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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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高等教育权:一种宪法平等权

受高等教育权:一种宪法平等权
教 育 考试 21年 O 第3 2 期
受高等教育权: 一种宪法平等权
刘 练 军

要: 如今受高等教育权属于一项基本人权 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及诸多有关人
权的国际公约所认可并保障。 受高等教育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不言而喻。 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相对不
足导致受高等教育权-其说是一种社会权 , 9 毋宁将其视为一项平等权。受高等教育权能否获得平
等保 护对 于此权 之 实然享 有 至关重要 。 关键 词 : 受高等教 育权 ; 法权利 ; 等保护 宪 平
20 0 9年 4月 1 3日《 国家人 权 行 动计 划 (09 20 -
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
属于一项基本人权已为
21 00年)一发表即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 , 》 被公 认是我 国人权发展史上又一个里程碑 , 其意义之大 足以和五年前“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载人宪法相提 并论 。《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0 9 2 1 年 )“ 20 - 00 》 受教
我 国亦不甘落后。 自 10 年立宪之路肇始起 , 98 受教 育权就曾数度入宪 。 93 11 年的《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应依禀赋与倾向而不 以社会经济地位或宗教信仰为 准则” “ 、教育应顾及受教育权利人之意志”“ 、国民教
古老 悠长 。只不 过人 类社 会实 际前 进 的脚 步常 常 比
思想 观 念 的进化 要 慢几 拍 甚 至 滞后 很 多 , 由认 识 上
由社会……”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 , 高等教育应根据 成绩 , 一切适当方法 , 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 特别要逐
渐 做到免 费 ” 。再如 18 制定 的 L 99年 童权 利公 约》 要求缔 约 国 “ 以一切 适 当方式 根据 能力使 所有人均 有受高 等教 育 的机会 ”该 条第 一款第 三项 ) ( 。此外 , 各 洲 、各地 区之 间签订 的公 约亦 有受 教育权 方面 的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一、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这个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的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

所谓受教育权,按照现代比较成熟的观点,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包括公民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①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被我国载入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20世纪以来,人权观念的重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警察国”消极保护之自由权转移到“福利国”积极服务之社会权。

②受教育权的价值也开始得到了凸显。

对于个人,只有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才能够有效提高自己的素质,发展自己的能力,在社会中取得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料,进一步促进自我价值的实现。

对于社会而言,公民只有能够接受教育,才能较快地实现公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更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推进民主政治的运行,实现在社会之中个人的幸福。

欲令一切人民享有发展其个性的机会,自不能不承认一切人民,须受最小限度的教育。

③所以,已经视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它对义务承担者国家的要求己经不只是消极不干预受教育权的行使,而是进一步要求国家通过积极主动的社会措施,给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这叫做公民积极的基本权利,也称受益权。

由于受教育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写进了宪法之中,虽然英、美等国没有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归于宪法中(英国本身也并没有成文宪法),但在这些国家中,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借助平等权,通过对公民的平等保护等司法途径得到实现。

④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说明作为基本公民权利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紧密的联系,平等理念也成为了受教育权基本内涵的核心之一。

二、受教育权之平等现在公民人权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自消极方面而言,便是自由;就积极方面而言,便是平等。

⑤“平等”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文本身就含有正义之意,因此可以看出平等的思想本身就是一种在追求理想的民主社会中所形成了核心价值观。

论受教育权的性质

论受教育权的性质

论受教育权的性质作者:张浩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2期【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受教育权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在当前的背景下确越来越受到关注。

通过对受教育权性质几种学说的研究,明晰了受教育权的特点,为更好的保护受教育权提供了理论支撑。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基本权利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2 -0264-01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国家通过各种具体措施予以保障的,在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接受各种技能训练的基本权利。

一、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对于一个民族而言,教育一个民族就是使这个民族文明化。

如果一个国家或民族不注意发展教育,那么这个国家迟早要走向衰败。

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被写入宪法,最早便是1919年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受国民小学教育为国民普通义务。

