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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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2009年试题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2009年试题

29.《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金属结 构工程属于( A。单项工程 B.单位工程 C。分部工程 D.分项工程
30. 某工程水泥定额消耗量是103t,定额损耗率 为3%,则水泥净用量为( )。 A.97.95 B.98.87 C 99.91 D 100
31.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的有 关规定,现场施工机械的停滞费可按机械台班单价的 ( )计算。 A.30% B.40% C. 50% D.60%
35.定额工时技术测定中,定额时间不包括是( )。 A 停工时间 B 有效工作时间 C 休息时间 D 不可避免中断时间
36.某工程现场采用出料容量500l的混凝土搅拌机,每 一次循环中,装料、搅拌、卸料、中断需要的时间分别为1、 3、1、1分钟,机械正常功能利用系数为0.8,则该机械台 班产量为( )m3/台班。 A. 270 . B. 43,2 C. 32 D. 36
54.工程竣工后,(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 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A.建设单位 B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C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 D。相关利益主体
55.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 )。 A。法定代表人 B.委托代理人 C 法人 D 承发包双方
56.我国现行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构成中,下列费用中 不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 )。 A 生产准备费 B 研究试验费 C 联合试运转费 D 建设期贷款利息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2009年试题
模拟试题二


一、单选题:(共70题。每题1分) (每题只有—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答对得1分,错答、多答 或不答不得分) 1。( )是指控制工程自身建造成本、工期成本、质量成 本、安全与环境成本,实现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安全与 环境的集成管理。 A。全方位造价管理 B.全寿命期造价管理 C。全要素造价管理 D。全过程造价管理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州、市建设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有关协会: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确保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由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对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省造价协会应按照行业自律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重点是:1.尽快组织制定包括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在内的有关行业自律方面的制度和办法。

2.制定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平台,采集并记录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工程造价计价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信息,经我厅相关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开。

各州市、各部门的有关机构要积极配合省造价协会,做好本行政区本系统工程造价行业的管理工作。

我厅标准定额处将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云南省建设厅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12页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12页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 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 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省范围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或者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从外省、行业系统转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州、市和省级各行业系统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州市或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辖区内或行业系统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第五条造价员资格实行考试认定的制度。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考,每年9 月举行一次。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根据造价员资格专业类别设置专业科目,由考生根据专业方向选择报考专业。

考试成绩两年滚动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报考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即认定为考试合格;增项考试人员及转入考试人员应一次通过规定科目的考试方认定为考试合格。

第七条凡年龄在16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以考试当年9月30 日为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考造价员资格考试:(一)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http://bw001相关专业指按教育部专业设置规定设置的土建类所有专业,以及管理类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和物业管理专业;(二)相关专业本、专科三年级以上在读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在读;(三)其他专业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1 年,且至少完整参加一期由省造价协会组织的造价员考前培训结业;(四)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增项考试;(五)持外省、行业系统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转入考试。

云南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云南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云南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工程造价相关知识与计价内容一:工程造价管理概论与相关法规一、工程造价管理概论1.掌握工程造价管理的含义2.了解全面造价管理的定义及内容3.了解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建立、改革,管理的目标、任务、基本内容,以及组织形式4.了解国外工程造价管理的特点5.熟悉造价工程师资格制度氐熟悉造价员管理制度6.熟悉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二、法的基础理论1.了解法的概念、特征、渊源、效力及体系2.熟悉建设法律法规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及体系3.熟悉建设法律法规的实施4.了解建设法律关系5.熟悉法律责任和制裁三、民法相关知识1.熟悉代理概念、特征、种类,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等2.了解诉讼时效概念、期间以及中止、中断、延长等四、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了解制定建筑法的目的意义;2.熟悉建筑许可、工程承发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合同法与相关合同示范文本1.熟悉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2.熟悉合同法的概念、原则3.掌握合同的形式、订立、内容、权力与义务、格式条款、过失责任等4.掌握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5.掌握合同的履行(概念、原则、规则、抗辩权以及第三人代为履行)6.掌握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概念、种类〉,合同的终止(履行完毕、合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等)7.了解违约责任(概念、特征、归责原则、行为表现、免责、承担方式)8.熟悉合同争议的解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9.了解建设工程所涉及主要合同类型的法律规定(概念、特征、种类、当事人权力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10.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11.了解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及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有关内容12.了解《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有关内容13.了解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有关内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了解立法的宗旨、目的2.熟悉招标工程范围的规定3.熟悉招、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法律规定(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熟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熟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3.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4.了解违反条例的法则规定(五)《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1.掌握建设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概念2.熟悉《条例》的适用范围相关规定3.了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主体相关规定4.了解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相关规定5.熟悉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建设工程合同价、工程结算价的确定相关规定6.熟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相关规定(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了解《价格法》《审计法》及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2.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3.了解《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亊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1.了解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的宗旨、目的;2.熟悉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原则及管理办法;3.掌握资质等级与标准的规定;4.掌握各类等级可承担的工程范围规定。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日期】2006.06.05•【文号】中价协[2006]013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6]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00六年六月五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doc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doc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号:云建价协(2008)4号发布日期:2008-4-15执行日期:2008-5-1生效日期:1900-1-1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6]13号)以及《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号)等有关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见附件)。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八年四月十五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从外省、专业系统转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概论 习题

