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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索赔案例:施工公司工程延期索赔的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索赔案例:施工公司工程延期索赔的案例分析案例:施工公司工程延期索赔的案例分析【事件背景】该案发生在2008年,涉及一家施工公司对工程延期进行索赔。
此项目位于某市的中心商业区,施工公司负责进行高层办公楼的建设。
该项目的完成时间约定为2007年10月,然而由于多方面原因,工程进度一再延期。
施工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决定向业主提出工程延期索赔,并请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具体事件】1. 2006年3月:施工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建设协议,约定中心商业区高层办公楼的建设工程,总造价为8000万元人民币,工期为一年半。
2. 2007年10月: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应当完成,但实际上,工程只完成了40%,离完工还有较大的差距。
3.工程延期的原因主要包括:设计图纸变更、建筑材料供应问题、施工人员调整、市政工程进度缓慢等。
这些问题导致施工公司的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干扰和延误。
4. 2008年1月:施工公司向业主提出了工程延期索赔的请求,并同时提交了相关的索赔证据和报告,详细阐述了每个延期原因及索赔金额。
5. 2008年3月:业主拒绝认可施工公司的索赔请求,认为延期责任主要在施工公司一方,因此不同意支付任何赔偿。
6. 2008年8月:施工公司不得不将此案移交给法院,寻求法律的裁决。
【律师的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施工公司对工程延期进行索赔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施工公司有权利要求业主对工程延期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需要证明业主对延期负有责任。
施工公司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工程延期的原因与业主的行为有关,并计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
对于施工公司来说,成功的索赔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首先,需要详细记录每个延期原因的发生时间和因果关系,确保索赔请求的合理性。
其次,应当收集和整理工程延期所造成的具体损失,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等。
最后,施工公司应当寻求律师的支持和法律意见,确保索赔请求符合法律要求,并在法庭上能够有力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案例分析(5篇)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筑面积100余万吊,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
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 .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3•索赔费用计算⑴ 人员往来机票费。
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
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
其计算公式为:人数X往返机票费二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 保函延期费。
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
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履约保函额X无息抵押金(% X年息(% X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机械设备保函费X海关税率(% X延期次数(次/年)⑶ 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③各项目因工程延误,办理新来工作人员的劳动证、居住证费用损失的计算式为:新办证人数X〔新办理劳动证费用+(延期费用X延期次数)+ (新办理居住证费用X次数)〕=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⑷ 拖欠工程款利息、合同期内的维修金利息,按合同完成工期结束时实际完成工程营业额的5%勺维修金额及工程延长天数计算。
工程施工单位工期索赔案例

工程施工单位工期索赔案例1. 案件背景甲方为一家地产开发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施工期限为12个月。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以及施工单位后期遇到了一些人力、物力方面的困难,导致工程的进度延误,最终导致了工期的延长。
2. 申请索赔施工单位通过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了工期延误索赔的申请,要求对工程延误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进行赔偿。
施工单位提出了详细的索赔材料,包括延误原因、补充工程费用清单等,并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3. 甲方回应甲方收到索赔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过调查后,甲方认为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并不合理,认为延误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自身管理不善、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等。
因此,甲方拒绝施工单位的索赔请求,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尽快完成工程。
4. 法律介入由于甲方和施工单位在索赔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施工单位最终决定将此案件提交法院处理。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织了调解工作。
经过多次调解,法院最终作出了对施工单位的支持判决,要求甲方赔偿给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5. 结果分析通过法院的介入和调解,最终甲方和施工单位达成了和解协议。
甲方同意给予施工单位部分工期延误费用的赔偿,并要求施工单位尽快完成工程。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工期延误,当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当理性沟通、遵守法律程序,最终达成和解,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6. 结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索赔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形式。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期约定和延误索赔条款,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同时,在出现纠纷时,双方应理性协商,遵循法律程序,最终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合同是双方利益的约定,只有双方共同遵守才能保障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双方的权益。
建设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索赔案例分析案例:建筑工程索赔案-不合理变更设计事件背景:2008年,某地政府决定在当地兴建一座规模较大的商业综合体项目。
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了一家建筑公司承担该项目的施工工作。
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规定了项目时间表、费用预算和设计要求等。
时间线及事件详情:1. 2009年1月:建筑公司正式开工。
2. 2009年3月:建筑公司发现,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政府未按照合同约定即时提供变更设计图纸。
由于当地市场需求的突然变化,政府要求商业综合体的规模扩大。
建筑公司立即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调整施工进度和费用。
3. 2009年5月:政府在两个月后才提供了变更设计图纸,建筑公司被迫停工等待新的图纸。
4. 2009年7月:政府最终提供了新的变更设计图纸,建筑公司重新启动施工。
5. 2010年1月:商业综合体项目完工,建筑公司向政府提交项目的最终报告和索赔申请。
案件处理:建筑公司认为政府在未按时提供变更设计图纸的情况下要求改动规模,导致建设过程中工期和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因此向政府提出了约200万元的索赔申请。
政府辩称新的变更设计是为了满足当地市场需求的变化,但承认未能及时提供变更设计图纸。
政府主张,索赔金额过高,且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施工,属于工期拖延现象,因此应该由建筑公司向政府支付违约金。
律师点评:本案中,政府主张变更设计是为了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但未能及时提供变更设计图纸,对建筑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
根据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政府在不合理时间内提出了规模的扩大变更要求,从而迫使建筑公司停工等待新的变更设计图纸。
考虑到施工合同中关于变更设计的条款,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违约。
建筑公司索赔的金额合理,索赔金额应包括施工延期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由于项目改动导致的额外材料和劳动力成本增加。
建筑公司应向政府提供详细的索赔计算表,以便明确损失金额。
关于政府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应该在索赔案解决后再进行讨论。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案例1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
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
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
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5月20日至5月26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问题: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
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吗?为什么?3.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4.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2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造价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
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延长工期多少天?索赔款额多少万元?分析:问题1: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2:答: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工程施工索赔案例1

一、背景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合同总价为1.2亿元,合同工期为24个月。
该工程由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业主方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于2018年3月1日开工,计划于2020年2月28日竣工。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 业主方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导致施工单位多次停工等待;2. 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需要进行地质勘察和加固处理;3. 施工期间遭遇连续强降雨,严重影响施工进度;4. 业主方在施工过程中频繁变更设计,导致施工单位多次调整施工方案。