就学期限,至少八学年,次为完成学校至满足18岁为止,国民小学及完成学校之授课及教育用品,完全免费。

受教育权在二战后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在世界各国宪法中得到了充分肯定。

我国的教育法学起步较晚,初步形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对受教育权的研究相对薄弱。

关于受教育权的专著主要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受教育权主体范式论》以及一些受教育权方面的论文。

二、受教育权性质的几种主要观点从宪法学基本权利出发来研究受教育权的性质,有很多不同的观点。

受教育权在权利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其性质是什么,法学界也未达成共识。

(一)过渡权利说日本学者永井宪一在《教育法学的展开与课题》一书中认为,受教育权也属于基本权的一种,作为基本人权,它是与劳动群众的劳动权或者是生存权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法理学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案例分析.一名 16 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

围绕他能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

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

反对者则认为其继承与法律的目的不符。

最终法院以“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这一原则剥夺了男孩的继承权。

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关系的原理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论。

答:( l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2)法律规则是法律对于某一种行为规定的行为规范。

而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就两者的关系来看。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

法律规则不能违反法律原则。

否则就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和价值。

( 3 )按照法律规则.男孩是合法继承人。

应当继承财产。

但从法林原则角度看.由于财产继承的出现是男孩的不当乃至犯罪行为所致,如允许男孩继承遗产。

无疑是对其犯罪行为的肯定甚至鼓励.是对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价值的违背。

因此。

按照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的原则。

应当判.后屋人将西塞罗排挤出统治的圈子。

并开列了一份不受法律保护的名单(当然包括西塞罗),西塞罗遂遭追杀,头颅、双手被割下,钉在罗马城市广场的讲坛上。

安东尼接着宣布:西塞罗一死,就可以废除宣布不受法律保护这一法令了。

因为他相信,这位昔日的执政官,仅凭其雄辩的口才。

就可在他面前筑起许多不可途越的障碍.请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分析说明安东尼等人的做法。

答:安东尼等人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一般性”的要求。

破坏了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其所颁布的所谓“不受法律保护的法令"不应具备法律效力。

理由是:法律的概括性要求法体不针对其体的人或事.可以反复被适用。

当时的执政者出于统治的需要,根本不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只是把法律希成为任意迫.与法治观念不相容。

年底,某医科大学因考虑到吸烟是世界公认的三大不良公害之一,因而作出决定,从 1996 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

在 1996 年初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届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上。

大会也发出了在全国医学院校开展禁烟活动的倡议,倡议从 l996 年起医学院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力与权利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力与权利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与权利教育法学专题:教育中的权⼒与权利⼀、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概念?教育权利(简称教育权)是教育法律主体之⼀的权利⼈为满⾜⾃⼰的利益⽽根据⾃⼰的意志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具体⽽⾔,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的意愿对施教对象(基于⾃愿或者被强迫)进⾏教育、指导的⼀种权利。

受教育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接受教育的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它是之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要求他⼈为其受教育权⽽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教育中的权⼒主体有哪些?其权⼒边界如何划分?根据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将教育中的权⼒⼈(包括组织)归结为三⼤类:⼀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机构的教育权利(权⼒⼈);⼆是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三是代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监护⼈。

相对应的,权⼒主体可划分为三类:即由政府代表国家⾏使的教育权利,即国家教育权;由社会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使的,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即社会教育权;由家庭成员形式的,代表家庭利益或家族利益的教育权利,即家庭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以下机构来代为实⾏国家教育权是:第⼀,国家教育⾏政机构,主要负责教育⾏政事务(1)制定教育⽅针、政策,包括国家教育的基本⽅针、教育的总体⽬标及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标和⼈才培养⽬标的制定、实施等;(2)拥有教育管理权,包括教育⼈事管理权、教育经费管理权、招⽣⼯作的组织与管理权、学籍管理权等;(3)拥有教育指导权,包括对学校⼯作的评估与指导、教材的审定及教学计划的指导等。

第⼆,公⽴学校,组织办学权,按照章程⾃主管理学校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招收学⽣或其他受教育者权、管理使⽤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权等;拥有管理权,对受教育者进⾏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论公民的受教育权

