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公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为了加强xxxxxxx公务用车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一)在本地或短途因公用车;(二)接送本行来宾;(三)其它紧急和特殊用车。
二、车辆管理(一)本行现有车辆,均为公务用车,综合办公室可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派业务用车,在部门间进行调剂使用。
各部门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以保证本行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本行公务用车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进行车辆的日常审验、维修、事故处理及相关日常性工作.(四)公务用车修理费实行实报实销制。
(五)公务用车油料实行实报实销制.(六)公务用车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使用人员发现故障时,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进行车辆检修,不得带病出车。
(七)没有公务用车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按业务的轻重、缓急,合理调配使用车辆。
(八)本行公务用车,非工作时间发生的车辆被盗、损坏、肇事均由驾驶人员承担保险公司理赔以外的损失。
(九)公务用车外借必须上报综合办公室登记,经分行领导同意方可外借,否则按总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若发生事故,按本车辆管理办法中“驾驶员违章、肇事的处罚规定”执行。
(十)车辆闲置时,白天可停在营业部停车处,以方便随时出车;下班后,车辆应停在天章大厦地下停车场我分行车位处,任何人不得因私事动用车辆,否则,车辆管理员及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十)各部门公务用车出现的违章行为,由各部门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三、驾驶员(指全行所有驾驶车辆的人)的管理(一)驾驶员应遵守本行的各项规定.(二)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
(三)本行的部室负责人不得亲自驾驶车辆跑长途(一百公里以上)。
确有必要的,须报分行领导批准.(四)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快向交警部门、分行领导、办公室报告,做好善后工作.(五)驾驶员不得搭载与本次出车业务无关的人,如出事故,后果自负。
(六)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有事用车的,须报分行领导批准签字,办公室做好登记,否则视为公车私用,按《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若发生事故,按本车辆管理办法中“驾驶员违章、肇事的处罚规定”执行.(七)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交于他人驾驶,否则按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若发生事故,按本车辆管理办法中“驾驶员违章、肇事的处罚规定”执行。
《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细则(试行)xx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十项规定,坚决整治“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含垂管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和村(居、社区)干部。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方式第四条责任追究方式:(一)组织处理:责令个人承担费用、责令退赔、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辞退或解聘等;(二)党纪政纪处分;(三)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追究情形第五条有下列违反工作纪律和会议纪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及党政纪处分。
(一)违反机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上班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的;(二)违反会议纪律,无故迟到、早退、缺会、未经批准请人代会、擅离会场,在会场内高声喧哗、玩手机、睡觉、聊天的;(三)工作时间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看电影、看电视剧、玩游戏,或者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个人承担有关费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解聘、辞退处理及党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购物卡、网购卡、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二)公款赠送礼金、礼品、购物卡、网购卡、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三)违规滥办酒宴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四)违反规定公款订购挂历、明信片、报刊杂志和音像制品、烟花爆竹和杀年猪、吃年饭的。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提高单位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原则和目标1. 原则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规范性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公正性原则:公务用车应该按需使用,不得私自占用或滥用。
(3)安全性原则:确保公务用车保持良好的状态和安全性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4)经济性原则:合理控制用车费用,减少资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
2. 目标(1)提高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水平,规范用车行为,确保用车合理、合法、安全。
(2)减少用车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单位财务负担。
(3)使单位工作更加高效,服务质量更加优良,提高单位形象和公信力。
三、管理措施1. 公务用车配备(1)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实际经济状况,合理配置公务用车数量和品牌型号。
(2)公务用车的采购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采购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2. 用车申请和审批(1)单位对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工作需要进行申请和审批。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用车事由、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批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通知。
3. 用车管理(1)公务用车应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状态良好,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
(2)公务用车的加油应提供有效凭证,避免加油记录不清晰或有非用车人员的加油记录。
(3)用车期间,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严禁酒后驾车等违规行为。
(4)单位应建立用车档案,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维修保养记录等,以备查阅。
4. 用车监督和考核(1)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单位应建立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考核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或奖励。
(3)对公务用车的基本情况、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等进行年度汇总和报告。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加强资源节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机关公务用车是指机关作为公务活动需要,为工作人员服务的专用汽车、摩托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第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节约、便民原则,确保公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第五条机关应该根据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公务用车数量,并按照相关规定购置或租赁。
第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使用、维修和报废等,应当保持良好的登记、管理和维护制度。
(这里省略若干章节)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机关公务用车造成挤占、浪费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失职、渎职,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于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公车配件、燃油等其他特殊待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附件:
1.机关公务用车登记表格范本
2.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记录表格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X年颁布的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权益和职责。
2.公平、公正、节约、便民原则:公共行政管理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对公务用车管理应公平、公正,节约资源,便利使用者。
3.经济责任: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024年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科学高效地运用公务车辆资源,遵守财务纪律,提高公务人员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车辆管理责任第二条公务车辆的管理责任由所在机关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为落实公务车辆的使用责任,各机关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部门负责人需组建专门的车辆管理小组,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调度、维修保养、加油加气等。
第五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公务车辆的配备情况,车辆购置、出售和调配工作,并定期进行车辆资产清查。
第三章车辆使用原则第六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遵循公务需要、权限合理和节约用车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符合机关工作的需要,不能用于私人用途,严禁利用公务车辆参与营利性活动。
