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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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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4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经2002年12月3日第4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00三年四月九日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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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术语定义)
?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 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 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 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 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
本条是关于贵金属纪 8 念币鉴定的规定,属
于新增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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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鉴别义务)
? 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 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九条(金融机构职责)
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9 币 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 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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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回笼款 夹杂假币
处理)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
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
《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
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原第十 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 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 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 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
? 本章是整个《办法》的基石。在《办法》中起着统领的作用。对 其中的基本概念,应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确保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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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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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第十三条(实物管理)
第十四条(收缴义务)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 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 《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 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 《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 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 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 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 第二十九条(监督责任)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 具鉴别能力管理、反假货币培训管理、金 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管理、假币收缴 鉴定等的制度规范。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金融机 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 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 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将相 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柜面收缴)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 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 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 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 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 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 定。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ﻭ第一节总则释义本章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共分为5节,分别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本《办法》所涉及的重要概念的定义。
第一条《办法》制定的依据及其主要内容。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法》对于《条例》第四章中关于假人民币的收缴和鉴定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便于操作。
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十二条:“收缴伪造、变造货币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的规定。
增加了对假外币收缴和鉴定的内容。
《办法》以中国人民银行令发布,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它规范的对象是人民银行和各级、各类办理人民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
《办法》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做到了严格依法;二是具有可操作性;三是突出了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利益;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外币反假工作的要求。
由于以上特点,使《办法》成为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重要规章,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其中关于“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专指凡是开展了人民币和外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各种体制的银行、金融机构等,含有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等业务机构。
不包括证券、保险、彩票等经营构,对于大量收取现金的单位,如铁路、民航、公路客运售票所,大型商场、公路收费站等,没有收缴假币的权力,但是根据《条例》规定,这些单位可以拒收可疑币,发现可疑情况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假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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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结果反馈)
? 本章是整个《办法》的基石。在《办法》中起着统领的作用。对 其中的基本概念,应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确保合规操作。
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
第四章 假币鉴定? 第二十一 Nhomakorabea(鉴定责任) ?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 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 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应当 即时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 鉴定单位应当无偿提供鉴定服务,鉴定后应当出具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 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 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 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
本条是关于贵金属纪 念币鉴定的规定,属
于新增设规定。
第八条(鉴别义务)
? 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 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九条(金融机构职责)
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 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 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 (报告机制)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 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和公安机关: (一)一次性发现假币 5张(枚) 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 (二)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获得制造、贩卖、 运输、持有或者使用 假币线索的; (四) 被收缴人 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惰形。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4号《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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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
? 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 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
本条是关于贵金属纪 念币鉴定的规定,属
于新增设规定。
第八条(鉴别义务)
? 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 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九条(金融机构职责)
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 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 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条(术语定义)
?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 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 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回 笼款夹杂假币
处理)
原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 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 《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 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 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 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 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 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 笼款。
?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 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 主 动上缴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 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原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 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 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 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原第三条(第1-4款)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 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 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 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 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 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 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六条 管 理主体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 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 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
原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贵金属鉴定)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第十条(误付责任) 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存取款、
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 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误付处理) 金融机构误付假币,由误付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等
值赔付。若发生负面舆情,金融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并 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实物管理)
金融机构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 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该金融机构向其所 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及解缴 假币。
第三章 假币收缴
第十四条(收缴义务)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 (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 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 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 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 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 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 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 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 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运营管理部 2020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 本章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以下称《办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全章共7条,分别规定了《办 法》设立目的及依据、适用的范围,以及鉴定单位、人民币、外币、 假币、鉴别、收缴、鉴定、误收、误付等基本概念的定义,在此基础 上,对主动上缴的情形、管理主体以及贵金属纪念币鉴定的基本原则 进行了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新增了对鉴别、鉴定、误收、误付 等基本术语的界定;规范了主动上缴假币行为的处理方法;明确了各 类主体的责权和义务。
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原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 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 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