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 工 失 职 通 报 批 评-欧丽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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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毛创等与北京索迪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毛创等与北京索迪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毛创等与北京索迪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65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毛创;北京索迪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人职业介绍中心【当事人】崔毛创北京索迪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人职业介绍中心【当事人-个人】崔毛创【当事人-公司】北京索迪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人职业介绍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顾倩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倩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倩【代理律所】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崔毛创;北京国人职业介绍中心【被告】北京索迪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崔毛创并未提交任何索迪斯公司为崔毛创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据,其一审提交的考勤表及二审提交的相关材料索迪斯公司均不认可真实性且缺乏索迪斯公司的签字、盖章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法院调查取证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煤矿通风述职报告-其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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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风述职报告-其他范文煤矿通风述职报告1转眼之间,来XXXX通风区工作已经半年多,这半年以来,在各位领导、同事以及工人师傅的关怀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专业知识,较好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现将本人在这一年中的工作汇报如下:一、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指导下,再加所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我熟悉掌握通风系统及通风原理,以前在书本中只知道矿井的通风方式、方法,现在通过实践才知道通风方式、方法的具体运用,很快熟悉了全矿的通风系统。

二、掌握矿井测风工作:虽然以前在学校实习的时候学习使用过风表,但是没能做到熟练掌握,来到通风区通过和同事井下实践操作,很快掌握测风工作和测风时注意事项及要领,现在能够对风表的使用、风量的测算很熟练的完成。

20xx年8月份参加瓦斯鉴定工作,在瓦斯鉴定工作中担任测风员,较好的完成瓦斯鉴定时风量测算。

三、专业制图方面:我们都知道煤矿是离不开绘图的,在学校auto CAD制图是我们一门辅助科目,所以制图基础不扎实,但是经过同事的教导工作中的磨练和不断的学习,在绘制各种图形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现独立能够对通风系统图、和监控布置图进行绘制。

四、熟悉技术员岗位责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通风工程质量标准化》,在同事的帮助下,掌握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要点、编写的方法、步骤,现在实际措施审批、编写中能够较熟练运用。

在这半年的时间内,无论从学习上还是技术上,我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希望大家给予批评和帮助。

例如: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方式按部就班,工作经验积累得还远远不够。

今后应更加努力的投入到实践工作中去,大胆尝试新思路、新方法。

我会在此基础上,刻苦钻研,再接再厉,做好个人工作计划,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更上一层楼,为企业的发展能尽上一份力。

煤矿通风述职报告2我叫***,在20xx年度,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配合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脚踏实地的干好本职工作。

孙岩岩、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岩岩、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岩岩、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79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梦思李晓颖刘风霞【审理法官】郝梦思李晓颖刘风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岩岩;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孙岩岩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岩岩【当事人-公司】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颖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颖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颖【代理律所】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岩岩【被告】沈阳东管电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自2018年11月20日起,原告未出勤工作,亦未向被告办理请假手续。

2019年1月2日,被告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原告发送《复岗通知单》,载明:“你自2018年11月20日起再无出勤记录,我司人事部通知你2019年1月4日8:00之前复岗。

现再次通知你务必于2019年1月4日8:00之前复岗。

"2019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入职时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邮寄《解除合同通知单》,载明原告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原告1月7日前到被告处办理离职手续。

同日,被告向原告发送手机短信,内容与《解除合同通知单》一致。

再查明,原告入职被告处时签署《入职承诺书》,载明:“本人已收到《员工手册》并认真阅读过,且已全部理解。

"被告单位《员工手册》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日及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6日及以上的,经综合管理部通知,还未到岗的,视作自动离厂处理;第十章“考勤和请假管理"规定,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