工程造价管理概论 习题
工程造价管理概论
多练习
习 题 集2



(一)单项选择题 1、工程造价是指( ) A. 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 定资产的投资费用 B. 工程价格 C. A、B 都不正确 D. 从不同角度理解A、B项均正确
答案: D





2、工程造价两种含义的主要区别是( ) A.第一种含义属于价格管理范畴;第二种含义 属于投资管理的范畴 B.第一种含义对于承包商追求较高的工程造价; 第二种含义对于投资者追求投资决策的正确性 C.第一种含义是作为市场供给主体,出售商品 和劳务的价格总和,第二种含义是“购买”项 目付出的价格 D.第一种含义是工程投资的费用;第二种含义 通常认定为工程承发包价格 答案 : D


7、以下( )不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A、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B、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C、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D、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 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答案 :D



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 活动,( )。 A、要受行政区域限制 B、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C、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开展工作 D、甲级不限制行政区域,乙级限制行政区域

答案:A



8、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B、造价工程师可以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 位注册 C、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依法进行工程经济纠 纷的鉴定 D、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的权利 答案:B
9、下列不属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 A、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B、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C、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D、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和思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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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取得第三章从业登记第四章从业管理第五章资格证章管理第六章自律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工作,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在我省的从业行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云南行政辖区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相关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管理对象界定】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依据本细则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取得从业印章,以造价员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在外省从业登记的建设工程造价员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从业管理和自律规定,接受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监督,行业依规管理,单位规范从业,个人遵规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体制】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接受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的业务指导,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规范管理工作。

各州、市和各专业系统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省造价协会的统筹安排,负责对其辖区内或系统内造价员进行具体管理。

造价员从业登记单位遵照本细则及建设工程造价员各级管理机构的要求,负责造价员在职从业期间的从业行为规范管理。

第六条【分类管理方式】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人员的管理按照不同情况分类进行相应针对管理。

持有资格证的人员按照是否登记从业分为从业人员和持证非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按照其登记从业单位是否具有建设工程专业资质,分为、、三类。

类登记从业单位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专业资质;类登记从业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除工程造价咨询外的建设工程专业或专项资质;类登记从业单位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专业或专项资质。

第二章资格取得第七条【取得方式】造价员资格实行考试认定的制度。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形式:闭卷科目统一采用计算机网络考试,开卷科目由传统考试方式逐步过渡到计算机网络考试。

闭卷科目考试均成绩合格,才能报考开卷科目。

考试成绩本年度有效,成绩不滚动,不设补考。

第八条【资格类别】造价员资格考试根据造价员资格专业类别设置专业科目,由考生根据专业方向选择报考专业。

第九条【报考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参加考试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考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在读;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读学生,无考试作弊违纪记录,且获所在学校书面推荐;(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一年,无工程造价相关工作重大过失行为,且获工作单位书面推荐。

第十条【报考要求】报名参加造价员考试的人员,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承诺遵守考试规则,诚信参加考试;通过核查符合本细则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应服从考试组织,遵守考试规则,维护考场秩序,诚信参加考试。

对于经查实存在考试作弊和严重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人员,取消当年度考试资格,并视情节可附加连续一至三个考试年度不得报考的限制。

第十一条【增项考试规定】已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若需增加其他专业从业资格,可以申请免试基础类科目,但须参加增项专业工程相应科目考试。

