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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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保障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与权。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体现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依法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废止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变更、废止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程序,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和效果。

1.2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处罚等行为。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活动,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可参照执行。

二、行政执法的程序2.1 行政执法依法进行,必须经过以下程序:2.1.1 依法建立执法队伍,制定行政执法证件,并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2.1.2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包括收集证据、听证等手段,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2.1.3 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决定是否进行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1.4 立案后,依法制定行政处罚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违法行为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5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决定。

2.1.6 违法行为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3.1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恪守行政执法的职责和原则,不得私自滥用职权、泄露执法机密等违法行为。

3.2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遵守程序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公平地执法。

3.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说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行政执法证件示例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的行为。

5.2 立案: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登记和记录。

5.3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的惩罚性措施。

5.4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的复议请求。

5.5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

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制度是什么城管执法的流程是什么?城管主要管理哪些方面?城管执法处理的步骤是什么?店铺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城管行政执法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城管行政执法流程一、执法必备城管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携带《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执罚公务证》,胸前佩戴《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文明执法证》。

二、执法形式(一)批评警告城管监察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对一些没有影响交通秩序、环境卫生、情节轻微的违章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劝其进场经营。

(二)登记违章城管监察人员对一些违章违规者,迸行教育批评、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填写《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违章登记表》,并请违章者签字。

(三)简易程序城管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影响不大并有法律依据的,按简易程序处理: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给被罚款人相等的罚款收据。

2、监察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完毕后,并于5日内将实施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材料报所属机关备案。

(四)一般程序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1、立案呈批。

城管监察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查明违法事实,写出书面报告。

大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24小时内立案,案件承办人须填写立案登记表、立案调查审批表,由承办部门立案,局法制机构审核,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案件承办者。

2、调查取证。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指派案件承办人2人(包括2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以及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等。

行政执法流程

行政执法流程

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是指政府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强制措施的执行活动。

行政执法的流程主要包括六个步骤。

第一步:依法设定行政执法权力行政执法的权力是通过立法程序设定的。

国家法律和法规明确了行政执法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相关的程序、要求和限制。

政府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开展执法活动。

第二步:执法事先准备在行政执法之前,执法部门需要进行事先准备工作。

这一步包括确定执法目标和内容、收集相关证据、制定执法计划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步:执法程序开始执法程序开始时,执法人员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向被执法对象说明执法的目的和理由。

在执行中,执法人员要遵守法律程序,秉公执法,不能随意使用权力。

第四步:现场调查与取证在现场调查中,执法人员需要进行勘查、实地取证、询问当事人等活动。

这一步是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

执法人员必须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第五步:行政处罚决定在取证工作完成后,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和判定。

如果确认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应当合理、公正、适当。

第六步:执法程序结束执法程序结束时,执法人员需要向被执法对象告知处罚结果和行政救济的途径。

同时,被执法对象有权要求进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执法也需要及时总结经验、修订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提高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行政执法流程是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政府部门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活动的整个过程。

这一流程是为了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为规范**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检查程序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一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2、执法检查时,应做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并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3、执法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说明情况,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在笔录上说明情况并签名。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制作谈话笔录;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定依据;3、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4、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执法局名称并由二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绝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作出后二日内报局法制股备案。

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立案1、属于立案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材料,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发立案审批意见后并附相关材料报局法制股审查,然后由法制股提交局领导审批。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的执法者依据法律法规对一些不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案件办理过程,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严格的办案程序规定,执法者必须依据法律程序严格执行。

接下来,小编将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一)基本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应定期对执法管辖区进行巡视检查,如实填写《巡查工作日志》。

进行执法检查或实施处罚时,应有2人以上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告知检查项目及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就遵循行政执法文明执勤礼貌用语规定,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二)管辖各执法机关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直接查处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重大、特殊的违法、违规案件。

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行发生地为主的原则,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以上责任辖区内的,由先查获的执法机关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或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案件事实确凿,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行政执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土地管理法的处理方式


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角度来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 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 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 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本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机关在法院,也就是说,土地执 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需要由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

当事人未在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自 行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具 有法定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拆 除违法建筑。被责成的行政机关以适 当方式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 除;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二)


公告期内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向当 事人下达催告书;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 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 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 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 纳。
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 题
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确定


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确定应当在查清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后进行,如果实 施者是公民,则应以该公民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如果实施者是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当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但 是,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处理,不能直接以个体工商户 字号作为行政相对人。 以行政处罚为例,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行诉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为处罚相对人时处罚决定书如何列 写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 本解释外,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实体和程序法没有直 接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包括民事程序和民事实体诉讼主体的有关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 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可见,个体工商户的 字号仅是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并不是当事人。所以对个体工商户的 行政处罚中,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行政相对人,有字号的在 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沪城管规〔20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合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第四条(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机关负责人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五条(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人员从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制服,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六条(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实行案件统一网上办理,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按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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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的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廉租房及公房管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我局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的开展,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公正、合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如下:
一、需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且熟练掌握房产管理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在我局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能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合法、并且能够准确的说出违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行政执法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程序等均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法外处罚。

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执法范围
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的授权,我局依法对邛崃市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房屋装饰装修、公房与廉租房管理、房屋权
属登记等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负有行政处罚权。

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一职权,我局也不得随意将这一行政处罚权授予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确实需要委托执法的,受委托机关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行政处罚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几类。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设定行政处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五、执法程序规定
(一)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具体执法程序及要求:
1、出示执法证件。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执行公务的执法证件,以证明自己拥有实施处罚的职权)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当场指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有关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3、制作处罚决定书。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及《存
根》
4、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字。

5、备案。

执法工作人员应及时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送分管领导审核。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填写《立(销)案登记表》,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案件来源: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业务科室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群众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上级机关交办或领导批示查处的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
现场检查。

调查、收集证据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点注明检查情况及证据的收集)。

有违法情况的,填写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如需收集证据,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指定地点调查。

填写并送达《调查通知书》,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和询问人在笔录的每页上签字或盖章。

3、审核调查终结报告。

填写《调查终结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签批。

起3日内提出。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

2、听证通知。

行政处罚机关应在听证举行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人员: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机关负责人制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是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为1-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

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违法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4、当事人及案件调查人员分别在听证笔录上签字确认。

《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附: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立(案)登记表
2、立案通知书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退还清单
7、调查通知书
8、调查询问笔录
9、调查终结报告
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2、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3、行政处罚不举行听证通知书
14、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5、行政处罚决定书
16、当场处罚决定书
17、结案报告表
18、送达回证
19、暂扣物品决定书
20、暂扣物品退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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