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壹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关联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制定企业信用标准,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产品的使用。

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和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且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壹)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壹)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关联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于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第十壹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能够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壹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第十二条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于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壹)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壹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之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且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七条发包人应当于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于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及于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和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于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于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九条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于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壹)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于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于京施工人员备案材料后,应当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壹)网上数据信息和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壹致;

(二)中央及外省市于京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是否通过了年度市场评价;

(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壹条的规定;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备案,于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和于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壹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内容。

第二十壹条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且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于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第四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于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能够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于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第二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劳务作业内容且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第二十六条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且履行书面签证手续。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

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壹且支付。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壹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料;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于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应当于和发包人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且备案后进场施工。

发包人不得于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且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劳务作业内容,发包人应当于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且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发包人、承包人就同壹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和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壹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于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第三十条于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壹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制定且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记录、使用和公示制度。

市、区县建委通过劳务分包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和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京管理机构的联系、协调和配合,共同加强对外省市于京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

(壹)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发包人、承包人是否另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三)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网上数据申报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报送情况;(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情况;

(六)于京施工人员备案情况;

(七)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等内容;(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劳务分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于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能够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且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对下列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入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壹)发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

(二)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和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发包人、承包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于京施工人员备案进场施工的;

(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及于京施工人员备案的;

(五)发包人将和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承包人的;

(六)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承包人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七)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维修保证金的;

(八)承包人未按规定报送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的;

(九)发包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的;

(十)发包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十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且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的;

(十二)对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以及所涉及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

(十三)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确认变更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或者确认的变更价款未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十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变更备案、解除备案等手续的;

(十五)发包人、承包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劳务作业验收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的;

(十六)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该劳务作业及时交付发包人的;

(十七)发包人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完成后,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限支付全部结算价款的;

(十八)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能够限制其承揽新的工程或者新的劳务作业:

(壹)转包或违法分包劳务作业的;

(二)因拖欠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或者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包人、承包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三次之上的。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能够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且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能够限制其新开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发包人、承包人于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备案、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撤销企业资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资质处理;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通报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资质处理。

第四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对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信息和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劳务分包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市或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市或区县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壹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钢筋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钢筋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甲方将承建的工程的钢筋分项工程承包给乙方。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工程承包范围、内容? 1、本工程从基础→主体工程钢筋制作及安装工作。不包括二次结构及电渣压力焊接头。 2、所有扎丝、钢筋分项所用的焊材及其它辅助材料全部由甲方提供。 3、各种机械设备自备(含对焊机__1__台,断钢机___1_台,弯钢机__2_台,焊机等),所有机具维修(包括配件、各类润滑油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4、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的水平运输、垂直运输由乙方负责 二、承包方式:人工费承包 三、承包单价 本工程+0.0以下钢筋工程不论品种、规格、大小,一律以吨计算,+0,0以上钢筋工程不论品种、规格、大小,一律以㎡计算。 1、承包单价为__450_元/吨。34元/㎡。 2、计算方法:吨位计算按图纸结算,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物投影面积计算,屋顶构架按一层建筑面积一半计算。 四、价款的结算 1、如工程质量未达优良,只按基价的%结算;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按基价的100%结算,并全额获得质量奖。 2、凡施工期间无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可全额获得安全奖;反之,不能获得安全奖。 3、凡基础、主体工期能按项目要求总工期完成时,可获得进度奖;反之不能获得进度奖。 4、凡标准化文明施工能通过验收可全额获得文明施工奖;反之不能获得文明施工奖。

五、价款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一次,并按完成额的70 %支付。预留的人工费主体封顶95%支付,余款待竣工后 3 个月内付清。 六、质量要求 1、料表准确,必须经甲方钢筋工长、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审核后,方可下料。严格按照审核的料表先作试件,试件达到规范要求后,方可批量生产,所有制作过程中,不允许出现长材短用现象发生。 2、对焊、竖焊、间隙焊、绑焊、搭接焊必须先做试件,待试件合格后方可批量焊接,对焊、间隙焊、竖焊的同心度≤0.1d且≤2mm,无夹渣、弯曲现象发生。 3、绑扎质量:严格照施工图施工,不允许出现漏扎现象;垫块必须按800×800间距,梁按800间距,板凳铁按@600×600梅花型布局,所有箍筋必须绑扎牢实,并要求横平竖直、无扭曲,按钢筋砼结构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4、钢筋绑扎成型后,成品保护尤其重要,在砼浇筑过程中铺垫好木板,成品保护时乙方必须派人看守修复,此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心,否则甲方以100元/次处罚. 7、水电预留洞口处的钢筋必须按规范处理。 七、工期要求 工程施工时,乙方按照甲方编制的每天工作任务单必须按时合格完成,未完成时按300元/天进行处罚,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算。 八、安全要求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4、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

