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 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国家权力的表现,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基本法律。
刑法的任务是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约束犯罪行为,制衡罪责和刑罚,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民利益。
二、刑法的特点1.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2. 刑法是保护秩序和保障权益的基本法律,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3. 刑法是规范性的法律,具有明确的条文和明确的适用条件和规则。
4.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惩罚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刑法的功能1. 惩罚功能:刑法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制衡。
2. 预防功能: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惩和预防措施,预防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3. 教育功能: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衡,通过对罪责和刑罚的明确,起到了对社会道德和行为的教育作用。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刑法的规范必须建立在明确的法律条文之上,保障公民权益和限制国家权力。
2.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范围和限制。
3. 罪责并罚原则:犯罪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刑罚。
4. 公正、公平原则:刑法适用必须保证公正和公平,保障公民权益。
5. 人权和利益保护原则:刑法的规范必须保障人权和公民利益,不得损害公民基本权利。
六、刑法的体系结构刑法是由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它包括了一系列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
1. 刑法的总则:包括刑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2. 罪刑法定:包括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范围和限制等规范。
3. 犯罪行为:包括对犯罪行为的特征、条件和要素的规范。
4. 刑事责任:包括对犯罪者的刑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5. 刑罚: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和对犯罪者的处罚的规范。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罪刑法定原则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 无罪推定原则D. 刑罚加重原则答案:D2.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钱包后归还失主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答案:C3. 刑法中的“犯罪”是指:A.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B. 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C. 违反刑法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D. 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答案:C二、判断题1.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答案:正确2. 犯罪预备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错误(犯罪预备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犯罪预备罪)3. 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1. 简述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答案: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禁止类推适用,确保公民的法律预期性,防止司法擅断。
2. 什么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答案: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包括犯罪行为的方式、手段、结果等,它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之一,用以确定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类型的法律特征。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李某打成轻伤。
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因争执而故意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并造成了李某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张某)、犯罪客体(李某的身体权)、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轻伤结果)以及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因此,张某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论述题论述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答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刑法的适用上,所有公民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种族或其他个人特征,都不得享有特权或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2024年度-刑法总论教案(全部)

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 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 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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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罚处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 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学习要求
学习者应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熟悉刑 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在学习过程中, 应注重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 会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同时 ,还应注重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和素养,树立 正确的法律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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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
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 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 适度判处刑罚。同时,还要考虑犯罪人 的个人情况,如年龄、精神状况、前科 等。
VS
刑罚的执行
刑罚的执行是刑罚权的实现过程。在执行 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犯 罪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同时,执行机关 还要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和帮助,促 进其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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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与体系
刑罚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 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刑罚的体系
我国刑罚体系由轻到重,形成了一个 完整的阶梯。对于同一种犯罪,可以 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刑罚,实现 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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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裁量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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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的体系结构与内容
体系结构
刑法各论通常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顺序进行编排 ,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
一、引言
1.什么是刑法总论?