论公民的受教育权
识 经 济 时 代 , 学 技 术 是 重 要 的 生 产 力 . 育 是 促 进 社 会 发 展 和 文 明 进 步 的 重 要 因素 。公 科 教
民 的 思 想 道 德 和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知 识 与 技 能 , 须 通 过 教 育 和 学 习 来 养 成 。 受 教 育 程 度 必 是影 响 个 人 生 存 境 况 的 重 要 因 素 因 此 , 教 育 权 虽然 不 直 接 包 含 财 产 内 容 , 是 一 项 重 受 却 要 的 基 本 人 权 在 世 界 上 . 教 育 权 利 受 到 普 遍 的 重 视 . 际 社 会 制 定 的 《 界 人 权 公 受 国 世 约》 《 济 ,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公 约 》 《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权 利 公 约 》 ( k 权 利 公 、经 社 、消 和 J童 约 》 国际 公 约 和 人 权 文 件 , 公 民的 受 教 育 权利 做 了 明确 规 定 许 多 国家 通 过 宪法 或 专 等 对
的 缺 陷等 问 题 , 保 公 民 受 教 育 权 的切 实 实现 。 确
[ 键 词 ] 公 民 ; 育 ; 利 关 教 权 [ 图 分 类 号 ] F6 中 D 3 [ 献标 识码】 文 A 【 文章 编 号 ] 07 0 4 ( 0 2 O .0 60 10 -8 2 2 0 ) 10 5 -5
受 教 育 权 是 公 民 的 一 项 基 本 权 利 , 响 和 制 约 着 人 在 社 会 中 的 生 存 与 发 展 。 研 究 和 影
探 讨 公 民的 受 教 育 权 , 于 保 障 和维 护 这 项 重 要 权 利 . 有 现 实 意 Nhomakorabea义 对 具


受 教 育 权 的性 质 与 特 点

浅析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浅析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属性
自由权 的实现方式不同, 社会上的强势群体单单依靠 自身 力量就可以 实现受教育 , 但对于社会 的弱势群体非得 国家的积极帮助 才能够实现 其与社会强势群体在 受教育 方面的同等机会 。 三、 受教育权存在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 , 教育对人们的能力的培养显得更加重要。 在高 新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 公民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性主要表现为受教育 权, 劳动者要么说过教育和培训成为新技术的掌握者适应社会 , 要么 为新技术所淘汰无法就业, 给其生存和发展造成大障碍 。 公民一旦失 业, 其发展权 , 对社会发展成果的享受权 以及对社会发展 的参 与权就 必然受 到很大 的限制 。 公民的说教育权不仅仅对于公 民的发展有至关 重要的作用, 同时
括 起 来 , 要 包 括 : 一 , 学 权 利 平 等 。 即 不 论 阶层 、 域 、 庭 、 主 第 就 地 家 性
其次, 受教育权的一些子权利 , 如受教育选择权 ( 转学权) 受教育 自由 、 权等等 ,都具有鲜 明的 自由权属性。如父母基于亲权所享有 的教育 权, 就主要表现为教育 自由, 体现了受教育权的 自由权属性 。 最后 。 与 受教育权紧密相关的一些 自由权利( 如姓名权 、 健康权) 遭受侵犯 , 也 会 不同程度地损害公 民的受教育权 。 ( ) 教 育 权 的 社 会 权 属 性 二 受
平等。即在法定的受教育阶段, 不仅要求人人有学上 , 且在受教育 而 年限 、 学校类型和课程 内容方面应体现机会均等, 不受歧视 。


