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投标法》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之我见

I 《 例 》 化 和 规 范 了招 投 标 各 环 节 的操 作 , 对 目前 我 、条 细 是
国 的招 投 标 法律 体 系 的 一 次 全 面 总 结 和 系统 提 升 。 自 2 0 0 0年
《 招投标法 》 实施以来 , 各地方纷纷 出台法规和规 章、 部门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在各 自的管辖范围内对招投标活动进行 了规范。 然 而, 由于受 自身行业和地域的局限性 以及规 章的实施 力度有限 的影响 , 这些法律法规难 以起到整体 的规 范作用 。同时招投标
细化规定 , 并对今后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 出了众 多可操
作性 强的指 导意见 , 值得广大招投标 从业人 员认真研 究 , 细 仔 揣摩 。本文在对《 条例 》 的现实意 义和指导意义进行初步解读的 基础上 , 分析 了《 条例 》 实施 后招投标事业 发展的方 向 , 并提 出 了《 条例》 贯彻实施中需要注意的若干事项 。
和答复时间等一 系列规定 , 充分体现 了对资格预审环节的重视 ; 又如 在“ 中标候 选人公示 ” 这一 环节 , 招投标 法》 提及 , 《 未 相关 的 法律文件 涉及 的也较少 且不 具有普 遍性 , 此次 《 条例 》 5 第 4 条明确规 定“ 招标人应 自收到评标 报告之 日起 3日内公示 中标 候选 人 , 公示期 不得 少于 3日。 ” 对于保 障招投 标结果 的公 这 开、 公平 、 公正 , 维护投标 人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 积极的促进作 轨 。条例 》 《 明确提出了招标 代理机构和招标职业资格 的要求 , 表 明了国家将逐步 规范市场 准入和职 业门槛 ,深化 中介市场改 革 , 高招投标从业 人 员素质 , 立招标从业 人 员职 业资格准 提 建
、
2024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详细解读及释义PPT参考幻灯片(精编)

在确保公平的同时,《条例》也注意提高招标投标程序效率。 一是明确有关时限要求。例如,《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第5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第57条)。 二是区分程序无效情形。《条例》在《招标投标法》有关中标无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无效、评标无效的情形,并分别作出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的处理规定,以避免一旦出现程序瑕疵即需重新招标,有利于提高招标程序效率。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 PK 工程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因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的范围,其两者的本质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三)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对于实践需要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条例》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例如,《条例》第9条列举了可以不招标的几种情形;第33条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条例》第36条还规定了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情形。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条例》也注意兼顾制度的前瞻性,对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制度(第15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5条)、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12条)、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第77条)、电子招标制度(第5条)等做了原则规定,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市场进一步发育预留空间。
招标投标法解读

