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区别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的区别

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区别1.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2.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3.分包人是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
专业承包可以在施工总承包里面分到部分工程,不违规,只是专业承包后不能将专业工程部分转包出去,劳务可以进行再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不包料。
建筑工程承包形式关于分包是专业分包还是专业承包?动作的主体不同承包是当事人间以合同约定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承包者只是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
承包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收取承包收益。
其应承担的义务主要为,中外合营企业的承包者应接受该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对所承包企业的财产没有任何处分权,并不得将所承包企业的财产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或赠与;定期向所承包企业的董事会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最重要的是,承包者应保证,于承包经营期满时,所承包的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这种保证形式由风险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但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保函形式提供。
而且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亦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一、概念二、区别三、管理实践目俗称“水利部直属小基建项”(以下简称“小基建项目”),是指用于部直属单位行政办公、行业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监测、防汛通信、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生产、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办公及业务用房、生活配套设施、交通工具以及专用设备购置等。
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在《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规计[2004]29号)中有明确规定。
“小基建项目”分类多,项目繁杂,对实施的具体要求不太一样。
从项目建设地点可分为城市工程项目(或称市政项目)和非城市工程项目,城市工程项目又可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小型更新改造项目和其它项目;从项目建设内容可大致分为建筑安装项目、专用设备采购项目、其它项目(如系统开发研制等)。
这种分类没有明确的规定,仅是根据工作实践笔者自行总结的。
“小基建项目”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的有关要求。
这里所谓的“城市工程项目”系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的水利“小基建项目”,包括办公生产设施、生活居住设施、配套设施等,主要是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城市工程项目的难点在于程序复杂、手续众多、需缴纳多种行政事业规费、没有总体设计单位、专业多、各专业间设计施工的协调量很大、涉及城市管理的众多部门、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要求、建设管理要求与水利基建差异很大;另外,工程建成后直接由本单位职工使用,对工程的施工质量、使用功能、面积大小、建筑材料、电气开关插座位置等细节都要求较高,而且职工的个体差异又决定了不同要求,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要求,增加了管理难度。
在正式介绍之前,先了解几个概念:项目管理、建设管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现场建设管理机构。
上述名词在有关文件、管理办法、论文、领导讲话等不同场合中经常看到、听到,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人士对同一事件有不同的提法,甚至同一篇文章中有不同提法,前后不一致。
EPC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各方职责

EPC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各方职责目录(一)建设单位的职责 (2)(二)监理单位的职责 (2)(三)设计单位的职责 (3)(四)施工单位的职责 (3)(五)质量监督单位的职责 (4)工程建设全面推行了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以及合同管理制等4项基本制度。
通过4项制度的实施,建立起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四方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新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体制。
参建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也越来越明确。
(一)建设单位的职责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负有建设中征地、移民、补偿、协调各方关系,合理组织各类建设资源,实现建设目标等职责,就项目建设向国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按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及工期要求,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的宏观控制与管理。
负责办理工程开工有关手续,组织工程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开展施工过程的节点控制、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等,协调参建各方关系,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为工程施工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为委托合同关系。
(二)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现场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协调参建各方的内部工作关系。
一般情况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应是建设单位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建设单位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单位贯彻执行。
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没有委托设计监理时,是分工合作的关系。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或修改。
(三)设计单位的职责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文件、图纸和其他资料,派驻设计代表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做好设计服务,参与工程验收等。
建筑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工程项目法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项目进度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效管理和控制各方行为,最大程度减少项目风险,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
二、法人管理组织机构1.法人管理委员会:由项目法人代表、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工程施工负责人及监理师等组成,负责审批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策划、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控制等相关工作。
2.项目法人代表:负责项目协调管理,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协调沟通,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3.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总体管理,协调各部门工作,提出解决项目问题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4.设计负责人:负责项目设计工作,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5.工程施工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管理,组织实施施工工作,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6.监理师: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理,监督各方执行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7.其他相关人员:包括项目专家、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根据项目需求招聘。
三、法人管理制度1.项目策划:项目启动前,法人管理委员会制定项目管理计划,明确项目目标、任务、时间及责任分工等。
2.项目进度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法人代表主持法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周汇报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
3.质量管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设计、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4.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5.经济管理: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项目预算,控制项目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6.文档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文件管理,规范文件保存、归档,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7.沟通管理: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沟通计划,确保各方协调配合,及时解决问题。
8.风险管理: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计划,评估项目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四、法人管理制度执行1.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项目管理制度执行,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谁组织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谁组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工程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标志着合同工程已经完成,达到了预定目标和要求。
那么,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谁来组织呢?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组织者通常是合同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是对合同工程的投资主体,也是合同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因此,他们有权利和义务对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主要目的是验证合同工程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合同工程的功能和使用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因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工程安全、环保等方面。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根据合同工程的完成情况,制定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方案,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2.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组织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合同工程的情况,具备公正、客观、公正的原则。
3. 验收组对合同工程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工程安全、环保等方面,查验过程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和资料。
4. 验收组根据查验情况,对合同工程进行评分,并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合同工程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工程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5.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根据验收组的评价意见,对合同工程进行整改,确保合同工程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
6.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再次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价,并出具验收报告。
7.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根据最终的验收报告,对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并公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果。
总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障合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合同工程的质量和效果,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项目建设管理 “四制”