第八条公务车辆的使用权限应根据职务等级进行明确划分,不同权限的权限等级和使用范围应按需使用。
第九条公务车辆的使用时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避免浪费和耗损。
第十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坚持节约用车原则,提倡合理、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杜绝浪费和滥用。
第四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调度应通过电子调度系统进行,确保调度过程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加油加气应到指定的加油站或加气站进行,确保质量可靠、数量准确。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保险应及时办理,确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或损失时能得到赔偿。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的年检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确保车辆在合法有效的年检标志。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细则应制定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一车一档管理、公车私用的惩罚措施、公车改革等。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设置专门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对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提高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公务而配备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
第五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运用和管理公务用车,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车辆的配备和调拨第六条机关根据公务需要和经费预算,合理配备公务用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拨。
第七条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公务用车的品牌、型号、配置和数量,并制定相应的配备标准。
第八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预算和管理要求,对机关公务用车进行调度和调拨。
第九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调拨应当明确用途、时间、地点和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机关公务用车的调拨应当进行备案,并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和保养第十一条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车安全规范。
第十二条机关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当依法行驶,文明驾驶,守法办事。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用车使用人员应当爱护车辆,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装、私自使用。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档案和台账,定期汇总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八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十九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和保险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和保障。
第二十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用车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用车人员的素质和驾驶技能。
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三篇)
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车管理使用,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公务用车的安全与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资产评估透明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机关公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级机关的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属于机关的,用于履行公务或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由机关提供且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出行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轿车、越野车、客车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预算执行到位、资金使用透明。
第五条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机构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购置第六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遵循节约为本、实用为本的原则。
第七条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应当以质优、价廉为原则,严禁任性、奢侈。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当依法纳入机关预算,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购置。
第九条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应当进行采购招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选择节能、环保的车辆。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符合机关公务需要,服务于机关工作,不得超出公务需要范围。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保护公共道路设施。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公务用车的使用时间和里程限制,严禁滥用或私自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及时保养、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注意节约能源,合理使用燃料,减少污染排放。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并及时上报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应当遵守机关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私自转借、出售、非法改装或私自加装设备。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按规定购买车险,并及时缴纳车船税。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及相关车辆证件和钥匙,确保不丢失。
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项目部【20**】006号签发人:关于印发《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公司和项目部办公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部领导的指示,结合本项目现有情况,特制订《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希望你们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二0**年四月一十六日主题词:关于印发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通知抄送:项目部领导、所属各部室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茅台王子酒技改工程项目部20**年4月16日印发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为了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办公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控制成本,提升司机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项目部办公用车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公车辆派出管理1、项目部所有车辆均由设备物资部统一管理,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项目部所有部门办公用车或出差须到设物部开具派车单,驾驶员必须按派车单上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不得在派车部门或项目领导不知道的情况下随意改变行车路线,驾驶员应服务领导,听从指挥。
2、对于在同一时间去同一个方向的人员,派车要求尽量共用,一起出车,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没有项目部领导和设备物资部同意的情况下,车辆不得随意出门,如果没有请假,驾驶员私自开车外出者,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自行交出钥匙,停止开车资格,第三次罚款1000元,驾驶员待岗或清退。
如果私自出门造成车辆被盗、损坏,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3、各单位用车要提前打招呼,一般在早晨7点、下午2点到设备物资部找派车人要车,设物部统一安排,集中用车,同去一个地方的共用一台车,办完事后一起回项目部。
如有急事的或上级领导检查工地的,由设物部随时派车,急事急用,特事特办,保证工作需要。
4、派车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不假公济私,派车要掌握轻重缓急,为项目部施工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第二条、办公车辆出车规定1、司机应按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司机有权拒绝出车,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方可出车,返回后应及时补办派车单。
