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正当行为
刑法正当行为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
第三节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在令人遗憾的消极方面,即不可避免地给无辜第三者造 成利益的损害。(有条件逃跑、报警、直接对抗危险) 2、负有特定职务或业务义务的人不适用。
如,警察负有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特定责任,当犯罪发生时,
必须制止犯罪,以排除犯罪对社会所构成的危险,绝不能以自己可
能受到伤害甚至可能死亡,以避免本人危险灿拒绝履行职责。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主观条件——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
三、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对于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危险 进行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
四、对象条件——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危险的来源还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如,甲为躲避乙向其刺过来的刀子,不得已拿起丙的 一台笔记本电脑抵挡,致使电脑损坏。
五、可行性条件——不得已、禁止人员
⒈原因:从总体上讲有益于社会,但从局部上说,存
甲意欲杀乙,在刺了一刀后,突发测隐之心,停 止犯罪,转身要走,受害人乙趁其不备予以反 击,致甲重伤。 某甲抢劫某乙,结果某乙是武术学校的教练,某 甲不是对手,被乙制服,遂跪地求饶,某乙仍气 不过,继续对甲拳打脚踢,某甲哀求不得,摸到 了地上的一块砖头向某乙砸过去,将某乙砸伤。 某甲、某乙的行为……?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9章 正当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的概念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即(1)具有防卫 性;(2)特殊形式的犯罪情形 2.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间接故意或过失 3.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适用具体罪名 量刑:“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 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特征:(1)伤害人身、损毁财产的行为表现; (2)合法权益遭受重大危险时采取的紧急措施; (3)不得已采取的权宜之计。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假想避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避险不适时) 3.对象条件:针对避险人和不法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目的条件:主观上具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6.限制条件:不得已的情况
防卫无意识:防卫挑拨、互殴行为、偶然防卫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度条件,但不法侵害必须具有明显的法定暴力性)
(2)性质: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3)目的: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个人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发生和存在不法侵害行为。(1)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必 须具有违法性;(3)不法侵害必须客观实际存在—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不法 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结束的四种情况—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和事后 防卫) 3.对象条件: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目的条件: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意识;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正当行为概述1.正当行为的概念(1)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2)特征①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②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2.正当行为的种类(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
具体包括:医疗行为和竞技行为。
(5)履行职务的行为。
具体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具体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和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
(7)法令行为。
3.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二、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①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②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③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正当防卫的意义①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②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
③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正当防卫的条件(1)防卫意图①正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其内容包括:a.防卫认识,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它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其基本内容包括:第一,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第二,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第四,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第五,还应基本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第九章--正当行为

遭劫旳哥追凶撞死劫匪
警
方
正
在
现
场
调
查
法院判决:
2023年3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中权犯有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失,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补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接到判决后,黄中权和姜伟之父姜再生均表达不服,提起上诉。姜再生以为,姜伟被撞死后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应由黄中权全部补偿。而黄中权则以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是无罪之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在8月30日旳宣判上,二审合议庭进行了更充分旳阐明:姜伟与其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后,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故姜伟已不再处于“正在进行旳不法侵害状态”中,所以黄中权驾车撞击姜伟旳行为已不再具有防卫特征,而是有意伤害犯罪。二审法院以为,黄中权旳犯罪事实和依法可取得从轻或减轻处分旳情节已在一审判决中得危及人身安全旳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施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该允许防卫时间合适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旳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D.因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旳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能够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旳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旳,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二、正当行为旳种类
有关正当行为,我国刑法明文要求旳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但在刑法理论上和外国旳刑法中,正当行为还有下列某些情形:1、法令行为 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旳要求,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旳行为。四类: 一是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旳行为。 二是法律有意明示了正当性条件旳行为。 三是职权(职务)行为。 四是权利(义务)行为。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旳要求,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程度造成重大损失旳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也必须具有正当防卫旳根据,在此条件下,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程度造成重大损失。因防卫过当而犯罪时,行为人旳主观方面既能够是有意也能够是过失。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该根据其符合旳犯罪构成拟定罪名。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旳要求,防卫过当初,应该减轻或免除处分。
