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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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刑法学总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组成部分,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规范、犯罪构成、刑罚、犯罪与责任、犯罪预防等问题。

以下是刑法学总论的一些知识点总结。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犯罪成立的条件,确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 平等原则:所有犯罪行为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对待,不论犯罪的主体、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如何,都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制裁。

- 人道主义原则:在刑法制定过程中应该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保障人权,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有的公民都应该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不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宗教信仰、民族、性别、年龄等方面的差异。

2. 法律规范刑法规范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刑罚、犯罪构成、责任等刑法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刑法规范的作用是明确犯罪的定义、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刑罚的种类和幅度、犯罪与责任之间的关系,以及指导犯罪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实践。

3.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成立的基本要素。

犯罪构成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四个方面。

其中,主体是指能够犯罪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客体是指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财产权利等;主观方面是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特征。

4. 刑罚刑罚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给予的惩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死刑等。

刑罚的制定应当考虑到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和利益。

5. 犯罪与责任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犯罪构成决定了犯罪的性质,而刑罚则决定了犯罪的责任程度。

《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刑法学总论》复习要点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2、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2、我国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其内容是怎样的?1、什么是刑法的效力范围?2、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

3、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犯罪的概念及其一般特征。

2、犯罪的本质。

3、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犯罪客体的理论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2、危害行为的含义和基本表现形式。

3、危害结果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3、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单位组织、刑事责任能力)和处罚原则。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点。

2、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法定种类。

3、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5、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关系。

6、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7、意外事件。

8、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9、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1、正当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特征(条件)、刑事责任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1、共同犯罪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形式。

2、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3、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种类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3、继续犯、惯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刑事责任的根据。

3、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1、我国的刑罚体系及其特点。

2、我国刑罚各刑种的概念、特点和适用(对象、期限、起算、执行等)。

3、我国刑法对严格控制死刑的规定。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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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一、刑法学的基本概念1.刑法学的定义、特点和任务2.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文书的关系3.刑法学的对象和方法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罪刑法定、行为法定、责任法定2.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合一原则、量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3.法律适用原则:犯罪与非犯罪区分、主观和客观因素区分、阳性与消极两种构成方式4.案件独立处理原则:分罪处理、整罪处理5.特殊性原则:特殊罪类型、特殊量刑规定三、刑法的构成要件1.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2.犯罪构成的辅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等3.犯罪构成的重要概念: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故意瞒报犯罪四、刑法的主要内容1.罪与刑的基本概念:罪的概念、刑的种类、刑与奖励的区别2.犯罪的构成和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主观过错与刑事责任3.犯罪的起因和发展:犯罪原因的分类、犯罪的心理发展过程、犯罪的社会导向性4.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犯罪后果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5.犯罪的预防和处理:犯罪预防的原则、犯罪处理的原则、国际刑法合作五、刑法学说和刑法政策1.刑法学说的概念、分类和演变2.刑法政策:刑事法律政策、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政策的特点六、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刑法解释1.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犯罪类型、适用对象2.刑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关系、解释对象与效力七、刑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刑法学与法理学2.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3.刑法学与刑事政策学4.刑法学与犯罪学八、刑法和刑法立法原则1.刑法的必要性和基本内容2.刑法立法原则:适用原则、立法技术原则、立法程序原则以上所列知识点仅为《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复习时应结合教材、参考书和课堂笔记进行全面复习。

同时,也建议通过刑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加深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刑法总论要点归纳

刑法总论要点归纳

1、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刑法: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判决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5、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6、罪刑相当: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7、适用刑法平等:8、直接客体: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9、犯罪对象:也叫行为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为犯罪行为直接影响或者作用的人或物。

10、危害行为:我国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行为人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1、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种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12、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3、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政治意义,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4、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5、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17、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状态)18、意外事件:虽然客观上有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19、不可抗力: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也称刑法上的不可抗力,指的是行为人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力量,使他无法防止、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21、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措施)22、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hapter 1 刑法概说广义刑法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内容(六项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

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

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

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

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

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

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

⑤明确性原则。

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2、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在我国领域内的,由我国管辖;3、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在外国领域内的,一般不予管辖;4、犯罪行为在外国领域内,结果在我国领域内的,由我国管辖。

刑法的个人效力:刑法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特殊规定。

刑法的时间效力:1、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依照新法定罪从重的规定;2、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依照新法定罪从轻的规定,但不减轻已经判决的刑罚;3、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新法不定罪或者免除处罚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4、法律适用前已经成立的犯罪,按照旧法定罪从轻的规定,可以减轻已经判决的刑罚。

第四章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3、犯罪行为;4、犯罪结果;5、犯罪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是指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利益。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主体故意或者过失侵犯犯罪客体的行为。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第五章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种类: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种类:1、主刑;2、附加刑;3、政治权利剥夺。

刑事责任的限制和免除:1、法定情节限制刑事责任;2、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等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3、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六章刑罚刑罚:是指国家依法对犯罪人实施的惩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1、主刑;2、附加刑;3、政治权利剥夺。

