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五)企业营业执照。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2019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2019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甲方委托的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咨询,并提供与造价相关的技术服务。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量的计算和造价分析。
1.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1.4 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工程招标、评标、合同谈判等工作,并提供相关造价咨询服务。
二、服务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之日止。
2.2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完成服务工作,并向甲方提交服务成果。
三、服务费用3.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3.2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四、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2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仍应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直至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进入公共领域。
五、违约责任5.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2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019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9

《2019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9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1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详细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建设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乙方(承建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负责建设_____________,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工程名称、规模和位置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
1.2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平方米/立方米/米等。
1.3 工程位置:_____________。
二、施工期限2.1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月/日。
2.2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年/月/日。
三、工程质量、进度要求3.1 工程质量应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等要求,具体技术指标详见本合同附件。
3.2 工程进度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逐步完成,各阶段工程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四、施工内容和范围4.1 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
4.2 施工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
五、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5.1 工程总造价为_____________元。
5.2 乙方应在开工前出具详细的工程概算,并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完成各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5.3 工程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
六、施工责任和担保6.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内容,承担相关工程质量和进度等的责任,如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相应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6.2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不久,向建设单位提供_____________元/万元/百万元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七、违约责任7.1 如乙方未能按时开工,应支付逾期开工违约金。
7.2 如乙方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或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8、保密责任8.1 双方同意对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向第三方披露。
8.2 双方同意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不被泄露或利用。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2019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2019甲方(委托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咨询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一、服务内容1. 项目投资估算编制: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编制项目投资估算报告,包括工程建设投资、设备及材料购置费用、其他费用等的估算。
2. 工程预算编制:依据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计价依据等,编制工程预算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预算造价等。
3. 工程结算审核:对甲方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工程量的核实、单价的合理性审查、费用的计算准确性等,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4. 工程造价咨询其他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报告,如成本控制分析、造价风险评估等。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期限延长,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服务费用:双方经协商确定本合同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比例]%的预付款,即人民币[预付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完成相应阶段的服务工作并提交成果文件后,甲方支付该阶段服务费用的[支付比例]%;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并出具审核报告后,甲方支付剩余服务费用的[支付比例]%。
3. 服务费用的支付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造价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合同文件、计价依据等。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陕西省2019版)

陕西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二〇一九年一月使用说明1、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工程项目建设中由工程咨询人(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合同签订。
2、本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附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要求组成,通用条件内容不应修改,专用条件可由合同双方依据项目需求进行完善及补充。
3、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要求详见后附相关内容。
对于专业咨询服务,可依据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05-02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等]签订专业咨询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无示范文本的,双方协商自行签订。
各专业咨询服务合同价格应当在本合同中列出并包含在总价中。
4、本示范文本使用时应当注意:(1)以□前缀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需要选择的内容,在□中以划√ 方式标示选定;确定不选择的内容,在□中以划×方式标示删除。
(2)下划线和附录中空格部分,依据需要填写。
确实不需要填写具体内容的,以“/”标示。
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4.管理及文档5.违约责任6.支付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8.争议解决9.其他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2.受托人的义务3.委托人的义务4.管理及目标5.违约责任6.支付7.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8.争议解决9.其他10.补充条款第四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服务清单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受托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陕西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_(gf-2015-0212)-终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赣价协〔2019〕9号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赣价协〔2019〕9号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费率:‰说明: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3000元者,一律按3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和设备价格,但不含甲方供应的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200万元×4.5‰=0.9万元(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4.1‰=2.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9‰=7.8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0.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80万元+7.40万元=19.44万元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149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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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甲方:xxxxxxx (以下简称委托人)乙方:xxxxxxx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xxxxxx2.服务类别:建设工程预算造价3.目的:咨询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地区有关定额对委托单位上述工程预算书进行编制,确保预算造价真实性、准确性。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在施工合同签定后一周内付清95%费用,剩余5%在工程竣工后支付。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壹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的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签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是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存款乘以所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国家规定的有关造价咨询法律法规及相关条律、法规。
收费依据:参照xx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并按xxxxxxxxx的相关规定收取。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第九条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在施工合同签定后一周内付清95%费用,剩余5%在工程竣工后支付。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酬,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酬,支付额外服务酬金://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㈠提交宜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
《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
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要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
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
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