对向创业者提供培训、咨询、代理、技术等公益性服务的创业辅导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视财力给予适当的支持。
(二)各级财政应通过注入资本金、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解决中/j、企业及创业者的融资困难。
石家庄市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石家庄市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支柱。
为了推动石家庄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降低企业负担、促进投资和创新。
本文将对石家庄市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并为企业提供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石家庄市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以及石家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按规定给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入股、技术创新贷款等税收优惠政策。
2.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石家庄市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按15%的税率征收,并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附加税费。
3. 技术入股税收优惠对中小企业以技术入股方式投资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减免期限不超过3年,减免比例根据技术入股额度和持股比例确定。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1.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石家庄市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年销售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可选择按3%征收简易计税方法。
2. 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自产高新技术产品,可以按照1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
3. 汽车销售增值税优惠石家庄市对汽车制造销售企业,实行差别税率政策。
对销售纯电动乘用车的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0%;销售其他乘用车的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1. 就业创业税收优惠对创业并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就业人员的中小企业,根据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金额,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2. 农村经营性土地使用税减免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取得资格的中小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经营性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冀政发〔2015〕3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
建立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制定调控政策应与就业政策配套衔接,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
政府设立或主导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更新改造、产能转换等资金,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
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提档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创业辅导服务。
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实施日期】201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活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者将已有的技术进行应用创新,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新服务等,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创新意识和动力,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和扶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研发活动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自主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类行业协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二章引导与激励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