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财办(2013)52号)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13一、高校国有资产的界定所谓高校国有资产,是指高校校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费收入、基建投资等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开发、各类办班收入等形成的资产;高校以各种形式的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校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及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高校的资产等。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建物以及其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主要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是指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档案:是指图书馆、档案馆以及各单位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含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等电子资料)和档案,其他利用国有资金批量购买的图书符合固定资产登记要求的必须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6)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项目内的固定资产,如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及原则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统一实施产权管理;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管理国有资产存量,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通过对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达到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的目的。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流程1.1系统安装1.安装数据库。
2。
安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
1.2系统登录系统安装成功后,进入系统登录界面。
在“登录名”下拉框中选择需要登录的用户名,钮即可登录系统.1.3填写单位情况表登录系统后,首先要填写单位情况表,否则不能进行其他业务操作。
特别提示:1.4增加使用/管理部门单位情况表录入完成后,接下来要进行基础数据的维护,首先要录入使用/管理部门。
注:部门代码录入时候需要注意遵循433级次。
1.5增加人员使用/管理部门维护完成后,要为部门录入相应的人员。
1.6增加存放地点基础数据维护的最后一步是录入存放地点。
0注:存放地点代码需要注意遵循43级次将资产数据要录入到系统,可通过资产配置功能录入新的卡片。
特别提示:1.8卡片入账对于系统中未入账的卡片,需要进行入账操作后才能进行后继业务操作,有两种入账方式:◆单个卡片入账时,◆多个卡片入账时,使用批量入账功能。
1.9报表生成下级单位需要将卡片生成分析数据,然后上报至上级单位,上级单位可以用分析数据生成报表。
生成分析数据操作可通过【生成分析数据】功能实现。
1.10参数设置数据上报前要通过配置上级的远程服务器信息,使本系统和上级单位连通,在【交换中心参数配置】功能界面完成配置。
详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与上级单位服务器连接成功后,可以获得上级单位收集数据的任务,执行任务后,可以将卡片、指标等数据上报至上级单位,上报操作通过【交换中心任务执行】功能完成。
1.12资产使用资产使用包括多种使用方式,如变动、盘点、出租等,由于内容较多,我们将资产使用分为内部使用和外部使用。
1.13资产处置资产生命周期的最后一个环节为资产处置,资产处置包括多种方式,如资产调剂、资产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注:此说明详见软件自带的《用户手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沪财教[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财教[2010]42号)各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制定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
现将这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信息系统实施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框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的建设实施,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产管理工作透明度,对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推进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作目标1、以资产清查结果作为初始数据来源,建立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资产的总量、构成、分布、变动等信息。
以动态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数据查询和综合分析子系统,方便、快捷地查询和分析资产占有、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资产优化配置等提供决策支持。
财政部关于部署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部署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财办[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部署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的通知(财办[2013]5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司(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司(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全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要求,根据财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主要包括调整资产分类代码、完善资产卡片信息项、完善相关管理功能等。
目前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已经完成,将正式部署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组织领导。
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
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署实施工作。
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实施工作,并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工作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地区系统的部署实施工作,除负责本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外,还要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第四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与财务、预算、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对接,对国有资产实现动态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制订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推广和升级完善。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发符合本地方、部门、单位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实现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
个性化功能模块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
已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门、地方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做好已有系统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推进硬件和网络建设,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和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系统、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等的对接。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应当对上述系统之间的衔接与核查予以协助。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是其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资 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密不可分。所以《行政单位财务 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也是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规。例如《行政单位财务规 则》包括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 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行政 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财务监督等内容,其中“单位预算管理”和“资产 管理”就与《意见》直接关联。
在行政事业单位实现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以及落 实内控规范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借助信息化手段,将预算管 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整合到统一的平台,这就需要建 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就是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范。它 是这些单位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一个重要手段。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及其特征
它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 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 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 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 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 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 资产。
2016/12/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点:配置领域的非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解读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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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意见》标题的解读 为什么这个《意见》称为关于“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通过标题的解读,可以使我们能更深 刻、更准确地理解《意见》的精神,能更好 地去掌握《意见》的内容,这也是第一节主 要解决的问题。 在学习《意见》的具体内容中,尤其是学习 理解《意见》的标题里,我们首先要弄清以 下问题: 2016/12/1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2.13•【文号】财办[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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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
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
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第四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与财务、预算、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对接,对国有资产实现动态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制订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推广和升级完善。
各级地方财政部
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发符合本地方、部门、单位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实现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
个性化功能模块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
已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门、地方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做好已有系统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推进硬件和网络建设,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和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系统、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等的对接。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应当对上述系统之间的衔接与核查予以协助。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梳理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业务的基础上,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将管理流程设置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系统中设定的管理流程,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科学设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经办、审核、审批和系统管理等岗位,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加强保密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本单位名称、性质、级次、组织机构代码和人员编制等基础信息,设置岗位人员权限和相应的管理流程、时限等,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初始化操作。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的资产卡片全部纳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按照资产使用的具体情况完善资产卡片信息项,保证资产卡片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应当于财务入账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并在财务入账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成资产入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逐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验收入库、领用、使用、保管、交回、维护维修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名称、级次、组织机构代码、人员编制、审批(审核)权限等基础信息需要调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内容。
第三章数据管理与应用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
基础数据是指资产卡片等原始数据。
业务数据是指在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等国有资产
管理事项时形成的数据。
业务数据原则上应当通过基础数据形成。
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涉密资产业务不通过非涉密的资产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将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资产数据报告工作。
年度终了,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上级部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核签后的本年度资产报表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资产数据报告工作。
年度终了,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形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资产报表及分析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报送至财政部。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本级及下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数据;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查看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数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查看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数据。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依据,编制预算、决算,执行政府采购。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决算、进行决策时也应当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
第四章事项及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将文件及附报材料传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权限利用系统进行审核、审批、上报,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事项办理情况:
(一)新增资产的;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三)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的;
(五)办理产权登记的;
(六)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七)其他涉及单位资产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管理事项申请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经批准的资产管理事项的执行和资产收益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管理事项执行情况录入系统,并在国有资产产生并确认收益后,于规定时限内将收益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并据此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管理事项时,系
统申请、审核和审批应当与报送纸质文件同步进行,并确保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致。
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事项网上办理和报送纸质文件同步进行。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探索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无纸化办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录入资产基础数据及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或者资产管理事项未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处理的,同级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有关资产管理事项;报送材料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有关审核部门将不予受理,并逐级退还。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产管理事项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程,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14年1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