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及其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

四、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 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1、私人 2、私法 3、旨在发生私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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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素 1、客观要件:表示行为 2、主观要件: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 行为意思:是指表意人自觉的、有意识的从事某项行 为。 表示意思: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 为上的意义。 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意欲依其行为发生特定的法律 效果的意思。 3、有些学者认为还包括行为动机、目的意思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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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要因行为、不要因行为 原因(cause)乃当事人为财产上给予 (Zuwendung)之目的(王泽鉴),或者在给予行 为中使给予具有正当性的理由(维尔纳· 弗卢梅)。 其中的给予既可以是实际的给付,也可以是形成给 付请求权。 1、要因行为:法律行为与原因不相分离,以其原因 为要件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 2、不要因行为: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分离,不以其原 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
四、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的方法和形式 1、明示:直接表示于外 2、默示:由特定行为间接而推定 3、沉默:原则上不具有意义,例外 (1)约定 (2)法定 4、意思表示的形式 (1)书面形式、签名的公证认证、公证证书、特殊形 式(仪式) (2)违反形式的后果:法定、约定 21
四、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的发出 发出,是指表意人已完成使其内心意思表示明 确表示于外的行为。 1、未经发出不得为承诺 2、意思表示发出作为时间判定点 表意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是否有错误均以 发出时为判断点
条件成就 停止条件 解除条件 法律行为生效 法律行为最终无 效或效力消灭 条件不成就 法律行为不生效 法律行为最终有 55 效或继续有效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 • • • • • • • •
二、种类 (一)分类标准: 1、两个角度: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 2、实证法 (1)年龄 (2)医学 (二)种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且非精神病人。间接性精神病 人在精神正常时。
• (2)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人(民法通则第11条),指能够以自己 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 平的情形。 • 2、限制行为能力人 • (1)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人,但不包括上 述1(2)情形。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 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 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 其行为后果的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I: 定义和效力
第一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 一、法律行为的定义 • (一)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 素,当事人欲借此引起权利创设、变更或 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根据该意思表示的 内容或“指向”承认发生该后果的行为。 • 1、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法律后果 • (3)特定效果意思(效果意思) • 它指行为人的意思中所包含的、能够发生 特定具体之法律效果的意思。特定效果意 思往往决定了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并通 过与后者联系起来加以理解。 • 例:甲打算以5000元购买乙的摩托车, 并想在10号拿到它。他便把这个意思告知 了乙。
• (4)意思与动机不同 (规范与事实之区别) • 在心理学上,动机一般被界定为促使某人 从事某种活动的源头、原因或“激励”因 素。 • 2、表示 • (1)“意思”与“表示”的关系 • A “意思”中包含着“表示”的具体内容 (主要是效果意思部分),而“表示”则 是意思的“外部表达”。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瑕疵情形与法 律调整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课件

意思表示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依单独(主体)的 意思表示即成立
单向意思表示对人的 须向相对人表示才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解除合同、免除债 务、追认行为
无相对人的 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也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设立遗嘱、捐助行 为、抛弃所有权
(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二)无意的不一致
– 2、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
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案例5 • 效力:传达人相当于表意人之喉舌,故在归责上,
误传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
例题
–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 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 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准: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 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 律行为。
六、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标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一)故意的不一致
– 1、真意保留(又称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的意思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等)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
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 构成:
案例1
• 第一,须有意思表示。
– 表意人做出的表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表意人表示将不受表 示行为的法律约束,则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问题。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标准:其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 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3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生效的行为。如合同行为。