国际人权法文件对受教育权性质的表述
件 的权 利, 主要包括经济权 , 受教育权和环境权三类 。 社会权的存在清晰地表现出个人对于社会 的依赖程度, 以及 国家
《 世界人权宣言》 2 条第 l 第 6 款规定 :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 ” 《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在序言 中回顾 了《 世界人权宣言》 确认不歧视原 则并宣 告人人都有受教育 的权利 。《 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 1 3条第 1 款规 定:本 公约缔约各 国承认 , “ 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 权利 。 《 ” 世界全民教育宣言》 在诸论中回顾 了4 o多年前世界各国通过 《 界人权宣言》 告“ 世 宣 人人享有受教育 的权利” 的历史, 申“ 重 教育是 我们世 界的全体男女老幼和各个 民族 的基本权利 。《 ” 儿童权利宣言》 原则七宣示: 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 “ 所受的教育至少在初级阶段应是 免费的和义 务性的。 《 ” 关于特殊 需要教育 的原 则、 方针和实践的萨拉 曼卡宣言》 2条宣布: 我们坚信并声明: 第 “ 每个 儿童都有受教育 的基 本权利, 必须获得可达到的并保持可接受 的学习水平的机会有特殊教 育需要 的儿童 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 而这些学校应以一种 能满足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宪法学)-试卷10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宪法学)-试卷10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宪法学)-试卷10(总分:64.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7,分数:34.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对于出生国籍,我国采用( )。

(分数:2.00)A.出生地主义原则B.血统主义原则C.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的结合原则D.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结合原则√解析:解析: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3.继有国籍,是指因( )而取得的国籍。

(分数:2.00)A.出生B.血统C.父母一方国籍D.加入√解析:解析: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

4.我国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申请人居住地的( )。

(分数:2.00)A.县、市外事部门B.县、市公安机关√C.县、市人民法院D.公安部解析:解析:我国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申请人居住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在国外是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5.我国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的制度是( )。

(分数:2.00)A.备案和审批制B.审查和备案制C.许可和审批制√D.审查和许可制解析:解析:国务院于1997年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是落实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出版自由、进行出版管理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该条例第二章明确规定对出版单位的设立实行严格的许可和审批制度。

可见,选C项。

6.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 ),负责处理。

(分数:2.00)A.必须认真对待B.必须查清事实√C.应当根据不同情况D.应当及时答复解析:解析:《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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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一)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宪法权利的一种,这一权利从属于社会权利,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体现。

与传统自由权不同,它是对国家提出的积极要求,要求国家采取一定手段保障公民这一权利的实现。

社会权与自由权性质上的差异深刻影响了各国宪法的文本结构,及这一权利的实现方式。

目前,为了克服传统理论在给予这类权利保护方面所形成的不便,确定有资格寻求司法干预以抵抗立法不作为与非法行政方面适当的衡量标准,保护新型利益,特别是那些受益于政府关系中的利益的需要,各国在关于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社会权利理论与实践方面出现了回应性扩展。

一、公民受教育权是积极的社会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在宪法性质上属于积极的社会权利,而不是消极的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国家的积极责任,也是实质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

社会权利与自由权的价值基础不同,自由权的价值基础是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社会权利的价值基础是实质平等。

自由权是对国家提出的否定性要求,要求国家不得以作为的方式予以侵犯。

自由权的哲学基础是天赋人权或者自然权利,该理论依靠自然状态,论证作为人所应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认为人之为人,需要一些内在的构成要件,如生命、自由和财产,离开这些条件,人将不成其为人,国家必须无条件地维护这些权利,不得制定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律。

社会权利与自由权不同,它们不是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进入社会状态之后,作为政治社会中的人所享有的政府给予个人的一种好处、福利或者恩赐,因此是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

在实现方式上,社会权利与自由权有很大不同,自由权要求国家不得制定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否则,这些法律就构成违宪,社会权利则要求国家制定法律促成这类权利的实现。

(一)受教育权伴随着国家责任的扩大,是积极国家观的宪法表现作为实质平等价值体现与社会权利的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的产物,这是一个伴随着积极国家观的国家理念变迁的过程,故第一批近代宪法中并没有体现这一权利。

在自由国家的理念之下,国家与社会分离,宪法只禁止国家侵害那些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以天赋人权作为理论基础,是防卫性的宪法权利。

具体到教育权而言,教育只是公民个人的事情,属于市民社会的范畴,国家也不负责有关教育的一应事务,是否接受教育、怎样接受教育以及接受这样的教育属于公民个人的私事,国家不予干预。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扩张,国家与社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工业化生产与国家管理需要对国民进行教育,以提供符合社会生产和国家管理需要的人力资源,于是,教育纳入国家的全面规划之中,成为国家的积极责任之一。