电力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国网江苏南京高淳35kV秦仙变电站35kV 户外设备改造(16技改)工程 工程劳务分包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国网江苏南京高淳35kV秦仙变电站35kV 户外设备改造 (16技改)工程 劳务分包协议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国网江苏南京高淳35kV秦仙变电站35kV 户外设备改造(16 技改)工程 2、工程地点:南京市高淳区 3、工程内容: 秦仙35kV变电站一次设备交接试验 二、工程分包范围 分包范围: 秦仙35kV变电站一次设备交接试验 1、35kV断路器交接试验(5组); 2、35kVCT交接试验(5组); 3、35kV刀闸交接试验(5组);

4、35kV避雷器交接试验(5组); 5、35kV穿墙套管交接试验(5组); 6、10kVCT交接试验(5组)。 三、合同工期 开工工期:2016年12月2日 竣工日期:2016年12月10日。 四、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五、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六、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 款项。 七、施工费用的确定、结算及支付方式: 1、工程总费用(含税价)为闭口价元(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工程劳务分包与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劳务分包与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要报审!) 1 总则 1.1 为合理利用社会施工力量,规范工程劳务分包,控制分包成本,防范分包风险,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是依据我国《建筑法》、《合同法》等制定的。 1.3 本办法所称“合同”系指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本办法所称“分包”系指工程劳务分包。 2 分包权限和职责 2.1 分包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分包和所有劳务分包由项目经理部合约部门组织经公司经营开发部批准后,由项目部签订合同。 2.2 重点工程、分包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分包由公司经营开发部组织,项目经理部参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项目部组织实施。 2.3 公司经营开发部为分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和保持,负责分包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4 项目合约部为项目分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权限范围内的分包管理、履约检查、分包结算和组织分包业绩评价,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有关资料。 3分包管理工作程序 分包管理工作程序(见图3)

图3 分包管理工作程序 4 分包队伍资格评定与注册 公司成立工程及劳务分包资格认证评审领导小组,按照认证登记程序进行资格评定,发布合格分包商名册。 4.1 认证登记条件

4.1.1 自愿申请在本公司登记资格认证并参与施工的工程及劳务分包队伍。 4.1.2 从事公路桥梁施工、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施工资质、资信度好、技术设备精良的企业单位。 4.1.3 承诺遵守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4.1.4 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接受本公司统一招标,特殊情况下服从公司的统一协调调度。 4.1.5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流动资金。 4.1.6 近三年内,完成在建工程合同履约率高,顾客评价良好。 4.2 认证登记所需资料 4.2.1认证登记资料: 1)认证登记申请表; 2)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3)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简历表及证书复印件; 4)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5)主要设备清单; 6)资金状况(含固定资产部分); 7)近三年的施工业绩和所在项目评价表(新成立的不提供)。 4.2.2 各申报单位所需资料精装成册,报公司经营开发部审核。每年的11月20日前报送补充资料,公司将在每年的12月份对各单位的资格进行重新考核认证,并为各单位建立档案资料。 4.3 《合格分包商名册》管理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 一、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四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官方范本)

编号:YB-HT-009773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 Beijing Construction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官方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区(县)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1·2工程概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模板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项目内部班组施工承包协议 (模板工组) 劳务方:(以下简称甲方) 模板班组:(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所承建的楼工程基础、挡土墙、主体及二装模板工程内部承包给乙方施工,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楼; 2.建筑面积:以实际接触面积计算为准; 3.结构:; 4.层数:地下层,地上层;以图纸标注为准。 二、承包方式 模板制作、安装、拆除及脚手架支撑部分单包人工费,包含机械、工用具、主配电箱以外的施工用防水线及辅材、楼层材料清理、场地内转运、工人生活及住宿等,同时包含内容:套管、内衬、封口胶、扫帚,梁、柱、板的打磨,剔除爆模部位混凝土及模板(除地下室挡土墙的止水拉杆以外)的螺帽、蝴蝶卡及主体二装模板工程所有的拉杆、螺帽、蝴蝶卡等辅材由班组负责(地下室挡土墙不能拆除的止水拉杆由乙方负责购买,地下室工程完工后甲方现场清点数量,按实际使用数量由甲方承担拉杆购买资金,其他辅材由乙方负责)。 三、承包范围 1、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中的土建部分,基础、筏板、承台、挡土墙、梁、柱、剪力墙、XB、屋面、花架、机房、后浇带、女儿墙构造柱、压顶、砖砌体二装模板(含腰带、止水带、构造柱、圈梁、过梁)等所有现浇部分的模板制作、安装、拆除,所有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模板的支撑架(所有楼层模板钢

