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_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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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认识与思考

对《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认识与思考

对《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认识与思考作者:余然来源:《办公室业务(上半月)》 2016年第7期文/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余然【摘要】本文通过对新颁布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重要条款的梳理,结合项目档案工作实际,从建设单位即被验收单位的视角,阐述了笔者对新《办法》的认识,并对重要条款进行了分析解读,指出如何根据《办法》的新要求,做好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和验收准备工作。

【关键词】固定资产;项目档案;档案验收自《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科工办﹝2007﹞744号)(后简称《规定》)颁布以来,《规定》在固定资产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档案验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推动了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的开展,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终建设能力的形成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然而,随着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不断发展及档案工作在项目管理中的深入推进,在项目管理和档案管理中的一些如职责分工、信息化建设等新问题急需寻求政策、制度层面上的支持,以推动实体工作的改进。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科工计﹝2015﹞931号)(后简称《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从总则、职责分工、项目文件归档与管理、项目档案验收、奖惩、附则6个方面对固定资产项目档案管理与验收各个环节进行了重新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笔者将结合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对《办法》重要条款进行了解读,并从具体操作层面提出自己对相关条款的认识。

一、背景《办法》的修订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既是实际工作的需要,也是从制度的角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提出新的要求,本制度的修订有三个方面的内在动力。

(一)制度层面变化的内在要求。

自2007年《规定》发布以来,由于形势的变化和实际工作的推动,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都有所创新。

在档案制度方面,从档案的管理理念、整理规则、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新增或修订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制度。

关于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司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

关于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司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

关于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司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财防【 2019】12 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院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一、研发支出成本构成的变化总结下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取消设计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事务费的内涵发生较大调整;调整部分科目名称及内容;明细科目具体变化及影响如下:1、设计费取消设计费科目,原设计费相关成本项目,按照12 号文规定,根据相关成本发生明细归集到事务费、外协费、工资及劳务费用等。

针对于我院历年各项目发生的设计费明细分析,原设计费主要包括以设计人员的工资和外单位协同研制检测的费用,日后项目按照12 号文规定,工资部分计入工资及劳务费,外单位研制、研究、设计、检测费计入外协费,另零星的聘请专家的相关项目论证分析费按照实际发生计入事务费项下的会议、差旅、专家咨询费等科目。

2、专用费专用费计列范围调整,有增有减;更加强调专用性的特点;增加了知识产权、保险费等新内容我院原归集的的专用费主要为专用仪器设备、专用软件等,按照12 号文规定,专用仪器设备不计入专用费,统一归集至科研用固定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折旧分摊至固定资产折旧费;12 号文新增技术引进费(技术引进费强调了“从国外获得”的样品样机和产品设计资料,不限于从国外获得的“样品样机费”和产品设计资料,还包括工艺流程、材料配方、检验方法等方面的技术资料或技术服务所需的费用)和知识产权费,针对于我院以后年度的业务情况,支付给JVPC的历年的技术服务费可按实际发生和比例计入项目的技术引进费。

3、材料费材料费可计列范围有所增加,兼顾研制各环节需要的材料费用;4、外协费外协费可计列范围有所增加,更多工作内容可纳入外协费;明确内部研究机构之间不得按外协费计列;明确不承担科研任务的总承包单位与所属法人单位之间不得计列外协费;关联单位之间的外协合同价款需要严格测算确定;我院原外协费主要是相关科研项目外协,以及支付JVPC提供技术服务的部分外协项目,根据 12 号文规定,后续 JVPC的技术服务计入技术引进费,其他原有预算的外协服务依旧计入外协费。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规范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国函〔20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社会投资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防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是指境内各类内资法人单位出资的非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投资。

外资、港澳台投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对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目录》中放开类领域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四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国防科工局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向国防科工局备案。

地方企事业单位国防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工集团公司、其他中央企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国防社会投资项目初审和申报工作,实施项目监管。

第二章核准制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见附件1)。

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一式5份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一次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报告,或者修改申请报告,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重新上报。

第九条对于比较复杂的项目,国防科工局视情委托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科工技【2015】931号)解读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科工技【2015】931号)解读