国家在教育机构、教育经费、师资培训、教育内容、入学年龄、考试制度等方面实行全面管理,反映在宪法上,就是在保障传统的古典自由权之外,增加规定了教育权。

同时,国家与社会的融合还导致了其他权利的宪法化,如劳动权、休息权等,这些权利在性质上与受教育权一样,都是国家干预社会的宪法表现,且这类权利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既表现为公民宪法上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第一部规定教育权的宪法是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

魏玛宪法第二编为“德国人民之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其中第四章为“教育及学校”。

该章第一四二条规定:“艺术、科学及其学理为自由,国家应予保护及培植。

”第一四三条规定:“青年教育,由公共机关任之。

其设备,由联邦各邦及自治区协力设置之。

”第一四四条规定:“教育事务,在国家监督之下,国家亦得令自治区参与之。

学校之监督,应由以教育为主要职业及有专门学识之官吏担任之。

”这部宪法第一四八条还规定:“各学校应致力于道德教化,国民节操,使人民在德意志民族精神及国际协和上,能造就人格及发展职业才能。

”该宪法还规定了联邦政府和相应的公共机构的责任,或者委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者规定应于预算内筹备公款,或者由政府配备人员,或者规定应由联邦、各邦及自治区振兴之等。

魏玛宪法开创了将教育权规定为公民宪法权利的先河,其后其他奉行相同理念的国家也在宪法中规定这一权利,教育权遂和其他社会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宪法的突出标志之一,区别于近代第一批宪法规定的古典自由权。

(二)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义务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是受教育权的突出特点之一,这是国家与社会融合的结果。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日本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国民均有依法律之规定,按其能力而受教育之权利”。

“任何国民均负有依法律之规定,使其所保护之子女受普通教育之义务。

义务教育免费”。

这与早期自由权形成了很大差异。

自由权是作为纯粹的权利存在的,而社会权利之中的多数权利既是个人权利,还是个人义务。

以受教育权为例,受教育权之所以在作为公民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的同时还是一项义务,是因为这一权利既是寻求人格与个性全面发展的要求,同时,接受教育的义务也是出于现代国家全面管理社会的需要,是国家为造就和培育经济生产和社会管理所需的人力资源的必要手段。

首先,教育之作为权利,是个人获得全面的人格发展,参与文化生活的必要条件。

德国宪法第二条(一)规定:“人人有自由发展个性权”就是受教育权更为深层的法理基础与宪法依据。

现代生活与古典生活已有了很大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否接受教育、接受何种程度的教育已成为个人塑造全面人格、发展个性、追求幸福及提升生活品质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其次,教育之作为义务,是因为公民只有接受国家厘定和认可的既定的知识体系,才能满足经济生产和公共管理需求;公民只有接受教育,才具备符合国家与社会需求的知识品格;公民只有具备相应的知识,才具有参与职业生活所必需的知识与经验,才能顺利地进入社会,否则就有可能被社会排斥,成为社会的边缘和底层,增加国家的负担。

在此情况下,国家必须强制公民接受教育,以减轻在管理和安排就业方面的负担。

特别是义务教育,更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基本保证,国家、社会和家庭在此方面必须保证初等教育的实现,接受初等教育因此就成为国家对公民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这就表现为宪法对教育的义务性规定。

在此方面,受教育权表现出与劳动权相同的宪法属性。

在社会国家也即福利国家之下,国家有义务向公民提供就业的机会、救济,使其过上像样的生活,则公民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就必须参加劳动,而不是单纯地等待救济。

因此,劳动既是社会法治国家之下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作为义务的劳动,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产生道德公害,防止一些有劳动能力的人借公共救济制度逃避劳动,增加政府和其他纳税人的负担。