管支撑架必须搭设扫地杆)、脚手架搭拆工程(超高部位脚手架的搭设已考虑在合同单价内)。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所有模板制作、安装等,材料场内运输以及钉子、铁丝、工具、机械用电线、人工工资、人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包括在此单价内,不另行计算。乙方自备机具(园盘锯、刨床、电锤等工具)、雨具、安全措施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等,施工放线乙方派专人协助施工管理人员放线,如果放线未到每次扣工程款500元。 2、本合同乙方同时包含在单价内的辅助设备、材料等其他合同包含款项: (1)、所有进场工人的安全帽、安全带(如任何工人进场未同时配备安全帽及安全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连续两次清理出场,只戴安全帽或安全带均按以上规定处理);安全带在劳务库房由班组长领取,工程完工后统一归还,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每月由班组在领取工程款前主动上交当月所有的项目部或劳务部予以的罚款,否则由劳务部在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2)、所有班组工用具、材料(含电线)进场时必须在大门守卫处登记,否则所有工用具或材料不予出场。 (3)、班组长每周星期统一由劳务部召开例会,未到场每次罚款100元,迟到罚款10分钟以内罚款50元,十分钟以上按未到场处理。 (4)、乙方按甲方现场规划的指定部位指定专人采用裁板机统一下料。 四、质量、工期与安全 1、质量:按项目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遂宁市质检站要求的合同标准,工程施工技术交底的内容。结构尺寸的保证:本工程采用红外线测距仪检查房屋模板的结构尺寸及开间、进深尺寸。 2、具体要求:模板安装与拆除 作业条件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文(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6139-37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文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文(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9-0201),及国家建筑安装工程有关建筑市场 劳务承包管理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 制定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1、工程地点:重庆市沙坪区赢丹金星小区安居工 程(两栋小区安居高层) 2、工程概况:约平方米(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3、年日进场(以甲方通知开工日期为准)。 4、承包形式:劳务合同,土建劳务用工。 二、承包内容:

1、主体泥作工程:砖砌体砌筑,砂浆试件制作,内外装饰,地面(包括公共部地砖,二次结构构造柱门窗过梁的浇筑)。屋面及散水等所有土建泥作项目(含泥水作业所有机具,搅拌机、砂浆机、手推车、铁铲、灰桶、尺方等一切用品)。 2、砌体工程:该工程的室内外填充墙砌筑及女儿墙零星砌筑施工等。 3、室内抹灰:墙面抹灰(含钢材网安装拉毛等),门窗安装后的塞口抹灰等。 4、楼地面工程:阳台、厨房主、卫生间、室内及裙房(公用走道、楼梯间等)施工图包含的所有内容:公用部分装修的封面及地面砖、洞口补洞及抹灰(不包括外墙涂料、装饰、保温层),两栋补贴两个磨儿机。 5、各项工种施工完结,人走场清,负责所有楼层清理工作,扫地出门达到交房标准。 三、工程承包标准: 该工程中所有承包范围实行包干制:元/㎡(以建筑面积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由乙方配合甲方结算,

专业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zwjfb-1502劳务分包合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五年九月 1 -1 - 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劳务分包合同内容: 2.1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 本次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中标明部分(详见清单后附) 3、合同价款总额Y (人民币),大写:。----------- 4、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2015年11 月20 日--------------------------------

竣工日期:2016年3 月18日---------------------------- 总日历天数为:120天_____________ 5、劳务作业人数:70人。 6、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协议 (2)专用条款 (3)通用条款 (4)《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1仃1075-2014、鲁班奖质量评 审标准; 2 -2 - (5)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11 月20 日--------------------------------- &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大兴奥宇科技英巢1214房间 发包人:(合同专用章)承包人:(合同专用章)

址:址:住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话系联电:系话3 :电联 - 3 -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9、发包人义务: 9.1 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 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 上条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 日内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9.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

砌体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砌体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甲方将承建的工程的砌体分项工程承包给乙方。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主要工作范围 1、本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全部砌体工程。 2、各种砖的润砖,现场二次转运、多次转运,包括各楼层装车、下车、水平、垂直运输(各种砖、砌块均以立方米计); 3、配合其它乙方留槽留洞及其抹灰前的补槽补洞。 4、砌筑脚手架的搭拆及各种材料的搬运,并按指定场地堆码以及定额规定的工作内容; 5、砂石的筛选、装车、下车,搅拌机前后台运输、搅拌(不包括机操工);砂浆的运输,即到各工作面的所有垂直、水平运输工作内容(并包括水泥、白灰膏的搬动); 6、所有墙体拉接筋的安装。 7、前后台、各楼层的清理、清扫、砌块堆码、每日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达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8、工具及机械费:斗车、广线、掉线托、水平尺、鱼尾线灰盆、

