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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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

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

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

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

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

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

赵守江表示同意。

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无须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主决定采取何方式 注意:现代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 则、要式为例外。 区分的意义: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不采取特定形式,一般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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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以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 主民事法律行为(如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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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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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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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的几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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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为的含义与类型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 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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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1)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成立的,采用书面形式 为特别成立要件。 (3)要式行为,法律规定的形式是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取得法律认可 的效力,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民事行为的有效,即 一个民事行为是否构成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属 于价值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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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行为
是否以意思表示 为要件 行为发生依据 行为人是否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 是 行为人意思表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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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
否 法律规定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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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人们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要有行为人,即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他们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有意思表示,这是行为人将其内心希望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愿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三是要有标的,也就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比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处于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则是通过语言直接表达意思;而其他形式,比如通过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像在自动售货机上购买商品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条件和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个是从要求上面来限制合同的生效与终止,一个是从时间上面来限制合同的生效与终止,这两个合同有着本质的差别,但是目的都是一样,是为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关于他们的区别?,在接下来的内容里面,可以跟着我一起看看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

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前者,自期限届到时生效;后者,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例的合同。

前者,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后者,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

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

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

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3篇)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民事主体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的依据。

附条件民事法律规定在保障民事主体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的概念、种类、效力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民事主体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的依据。

附条件民事法律规定具有以下特点:1. 双方合意: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必须基于民事主体的合意,即双方均同意设定条件。

2. 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不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

3. 条件与法律行为效力关联: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紧密相关。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的种类1. 期限: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一定的时间,该时间的到来或过去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的依据。

2. 事实条件:事实条件是指与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无关的事实,如自然事件、他人行为等。

3. 法律条件:法律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事实,如法律的修改、废止等。

4. 任意条件:任意条件是指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条件,如一方当事人死亡、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等。

5. 不确定条件:不确定条件是指条件成就与否不确定,如一方当事人达到一定年龄等。

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规定的效力1. 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例如,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交付货物,期限届满后,买卖合同生效。

2. 条件不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

例如,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死亡后,遗产由另一方继承,若一方当事人未死亡,遗产继承合同不生效。

3. 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认定:对于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认定。

如事实条件,应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如法律条件,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4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

【涉税相关法律讲义】4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

甲有笔记本电脑1台,对15周岁的乙表达出卖的意愿,限乙1周内答复,乙当即拒绝,但乙父次日知悉后表示同意。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甲乙间笔记本电脑买卖合同(A.可撤销B.不成立C.有效D.效力待定E.成立)。

【答案】CE【解析】15周岁的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根据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下列法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行为的是()。

A.甲将朋友托其保管的相机卖给他人B.乙用其盗取的某公司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C.丙误将混纺面料当成纯毛面料高价购买D.丁在醉酒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将其名贵手表低价卖给他人【答案】C【奥运会前夕,甲对乒乓球运动员乙说:1个月后的奥运会上,你若获得单打金牌,我解析】(1)选项A :构成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2)选项B :“盗取”违法,该情形下的合同无效。

(3)选项C :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4)选项D :属于有效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醉酒后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43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3)、附条件与附期限、代理(1)即送你1套价值500万元的海景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A.附条件法律行为 B.有偿法律行为 C.实践性法律行为 D.附期限法律行为)。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

A.甲对乙承诺,如果明年乙获得博士学位,甲即赠给乙宝马车一辆B.甲、乙约定,如果明天下雪,则甲将其滑雪板租给乙C.甲、乙约定,若甲的儿子明年大学毕业回到本市工作,则乙将承租的房屋退还给甲D.甲对乙承诺,下次下雨时送给乙一把折叠雨伞【【答案】D 解析】(1)选项ABC :所述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2)选项D :所述事实必然能到来,因此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 2、显失公平。是指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 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 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显失公平着眼于 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效 D.继续有效 C.失效 D.继续有效 买卖是( 买卖是( ) A.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A.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C.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C.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1)单方 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 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需他人的同意就能 发生法律效力,如设立遗嘱、债务的免除等。(2) 双方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 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 与合同等。(3)多方行为,是由多个行为人的意 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成立 合伙行为、公司股东的决议等。
•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1)有偿行为,是指 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的行为。所谓对价,是指一 方为换取对方提供利益而付出的代价。(2)无偿 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如赠与合同即是无 偿行为。 • 4、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意 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交付实物为标准来划分。 诺成性行为是指经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 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以物的 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要物行为。如借 用、保管合同等。
• 4、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 • (1)条件的成就。条件的成就是指构成条件内容 的事实已经实现。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 的是积极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的是消极条件。 • (2)条件的不成就。条件的不成就是指构成条件 内容的事实确定不实现。以条件事实的不发生为 条件不成就的是积极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 条件不成就的是消极条件。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04讲_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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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法律行为制度【考点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多选题)1.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的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与朋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阴阳合同)。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解释】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3.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谁错谁赔);(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4)其他制裁(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

【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2018年)A.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AD【解析】(1)选项B:宋某以胁迫手段,使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王某(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选项C:不存在导致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2018年判断题、单选题)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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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2.条件的特征: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能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3.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016AQ1)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诚实信用原则)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2.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例题1·2017年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
B.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
C.既包括约定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
D.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
【答案】A
【解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在不可以是过去事实;C选项错在条件不能是法定事实;D选项错在所附条件不能是确定发生的事实。

【例题2·2016年案例分析题(截取)】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

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

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问题】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没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不生效。

乙公司借款到账的时间超过条件所设时间,条件不成就,故双方买卖合同不生效,甲公司不负有交付机床的义务。

回顾与总结
第二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提示】注意区分是以谁的名义,由谁实施,又由谁承担法律后果。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如订立遗嘱、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代理委托
名义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使权利以委托人或自己名义活动
事务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为要素)
不要求“意思表示”为要素
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
关系3方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2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与行纪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补充】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提示】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行纪合同。

代理行纪
名义被代理人行纪人(自己的名义)
法律效果被代理人
行纪人
(行纪人再通过如委托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转给委托人)
有/无偿有偿、无偿有偿
3.代理与传达
传达是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忠实地转述给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代理传达
意思表示授权范围内独立
意思表示
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仅忠实传递委
托人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能

要求具有不要求具有
身份行为不得代理可以借助第三人传达意思表示
【例题·2019年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传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传达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意思表示
B.单方意思表示不能传达
C.传达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传达
【答案】D
【解析】传达是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忠实地转述给对方当事人的行为,A选项错误;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D选项正确。

(三)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

【提示】法定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回顾与总结
二、委托代理
(一)委托代理概述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提示】要求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其他方式授权。

【提示】书面的委托形式是授权委托书。

(二)代理权概述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

(2018BQ1)
【提示1】授权行为区别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授权本身系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础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018BQ1)
【提示2】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为之,两者效力相同。

【例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节选)】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7月4日,甲为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
【问题】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凭授权人甲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

(三)代理权滥用
(1)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①自己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双方代理: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提示】滥用代理权的前提是有代理权,如果无代理权,则构成无权代理,而非滥用代理权。

(2)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2015年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A.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将乙的一台塔吊卖给自己
B.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卖出一台塔吊,该塔吊由甲以丙的名义买入
C.代理人甲与买受人丁串通,将被代理人乙的一台塔吊低价卖给丁
D.代理人甲在被代理人乙收回代理权后,仍以乙的名义将乙的塔吊卖给戊
【答案】ABC
【解析】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选项C);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而非滥用代理权。

(四)无权代理
详见第一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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