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项施工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根据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针对各种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工艺和方法、作业条件等所产生的各种不相同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论证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危险程度划分为两大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简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1.1.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1.1.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1.1.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1.3.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1.1.3.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土方开挖及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4 月1 日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申请书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新建兴隆山泵站工程关于土方开挖及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会议主题:土方开挖及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时间:2016年4月1日地点:施工现场会议室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监站各一份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议既要附件【专家论证会议既要】工程名称: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新建兴隆山泵站工程论证会纪要:土方开挖及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会议时间:2016年4月1日上午会议地点:施工现场会议室参加人员:见签到表(附后)会议内容:2016年4月1日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改造-新建兴隆山泵站工程土方开挖及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议,会议由专家组、质检站、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地勘单位共同参与,本次会议由施工总承包方提出的专项施工方案、地勘单位的监测方案及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进行介绍,由专家组提出意见,形成以下纪要:设计院:1、挖土顺序:为缩短基坑施工工期和考虑基坑长边效应(空间效应),挖土施工顺序应中间先施工开挖,后东西同时进行。
2、出土口:施工方案仅仅东侧布置一个出土口,难免出土路线过长,建议考虑西侧增加一个出土口。
3、基坑监测人员应提供场地实际标高复核数据。
4、监测人员应增加监测点。
5、基坑顶部周边应布置明沟排水。
6、高压喷锚施工时,效果要强、要好。
专家:1、总平图应补充具体出口土位置。
2、方案中应增加机械设备表、进度计划表。
3、挖土顺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工期、周边线路保护措施等。
4、坑中坑:应补充底板浇筑的次序。
5、基坑监测:东面、西面深层监测点布置应调整。
专家:1、基坑支护施工方案中监测报警值应调整为50mm。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根据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审的范围1、施工规程(安装、高空作业、);2、施工临时用电方案;3、施工临时动火方案;3、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针对各种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工艺和方法、作业条件等所产生的各种不相同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主要应体现以下要求:a、针对施工项目的特点找出危险点、源和重要控制环节;b、明确作业方法的流程及操作要领;c、附具的安全验算结果d、人员、机具、装备的选用配备、保证安全的措施;e、卫生、环境条件、文明施工标准;f、可能出现的危险及针对性预防措施;页脚内容1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论证1、小型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0000M2以内、建筑层数12层以内、单跨结构24M以内等等)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工程项目部完成编制,公司施工技术管理科进行协助,完成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技术管理科组织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的人员主要为公司内部的工程师以及项目经理和施工员,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2、中型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建筑层数12层以上、单跨结构24M以上等等)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施工技术管理科进行编制,完成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人员除公司内部的工程师以及项目经理和施工员外,还要请设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程监理部门参加,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3、涉及大型工程、特种工程和危险性特别大的工程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亲自编制,由公司总经理主持,聘请设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公司内部的工程师和有关的项目经理参与讨论和记录,经过论证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在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再进行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及专家论证范围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第六条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2、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1)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2)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3)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4)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
海南省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工作的管理,防止、避免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件精神及《海南省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海南省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细则》(下称本细则)适用于参与专项方案编制、论证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专家应本着“安全第一、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进行方案论证工作。
第四条专项论证原则上不包括经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内容。
第二章论证程序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在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1.提交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于评审会前三天发送到评审专家手中,专家提前对方案进行预审,为论证会做好准备。
2.组织专家:方案论证审查的专家组成员从海南省建筑业协会或各市县专家库中抽取。
专家组成员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3.方案论证及论证报告:参加论证会的人员按确认的论证时间、地点聚齐后,由总包单位主持,专家组组长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方案论证,通过现场勘察、质疑和答辩,专家独立编写和签署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由组长汇总各专家论证意见并提交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最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与会技术负责人签署论证会意见。
专项方案应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后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论证会纪律第六条专家在允诺参加某项目论证活动后,应按约定时间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
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需专家论证范围

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需专家论证范围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将整个工程按照功能需求划分为若干个独立或部分独立的建筑工程,这些工程按照施工的技术特性和建设周期分别设计、施工和验收。
而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需要经过专家的论证和审查,以确保施工方案的科学合理性。
下面将从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需专家论证的范围进行详述。
1. 工程背景及概况在进行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工程的背景和概况。
包括工程的用途、工程范围、规模和功能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通过对工程背景及概况的了解,专家可以更好地把握工程施工方案设计的整体框架,确保施工方案与工程的实际需求相符。
2. 施工方案内容及技术要求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涉及到的内容和技术要求是专家论证的重点。
施工方案应包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流程、质量控制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专家需要对这些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确定施工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符合规范要求,并且能够实现工程设计指标。
3. 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及风险评估在专家论证的范围内,需要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风险进行评估。
专家要综合考虑工程的特点、环境因素、施工条件等,评估方案的实施难度,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安全施工。