《国家档案局 国家计委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 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 法〉的通知》(档发字 [1997]15号) 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 督和指导
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改委发 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 收办法》(档发[2006]2号) 强化了档案验收在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的地位,明确 了档案验收的基本要求、 组织主体、申请条件、验 收的形式、验收的依据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科工计〔2015〕931号)
政策解读
目的
1. 了解政策修订、编制、调整、出台过程;理解政策制定的背景、初衷和要解决的 问题,以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
2. 了解本单位/部门/个人在项目档案工作中的责任和权利,以处理好单位、部门、 岗位之间的关系;
3. 明确本单位/部门/个人在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工作定位、工 作内容、工作要求,以更好地开展项目管理和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2、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厅字〔2009〕39号)等。 如:对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加强档案信息化,加强档案数字化,规范电子文件 管理业务标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必要性
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新要求 1、国防科工局不断加强项目管理要求,印发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管理规定》(科工计〔2013〕1017号),对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也应随之加强, 更需要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管理工作 同步发展、同步提高。
必要性
三、项目档案管理中现存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 1、各单位对项目档案的重视程度不足; 2、项目档案人员岗位设置不够;围绕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各方面人员综合技能培 训有待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交流有待深入; 4、项目档案的信息化水平普遍不高; 5、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有待加强;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律规定及值得商榷的相关问题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律规定及值得商榷的相关问题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法律规定及值得商榷的相关问题编者按:实践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情形会时常出现。

对此情形的处理方式,《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予明确,国务院不同部门间虽有相关规定却存在差异,不少实际操作者由此产生了困惑。

本文拟通过辨析不同规定间的异同,对其中值得商榷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一、前言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参与投标竞争的重要表现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个,即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即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三个的处理办法没有进行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的招投标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但不同部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别。

二、法律规定及辨析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相关规定如下:《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简称“《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委属各高校,有关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指导和规范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国防科工委发布的项目指南和有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书应由组织申报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2.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3.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政策;4. 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5.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三)项目建议书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国防科工委在收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由综合计划司进行初步审核。

国防科工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

国防科工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

国防科工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25日财防[2008]11号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防科工委。

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编制规定(科工法[2005]496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编制规定(科工法[2005]496号)

定,为预测和分析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
危害程度,并提出先进、科学、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
对策所需的费用。包括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
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以及为编制上述文件所进行的工程分析和环境
现状调查等所需的费用。
计算方法: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 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委托合同计算。
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四、工程建设监理费 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
5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 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 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咨询、 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7
星图片解读以及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特殊检测费用; 8.核工程的环境影响咨询费按核工程有关规定计算。
表 6-2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行业
化工、冶金、有色、黄金、煤炭、矿产、纺织、化纤、轻工、医 药、区域
石化、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旅游
林业、畜牧、渔业、农业、交通、铁道、民航、管线运输、建材、 市政、烟草、兵器 邮电、广播电视、航空、机械、船舶、航天、电子、勘探、社会 服务、火电
1
及临时设施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用、建设用地费及特殊行 业要求或按地方规定应计算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
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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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及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军工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均应依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国防科工局负责监督管理。

具体包括:核准中央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应招标不招标的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指导和管理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立统一的军工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国防科工局(办负责核准地方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地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的调整。

根据国防科工局授权负责本地区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包括:负责本地区军工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备案;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标方案(除应招标不招标外的调整;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情况备案;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军工集团公司和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对其组织申报的项目承担以下工作:核准项目实施过程中除需国防科工局审批以外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工局(办。

(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基本流程图详见附件1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采用委托招标的,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同时还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相应资质。

第七条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直接招标或者进行资格预审。

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不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接招标的,应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和发布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含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资质和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书面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和风险。

潜在投标人亦可放弃现场踏勘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l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截止时间5日以前收到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一次性提出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或被邀请的投标人;已收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或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及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形式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或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方式,投标保证金不得使用现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形式和金额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的,招标人可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未能完成评标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采购实施前应向经国防科工局授权的地方国防科工局(办就招标实施方案进行备案(《项目招标实施方案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向经国防科工局授权的所在地方国防科工局(办申请变更原招标方案的,上报招标方案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经地方国防科工局(办批准后实施。

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地方国防科工局(办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向其他有审批权的部门(单位申请变更原招标方案的,核准程序按《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科工计〔2009〕233号执行。

经国防科工局授权的地方国防科工局(办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招标方案变更申请、核准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出现的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国防科工局(《项目招标方案变更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条采取委托招标的涉密项目,招标人应按照《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经国防科工局认定符合保密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取自行招标的涉密项目,招标人应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涉密事项的招标,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保密方案。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此外,投标人还应提供参与军工项目的业绩资料,或者参与同类招标项目的业绩资料(国内自主创新首台/套设备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投标人,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除应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外,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当拒绝。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派代表参加开标。

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应当拒收:(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招标人以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前款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军工行业或相关专业领域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在专业方面具有代表性;(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军工投资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在原公告发布媒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投标截止时间顺延不得少于7日;邀请招标的需扩大邀请范围以满足投标人数的要求,同时投标截止时间顺延不得少于7日;如招标文件需要进行修改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顺延不得少于15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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