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

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6.16•【分类】其他正文行政检察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六批)案例一:江苏省某木业公司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关键词】企业恶意注销行政非诉执行溯源治理【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辖区内的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58800元,责令二个月内通过“三同时”验收,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木业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次日,某市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月8日,某市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7600元。
后该院查明木业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日核准注销,某市法院遂裁定驳回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行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某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木业公司可能被“恶意注销”,致使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经调查核实,查明木业公司在向江苏省某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时,提供的清算报告中写明公司无其他债权债务和未了结事项。
该公司关于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载明,股东签字确认公司清算如有遗留问题,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5月26日,某市检察院向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木业公司被注销时,公司股东隐瞒被行政处罚、存在债务的事实,通过提供公司无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恶意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的相关规定,木业公司虽被注销,但其存续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仍应执行。
锡盟中院公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锡盟中院公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5•【分类】其他正文锡盟中院公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杨某某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18年11月29日,锡林浩特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锡林浩特市建材园区内检查时,在杨某某与葛某某(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的厂房内发现一个冶炼废旧铅酸电池的企业正在作业。
经称重,现场堆放废铅蓄电池芯5.82吨、烟道灰31.92吨、铅锭30.64吨,冶炼渣58.83吨。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的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铅再生过程中集尘装置的粉尘属于危险废物。
经内蒙古众元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现场的烟道灰及冶炼渣进行检测,认定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杨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废弃的铅酸蓄电池冶炼为铅锭,现场查获废铅蓄电池芯5.82吨(危险废物)、烟道灰31.92吨(具有浸出毒物特征的危险废物)、铅锭30.64吨、冶炼渣58.83吨(具有浸出毒物特征的危险废物),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因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系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法院依法予以惩处,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对环境污染行为和社会公众具有良好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定维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担当。
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基本案情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某某,2013年至2018年未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草原征占用相关手续,自2019年开始办理草原征占用相关手续。
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A市某民营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案例以A公司为例,探讨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A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IT服务业务。
在成立之初,A公司面临诸多困境,如融资难、政策支持不足、人才流失等。
然而,随着我国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A公司逐渐实现了快速发展。
1. 融资难题得以解决A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曾因缺乏资金而陷入困境。
为解决这一问题,A公司积极寻求政府政策支持。
在了解到国家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后,A公司主动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争取到了一笔政府贴息贷款。
此外,A公司还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为业务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 政策支持助力企业发展A公司充分利用国家关于科技创新、软件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积极申报各类项目。
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A公司成功申报了多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获得了资金扶持。
同时,A公司还与政府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 人才引进与培养为解决人才流失问题,A公司加大了人才引进与培养力度。
一方面,公司通过高薪聘请行业精英,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另一方面,公司注重内部人才培养,为员工提供晋升通道和培训机会。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A公司成功吸引了大量优秀人才,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活力。
4. 企业文化建设A公司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创新、共赢的企业氛围。
公司倡导“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关注员工福利,提高员工满意度。
在良好的企业文化熏陶下,A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了充分发挥。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政策支持与法治保障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法治保障。
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
以A公司为例,政府通过贴息贷款、项目申报等政策支持,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无锡法院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案例