2.西田典之的贡献
二、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
1.刑法的定义和特点
2.刑法总论的研究对象
3.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
三、刑法总论的历史发展
1.古代刑法总论的起源
2.刑法总论的现代发展
四、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
1.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概述
2.法律确定性原则
3.刑法法定主义原则
4.刑罚法定主义原则
五、刑法总论的基本结构
1.刑法总论的分类体系
2.刑法总论的结构要素
六、刑法总论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刑法总论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2.刑法总论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七、刑法总论的现实意义
1.刑法总论对刑法立法的指导作用
2.刑法总论在刑法解释中的应用
八、结论
1.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重要性
2.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
以上是对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一个简要介绍和探讨。
刑法总论作为刑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结构等内容,对于刑法的理论建设和实
践应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西田典之在刑法总论的研究中做出了重要贡献,他的观点和方法对于刑法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刑法总论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化和拓展,希望未来能有更多学者对该领域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一)公法的特征公法是与私法相对应的概念,公法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的法律。
而私法是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
公法调整的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与个人处于法律上的从属地位。
而私法调整的是横向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关系中,公民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刑法作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即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二)刑事法的特征刑事法是与民事法,行政法相对应的概念,指以犯罪为规制对象,围绕犯罪的侦查、认定与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程序的法律规范总和。
凡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一切法律,均可称之为刑事法。
这个意义上的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被称为全体刑法。
刑事法的特点是与犯罪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刑事法可以说是犯罪规制法,从而区别于民事法和行政法。
在刑事法中,刑法居于核心地位,是主法,是实体法,又称为本体刑法。
其中,主法是与助法相对而言的,助法是指从属性法律或者辅助性法律,程序法往往被认为是助法,而主法是指规定权利义务之实体内容的法律,实体法往往被认为是主法。
刑法总论知识点归纳

刑法总论知识点归纳刑法总论是刑法学的基础和核心部分,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是刑法体系的总开篇。
以下是对刑法总论知识点的归纳和总结。
一、刑法的概念和功能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通过规定犯罪行为和刑罚的种类、构成要件和适用原则,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治安的维护。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性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有罪推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无功罪不立原则、法无过罚不加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刑法实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刑法的法律关系刑法的法律关系包括主动关系、正面关系、竞合关系、归责关系和补充关系。
主动关系是指刑法主体对客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正面关系是指刑事责任与刑事犯罪之间的法律关系;竞合关系是指同时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关系;归责关系是指对同一犯罪行为涉及的多个刑事责任的划分;补充关系是指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补充关系。
四、刑法的构成要件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
犯罪行为要件是指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特征;客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针对的对象;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犯罪意图和过错;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得到的结果。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管制等;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刑罚的适用原则包括法定原则、个人化原则、适用性原则和限制性原则。
六、刑法的犯罪责任和刑事责任犯罪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给予的社会制裁。
犯罪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以刑罚为主要内容,民事责任是以赔偿为主要内容。
七、刑法的特殊原则和制度刑法的特殊原则和制度包括紧急避险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免除刑事责任原则、紧急情况遗弃罪限制原则、缓刑原则、宽大原则和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等。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1.概念: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2.性质: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罪责刑相适应。
4.空间:国内犯(属地),国外犯(属人、保护、普遍)。
5.时间:从旧兼从轻原则。
6.性质:文理:(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性);论理:法益侵犯性(违法性)、非难可能性(有责性)。
7.分类:故意犯,过失犯;自然犯(刑事犯),法定犯(行政犯);行为犯,结果犯;实害犯,危险犯;国事犯罪,普通犯罪(混合犯罪、军事犯罪);(非)身份犯;(非)亲告罪;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基本犯,减轻罪,加重犯。
8.要件:主客观相统一。
(构成犯罪的是行为,受到处罚的是行为人)刑法适用三风险:人性冲动,感情处罚要求强烈,罔顾有无明确规定;行为人主观恶劣,无论客观是否侵犯法益;侵犯法益,忽略行为人是否有非难可能性。
犯罪成立体系二要件论:违法性(法益侵犯)有责性(非难可能)。
犯罪成立体系四要件论:客体:刑法所保护为行为所侵犯的法益。
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空方法。
因果关系: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理论意义-影响罪数认定、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主体:本体,身份,年龄,控制。
主观方面:罪过,动机,目的,认识错误,意外事件。
9.未完成罪(危险可能性、现实危害性)。
顺序:犯意表示-预备行为-实行着手-实行行为-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表现(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特征:已实施预备行为;主观目的为犯罪;尚未着手(意志之外)。
障碍未遂:(未)实行终了;(不)能犯未遂(工具、对象不能)。
特征:已着手;未得逞(意志之外)。
犯罪中止:特征:时间性(犯罪过程中);排他性;自动性;有效性。
10.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体育竞技、医疗行为、执行命令、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
车润海刑法总论总结

车润海刑法总论总结【导语】刑法总论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车润海教授在这一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特的见解。
本文将围绕车润海教授的刑法总论观点进行总结,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总论的核心要义。
一、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刑法总论主要研究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车润海教授认为,刑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威慑性。
刑法总论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指导意义。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车润海教授强调,刑法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分贵贱、亲疏,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必须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禁止类推解释和溯及既往。
3.罚当其罪原则:车润海教授指出,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应当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三、犯罪论1.犯罪概念:车润海教授认为,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素。
3.犯罪形态:车润海教授将犯罪形态分为完成罪、未完成罪和犯罪中止。
四、刑罚论1.刑罚的种类:车润海教授将刑罚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
2.刑罚的适用: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罚当其罪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
3.刑罚的执行:车润海教授强调,刑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刑罚的公正和严肃。
五、刑法总论的应用车润海教授认为,刑法总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为司法工作者提供理论指导。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充分运用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知识,正确处理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车润海教授的刑法总论研究为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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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考核
《刑法总论(高起专)》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
1、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2、什么是量刑?量刑的原则是什么?