一、项目建设管理“四制”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工程项目管理,1996年3月,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1999年2月,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终生责任制)。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设立: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解析

■何谓“代建制” 2004年7⽉16⽇,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其中第三部分就政府投资项⽬明确了“代建制”概念: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加快推⾏“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投资、质量和⼯期,竣⼯验收后移交给使⽤单位。
《关于投资体制改⾰的决定》为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的建设实施指明了⽅向,符合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趋势。
政府投资项⽬的分类范围 政府投资⼯程按照⼯程的性质,可以分为⾮经营性(公益性)政府投资⼯程和经营性政府投资⼯程。
⾮经营性(公益性)政府投资⼯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及⽆经济回报的项⽬,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涵(指不收费的)、学校、医院、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以及党政机关办公设施、司法机构设施等⽆经济回报的项⽬。
经营性政府投资⼯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可有⼀定经济回报的⼯程项⽬或者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项⽬,如供⽔、供⽓、供热、垃圾污⽔处理和经批准可收费的道路、桥梁、隧道等。
政府投资⼯程的建设⽅式 建设部、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与发展的若⼲意见》规定,对政府投资⼯程建设⽅式,改⾰的核⼼是建⽴权责明确、制约有效,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建设项⽬组织实施⽅式。
有条件的地⽅也可以成⽴由专业技术⼈员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政府投资⼯程项⽬的建设。
对⾮经营政府投资⼯程,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项⽬管理能⼒的企业组织实施,竣⼯验收后移交给使⽤单位。
经营性政府投资⼯程项⽬的组织形式 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程,建质〔2005〕119号规定,进⼀步健全项⽬法⼈责任制,积极采取⼯程总承包或⼯程项⽬管理等⽅式组织项⽬建设。
项⽬法⼈、建设单位和各类建设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程质量、⼯期和造价承担相应责任。
项⽬法⼈责任制即是项⽬法⼈对⼯程项⽬的策划、资⾦筹措、建设实施、⽣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实⾏全过程负责。
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区别

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区别1.1建设单位概念是指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
一般表现为: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编有独立的总体设计和基本建设计划,是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权利和义务是: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组织基本建设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履行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一切法律手续;负责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对竣工工程及时验收、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1・2建设单位职责⑴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⑵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3)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各类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其规格、性能、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施工物资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5)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规程规定应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
(6)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7)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8)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1・3建设单位工作内容建设单位施工准备的工作内容包括:⑴征地拆迁;⑵组织规划设计;(3)完成“三通一平”和大型临时暂设工程;(4)组织设备、材料订货;(5)工程建设项目报建;(6)委托工程建设监理;(7)组织施下招标投标;(8)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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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项目业主与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与项目法人多数情况为同一组织,只是概念使用的范围有一定区别。
建设单位一般存在于项目建设全过程,是对全过程负责的组织。
项目法人是按照国家工程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及项目合同管理制)的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建设承担法定责任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项目业主是项目建设实体的所有者,属于物权方面的一个定义。
三者之前可以重合,也可以分离。
2、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1996年1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第五条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
其它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第八条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
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
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九条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上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对这类项目,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分厂派遣文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老百姓往往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称之为---法人,是原则性的错误。
法人是指集体,法定代表人是指自然人个人。
3、项目法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主体
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工程主体
区别
投资者不一定是业主。
但业主就一定是投资者
项目法人不等于建设单位但可以包含建设单位
4、关于项目业主、法人、投资人、建设单位名词解释
(摘自湖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网页发布时间:2012-08-27 来源:综合计划处)
投资者-以盈利为目的所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
业主-物业的所有权人
项目法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主体
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工程主体
区别
投资者不一定是业主。
业主就一定是投资者
项目法人不等于建设单位但可以包含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从事项目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法人依法对所开发的项目负有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等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项目法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业主是项目的最终所有者
投资者指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资产投入者
项目法人指项目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指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是开发公司自有的或承包的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投资者都属于项目完结前的所有人和责任人业主属于项目完结后的所有人和责任人
项目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从事项目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法人不是出资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依法对所开发的项目负有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等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例如,上海目前一些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就是由政府向社会公开招商,选定投资人,投资人根据《公司法》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成立“项目法人”,从事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管理。
业主负责制,即业主管理制,它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业主管理为基础,以取得综合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工程发包手段,统筹安排、合理调度,使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得到充分利用的市场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负责制,即项目法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并对项目主管单位负责。
而“项目法人”,第一,要求工程建设要形成一套由项目法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并在制度的约束下,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的管理;第二,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有明确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在工程实施中享有法律授予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担负起相应的义务;第三,项目法人依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受到追究。
这就给“建设单位”赋以了新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