接受教育与必须劳动一样,也带有国家强制的属性,这一强制属性的宪法表现形式就是义务。

因此,几乎在所有国家,初等教育都以义务形式表现,如九年义务教育。

并且,在经济发达的国家里,国家不仅推行强制性的初等义务教育,而且还负担所有的教育费用,义务教育同时还是免费教育。

如意大利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向一切人开门。

”“凡年满八岁者之初级教育,为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天资聪颖、学习优良之学生,即使无力就学,亦有权升入高级学校。

”这正是国家责任与强制公民接受教育的双重性在宪法上的表现,国家在扩大了所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具有了强加于公民义务的权力。

并且,教育权同时作为公民义务的这一事实也反映了传统古典基本义务与社会国家基本义务之间的差异。

社会国家之下公民义务范围有了明显的拓展,一些具有社会性质的义务成为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这也成为社会法治国家之下宪法义务体系变化与发展的显著标志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正是由于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利属性,也即它是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的宪法表现,在有些国家,受教育权被认为是国家给予公民个人的一种福利、利益和好处,是国家的恩德和赏赐,因此,并不是所有国家都承认这一宪法权利,也不是所有国家的宪法都规定这一权利。

当今规定受教育权为宪法权利的国家主要是那些倡导平等价值的社会法治国家及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有些国家如美国宪法、法国宪法等则不认可这一权利。

尽管这些国家在事实上采取一些肯定性的行动促成受教育权的实现,但在宪法观念上,这些国家始终认为,国家对保障受教育权不负有积极责任,这一“免于匮乏的自由”不属于宪法权利,宪法在文本形式上也不体现这一点。

同时,在不承认受教育权为宪法权利的国家里,还伴随着知识界在理论上对公立教育制度的激烈批评,特别表现为一些自由主义者与后现代思想家那里。

他们认为,受教育权的宪法规定与公立教育是国家干预社会与垄断教育的结果和表现,这是一个国家排斥其他知识体系的过程。

鼓励、资助一种即排斥其他,国家通过政府控制的教育机构在满足了具备自己所需要文化知识的人力资源的同时,客观上将其他知识体系排斥在官方认可的正统知识体系之外,这对个人自由权造成冲击,影响了个人在决定接受何种知识体系过程中的选择权。

并且,公立教育和教育权的宪法化促成国家将一种文化与知识体系强加于个人,不仅是国家对个体心智的控制与钳制的表现,其最终结果也会窒息文化的活力。

二、受教育权保护的宪法文本形式由于受教育权与古典自由权之间的差异,这一权利在上升为宪法规定过程中,其宪法形式特征还表现出与自由权之间的不同,这一差异也影响了各国宪法结构。

考察受教育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这样一些。

(一)在公民基本权利结构上作二分,将受教育权作为“国家的政策指导原则”。

实行这一形式的是印度宪法。

印度宪法师法1937年爱尔兰宪法的文本结构模式,将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内容进行了区分,没有将属于社会权利的内容规定在“基本权利”一章中,而是规定在“国家的政策指导原则”一章中。

宪法文本结构的这一形式表现,是基于理论上坚持自由权与社会权利之间的差异,及司法实践中两类权利不同保护方式的结果。

这样,受教育权就和其他社会权利如劳动权一起,作为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等待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受印度影响的其他国家如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国宪法与印度一样,也没有将受教育权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而是体现在“国家的政策指导原则”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印度学界对自由权与社会权利的宪法属性有许多不同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自20世纪90年代起,印度法院发展了一套司法救济措施,开展对社会权利的救济,其中就包括公民受教育权的司法补救。

印度法院的这一做法,也因此成为在开展社会权利司法救济方面值得引人注目的尝试。

(二)将受教育权规定为“伦理及社会关系”一章中。

意大利宪法将公民的受教育权与有关教育机构的设立规定在第二章“伦理及社会关系”中,而没有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其内容具体体现为第三十三条。

该条同时规定了教授自由、机关与私人设立教育机构的权利、非国立学校的权利、升学考试,及高等文化机关、大学、科学院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有颁布自治规章的权利。

《意大利宪法》的这一形式是学习《魏玛宪法》的结果。

魏玛宪法并未将所有公民权利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有关学校和受教育权规定在“教育与学校”一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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