抬杠、切制、打磨机械以及砌体所用的一切工具等,均由乙方承担。 9、构造柱浇砼。 二、分包方式:人工费分包 三、分包单位: 承包单价为____元/m3。其中:基价为____元/ m3;施工安全奖为____元/ m3;质量奖为____元/ m3;工期奖为____元/ m3;文明施工奖为____元/ m3。 四、价款的结算 1、如工程质量未达优良,只按基价的%结算,并不能获得优良奖;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按基价的100%结算,并全额获得优良奖。 2、凡施工期间无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可全额获得安全奖;反之,不能获得安全奖。 3、凡基础、主体工期能按项目要求总工期完成时,可获得进度奖;反之不能获得进度奖。 4、凡标准化文明施工能通过验收可全额获得文明施工奖;反之不能获得文明施工奖。 五、价款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一次,并按完成额的%支付。预留的人工费待工程完工,经业主验收合格,乙方又未在合同期内发生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余款待竣工后个月内付清。 六、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

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新疆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五团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疆昌吉方汇水电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达成一致,订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新疆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五团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2、工程地点:奎屯市第七师一二五团田间地 二、工程范围及内容: 1、工程量2—3公里,85元/每立方米(宽口311厘米、底47厘米、边150厘米)及图纸所示内容。 2、承包形式:劳务承包 三、工期

1、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2、竣工日期: 3、合同总工期为工作日,期间如果连续大风等无法抗拒的特殊天气,经甲方和监理签字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四、质量标准采用下列: 1、工程质量达到甲方要求标准。 2、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3、双方约定的标准,具体为: 五、付款方式: 1、工程开工进场,乙方自行垫付生活费20天。 2、后续按工程进度依次拔款(按工程量60—80%结算)。 3、全部完工,经项目部及甲方验收完成后,七天之内预付总工程量的80%。 4、剩余部分,工程到款全额付清,一个月之内。 六、安全与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遵照安全规范。 2、不得违规操作,如有违规操作,将自行承担后果。

七、施工组织与工期 1、施工中的水、电、住宿、工具等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全力配合。 2、工地所需砖、水泥、沙石、混合料及拉运机车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配合指挥。 3、施工期间,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工作,技术交底必须有专人负责。 4、如中途退场,将按工程量的50%结算,如有争议,可法庭起诉处理。 八、法律效率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均受法律保护。如有其他额外争议,经甲乙双方认可后继续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管理制度]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壹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关联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制定企业信用标准,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产品的使用。

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和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于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且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壹)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劳务分包合同协议范本

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层次: 第2条承包范围及方式 2.1 承包范围: (1)按广东省华南建筑设计院设计蓝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 施工过程中未进行施工前的一切图纸变更、技术更改随变,均己纳入承包范围以内。 (2)包施工操作所需的加工机械、工具及劳保用品; (3)现场主材由甲方提供,按照节约用料的原则进行使用,超过预算量, 除非工程量有所增加,否则所发生的材料均由乙方承担。 2.2 承包内容:所有给水(冷热水)排水(雨、污、废水)工程及给水管道 清洗,水压试验等正常使用前所有工序。所有低压配电柜、进出柜电缆、封闭式母线槽、照明设备电箱、进出箱电缆、灯具、开关、插座、管线、防雷、等电位等的安装调式工作。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及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主体施工期间预埋工程。 即:

2.2.1 冷、热水给水施工的全过程及相关的工作以及三级配电箱以外的所有施工用机械用电等; 2.2.2 低压电房配电柜、不间断电源安装调试; 2.2.3 低压柜进出线缆、封闭式母线槽安装调试; 2.2.4 照明、设备电箱、灯具、管线、线槽、插座、开关等的安装调试; 2.2.5 屋顶、基础接地母线、基础防雷、铝合金窗、金属结构等的防雷校直、等电位箱安装调试等。 2.2.6 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工程的安装及调试。 2.2.7 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预埋、安装、调试。 2.2.8 以上工程内容含均含地下室人防部分安装工程。 2.2.9 施工现场的全部水平运输及垂直运输(塔吊不能用时); 2.2.10 浇灌混凝土时值班、检查管是否有松动或移位现象; 2.2.11 本工种作业范围内场地清理与工程相关的成品保护、清洁。在每次混凝土浇灌前须做到工完场清; 2.2.12 施工期间的文明施工:验收前本工种楼房内垃圾清理装上袋,并与下道工序办理交接手续; 2.2.13 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以下不可预见性的因素,需采用人工进行二次作业:(1)机械故障; (2)停水停电; (3)不可抗拒的气候条件; (4)设计变更及其他; (5)现场材料整堆。 2.3 承包方式:

隧道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隧道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隧道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G307国道隧道过境路二郎山隧道工程。 1.2工程地点: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雕山村。 1.3工程内容:隧道设计延长米约763m(已完成部分工程)。 1.4承包范围:G307国道隧道过境路二郎山隧道工程中标合同工程量清单中除(明洞回填、洞门工程、沥青砼路面、机电工程)外的所有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部分除外)。完成的部分工程如下:①开挖及初支:上导K4+633~K4+355;中导K4+633~K4+368;下导K4+633~K4+389。②仰拱及回填:K4+633~K4+411。 ③土工布、防水板、止水带:K4+633~K4+455。④二次衬砌:K4+633~K4+457。 ⑤隧道出口端的边仰坡开挖、喷锚、护供及大管棚。 1.5承包方式:乙方为隧道施工劳务费及小材料、小机具的承包方式。黄土隧道段小材料包括:扎丝、铁丝、掌子面和台车照明、焊条。岩石隧道段除以上小材料外,还包括小机具:风钻、风镐、掌子面施工用小风水管。另外,施工用电焊机一次配好后,以后的维修、配件由乙方负责。施工设备、住房、施工便道、水电由甲方提供。 2、工程质量 2.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中国交通部质量检验标准。 2.2约定标准:合格。 3、工期 3.1开工日期2013年月日 3.2竣工日期2013年月日 4、工程价款 4.1本工程合同以工程进度每延米黄土隧道段5460元(伍仟肆佰陆拾圆)综合单价计算。(附:劳务承包分项单价一览表)岩石隧道段7600元(柒仟陆佰圆)综合单价计算。(附:劳务承包分项单价一览表)当岩石高度在中导拱脚以下时,综合单价按每延米(5460+7600)/2=6530元计算;当岩石高度在下导拱脚以下时,综合单价按每延米5460元计算。 4.2综合单价包括:完成1.4合同范围工程所需人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本溪市本溪220千伏变电站改造工程施工承包人: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分包人:本溪富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日期:2016年7月29日 签订地点:本溪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在进行劳务分包时使用。 2.对本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对本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改动。 4.有关本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对于统一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要求合同对方遵照执行的企业规章制度,各单位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部分补充条款中明确。 6.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进行工程劳务分包,签署劳务分包合同时使用,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合同协议书 施工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务分包人资质或资格信息 住建部资质及等级: 电监会许可证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 分包类别: 是否在国家电网公司合格分包商名录中: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三、劳务分包范围和施工内容 劳务分包范围: 劳务分包施工内容: 四、劳务分包工作期限 (1)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计划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天。 (2)实际进场时间,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但总日历工作天数不得突破。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元。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制定企业信用标准,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产品的使用。 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 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 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勘察设计劳务分包合同样本

勘察设计劳务分包合同 (建筑工程设计) 项目名称: 发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定地点:

发包人委托分包人承担项目的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该项目地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该项目设计深度和标准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技术合同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和地方有关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劳务分包合同。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分包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和地区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3.1 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 1:500地形图(建设范围及红线图)、有关市政设施资料(给水水压;供电负荷;道路标高等)、工程地质勘查报告书(深度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上级批准的有关文件及资料等。 3.2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的时间:

合同签订一周内。 第四条项目分包工作内容及范围约定 配合甲方现场收资工作,人数应满足甲方要求;配合甲方进行方案设计工作,并根据需要到现场进行方案汇报工作;根据工程需要,安排专业设计人员进行图纸绘制工作;所有的效果图由乙方负责完成,并对效果图的质量及时限负责。 第五条分包人向发包人交付成果的份数及时间 5.1 分包人向发包人交付成果的份数: 提供图纸、文本、说明书、图册及相关成果十份,电子光盘三套。 5.2 分包人向发包人交付成果的时间: 年月日前完成。第六条费用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勘察设计劳务分包费用合计¥万元(大写:)。 6.2 付款进度: 6.2.1合同签订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万元; 6.2.2 工程进行一半支付万元; 6.2.3乙方完成分包工作及提交成果七日内,甲方支付乙方 万元。 第七条双方责任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范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3429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范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范本)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分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12345 11.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合同治理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治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督治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治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治理。 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建设单位不得直截了当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纳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托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要紧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治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依照双方施工现场治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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