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doc
辽宁省卫生厅、沈阳铁路局、辽宁省交通厅等关于建立辽宁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沈阳铁路局、辽宁省交通厅等关于建立辽宁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交通厅,沈阳铁路局•【公布日期】2006.02.13•【字号】辽卫函字[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辽宁省卫生厅、沈阳铁路局、辽宁省交通厅、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北民航管理局关于建立辽宁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72号)各市卫生局、沈阳铁路局各直属车站、交通局、检疫局、省内各民航机场: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蔓延,根据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关于印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81号)精神,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加强有关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省卫生厅、沈阳铁路局、省交通厅、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共同决定建立辽宁省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机制,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省卫生厅、沈阳铁路局、省交通厅、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
该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防治工作、疫情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措施制定和实施中的协调。
各部门要重视预防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工作,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联动协调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和完善防控措施,共同协防,有效控制传染病境外输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一)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做好全省传染病疫情的监测、信息分析汇总及疫情通报,组织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沈阳铁路局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
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03•【字号】辽艾防办字[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辽艾防办字[2006]1号)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现将《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艾办发[200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以宣传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为契机,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和《行动计划》的相关工作计划,积极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治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的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氛围。
二、各地要依法贯彻落实《条例》和《行动计划》,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十一五”规划。
切实按照《条例》和《行动计划》要求,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将专项经费的落实作为落实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各地要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治知识,消除社会歧视。
各成员单位及其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条例》和《行动计划》,将其纳入各地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和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的宣传和培训课程,争取在一到两年内将县级以上有关领导干部培训一遍。
要将《条例》的宣传纳入当地“五五”普法规划,与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相结合,采取大型街头宣传、“面对面”宣传、新闻媒体集中宣传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

( 政 府 负责 加强 部 门合作与社 会参 与 齐抓 共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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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 防为主 加强 宣传教育 ,标本 兼 治 ,综合 治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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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重点 加强健康 教育 与行 为干预 .注重% 上 ; 戒毒 所 、收容 教 0 在 育 所 、监狱 、劳教所 被监管教 育 的人 员 中达到 9 % 5
艾滋 病性病 信息 网络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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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中 国药 物 依 赖性 杂 志 ( i JDrgD p n )2 0 .l 1 :4 6 Chn u e e d 0 2 1 )6 7 c
医疗 机构 自采 自供 ;所有 生 产血液制 品 的原料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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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 类指导 加强 督查指 导 ,严 格执 法 ,综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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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辽政办发[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七月三日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 [1998]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二、工作目标(一)总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
到2010年,把我省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1万人以内。
(二)工作指标到2007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各市及报告和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合计达到5例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独立的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科室,配备用于艾滋病疫情报告和病例管理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电话等相关设备和专职人员。
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年――2010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文件精神,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疫情监测,进一步推动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制定aa镇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年――2010年)。
一、工作原则1、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3、依法防治分工负责;二、目标和工作指标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完成工作指标。
1、2007年底实现的目标,全镇岁人口中,城镇和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
校内青少年达8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65%以上。
机关部门达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
2、乡镇卫生服务人员80%以上,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卫生员达50%以上接受预防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3、建立农村以乡村为主,城市以社区为主的为艾滋病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
三、201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全镇15―49岁人口中,城镇和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2、有关的部门负责同志达10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
3、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卫生员达70%以上接受预防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4、承担艾滋病控测工作的人员90%以上接受过咨询控测知专业培训。
四、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1、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营造关爱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2、开展“四免一关怀”等国家政策,建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宣传栏,墙报、黑板报、标语等,每个村至少有五条艾滋病防治的知识标语或公益广告牌,乡镇卫生院每年开展艾滋病健康栏教育活动。
五、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部门、村民委员会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到居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11.12•【文号】国发[1998]38号•【施行日期】1998.11.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国家计委、科技部、财政部《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艾滋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疾病,也是全球关注的重要公共卫生和社会热点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计划和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要高度重视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保证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如期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卫生部国家计委科技部财政部(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办法、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它在全世界的广泛流行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我国将艾滋病感染率一直控制在世界较低水平。
然而,随着近年来全球艾滋病的迅速传播,我国艾滋病感染率已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
世界各国艾滋病流行态势及防治经验表明,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是一项刻不容缓、复杂而长期的艰巨任务,需要全社会参与并实施综合治理。
为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失时机地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增强全社会抵御艾滋病的能力、减轻艾滋病给人民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危害,在总结国内外防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
一、背景我国自1985年6月发现第1例艾滋病病人以来,至1998年6月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0676例,其中,艾滋病病人301例,死亡174例。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1.27•【文号】国发〔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5〕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国务院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国务院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务院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前一阶段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489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07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82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5年11月27日附件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目录(382件)1.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釆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6.国务院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12号)7.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8.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18号)10.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23号)1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1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1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14.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1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17.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18.国务院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2003〕6号)19.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20.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9号)21.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10号)22.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2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24.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国发〔2003〕16号)25.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26.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27.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28.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29.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3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31.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3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3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34.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的决定(国发〔2005〕14号)35.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3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37.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38.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9.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5〕37号)40.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41.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4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4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44.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21号)45.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发〔2006〕29号)4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47.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48.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49.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50.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51.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4号)52.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53.国务院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7〕16号)5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55.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56.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57.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58.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59.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7号)60.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61.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62.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发〔2008〕16号)63.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64.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6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66.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67.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68.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69.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70.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26号)7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7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7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7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75.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76.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15号)77.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78.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79.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34号)80.国务院关于印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38号)81.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8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15号)83.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84.