(1)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2)量刑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第二,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
1、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1.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
二者的密切联系表现在:
(1)二者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并存,都不同程度地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 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来源并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如此。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虽然相互联系,但相互区别又是显而易见的,表现在:
(1)内容、性质和作用的不同,犯罪动机说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以比较抽象形式反映深层的刺激犯罪的力量,对犯罪实施起着推动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它以比较具体的形式,反映了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对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起着引导、指挥作用。
(2) 形成时间上,犯罪动机产生于犯罪目的之前,是促使犯罪的内心冲动和起因;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想要达到的结果。
(3)相互联系上的不同,犯罪的目的相同,但犯罪动机则可能有所不同,有时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
(4)反映的需要上,二者有时存在不一致。
例如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物质的、经济的需要可能是行为人的动机,精神的、政治的需要可能是行为人的目的。
(5)定罪量刑影响上,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量刑。
2、试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所谓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结果。
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并对刑罚的创制、适用、与执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我国刑法学理论界,通常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⑴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可见,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
特殊预防的作用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①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
②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⑵一般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可能实施犯罪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国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只限于潜在的犯罪人。
意图实施犯罪的人是指如下三种人:①危险分子,②不稳定分子,③具有私人复仇倾向的被害人及其家属。
⑶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和一般预防目的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
人民法院对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内容和信息。
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不仅可以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而且这种惩罚和改造所产生的威慑效应,还能使那些具有犯罪意念的人有所戒惧,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因此,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一方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使裁量的刑罚符合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的要求,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一般预防的需要,使裁量的刑罚实现威慑、儆戒意图实施犯罪的人的要求。
决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否则,就会影响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应不分先后同时考虑,等量齐观不分主次。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裁量刑罚的标准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应当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下,首先考虑到特殊预防的需要,然后再适当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此时决不能过分强调一般预防的需要,仅为了一时的威慑效应而任意判处重刑,甚至背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实行严刑峻罚。
四、案例分析(共20分)
被告人梁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逮捕,关押于看守所等待预审。
1999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对同室杀人犯王某(被判处死刑,上报复核)说:“我看你年纪轻轻,没几天好活了,枪毙要打脑壳的,到了阴间还要痛的,你的家里人看了也很难过,还是自杀算了。
”王犯问怎么个死法?被告人说可以用绳子勒
死,并扯下自己的裤带交给王犯,说:“到时候帮助你勒。
”王犯与被告人商定晚上等其他人犯睡着后动手。
27日凌晨2时许,王犯用裤带索套住脖子,用劲拉扯,但是用不上劲,并将裤带扯断。
被告人遂劝王犯次日找机会再自杀。
次日上午,看守所大检查,因同室犯人揭发而事情败露。
被告人为毁灭罪证将拉断的带索丢入厕所。
问:被告人梁某教唆王犯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1.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该案的问题在于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的如何定性。
所谓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实施自杀行为。
教唆自杀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教唆行为,意图使他人自杀,侵犯了被教唆人的生命权利。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看透同室犯人王某年纪轻轻便将被判处死刑感到无望的心理,采用劝诱的方法教唆王犯自杀,使王某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施了自杀行为,其行为属于教唆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
⑴于某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⑵对于某的交通肇事罪,由于于某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李某的死亡是当场轧死,不是因于某的逃逸引起的,故不适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对于某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对于某的行为应数罪并罚。
3.
(1)童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包庇罪。
(2)童某与林某构成强奸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强奸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童某,因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奸罪(未遂)、包庇罪两罪进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