无锡法院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3•【分类】其他正文无锡法院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案例案例一发出“证据提供令”解决知产案件举证难★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罗格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经营部、某电器公司、嘉兴罗格朗建材公司、计某A、计某B、郁某某、郑某某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罗格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为法国罗格朗公司在华投资企业,两原告经过法国罗格朗公司授权,有权使用“罗格朗”“LEGRAND” “”商标并以自己名义提起维权诉讼,涉案商标及“罗格朗”字号经过多年经营,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告某电器公司、嘉兴罗格朗建材公司在经营中生产、销售大量标有“LOGROOD”“罗格朗”商标的集成吊顶电器商品,某电器公司的股东计某A、郁某某和嘉兴罗格朗建材公司的股东计某B、郑某某为家庭成员关系,控制两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某经营部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商,原告通过公证取证方式从其处购得被诉侵权商品。
两原告据此请求判令某电器公司、嘉兴罗格朗建材公司停止侵权、嘉兴罗格朗建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器公司、嘉兴罗格朗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集成吊顶电器商品上标注“罗格朗”“”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认定某电器公司、嘉兴罗格朗建材公司侵害了涉案商标权。
嘉兴罗格朗建材公司主要是为了在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其企业名称而成立的,其将“罗格朗”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根据两原告申请,裁定责令某电器公司、嘉兴罗格朗建材公司等提交所掌控的相关经营资料,但某电器公司只提交了部分资料,其内容与本案查明相关事实不符,嘉兴罗格朗建材公司未提交任何资料,可以推定两被告侵权情节严重。
计某A、郁某某、计某B、郑某某为家庭成员关系,存在着控制公司经营实施侵权行为,占有支配侵权收益的重大嫌疑,应与某电器公司、嘉兴罗格朗建材公司承担共同责任。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前来投资和经营。
下面将列举十个典型案例,展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1. 新加坡:简化注册流程新加坡通过推行一站式注册系统,将注册新公司所需的手续和文件减至最少,并提供在线提交申请,大大简化了注册流程,使企业能够更快地完成注册并开始经营。
2. 中国:简化办理营业执照流程中国推出了“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了企业开办、办理营业执照等多个环节的线上办理,企业只需在一个平台上完成所有手续,大大减少了办事时间和成本。
3. 爱沙尼亚:电子化政府服务爱沙尼亚建立了全面的电子化政府服务体系,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各类手续,如注册公司、申请税务登记等,方便快捷,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4. 韩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韩国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信心和保护意识,吸引了更多的创新型企业前来投资和经营。
5. 瑞士:简化税务申报瑞士实施了简化税务申报的政策,通过减少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信息和文件,降低了纳税负担和税务申报的复杂度,提高了营商环境的便利性。
6. 澳大利亚:提供创业支持澳大利亚通过设立创业基金,提供创业贷款和投资,支持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同时还提供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创业者提高经营能力。
7. 加拿大:开放移民政策加拿大推行开放的移民政策,为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外国人提供创业移民项目,吸引了大量的创业者和创新人才前来投资和创业,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8. 美国:降低企业税率美国通过调整企业税率,将企业税率从高位下降至较低水平,吸引了更多的国内外企业前来投资和设立公司,促进了经济的增长。
9. 日本:简化办理工作签证日本推行了“急速工作签证”政策,为有意愿在日本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快速办理工作签证的渠道,吸引了更多的国际人才前来工作和创业。
10. 德国:提供企业创新支持德国通过设立创新基金和提供创新补贴,支持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锡林郭勒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锡林郭勒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锡林郭勒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一揽子”纠纷“一站式”解决——王某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环保公司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王某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环保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王某以承包方式取得某环保科技公司的经营权。
在承包经营期,某环保科技公司登报发表遗失声明,对王某控制公司的财务章、公章、检验检测专用章、法人章声明作废,导致王某无法继续经营。
王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环保科技公司以王某到期未给付承包费、违反竞业限制、承包期间存在多项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为由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且涉及环保检测业务,专业性较强,同时,该案的审理结果将影响职工就业、企业后期发展、相互返还机器设备,环保检测耗材、经营期间的项目款如何给付等问题。
为了快速化解纠纷,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将开庭时间提前,并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启动“一站式”调解。
经组织双方反复磋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公司账户查封。
调解协议将双方之间的包括人员工资、机器设备、房屋租金、承包经营费、项目款等纠纷一并解决,避免双方衍生出新的诉讼,大大压缩诉讼周期,减少了企业诉累。
典型意义本案诉至法院时,因王某申请法院将某环保科技公司的账户中的资金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导致某环保科技公司无法使用公司对公账户进行经营性活动。
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动对接企业需求,将开庭时间提前,并启动了“一站式”调解,“一揽子”解决了当事人的诉内诉外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本案的有效化解,是人民法院创新司法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实质性化解纠纷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
强买强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惩,八人被判有期徒刑——被告人韩某等八人犯强迫交易罪基本案情2014年,被告人韩某在影楼和裱框店制作画像,纠集被告人梁某某、郭某等7人(另案处理),前往太仆寺旗和河北省沽源县境内的农业种植园区、养殖合作社、加油站、砖厂等生产经营场所,采取滋扰正常经营、言语威吓、暴露纹身等恐吓手段,形成非法影响,强迫生产经营业主接受其售卖的“财神画像”并给付钱财,生产经营业主出于害怕、不愿惹事的心态,给予韩某等人不同数额的钱款;被告人韩某纠集被告人常某某为杨某某联系介绍收购种植园区废旧滴灌管,两被告人向杨某某每亩要2元钱提成,在此过程中,韩某、常某某同样通过言语威胁、纠缠影响经营等手段,给被害人制造心理压力强行收购种植园区滴灌管,从中获利;韩某采取纠缠、恐吓、打假欠条等手段强行从砖厂赊账拉走红砖卖给他人获利。
内蒙古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内蒙古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4•【分类】其他正文内蒙古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21年6月4日,内蒙古高院发布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20)。
本次发布8个案例,结合当前我区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功能,具有鲜明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特点。
案例一被告人王伟等人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7年9月,被告人王伟、陈秀英、王耀斌未经卓资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合伙在卓资县大榆树乡马莲坝行政村私建炼油厂,通过被告人路建磊等中介人将大量炼油原料废油渣拉入厂区,直接倾倒在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土坑内或就地放置在厂区,对厂区造成污染。
经内蒙古内化科技有限公司对厂区周边环境及厂区内废油渣的数量、性质进行调查、检测,结果为:废油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HW11精(蒸)馏残渣,是危险废物;废油渣数量共计1854吨(包含混入雨水量为43-135m3)。
