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采用、使用、监管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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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造工程、路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合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关于限制使用实心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限制使用实心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中建通[2010]55号关于限制使用实心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经销企业:近期,我市建筑工程发现大量使用实心砖的情况,该类产品由于容重大、耗材多、保温隔热性能差,难以达到建筑节能的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的要求和《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财综[2009]53号)对《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作出的调整,烧结页岩砖等实心砖已不再列为新型墙体材料。

为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在自承重墙体中对实心砖墙材产品实行限制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限制的实心砖,是指在建筑工程自承重墙体中使用容重大于1400kg/m3的普通混凝土砖、蒸压灰砂砖、烧结页岩砖、烧结淤泥砖等墙体材料(容重小于1400kg/m3的中空墙体系列所使用的实心砖除外)。

二、从2011年3月1日起办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实心砖在自承重墙体中只作为辅助配套产品,仅允许用于压顶、卫生间地脚、门窗框、塞缝、吊挂重物等部位,不得作为主规格产品使用。

三、实心砖墙体材料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产品规格、批次、抗压强度、容重、吸水率、干燥收缩值、导热系数等主要指标。

四、建设、设计单位不得选用实心砖作为自承重墙体的主规格产品,施工单位不得将实心砖作为自承重墙体的主体材料施工,审图机构应严格把关,监理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图和有关规范进行质量监控。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墙体材料专项基金:㈠使用实心砖砌筑自承重墙体的建筑工程,使用量实际比例大于墙体总量40%的(含基础及辅助配套砖);㈡建筑工程在墙体抹灰前,应向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核查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对未经核查已抹灰(批荡),导致难以查验其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㈢使用本市生产、未经中山市经济与信息化局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㈣使用市外新型墙体材料未经市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认;㈤使用国家和广东省明令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㈥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未通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墙体分项验收的。

建筑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建筑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序号
不良行为形式








一、资质方面
1
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5
5
2
外地企业未办理登记手续在本市承接业务的
3
3
3
在资质申报、升级、年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2
2
4
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5
5
5
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
1
8
未按有关标准使用安全玻璃以及不满足低窗防护要求的
1
1
9
未按规定办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
1
1
10
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
2
11
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3
12
房屋天棚不采用批腻粉刷,又无质量技术保证措施的
1
1
13
新型墙体材料无抗裂防渗措施的
2
2
14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质量不合格的
1
18
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1
19
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1
20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
21
未制定健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0.5
22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1
8
未按规定办理总包、分包、监理合同备案的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甬建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8〕114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8月10日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采用板材、砂浆及预制保温复合板材和整浇复合墙体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外保温、内保温、内外组合保温、自保温等外墙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住建委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墙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工艺成熟、技术可靠、具有一定实用经验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选用的节能保温系统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当采用没有现行相关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论证工程中使用;使用前,应当编制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专项方案。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领域“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要求,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类示范项目的节能设计变更,需报示范项目批准单位备案。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与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7、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出具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推动建筑材料绿色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是指采用散装水泥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以及采用非粘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产业等方面支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并落实相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相关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数字政府框架下建立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行业管理。

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二.新型墙体材料定义、范围如何界定?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节约土地和能源、环境保护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因为,第一,新型墙体材料概念是动态的,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工艺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发生变化,即:有些墙材目前属于新型墙材,若干年后,可能被淘汰,而不再纳入新型墙材范围。例如:粘土多孔(空心)砖相比实心粘土砖用土少,烧结过程具有明显的节能效应,考虑到当前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实际,把孔洞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粘土多孔(空心)砖作为一种过渡产品,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也视为新型墙材。第二,墙体材料是否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直接涉及到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还;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等。第三,国家已公布了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后国家和自治区还会适时公布新的目录
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由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条件为:(一)产品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二)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导向;(三)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的程序: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应当向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由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建筑业和建材业的技术进步,推广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粘土材料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具有节能、利废、节土、轻质、高强等性能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本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从化市、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工商、财政、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粘土类烧结实心砖、粘土类烧结空心砖、粘土类烧结多孔砖(以下统称粘土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墙体材料。

观有的粘土砖厂和粘土砖生产线,应当停止生产粘土砖。

其中,在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烧结空心砖、烧结多孔砖的,可延迟至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后停止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六条生产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坚持节约土地资源、节约能源、合理利用废渣的原则,满足建筑结构、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的要求,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技术标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发布推荐、限制和禁止生产、使用的墙体材料目录,逐步建立和完善墙体材料生产及应用技术标准体系。

第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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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格依照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3.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徇私舞弊袒护当事人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办案人员
3.审核决定环节: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民政局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采用、使用、监管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采用、使用、监管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贺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贺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
监督电话
****-*******
9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95号公告,2007年7月27日)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未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行使内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本级对本辖区范围内未采用、使用、监管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18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监管、群众举投诉、举报或其他方式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核实,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10
实施对象
未采用、使用、监管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未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办案人员
承办机构负责人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或者未对相关社会组织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和执行。
承办机构办案人员
附件: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采用、使用、监管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流程图
附件
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采用、使用、监管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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