4. 施工方案的经济性评价除了对技术内容的评价外,专家还需要对施工方案的经济性进行评估。
包括施工方案的成本、施工周期、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考量。
专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找出施工方案的合理性,以确保工程施工的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
5. 施工方案的优化与完善在专家论证范围内,专家还需要针对已有的施工方案进行优化与完善。
通过专家的研究和讨论,可以为施工方案提出改进建议,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操作和工程要求。
这也是专家论证的一项重要工作。
总结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需专家论证范围涵盖了工程背景、施工内容和技术要求、可行性及风险评估、经济性评价、优化与完善等方面。
建设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

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二级及以上安全等级的建筑边坡工程和附件中所列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应当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前对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内工程项目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
第四条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名单及其异动向社会公布。
专家论证必须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库按照专家的专业类别进行分类,专家的专业类别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桥梁工程、岩土工程、吊装与安装工程、爆破工程等。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科学、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或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三)具有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按下列程序办理聘任手续:(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审核;(二)经审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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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见附件。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二级及以上安全等级的建筑边坡工程和附件中所列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应当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前对工程专项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范围内工程项目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
第四条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名单及其异动向社会公布。
专家论证必须从专家库中聘请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库按照专家的专业类别进行分类,专家的专业类别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桥梁工程、岩土工程、吊装与安装工程、爆破工程等。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科学、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建筑施工或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三)具有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按下列程序办理聘任手续:(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审核;(二)经审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书。
专家库成员每届聘期三年。
聘任期满,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的工作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认真、科学、客观地开展专家论证工作,出具符合要求的专家论证报告。
(三)对专项施工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以前组织专家论证。
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由总包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主持,专家组应当由3名及以上单数且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人员以及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在本工程项目的人员不得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参加专家论证。
第十条专家论证程序:(一)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编制、审核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二)施工单位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聘请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三)专家组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查阅相关资料。
(四)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⑴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以及工程监理审查是否齐全,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完整;⑵荷载取值、计算模型、计算公式、相关技术参数、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⑶施工工艺、流程、方法等是否可行;⑷各种构造要求、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完善,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⑸专家应当考虑和说明的其它内容。
(五)专家组根据论证情况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作出论证结论,每位专家组成员在专家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
论证结论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可行、经局部修改后可行、需作重大修改、不可行等四种情形。
经局部修改后可行、需作重大修改的,专家论证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存档,并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依据。
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专家论证的专家组组成、专家论证程序和过程等实施监督,并录入监督档案。
第十一条论证结论为专项施工方案经局部修改后可行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作出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组织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包的,总包施工单位以及分包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应在修改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上签字。
第十二条论证结论为专项施工方案需作重大修改或不可行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论证报告作出修改或重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施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需作出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的实施及监管按《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认定上报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专家论证报告的修改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作出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的;(四)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因设计、结构、施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作出修改,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未得到严格实施的。
第十六条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认定上报工程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一)不认真履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职责的;(二)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三)对施工单位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不督促整改的,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不向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的。
第十七条参与专家论证的专家库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论证、作出论证结论、提交专家论证报告的;(二)因论证不充分或论证结论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三)向他人泄露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的。
第十八条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提请解聘。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胜任专家论证工作的;(二)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论证工作的;(三)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专家论证工作的。
第十九条专家论证实行有偿咨询服务,专家论证的报酬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照工程项目特征、相关技术文件、施工环境和条件,对专项施工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实地核查。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中,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明确列出,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三)安装高度超过36m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及其它高度超过15m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