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8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关于棉花打假专项行动督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3号)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1〕4号)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7号)9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0号)9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1〕11号)9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12号)9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9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20号)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9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22号)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9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1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10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10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1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向企业传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36号)1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1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10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1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10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3号)10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1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46号)1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1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1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1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1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1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1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1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棉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67号)1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1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曰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12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1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12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12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2001年一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1〕77号)1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1〕78号)12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1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1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13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13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4号)13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1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86号)1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1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太湖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9号)13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0号)13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13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13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1〕94号)14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5号)1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97号)14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8号)14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99号)14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14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14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14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淮河流域2001—2010年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号)14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14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15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15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15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15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15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15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1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15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15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15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7号)16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16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2〕39号)16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40号)16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16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16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6号)16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16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16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16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17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辽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8号)17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清史》纂修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2〕59号)17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60号)17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局、中科院关于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61号)17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5号)17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西部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66号)17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17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17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号)17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18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18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2号)18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18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18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1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18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和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3〕33号)18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2003〕35号)18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39号)18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19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19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19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3〕52号)19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19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19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19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总体战略专家顾问组的通知(国办发〔2003〕68号)19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19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19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85号)2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20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2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20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20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2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2号)2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4〕4号)20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20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通知(国办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河南省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意见 为认真实施《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国办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一)总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
到2010年,把我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控制在国家要求最低线以下,有效遏制艾滋病的传播与蔓延。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到年年底实现以下目标建成覆盖县级以上的艾滋病监测——2007:1.17体系和筛查实验室检测网络,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
建立分布合理的艾滋病、性病监测网络。
在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2个以上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
2.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0%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85%以上。
3.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7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车(机、船)室6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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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辽政办发〔2006〕48号发布日期:2006-7-3执行日期:2006-7-3生效日期:1900-1-1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二、工作目标(一)总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
到2010年,把我省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1万人以内。
(二)工作指标到2007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各市及报告和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合计达到5例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独立的艾滋病和性病预防控制科室,配备用于艾滋病疫情报告和病例管理的计算机、网络设备、电话等相关设备和专职人员。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具备艾滋病监测和筛查的能力,沈阳、大连市完成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建设。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实现网络直报。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分布合理的性病监测网络,为艾滋病和性病防治效果评价提供依据。
在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部开展免费艾滋病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的基础上,每个县(市、区)至少再建立1至2个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
2.全省15至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6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7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8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65%以上。
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7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6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宣传材料。
3.各市、县(市、区)、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国家和省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0%以上的县(市、区)。
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8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5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5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100%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6.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7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
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7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30%以下。
7.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实行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临床用血90%以上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低于10%.8.建立农村以乡村为主、城市以社区和家庭为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提供关怀和救助的社会支持机制。
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7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
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85%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到201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1.健全市级以上艾滋病抗体检测确证实验室网络。
2.全省15至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5%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0%以上,校内青少年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75%以上。
人员流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含地铁)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等公共场所90%以上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候机(车、船)室8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宣传材料。
3.各市、县(市、区)、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国家和省级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团的宣讲覆盖95%以上的县(市、区)。
4.城市社区和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7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9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
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的比例控制在20%以下。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
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性病规范诊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示范医疗卫生机构。
7.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100%接受抗病毒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
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三、防治策略和行动措施(一)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营造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和支持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1.加强大众媒体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广泛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
省和市级主要媒体积极刊播防治艾滋病、性病和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各重点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定期更新栏目内容。
2.加强公共场所和社区宣传教育。
大中城市、县(市、区)的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要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城铁车站、港口码头、出入境口岸及公共交通工具,要放置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宣传材料。
宾馆饭店应做好相应的艾滋病防范和宣传工作。
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要设立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墙体标语等,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积极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3.加强工作场所和校园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机关、单位要在工作场所广泛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展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要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
共青团等团体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高等学校要发挥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4.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
要利用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和产前检查、婚前咨询等,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宣传。
要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团体工作网络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大力推广和实施有效干预措施1.积极开展针对性传播艾滋病的预防干预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完善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干预工作。
要在有关公共场所以及高危人群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合理配置安全套发售装置,提高安全套的可获得性和使用率。
2.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发挥三级医疗救治、妇幼保健及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的作用,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
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抗逆转录病毒药品;积极倡导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液(血浆)。
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完善血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血站设置规划、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逐步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检测。
3.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
(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艾滋病诊疗技术规范,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支持开展中医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
各市要设立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治工作。
2.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监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
要建立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为科学指导治疗和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制订应对措施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