刑法第8--11章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三)防卫过当的定罪 (四)防卫过当的量刑 四、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 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条第3款规定 刑法第 条第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1.基础条件 基础条件——特定暴力犯罪侵害现实存在 基础条件 特定暴力犯罪侵害现实存在 2.时机条件 时机条件——特定暴力犯罪侵害正在进行 时机条件 特定暴力犯罪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 主观条件——特定防卫意图真实存在 主观条件 特定防卫意图真实存在
第三节 紧急避险
1884年 英国法院面对以下这则棘手的人间惨剧: 1884年,英国法院面对以下这则棘手的人间惨剧:一 艘名为玛格丽特的帆船在离好望角约1600英里处发生 艘名为玛格丽特的帆船在离好望角约1600英里处发生 1600 海难,包括船长及水手在内的4 海难,包括船长及水手在内的4名船员及时登上救生 艇,但在海上漂流20天却仍未获救,粮尽水绝。为免 但在海上漂流20天却仍未获救,粮尽水绝。 20天却仍未获救 即将饿渴而死的厄运, 即将饿渴而死的厄运,3位船员遂决意杀死最年轻且 已奄奄一息的船员J 已奄奄一息的船员J,直到后来因偶然经过船只而获 救时, 位船员皆靠J的血肉维生。 救时,3位船员皆靠J的血肉维生。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根据刑法第 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条的规定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理解: “不法侵害”的理解: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紧迫性 客观真实性(误想防卫) 客观真实性(误想防卫) 例如:甲乙一向 和,甲一直在外扬言遇到乙要给乙好看,某 例如: 甲一直在外扬言遇到乙要给乙好看, 日甲乙狭路相逢,乙见到甲在背包内找东西,以为甲要拿凶器, 日甲乙狭路相逢,乙见到甲在背包内找东西,以为甲要拿凶器, 乙即先发制人,开枪打甲,事实上, 乙即先发制人,开枪打甲,事实上,甲只是在找卫生纸擤鼻涕 而已。 而已。
刑法 正当行为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 防卫。
❖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的持续状态。
❖ 关键: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 1.开始时间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 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 其他正当行为的范围,包括:
(1)依照法令的行为,又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职务行 为,执行命令的行为;
(2)业务正当行为,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等; (3)自救行为; (4)自损行为; (5)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事前同意的行为,推定承
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 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案例:女司机遇劫撞死劫匪无罪
❖ 37岁的容女士是小有成就的生意人,居住在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2008年7月13 日凌晨5时许,容女士驾车驶出车库,准备出门做生意。不料,两名年轻人早已 埋伏在她家车库旁,他们手持铁制钻头,一左一右站在容女士驾驶的小车两侧, 用钻头敲打两侧车窗。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 属于正当防卫
❖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 防卫过当
❖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 故意杀人
❖ (02.卷二.单.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 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 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 么性质?( )
诺的行为,以及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安乐死?) (6)其他正当行为,如义务冲突行为、警察圈套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刑法》第八章 正当行为解析

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自 卫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同犯罪作斗争的方式之一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的范围: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的状态:急迫性、攻击性
案例(2011司考)
甲与乙系叔侄关系,二人因故发生争执并甲怕再惹事端, 没敢应声开门,乙敲门无果,就用柴草浇上汽油,进行放火, 欲烧甲的房屋。迫于无奈,甲开门出屋,乙见状就手持木棍 朝甲打去,甲也拾起一根钢筋进行还击,打斗中甲将乙打昏 在地,甲怕乙爬起再打,甲就又用钢筋朝乙头部打去,直至 乙死亡。甲的行为的性质以下正确的是? A.甲的前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一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B.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是无过当防卫权,因此对甲不以犯 罪论处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以上观点均不正确 ac
假想防卫:即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 的行为
不符合前提条件的行为
对并不急迫的或者非攻击性的行为所实施的 防卫行为
案例
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 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 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 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 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 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案例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 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 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 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 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 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 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 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 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 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 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第9章正当行为

第9章正当行为第一篇:第9章正当行为《刑法学》授课大纲第九章正当行为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行为,又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行为。
除此外,其他正当行为主要包括: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等。
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1)对“不法侵害”的理解。
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是指由行为人实施的,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2)对无责任能力者(包括精神病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应尽量限制在必要场合。
(3)违反起因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成立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①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常是以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标志。
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则无法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的,也应认定为已近开始,即虽然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在预备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②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但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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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正当行为一、概述(一)概念:形似有罪,实为无罪。
是指外表上似乎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然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正当化事由的种类1、法定类型(刑法)刑法明文规定两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分类(1)正当行为(2)紧急避险(3)自救行为(4)正当业务(5)履行职务行为(6)基于权利人的承诺或者自愿的损害(7)法令行为(8)其他二、正当防卫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概述1、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分类(1)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的本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4、意义:(1)能及时有效保障各种合法权益;(2)鼓励公民积极同各种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3)震慑犯罪分子。
(二)成立条件案例: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
1、防卫起因——前提条件(基础条件):客观上必须发生了不法侵害(1)具有社会危害性;(2)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不是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指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侵害行为。