四被告人共同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对涉案危险废物作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已造成1065.88万元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四年到六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五十万元至八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卓资县人民政府和卓资县环境保护局已经支出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共计1065.88万元。
典型意义土壤污染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居环境,四被告人污染土壤环境的后果特别严重,被判处了严厉的刑罚和高额罚金,同时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对破坏环境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态度。
本案的处理结果表明了人民法院震慑犯罪,积极维护社会公益,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好家乡一方净土的有力决心。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乌海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乌海公布四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03•【分类】其他正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乌海公布四起典型案例案例1:乌海黑猫三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本案例是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在处置“僵尸企业”中建立府院联合机制,大力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尤其利用破产重整,优化产能结构,服务地方经济作出有益探索。
【基本案情】2019年5月30日,申请人黑猫炭黑以“黑猫三兴到期不能支付其货款40 963 380.08元,但具有挽救价值”为由向乌海中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乌海黑猫三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该案受理后,因黑猫三兴为化工企业,属于高危行业,处置不当很有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存在309名职工的欠薪、社保缴纳、部分工伤职工的处理、厂区安保、银行涉担保债权等事宜进行沟通,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启动府院联合机制。
按照破产审判程序依法予以审理。
通过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评估审计工作,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顺利执行。
2020年4月底,黑猫三兴已将调整后的债权提前予以履行。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为地方经济通过破产重整方式,优化产能,做好“腾笼换鸟”,为地方经济保驾护航的同时,依靠地方政府,破产重整中建立府院联合机制,多方举措,发挥审判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提供司法服务。
在疫情期间,法院灵活运用法理情结合方式,下沉到企业,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和保障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对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实际困难深度调研,并大力协调帮助解决,在保障重整计划如期、顺利履行的前提下,助力重整企业复工复产。
案例2:原告欧某诉被告内蒙某化工公司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原告欧某系内蒙古某化工公司转制前原企业的职工。
2001年、2003年在工作时因氯气中毒发生工伤事故, 2007年经乌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工伤伤残等级为柒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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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锡林郭勒盟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一揽子”纠纷“一站式”解决——王某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环保公司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王某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环保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王某以承包方式取得某环保科技公司的经营权。
在承包经营期,某环保科技公司登报发表遗失声明,对王某控制公司的财务章、公章、检验检测专用章、法人章声明作废,导致王某无法继续经营。
王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环保科技公司以王某到期未给付承包费、违反竞业限制、承包期间存在多项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为由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且涉及环保检测业务,专业性较强,同时,该案的审理结果将影响职工就业、企业后期发展、相互返还机器设备,环保检测耗材、经营期间的项目款如何给付等问题。
为了快速化解纠纷,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将开庭时间提前,并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启动“一站式”调解。
经组织双方反复磋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公司账户查封。
调解协议将双方之间的包括人员工资、机器设备、房屋租金、承包经营费、项目款等纠纷一并解决,避免双方衍生出新的诉讼,大大压缩诉讼周期,减少了企业诉累。
典型意义本案诉至法院时,因王某申请法院将某环保科技公司的账户中的资金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导致某环保科技公司无法使用公司对公账户进行经营性活动。
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动对接企业需求,将开庭时间提前,并启动了“一站式”调解,“一揽子”解决了当事人的诉内诉外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本案的有效化解,是人民法院创新司法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实质性化解纠纷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体现。
强买强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惩,八人被判有期徒刑——被告人韩某等八人犯强迫交易罪基本案情2014年,被告人韩某在影楼和裱框店制作画像,纠集被告人梁某某、郭某等7人(另案处理),前往太仆寺旗和河北省沽源县境内的农业种植园区、养殖合作社、加油站、砖厂等生产经营场所,采取滋扰正常经营、言语威吓、暴露纹身等恐吓手段,形成非法影响,强迫生产经营业主接受其售卖的“财神画像”并给付钱财,生产经营业主出于害怕、不愿惹事的心态,给予韩某等人不同数额的钱款;被告人韩某纠集被告人常某某为杨某某联系介绍收购种植园区废旧滴灌管,两被告人向杨某某每亩要2元钱提成,在此过程中,韩某、常某某同样通过言语威胁、纠缠影响经营等手段,给被害人制造心理压力强行收购种植园区滴灌管,从中获利;韩某采取纠缠、恐吓、打假欠条等手段强行从砖厂赊账拉走红砖卖给他人获利。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常某某、梁某某、郭某、付某某、狄某某、武某、和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以韩某为组织者,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滋扰、强硬、威吓等手段,形成非法影响,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达到三人以上,纠集者固定,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
故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常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梁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郭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狄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武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和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八名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为太仆寺旗首例涉恶案件,也是全盟首例当庭宣判的涉黑恶案件。