第十二条【报考流程】申请参加考试人员需携下列资料到省造价协会报名:(一)《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本人学历证书(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本人近期免冠半寸照片一张;(五)本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增项考试人员适用):(六)在读学生报考推荐表或非对口专业学历人员报考推荐表。

第十三条【考试大纲及教材】省造价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及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基本要求,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云南省考试纲要》,推荐或组织编写各科目考试培训参考教材。

第十四条【考试培训】造价员资格考试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考试合格】凡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可以申请办理与报考专业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增项专业签注。

报名时属在读学生的成绩合格者,凭与报名推荐表相应学校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

申请增项资格的成绩合格者,持已有资格证申请办理“增项”签注。

第十六条【办证流程——申请】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和增项签注,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造价员管理系统”,按提示信息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初始密码;(二)在网上按照“造价员管理系统”的提示填报和核对数据,提交申请并打印“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三)携带书面审批表一式两份、准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以在校身份报考人员)、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报考增项人员)、成绩单(网上直接打印)、其他证件(复印件)及半寸免冠照片张,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系统造价员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提交的证件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携带原件供核查。

每年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后停止接件,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办理资格证书的,可以在此后连续三个年度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办证流程——审核】各有关机构按以下程序受理资格证书办理申请:(一)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对申报人的网上申报资料与书面提交材料进行核对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其“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相应栏签章确认,填写(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二)初审机构在接件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登记汇总初审通过的申报人资料进行网络上报,并汇总《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每位初审通过人员一份)统一上报省造价协会;(三)省造价协会在初审部门交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于符合取证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资格证书,交初审部门发放。

第十八条【办证流程——核查】资格证书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资格证书:(一)造价员资格考试不合格;(二)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三)资格考试合格后,四年内未申请或未获批准办理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办证流程——同步从业】办理资格证书时未同步申请从业登记,或是不满足从业登记要求,其资格证书上签注:“暂缓从业”,暂缓从业人员符合从业登记相关要求后,可依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从业登记。

第二十条【专业类别及从业范围】造价员资格分土建专业和安装专业,可分别从事以下工程造价活动:(一)土建专业:各类建设项目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房屋修缮、土石方、构筑物等单位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工作;(二)安装专业:各类建设项目管道、电气、设备及工业金属结构安装等单位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工作。

省造价协会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调整造价员从业资格专业、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三章从业登记第二十一条【制度原则】具有造价员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符合从业登记条件的申请从业人员,核发从业印章。

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从业登记工作,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协助省造价协会做好从业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登记条件】申请从业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书,且专业类别与申请从业一致;(二)仅与从业单位就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或工作人事关系;(三)无本细则限制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限制登记情形】申请从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待其消除后再行申请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所持资格证书未按本细则规定通过验证;(三)已经以其他从业单位信息登记从业,或已经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注册执业,且在有效期内;(四)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因其违规或不当行为受中止登记限制,期限未届满;(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因其违规或不当行为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六)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登记流程——同步登记】资格证书申请人办理资格证书时符合本细则第三章相关要求的,可依本细则规定同步申请办理从业登记;与资格证同步申请办理从业登记时,除提交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从业登记申请表;(二)与从业单位签订并经鉴证的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作关系证明;第二十五条【登记流程——分步登记】因故暂缓从业的人员,符合从业登记相关要求可办理申请从业登记。

办理从业登记时,还应提交本细则前条规定的资料。

暂缓从业人员在每年度资格证书办理期间内提出申请的,按同步登记流程办理。

暂缓从业人员在每年度资格证书办理期间外提出申请的,经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初审后,本人携初审材料自行到省造价协会复核及领取从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首次登记】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提供符合本细则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如本人工作单位与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不同地区或部门,应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完资格变更手续后,再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第二十七条【登记展期】从业登记的有效期为申请人与从业单位的劳动人事合同所载劳动关系期限和资格证书所载明验证时限二者中较近的期限。

有效期到期前的天,如需继续从业,应申请办理从业登记展期。

因劳动关系到期而申请展期的,应提交新的经鉴证的劳动合同和相关证明;因资格证书验证期限到期而申请展期,可与验证申报同步进行,展期后的有效期仍不超过按本条前款确定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增项从业】已经通过登记从业的造价员,取得增项专业资格,办理资格证增项签注,换取从业印章后,即可以造价员名义从事增项专业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九条【变更登记】已完成从业登记的造价员,其从业单位、联系方式及号码等从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日内通过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造价员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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