(3)不法侵害是真实发生的,具有现实性。
2、防卫时间——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行为状态。
(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一般认为犯罪预备阶段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形成的危险状态尚未消失,威胁尚未解除。
A、不法行为已经结束(既遂或犯罪分子已离开现场)B、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C、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丧失侵害能力3、防卫意图——主观方面: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
(1)防卫认识: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基本内容:A、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B、认识到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C、认识到不法侵害者D、认识到情势的紧迫性(2)防卫目的: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这是意志因素。
(3)防卫动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防卫对象——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1)对共同不法侵害人的防卫只能对客观上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2)防卫第三人的问题思考:防卫行为导致第三人伤亡时如何处理?(3)对(动)物的防卫问题思考:动物的侵袭是否可以实施反击,反击动物侵袭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4)对无责人的防卫问题(5)对单位防卫问题5、防卫限度——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旧刑法第17条第2款: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会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1)什么试必要限度?“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防卫的限度应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
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①不法侵害的强度为制止较小强度的侵害,不得采取较大强度的防卫行为,非交大的防卫强度不足以制止时,可以采取较大的防卫强度。
②不法侵害的缓急采用较缓和的防卫手段可制止时,不得采取激烈的手段,非采用不可时,可以采用较为激烈的手段。
③不法侵害的权益为了保护较小的财产权益等,不得造成重大的人身损害,即使该防卫行为是当时条件下的必须强度,也不能允许。
注意:超过必要限度应理解为防卫过当,但不一定构成犯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无限防卫权(特别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立法理由: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其对被害人潜在性严重危害结果。
2、法条理解思考:杀人、抢劫是否一定可以适用无限防卫?(1)起因条件仅限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一般认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约束着前面五种犯罪。
(2)何为“行凶”?①它既无显而易见的杀人行为,也无明确宣布其具有杀害他人的确定犯罪。
②行凶者具有或杀死或致命伤害他人的不确定故意。
(3)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①对“危及”的理解:可能损及防卫人的人身安全。
②“人身安全”的含义:生命和健康安全的重度侵犯。
防卫行为保护的利益仅限人身安全而不包括其他合法权益。
③对“暴力犯罪”的理解以防卫人所处形势判断,防卫人正遭受致命伤害或生命安全的紧急威胁。
课后思考:适用无限防卫权可能存在的问题?(四)非法防卫行为1、假想防卫(1)定义和特征是指本来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着该条件,进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基本特征:①主观上存在正当的防卫意图;②客观上损害了未实施或未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③行为人的防卫认识产生了错误,使正当防卫意图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假想防卫的分类①不存在任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②存在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行为人防卫是搞错对象,将无辜的第三者当成了不法侵害人,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③存在着侵害,但该侵害不是不法侵害,或者虽然是不法侵害但却不能对其进行正当防卫,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3)刑事责任①过失责任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否可能存在自信过失?②不负责任(意外事件)2、防卫不适时(不适时防卫)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或者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情况。
(1)特征:①主观上不存在正当防卫意图,以损害侵害者的利益为目的;②反击对象是曾实施或将实施不法侵害的人;③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结束后实施的,具有客观危害性。
(2)分类①事前防卫指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即对侵害人采取反击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②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之后,行为人对侵害者的某种权益所实施的打击行为。
关于事后防卫,如果防卫人由于惊慌、紧张、激动、恐惧而对不法侵害人有过多打击的,不宜认定为是事后防卫。
(3)刑事责任①事前防卫——按故意犯罪论处②事后防卫A、按故意犯罪论处B、认识错误——按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3、防卫过当☆(1)概念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给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具有一定社会危害的防卫行为。
特点:①发生在防卫过程中,具备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②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③防卫结果造成了重大损害。
(2)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重大损害结果所损害的权益,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来确定罪名。
①重大损害结果所损害的权益②主观罪过A、过失的防卫过当B、意外事件的防卫过当——无罪C、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注意: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它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
(3)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防卫行为的关系☆正当防卫一定是防卫行为,但防卫行为不一定是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有正当防卫的前提,二者的差异在于是否符合防卫限度条件,超过防卫限度的防卫行为即为防卫过当,反之则为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不等于防卫过当犯罪。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才能构成犯罪)4、挑拨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1)特点(与正当防卫的区别)①预谋的非法意图②挑拨的言语行动③严重的侵害后果④故意的罪过形式(2)应注意的两个问题①一般打架与挑拨防卫的区别一般打架中也有叫号,但不属于防卫挑拨。
②行为人挑起了事端,并不等于挑拨防卫挑起事端不一定存在非法意图,不属于挑拨的言语行动。
5、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如相互斗殴。
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和非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及相应结果,因而根本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如果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侵害,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侵害,则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种情形下的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6、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这类行为明显缺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思考:抢劫赌场,赌博犯可否采取防卫手段保护赌资?7、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如甲故意枪击乙时,乙刚好正在持枪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
对于偶然防卫,因为行为人并无防卫意图,应当按照一般的犯罪行为处理。
思考:1、对职务违法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2、对防卫过当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三、紧急避险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一)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两害相权取其轻。
(二)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从司法实践来看,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1)来自自然的力量(天灾)凡是可以危及合法权益的自然灾害,都是可能引起紧急避险的危险。
(2)来自人为的危害(人祸)有责任能力人或无责任能力人。
(3)来自动物的侵害如果杀伤的是一般的无主的动物,不构成紧急避险;只有杀伤属于特定人(国家、集体、个人)的动物时,才可能构成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