4
多方法律行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如合伙合同、成立 有限公司的出资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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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划分标准: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 划分的意义:适用法律不同、行为的目的不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身份行为:依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9.4 意思表示不自由 2) 有欺诈故意:目的是使对方陷于错误并进行意思表示。过失不构成欺诈
3) 表意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4) 表意人基于错误而作意思表示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须由法官根据欺诈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关联性加以认定。 受欺诈意思表示的效力:民法通则 58 条将其归为绝对无效,合同法 54 条为可 撤销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 61 条和合同法 58 条受欺诈一方还可以享有损害赔 偿请求权。
1
9.1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法 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 一定的意思表示,但行为 的后果不是根据行为人的 意思表示,而是根据法律 规定发生的。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 为三者关系
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行 为
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 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二.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 三.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合法性
4
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
区分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数量不同。
2
单方法律行为:由一方行为人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订立遗嘱、放弃 继承权、免除债务、授权等。单方法律行为通常只会使相对人获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2019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定义: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详细描述: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
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
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例题:1.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
A.裁定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判决只能书面B.判决可以针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裁定只能针对程序问题C.所有的裁定都不能上诉D.—个案件一个裁定,一个判决正确答案:A解析:选项B,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选项C,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律不能上诉。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或者多数决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决议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买卖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赠与行为。
3负担行为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
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票据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5主民事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订立买卖合同。
从民事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订立担保合同。
《财管》普通股价值评估方法定义:是指普通股预期能够提供的所有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股票估值的基本模型股票带给持有者的现金流入包括两部分:股利收入和出售时的售价。
股票的内在价值是由一系列的股利和将来出售股票时售价的现值所构成。
【注意】(1)D0指的是“最近已经发放的股利”,常见的叫法包括:上年的股利、刚刚发放的股利等。
(2)D1指的是“预计要发放的股利”,常见的叫法包括:未来第一期股利、预计本年股利、第一年的股利、一年后的股利等。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D0对应的股利“已经发放”,而D1对应的股利“还未发放”。
最全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最全的民事法律⾏为分类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好多法律法规都发⽣了变化,今天⼩编要给⼤家整理的是,最全最新的民事法律⾏为分类,这⼀个对于⼤家来说⽐较专业的名词在我们的⽇常⽣活中⼜有什么作⽤呢,希望您读完这边⽂章有所收获。
最全的民事法律⾏为分类⼀、单⽅⾯或多⽅⾯法律⾏为这种分类的根据是当事⼈意思表⽰发⽣法律效果的不同条件。
(⼀)单⽅法律⾏为民事法律⾏为研究图册单⽅法律⾏为⼜称“单独⾏为”,是指基于⼀个当事⼈的意思表⽰⽽成⽴的民事法律⾏为。
即只要⼀个当事⼈单⽅⾯作出意思表⽰,法律⾏为即可成⽴并引起⾏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如遗嘱⾏为,只须遗嘱⼈作出处分其死后遗产的意思表⽰,遗嘱即可成⽴并在遗嘱⼈死亡时发⽣法律效⼒。
属于单⽅法律⾏为的还有委托授权⾏为、民事权利(如继承权)的接受或者放弃、捐助⾏为、免除他⼈债务的⾏为等。
单⽅法律⾏为有以下特点:1.单⽅法律⾏为依当事⼈单⽅⾯意思表⽰即可成⽴。
但基于各种单⽅法律⾏为的不同性质,当事⼈的单⽅意思表⽰有时不必向特定的相对⼈作出(如设⽴遗嘱的意思表⽰⽆须向继承⼈或其他⼈作出即可成⽴);有时却依法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作出⽅可成⽴(如债权⼈免除债务⼈所承担的债务的⾏为,尽管不需要经过债务⼈的同意,但免除其债务的意思表⽰必须向债务⼈作出,才能发⽣债务免除的效果;同样,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也必须向其他继承⼈作出,才能发⽣继承权放弃的效果)。
在民法的传统理论上,⽆须向特定相对⼈作出意思表⽰即可成⽴的单⽅法律⾏为称为“⽆相对⼈的单独⾏为”;必须向特定相对⼈作出意思表⽰才能成⽴的单⽅法律⾏为称为“有相对⼈的单独⾏为”。
2.由于单⽅法律⾏为⽆须他⼈同意即可成⽴,所以,单⽅法律⾏为通常只能为他⼈设定权利⽽不能单纯为他⼈设定义务,即单⽅法律⾏为⼀般都是给予他⼈以某种利益(如遗嘱⾏为系为继承⼈或受遗赠⼈设定权利),或对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某种直接影响(如代理权的撤回、⽆权代理的承认等)。
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行为

宣传“度〞的问题 “成心隐瞒真实情况〞:
?商品说明书? 免责的范围
2024/4/10
B. 行为人有“欺诈〞的成心,过失不构成欺诈。 C. 行为人受欺诈,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如果有欺诈