刑罚的目的:1、惩罚犯罪行为;2、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3、教育犯罪人改造自新。

刑罚的量刑标准:1、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2、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3、犯罪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状况;4、犯罪人的悔罪表现和立功表现。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定罪量刑)广义刑法: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刑法根据得内容: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得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刑法得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得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3、保护公民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得顺利进行刑法得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编章节条:“但书”——1)前段得补充;2)前段得例外;3)前段得限制款:标志为另起一行项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得规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得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得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第三章刑法得效力范围刑法得效力(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与什么时间、以及就是否具有溯及既往得效力问题。

刑法得空间效力:刑法对地与对人得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得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确立得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本国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得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她管辖原则得刑事管辖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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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第1——2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2、罪刑相适应原则(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第4章刑法效力论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最基本原则)(1)定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行为结果择一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特别规定的类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2、属人原则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保护原则(1)定义: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双重犯罪原则)4、普遍原则定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国际犯罪,e.g.劫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公布即刻生效;指定日起生效2、失效时间:宣布失效;自然失效第5——6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论一、犯罪概念1、我国定义: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的形式概念与犯罪的实质概念(1)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形式上给犯罪下定义。

e.g.犯罪即违反刑事制裁法律的行为。

(2)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

e.g.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3)我国犯罪定义被认为是实质定义与形式定义的统一。

3、犯罪的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1)其考察原则:发展观点—— 犯罪化/非犯罪化;全面观点—— 堕胎罪;本质观点——正当行为(2)其考量因素:法益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人格无价值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要点:当罚VS 必须判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二、犯罪构成1、定义: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特征: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1、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2、区别:犯罪概念的功能是揭示犯罪的基本特征,不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说明犯罪如何成立,因而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1、概念: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2、逻辑关系:(1)犯罪发生的过程中: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2)司法认定的顺序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3、概念理解:(1)说明该罪由某人实施的要件——主体要件。

即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说明行为人在实施该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主观要件。

如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心理。

(3)说明该罪在何条件下用哪种行为使客体受到侵害的要件——客观要件。

如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说明该罪危害了什么利益的要件——客体要件。

如他人的生命权利。

第7章犯罪客体一、定义: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分类:1、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直接客体:(1)概念: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继续分类如下:三、犯罪客体的立法表现形式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的客体;规定了犯罪客体的物质形态;规定了犯罪触犯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犯罪侵害的具体的人;规定描述了犯罪的行为特征。

四、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区别1、联系:犯罪对象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行为所具体亲好的人或物背后的社会关系,是对犯罪对象的理论升华和概括。

2、区别:(1)是否为犯罪必备要件;(2)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3)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4)是否是犯罪分类依据。

答案:客体是,对象不是。

第8章犯罪客观方面【课堂重点】1.危害行为:不作为;2.危害结果;3.因果关系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诸要素)1、必备要件:危害行为2、选择要件:危害结果;行为对象;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在犯罪构成中占有中心地位(无行为既无犯罪)(2)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3)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4)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危害行为一、概念: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二、特征: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2、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有害性:具备刑事违法、严重危害社会。

三、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1、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1)反射动作、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四、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1、概念: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即“不当为而为之”。

2、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自身条件的作为:利用自身身体的作为;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实施的作为;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

(2)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利用他人的作为;利用自然力的作;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利用物质性工具的作为。

五、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1、概念: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却未实施的行为。

即“应为能为而不为”。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发生了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3、不作为的特定义务的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应考虑义务时限、义务对象)(3)由行为人先行行为而引起的义务4、不作为的分类:(1)纯正的不作为: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如遗弃罪。

(2)不纯正的不作为: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又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实际上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将受害人饿死。

第三节危害结果一、概念: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直接客体(法益)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二、分类:1、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2、物质性与非物质性结果3、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4、单一结果与复合结果5、构成要件与非构成要件结果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危害结果的作用:(一)区分罪与非罪(二)区分此罪与彼罪(三)区分犯罪形态(既遂与未遂)(四)影响量刑轻重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概念: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二、特性: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复杂性三、地位:1、某些犯罪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查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后,并不等于行为人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3、因果关系仅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选择性要素。

四、[拓展]因果关系的认定——条件说条件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无A则无B,那么A就是B的原因”第五节其他选择性要件一、犯罪的时间:“禁渔期”、“禁猎期”、“在侦查、审判中”、“战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等。

二、犯罪的地点:“战场上”、“禁渔区”、“禁猎区”、“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等。

二、犯罪的方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禁用的工具”等。

第9章犯罪主体【课堂重点】1.刑事责任能力;2.刑事责任年龄;3.单位犯罪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定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主体的作用:(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3)有助于正确量刑三、自然人主体的共同要件:(1)自然人(“出生”“死亡”)(2)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理解1、辨认能力(意识)。

2、控制能力(行为)。

3、辩证关系。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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