解 对于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除工程建设项 释 目以外其他必须实行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将主要在政府采购法和
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作出规定。
第四条
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文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条是关于对依法应当强制招标的项目,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律系列学习
主讲人 zhongguosixi
2019/9/8
CONTENTS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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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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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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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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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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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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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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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招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首次 提出
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 规定》中提出,“对一些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 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包括用 于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各种建筑 材料、设备的采购;项目所需的 电梯、空调、消防等设施、设备 的采购;工业建设项目的生产设 备的采购等。
第三条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原 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文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首次 立法
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 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 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安俐律师出台背景和意义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面对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
在各方面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条例》顺利完成了起草、征求意见、论证、审查修改以及送审等程序,于201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总结我国招投标实践、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招投标制度作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公共采购法律制度。
《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的范围内自由流动;有利于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招投标争议,提高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积极引导体制机制创新,破解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难题。
制定过程从2006年起,《条例》连续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2008年5月,党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制定《条例》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9年7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条例》是其中明确要求制定的三部重要立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性,保障招标投标参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通过发行招标文件,公开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要求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招标投标行为是指采购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在面向社会公众发布采购需求后,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通过报价、技术方案等形式,向招标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购买方案和价款。
第四条本法所称中标人是指在招标人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后,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投标行为应当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科学严谨的评审方法,确保中标人具有合法合规的资质和经验,达到政府采购的效益最大化和公共资源的最优分配。
第六条本法应当遵循公开、竞争、均衡、自愿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发布招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标段划分、投标要求和评审标准,交付招标人负责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查。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报纸、电子媒体和采购人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开辟布,同时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确保所有投标人能够平等参预。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后,如认为招标文件不合法、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疑问,可以进行质疑,招标人应当及时回应和解答,并予以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投标要求和规定,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未能递交投标文件的一律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质量要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不能有歧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其制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升招标投标水平,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做出详细的解读,以便泛博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和相关机构更好地掌握该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和合用规则。
二、重要概念及解释1. 招标投标:招标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布采购需求,从报名参加招标的供应商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活动;投标是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细化自身的性能、价格、服务、质量及其他方面的承诺,以期中标取得定单的活动。
2.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等。
3. 投标人:投标人是指对招标项目感兴趣,并已经对招标文件的条款和条件表示允许,参加招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中标人:中标人是指经过招标评审,最终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
5.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包括招标公告在内的所有文件,包括投标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和要求,以及招标项目的技术、商务、合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6.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组织,在招标项目中起着重要作用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进行评审,选择出最适合的中标人。
7.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时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金,旨在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性、诚信性、履约能力和投标人自己的投标合法性。
8.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签订后,由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金,旨在确保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义务。
9. 单一来源: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在面临紧急情况或者单一来源的情况下,可以不通过招标程序,直接与特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三、主要内容解析1. 招标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力招标人有权组织招标,选择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同时也有义务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1年12月20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12年2月1日实施。
《条例》对于《招标投标法》中部分尚待细化和明确的事项予以了规范,对指导今后一段时间招投标工作的开展以及特定类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实践及借鉴性意义。
一、关于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权限划分。
《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发改委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的主导地位,财政部门从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中退出。
二、关于国有控股项目公开招投标限制及例外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无需进行招标的几种特殊情形:(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2012.8.10《中建中汇法讯》相关内容仅为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分析解读,本所保留该些分析和解读意见的知识产权,请读者勿在诉讼案件或者非诉事务中使用,除非征得本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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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读书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读书笔记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公共资源配置和政府采购的重要法律,旨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就该法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
2. 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招标、投标、评标、合同和监督管理。
每章节都围绕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核心环节进行规范,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 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如公开、公平、竞争、诚信等,为后续的具体规定奠定了基础。
- 第二章至第四章着重规范了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变更和补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准备等内容,确保了采购活动的程序合法性和透明度。
- 第五章关于合同规定了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内容和程序,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和采购品质的保障。
- 最后一章监督管理,强调了监督的重要性,规定了监督的方式和主体,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从根本上保障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3. 个人观点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制定和实施深有感触。
该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有效地防范了和非法行为,保障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该法的实施也推动了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现代化,促进了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4.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作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法律,对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深入解读,相信读者对该法的内容和意义有了更清晰的了解,也能够更好地把握其中的核心要点和精神实质。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重要性,切实遵守和落实法律规定,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法律,对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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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所谓开标,就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如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即是开标之时(也是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
之所以这样要求,是为了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间间隔。
如有间隔,也许会给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如在指定开标时间之前泄露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即使供应商或承包商等到开标之前最后一刻才提交投标文件,也同样存在这种风险。
开标地点应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相一致,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因不知地点变更而不能按要求准时提交投标文件。
这也是为维护投标人的利益而作出的要求。
《开标》解析—开标时间和地点--------------------------------------------------------------------------------主持人与参加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既然是公开进行的,就应当有一定的相关人员参加,这样才能做到公开性,让投标人的投标为各投标人及有关方面所共知。
一般情况下,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开标也可由该代理机构主持。
主持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负责开标的全过程。
其他开标工作人员办理开标作业及制作纪录等事项。
邀请所有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开标,可以使投标人得以了解开标是否依法进行,有助于使他们相信招标人不会任意做出不适当的决定;同时,也可以使投标人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做到知已知此,大体衡量一下自己的中标的可能性,这对招标人的中标决定也将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此外,为了保证开标的公正性,一般还邀请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如招标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监察部门代表等。
有些招标项目,招标人还可以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开标》解析—主持人与参加人--------------------------------------------------------------------------------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
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是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
因此,为了保证评标公正性,防止招标人左右评标结果,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而应组成一个由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评标委员会除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必要的代表外,还应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
非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同时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条规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专家成员中,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报价等经济部分进行评审;而法律专家则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商务和法律事务进行评审。
考虑到上述几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代表,因此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应为5人以上。
之所以规定5人以上单数,主要是为了避免评委在投票决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时,出现相反意见票数相等的情况。
《开标》解析—评标委员会--------------------------------------------------------------------------------开标的基本过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首先应该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人委托公主机构的,可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一般情况下,投标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加具签字并装入密封信袋内提交的。
所以,无论是邮寄还是直接送到开标地点,所有的投标文件都应该是密封的。
这是为了防止投标文件在未密封状况下失密,从而导致相互串标,更改投标报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只有密封的投标,才被认为是形式上合格的投标(即是否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暂且不论),才能被当众拆封,并公布有关的报价内容。
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密封,或发现曾被拆开过的痕迹,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应不予宣读。
为了保证投标人及其他参加人了解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增加开标程序的透明度,所有投标文件(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被确定无误后,应将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向在场者公开宣布。
考虑到同样的目的,还需将开标的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开标记录一般应记载下列事项,由主持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1)案号;(2)招标项目的名称及数量摘要;(3)投标人的名称;(4)投标报价;(5)开标日期;(6)其他必要的事项。
《开标》解析—开标的基本过程--------------------------------------------------------------------------------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
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是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
因此,为了保证评标公正性,防止招标人左右评标结果,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而应组成一个由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评标委员会除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必要的代表外,还应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
非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同时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条规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专家成员中,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报价等经济部分进行评审;而法律专家则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商务和法律事务进行评审。
考虑到上述几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代表,因此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应为5人以上。
之所以规定5人以上单数,主要是为了避免评委在投票决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时,出现相反意见票数相等的情况。
《开标》解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的澄清《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即不得被补充、修改,这是一条基本规则。
但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
对于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允许投标人补正。
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的形式。
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然而,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仅仅是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和补正,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如,投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规定的是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解释为另一条件,等等。
(2)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
所谓改变实质性内容,是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参数)、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
这种实质性内容的改变,目的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
例如,在挖掘机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发动机冷却方式为水冷,某一投标人用风冷发动机投标,但在澄清时,该投标人坚持说是水冷发动机。
如果需要澄清的投标文件较多,则可以召开澄清会,在澄清会上由评标委员会分别单独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做出正式书面答复。
《开标》解析——对投标文件进行的澄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简单地讲,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评标的原则问题。
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列明了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目的就是让各潜在投标人知道这些标准和方法,以便考虑如何进行投标,最终获得成功。
那么,这些事先列明的标准和方法在评标时能否真正得到采用,是衡量评标是否公正、公平的标尺。
为了保证评标的这种公正和公平性,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列明的任何标准和方法,也不得改变招标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这一点,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
评标的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标准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又称“非价格标准”),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确定中选的投标。
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和定量化,并按货币额表示,或规定相对的权重(即“系数”或“得分”)。
通常来说,在货物评标时,非价格标准主要有运费和保险费、付款计划、交货期、运营成本、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零配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