行为,但行为人没有形成错误,不构成欺诈的民 事行为。
[案例] Z女士于2004年6月,购置了一辆车价为 11.98万元的威姿轿车。在买车的过程中,Z女士屡 次向销售人员打听这款车车价的走势,销售人员 向她表示:“此款车型只会涨价,不会降价〞。但 是就在她买车后的第7天,该款车降价1.5万元。Z 女士以价格欺诈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
消费者使用自助存放柜的行为,对消费者和超 市之间所形成的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2024/4/10
〔4〕 默示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任何积 极作为,完全处于一种“沉默〞状态。
默示行为的效力前提是“当事人约定〞 或“法律规定〞。
口头、书面、推定、沉默四种意思 表示的形式,其实都来源于生活,法律的 目的本身就是调整社会生活。这四种表达 方式本身在生活中就是广泛存在的。
法律规定为无偿的行为:赠与、借用、保证
没有约定,视为无偿的行为:保管、委托、 自然人借贷
2024/4/10
〔三〕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和实践性的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 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那种除了意思表示以外, 还需要有物的交付来作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管合同 自然人的借贷 定金合同 ◆赠与合同究竟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还是实践 性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 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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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行为理论三个方面:第一,分离原则。权利主体承担的 转移标的物的义务是一种契约行为,而完成物权的变动的行 为是一种物权行为;契约行为是物权行为发生的原因,属于 原因行为。由于这两个行为各自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 方式,因此他们是分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依此,德国 民法实现了物权法与债权法在法学理论上的彻底分离。第二, 抽象原则,也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 上和结果上不依赖原因行为而独立存在,原因行为无效或被 撤销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第三,物权变更的形式主义原 则,亦称物权的公示主义原则。认为,为保护交易安全,防 止第三人免遭不测之损害,物权的变动必须有公示性,此种 公示性不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具有左右物权行为 本身效力的作用。德国民法认为,动产之交付和不动产之登 记是物权公示的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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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 1.有偿行为 ❖ 有对价。有偿行为实际上就是互为对待给付的契约。从理论
上讲,一方对他方为给付,他方亦对另一方为给付,则为有 偿行为。Vs. 赠与行为。
❖ 对价≠对等。民法中的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偿行为。 ❖ 2.无偿行为 ❖ 一方对他方为给付,他方无须为对待给付的民事法律行为。
❖ 2.不要式行为
❖ 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无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
❖ 古代——要式是原则,不要式是例外;
❖ 近代——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自由主义思想。主要 原因:便利商事交易,快捷和大规模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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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实践性行为和诺成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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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 1.有因行为
❖ 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以原因之存在为必要的法律行为。亦称要因行为。 在现代社会,人们之所以处分自己的权利或对他人负担债务,都是基于一 定的原因。如果法律认为,原因是给付财产的必要因素时,则其行为为有 因行为。在理论上讲,债权行为原则上为有因行为,但如果基于当事人意 思使之为无因行为,亦可成为无因行为(例如,在买卖合同)。物权行为 原则上为无因行为,但当事人依其意思可以使物权行为为有因行为。
如赠与、使用、借贷及无利息之消费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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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主行为与从行为
❖ 1.主行为
❖ 指不以其他行为之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债权行为 为主行为,它不以担保行为为存在条件。
❖ 2.从行为
❖ 指以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一种行为。如担保行 为本身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以债权契约为存在前提。法律 区分主行为和从行为的意义:从行为之命运依附于主行为, 主行为如果无效或被撤销,从行为亦随之无效或被撤销。
和意愿则是契约的源泉。
❖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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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p.29)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 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
❖ 1.单方行为如:同意、撤销、抵销、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 以及债务的免除等
❖ (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 1.债权行为
❖ 指以债之发生为内容、并以债权和债务的取得和负担为目的 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债务行为或负担行为。传统民法理论 认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债权为请求权、对 人权,无排他性,对于同一债务人,可以同时成立内容相同 或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具有相对性,仅可对与其建立 债权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债权请求权,不可向第三人请求。 在现代社会,为求契约的稳定,两大法系均认为债权也具有 绝对性,非法侵犯他人的债权一样要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因 此,债权也是对世权,有排它性。
❖ 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上的效力时, 即便当事人为复数结合,亦为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为数人构 成,例如同一租赁关系的多数承租人,共同为终止契约的通 知,仍属于单方行为。
❖ 2.双方行为如:契约(包括要约和承诺)
❖ eg. Uncommitted Credit Facility Agreement中有borrow, lender, guarantor外,还可能有Co-borrower.