二、索赔请求由于上述原因,施工单位提出以下索赔请求:1. 工期延误索赔:工期延误共计6个月,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300万元;2. 费用索赔: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等,共计500万元;3. 利润损失索赔:由于工期延误,施工单位无法按计划完成工程,导致利润损失200万元。
三、索赔处理1. 工期延误索赔:经核实,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延误索赔符合实际情况,业主方承认责任,同意支付300万元工期延误损失。
2. 费用索赔:施工单位提交了详细的费用清单和证明材料,经审核,业主方同意支付500万元费用索赔。
3. 利润损失索赔:由于利润损失难以准确计算,双方协商确定按实际利润损失的50%进行赔偿,即赔偿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中,施工单位通过以下措施成功实现了索赔:1.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2. 及时收集和整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为索赔提供有力证据;3. 与业主方保持良好沟通,争取业主方的理解和支持;4. 针对索赔请求,提出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1. 施工单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掌握合同约定的索赔条件和程序;2. 施工过程中应注重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为索赔提供有力证据;3. 与业主方保持良好沟通,争取业主方的理解和支持;4. 针对索赔请求,提出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提高索赔成功率。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概述: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各种各样的风险。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索赔事故。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为例,对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探讨施工索赔的原因、程序和解决方法。
案例介绍:该案例是某公司在某地进行的一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工期为12个月。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问题,最终导致了索赔的发生。
下面将详细分析该案例中的索赔原因和解决方法。
索赔原因分析:1. 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导致了一些质量问题。
例如,砌筑墙体时出现了裂缝,导致后期需要进行修补工作,增加了工程的成本和时间。
2. 工期延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导致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
这可能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如人力不足、施工方式过程不当等,也可能是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天气原因等。
3. 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导致原有的施工方案无法适用,施工单位需要重新制定施工方案,增加了施工工期和成本。
4. 补偿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案不完善或者过于粗略,导致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一些额外的工作,这些工作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施工单位需要额外索赔。
索赔解决方法:1. 双方协商解决:在施工索赔发生后,施工单位和业主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就索赔的原因、金额和解决方法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
例如,双方可以通过调整工期、支付额外费用或者重新制定合同来解决索赔问题。
2. 仲裁机构介入: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将索赔问题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机构是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索赔进行判决。
双方在仲裁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法律诉讼:如果仲裁机构的判决结果无法满足某一方的要求,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索赔问题。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二)案例七背景: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10月14 至10月17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
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
工期索赔:a.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 停工,计14天b。
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c。
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2。
费用索赔:a。
窝工机械设备费:一台塔吊14×234=3276元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55=770元一台砂浆搅拌机7×24=168元小计:4 214元b。
窝工人工费:扎筋35人×20。
15×14=9873。
50元砌砖30人×20。
15×3=1813。
50元抹灰35人×20.15×4=2 821。
00元小计:14 508.00元c。
保函费延期补偿:(1 500×10%×6%o÷365)×21=517。
81元d。
管理费增加:(4 214+14508.00+517.81)×15%=2885。
9775e.利润损失:(4 214+14 508。
00+517。
81+2 885。
97)×5%=1 106.29元经济索赔合计:23 232.07元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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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索赔案例
案例1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
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
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
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
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5月20日至5月26 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
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
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吗?为什么?
3.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
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2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造价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
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延长工期多少天?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分析:
问题1: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2:答: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
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问题
3:答:不合理。
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
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
4、答: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9天,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
原因是:
1.5月20日至5月26 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
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
为14天。
成本损失索赔额为14天×2万/天=28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3.6月10至6月12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3天。
但无承包商
的费用索赔。
4.6月13 日至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
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2天,索赔额为2天×2万/天=4万元。
但不应考虑承包商
的利润要求。
案例2
某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工程的全部施工
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A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与C 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
三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三公司创造可利用条件”。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和承包商D公司签定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商D按照建设单位(业主)与承包商A约定的合同金额的10%向承包商A支付管理费,一切责任由承包商D承担。
事件二:由于A公司在现场施工时间拖延5天,造成B公司的开工时间相应推迟了5天,B公司向A公司提出了索赔。
事件三: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A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作屋面及装饰,C 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塔吊将电梯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A公司的卷扬机运送,A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
最后,C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
重新设计方案。
C公司就新方案的实施引起的费用增加和二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问题:
1.事件一中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说明正确的做法。
3.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分析:
1.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A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这是《招标
投标法》中禁止的行为。
2.事件二中B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索赔不正确。
正确做法:B公司就因A公司的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3.事件三中C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合理的。
因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承包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