被告人韩某等8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的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
被告人韩某等八人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干扰了地区营商环境,对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罚和预防职能,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严惩各类破坏营商环境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该案的成功审理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达到了打击一案、教育一批、震慑一片的目的,有效营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扫黑除恶的法治氛围。
“线上”审判提高效率足不出户解决涉企纠纷——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工贸公司、张某承揽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张某系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50%,注册资本50万元。
赵某系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员工。
2018年11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签订了《塑钢窗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乙方)承揽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甲方)在深能太仆寺旗2×25MW背压机组热电项目彩色金属复合墙板、屋面板及围护结构设计、供货、安装工程。
合同计划工期为: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20日,总工期8天。
并对合同结算付款方式、验收、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对乙方进场要求及责任、保修及售后服务、其他事项做了约定。
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和2018年12月18日,通过其员工赵某账户分别向张某账户转账工程款30000元和10000元,于2018年12月20日,向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账户内转账工程款40000元。
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作为承揽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
故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在外地,不在本辖区内,被告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系本辖区内注册经营公司。
诉讼中,承办法官考虑疫情防控措施,通知原告到本院参加诉讼、调解,需提供核酸证明、还要往返隔离观察等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网上办案新模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网上开庭。
并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判,判决解除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太仆寺旗某工贸公司签订的《塑钢窗采购安装合同》并返还工程款。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法院的审判执行效率是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
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法院根据当事人不在本地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开展网上开庭,并在很短的时间内结案,不仅为涉案企业减少了路程,更为企业节约了时间、精力和成本。
法院通过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积极协调促进执行和解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湖南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基本案情湖南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锡盟中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支付合同价款、支付质保金的调解协议。
调解书作出后,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向锡盟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中第一项内容合同价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等。
锡盟中院立案执行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户。
之后,被执行人因时效问题提出异议。
异议被驳回后,执行实施人员依照申请执行人湖南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因该设备属于企业生产经营重要设备,在查封中,执行人员采取了活封措施,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该设备,但不得转移、损耗或设置权利负担等,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已查封财产属于液氨生产流水线使用的特种设备,如果拆除处置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同时拆除后设备无法拍卖成交也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鉴于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1年,该案申请执行人对同一执行依据中的第二项内容质保金部分申请执行。
立案执行后,锡盟中院执行局对该两起案件合并执行,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中,被执行人提出因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造成企业巨大损失,不应对其强制执行。
经执行人员耐心释法,告知被执行人应当另行主张权利,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后,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对判项中合同价款部分自动履行,但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请求采取以产品抵偿债务的方式履行。
执行人员就相关情况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提供产品交付申请执行人指定的买方,以抵偿债务。
同时,鉴于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基本账户解除冻结,以便于企业恢复生产、偿还债务。
对于被执行人不认可、提出异议但被驳回的质保金部分,在执行人员引导下,被执行人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典型意义本案在执行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妥善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积极、主动采取有利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执行措施,尽量减少市场主体在司法程序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引导企业依法保障权益,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我盟法院践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具体体现。
释法明理促进自动履行化解涉企纠纷维护和谐——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基本案情包头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某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了《其他材料通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包头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建筑材料,并约定付款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包头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钢材,但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后包头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锡盟中院提起上诉。
锡盟中院立案后,法官考虑到双方具有经济往来的合作关系,如判决结案不利于化解双方纠纷,遂向双方释明法律,并耐心做纠纷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