❖ 1.实践性行为
❖ 要物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不能有 效成立,必须以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实物始能成 立。主要包括赠与、借用、民间借贷以及公民间的保管行为 等。
❖ 2.诺成性行为
❖ 不要物行为,指仅凭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 行为有效成立的行为,无须当事人具体交付实物。大部分的 民事法律行为为不要物行为,如买卖、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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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处分行为
❖ 指以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失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处分 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所谓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 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准物 权行为则是指以发生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变动为目的的行 为。
❖ (十一)其他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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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 1.财产行为
❖ 指以发生财产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三种,即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以及准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是指以发生 债权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的负担为内 容,故亦称负担行为。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 行为,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废止为内容。准物权行为是指 以发生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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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 1.生前行为
❖ 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的民事法律行为。凡死因行为以 外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均为生前行为。
❖ 2.死因行为
❖ 指以行为人的死亡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根据的行为。 主要是为了决定行为人死亡时的法律关系。例如,遗赠是依 遗嘱的捐助行为决定行为人死亡时的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及分类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为要素;vs.事实行为 当事人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
且此意思表示能否产生拘束力
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意思自治,指个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来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 2.物权行为
❖ 指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所有权的移转。德国民法学家萨维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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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萨维尼认为,私法契约既可产生于债法,是为债权契 约;也可以产生于物权法,是为物权契约。据此,一 个买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成立买卖合同(1) 即债权行为,产生标的物交付和价款支付的义务;双 方当事人达成合意(2)并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 即处分行为;买方支付价款。其中,第二阶段的合意 不同于第一阶段的合意,它属于物权契约合意,以物 权的取得和变更为目的。此种物权的合意+物权公示 形式构成物权行为。
❖ 2.无因行为
❖ 指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原因行为为必要者。
❖ 典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指物权行为之成立和生效不受债权行为影响, 买受人通过物权行为取得的标的物,其所有权仍归买受人享有;出卖人只 能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请求买受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最大缺点在于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因为,它将出 卖人由物之所有权人变为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特殊保护。因此, 德国判例学说通过解释方法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予以限制,使物权行为 之效力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此即所谓的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趋势。
❖ 2.身份行为
❖ 指以发生身份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身份行为分为 两种,即亲属行为和继承行为。所谓亲属行为,是指发生亲 属法上的效果的行为,如结婚、收养、认领等。所谓继承行 为,是指发生继承法上效果的行为,如继承之抛弃、指定继 承、遗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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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 1.负担行为
❖ 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称债务行为或 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可以是单方行为,如捐助行为、赠与及 悬赏广告等,也可以是双方行为,如买卖、承揽及租赁等。 其主要法律特征在于,因负担行为之作成,债务人承担给付 义务。
为自己设定具有法律执行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这种思想
主要体现在契约法上。即,人的意思(volonté humaine)对该
人而言就是他自己的法律,个人要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
acte juridique)承担责任,尤其是根据契约对自己的民事法
律行为承担责任,那是因为他自己事先同意对此承担责任。换
言之,契约是法律生活的源泉(le principe),而个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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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 1.要式行为
❖ 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
❖ 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的宗旨。仅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 律行为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例如婚姻、遗嘱、票据行 为等。否则,无效。
❖ 对于形式要求的原因:第一,慎重。如婚姻行为。第二,公 开性,如公司的设立行为,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证 据便利。如,某些合同。第四,为流通的便利,如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