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日常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执纪不严,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履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贯彻中央(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等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二)对党委、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以及上级的批示、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三)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任务不落实的;(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则进行决策,或决策咨询机制不健全,没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职责范围内承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首接(问)责任制不落实,对公开、公告、公示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未一次性告知,致使承办事项无法落实或群众来回折腾的;(六)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事项,该牵头的不牵头、该担责的不担责、该配合的不配合,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影响工作进程的;(七)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征地拆迁、土地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医疗等重大问题,信息不透明、解决不及时或处置不公正、不公平的;(八)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渠道诉求反映的事项,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认真办理,未及时处理答复的;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协调的群众诉求事项办理不力,逾期办结或被退回重新查处的;发生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和有重大影响的恶性个访,有关单位领导未按规定要求不到现场处理的;(九)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或对所属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严重不正之风、失职行为、工作效能等问题失察失管,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或应予问责而不作出问责决定的;(十一)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中,应管办分离而不管办分离,或者无正当理由,应进而不进交易中心的;(十二)瞒报、迟报、漏报、谎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第七条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实施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的;(二)无法定依据或未按法定种类、标准、程序、幅度、范围、权限、时限实施或变更行政许可(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为的;(三)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四)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学会和协会,强制企业接受检测、咨询等服务,向企业推销商品、索取赞助、报销费用的;(五)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或者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资金或者政府代管资金的;(七)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伪造账目凭证、报表,乱挤成本、费用,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八)在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审批、招投标、土地(房屋)征收、物资采购等工作中,插手干预,故意设卡,推诿拖延的;(九)干预、限制、阻碍党政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致使诉求人反映的问题办理不公,或阻塞群众诉求渠道,扣压、销毁群众诉求举报材料,打击报复、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十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以及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执法检查行为的;第八条行为失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或利用工作之便、职务影响吃、拿、卡、要的;(二)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串岗脱岗,擅离职守的;(四)保密工作不落实致使出现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丢失,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行政相对人隐私,或者擅自宣布、泄露涉及秘密的会议内容、文件资料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五)在公众场合或大众媒体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言论,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理取闹,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的;(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选人用人失察的;(七)违规利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或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八)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按规定审批、结算、列支接待费用,或不按时公示公开和上报公务接待情况的;(九)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公车私用、私驾、违规停放,或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使用公车、发放车贴和使用公共交通经费的;(十)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或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十一)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第九条其他履职不力、滥用职权、行为失范导致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庸、懒、散、奢行为的,应当问责。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管理及更新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核定编制,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公务用车在满编情况下,一般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接受的,按照职能分工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先行接受车辆,保障工作需要,待单位老旧车辆报废后,及时纳入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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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目的与原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纪委、省纪委对于公务用车改革的精神,针对公务用车改革过程中可能浮现新的事情,坚定制止各种别正之风和破坏公务用车改革制度的现象,维护公务用车的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全市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党政群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参照根据公务员治理的单位及所属人员。
第三条制定本细则的基本原则是:
(一)严格要求,支持爱护改革创新;
(二)突出重点,强化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用车改革纪律;
(三)平等公正,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恰当量纪;
(五)教肓与惩戒相结合,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基础,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为手段,严明纪律,维护车改制度顺利推行。
第二章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及追究方法
第四条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凡浮现下列事情的,均属违反公务用车纪律的行为:
(一)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治理相对人借用车辆供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利用职权将私家车的开支费用拿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
(三)利用职权向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单位索要个人好处的;
(四)虚增车辆维修经费开支,弄虚作假到公家报销经费的;
(五)将公车油料转倒给非本单位车辆使用的;
(六)在公务用车改革中,将单位车辆隐瞒、出售、转让给下属单位或他人的;
(七)在公务活动中,因节约交通费用而浮现(三次以上)早退、迟到、缺席等现象的;
(八)将公车用于非执勤非接待的人员进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九)非公务执勤需要,将公车开至宾馆、酒楼、歌舞厅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将公车用于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或其他非执行公务人员乘坐的(除发生人员伤病、自然灾难紧急救助事情除外);
(十一)将公车用于个人办私事或帮助他人办私事的;
(十二)没有办理出车派遣登记手续,擅自动用公用车辆的;
(十三)非因执勤需要,将公车停放于单位固定停车场以外地点(需维修保养将车停放于维修场的除外)的;
(十四)将公车用于接送个人日常上、下班的;
(十五)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已实行车改的单位和个人,凡发觉上述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行为的,发觉1次的,进行诫勉谈话,扣发一具月的个人交通补贴;发觉2次,通报批判,扣发2个月个人交通补贴;发觉3次,除扣发全年个人交通补贴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个人及单位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第三章执行
第六条凡负责驾驶、治理车辆的司机和司机因休(事、病)假别在岗位时单位指定的暂时司机,是单位留用执法执勤车治理使用的要紧负责人。
因违反公务改革用车规定需要追究责任,扣发交通补贴时,按下列规定扣发:1、司机或暂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是受其单位领导安排的,在其应扣发的交通补贴中,司机本人与有关领导各负责一半。
2、司机和暂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需要扣发交通补贴,别属其单位领导安排的,一律由司机或暂
时司机承担。
第七条因违纪而扣发交通补贴的业务承办工作由市纪委党廉室与财政局负责,党廉室负责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呈报纪委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扣发决定,由财政局在违规者所在单位的交通补贴经费中扣发。
第八条为有效防止“补贴照领,公车照坐”的现象发生,实行奖励举报方法。
凡举报查实,实施扣发交通补贴的,将扣发的交通补贴全额奖励给举报人(举报奖励实施方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方法由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