大连全好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全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全好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全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全好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全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27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明孙琦甘玉军【审理法官】陈明明孙琦甘玉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全好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全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王如滨【当事人】大连全好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全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王如滨【当事人-个人】王如滨【当事人-公司】大连全好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全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凤杰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任红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凤杰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任红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凤杰任红【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大连全好口腔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全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如滨【本院观点】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基本原则证明力新证据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青岛全好公司不能提供其与王如滨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判令青岛全好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工资数额核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青岛全好公司虽提供了就业登记表及就业登记花名册,但该证据的证明力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本院不予采纳。

袁鹤然、天津工业大学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鹤然、天津工业大学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鹤然、天津工业大学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5【案件字号】(2019)津01民终82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鹤然;天津工业大学【当事人】袁鹤然天津工业大学【当事人-个人】袁鹤然【当事人-公司】天津工业大学【代理律师/律所】施展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施展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施展【代理律所】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鹤然【被告】天津工业大学【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的辞职审批表中辞职理由一栏记载:“……经过再三考虑,为提高工作热情,不拖单位后腿,更好的做到学以致用并获得个人发展,现在不得不向单位提出辞职……"。

袁鹤然以天津工业大学调整其岗位为由,仲裁请求确认天津工业大学作出的岗位调整决定无效,由天津工业大学解决袁鹤然因岗位变更导致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差异。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9日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19]第31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袁鹤然全部仲裁请求。

双方对该裁决书均未起诉。

2019年9月11日,袁鹤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请求裁令:1.天津工业大学与袁鹤然解除聘用合同,向袁鹤然支付赔偿金;2.天津工业大学依法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袁鹤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天津工业大学提供袁鹤然聘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包括工资和其他收入在内的所有货币性收入明细,以及袁鹤然2017年度工作量及应得绩效总额,来完成对赔偿金的计算。

深圳市德富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德富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德富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20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莹【审理法官】杨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德富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丽妍【当事人】深圳市德富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丽妍【当事人-个人】陈丽妍【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德富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玲春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林超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宋乔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曾美凤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玲春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林超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宋乔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曾美凤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玲春林超宋乔华曾美凤【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深圳市德富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丽妍【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关于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存在上班事实的认定是否适当;二、德富莱公司是否因陈丽妍存在违约行为而无须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关于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存在上班事实的认定是否适当;二、德富莱公司是否因陈丽妍存在违约行为而无须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仲裁裁决德富莱公司应当向陈丽妍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德富莱公司提起诉讼后,在一审期间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按德富莱公司撤诉处理,即德富莱公司以上述方式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视为对该项仲裁裁决予以认可,德富莱公司现又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韩桂禄、林庆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桂禄、林庆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桂禄、林庆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6【案件字号】(2021)闽09民终10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祖斌郑彦孙雯【审理法官】彭祖斌郑彦孙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桂禄;林庆咸;龚书意;龚德绍【当事人】韩桂禄林庆咸龚书意龚德绍【当事人-个人】韩桂禄林庆咸龚书意龚德绍【代理律师/律所】郑建城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彭世升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温巧玲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关淼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建城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彭世升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温巧玲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关淼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建城彭世升温巧玲关淼【代理律所】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韩桂禄;林庆咸【被告】龚书意;龚德绍【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第三人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902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二、林庆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韩桂禄经济损失232500元;三、龚德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韩桂禄经济损失139500元;四、驳回韩桂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747元,由韩桂禄负担3650元、林庆咸负担3811元、龚德绍负担228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540元,由韩桂禄负担2125元、林庆咸负担44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8 04:26:28韩桂禄、林庆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05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桂禄。

深圳市悦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严晗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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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悦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严晗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22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悦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严晗云【当事人】深圳市悦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严晗云【当事人-个人】严晗云【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悦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文况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毕蔚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周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文况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毕蔚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周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文况毕蔚周杨【代理律所】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悦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严晗云【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的费用报销款4900元是否属于被上诉人的工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

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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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员工失职通报批评
兹有采购主管**、采购员**等在资金支付审批出现失职,公司应付款项9千多元审批单实际写成支付9万多元,以上3人审批时均无人发现,被上级领导审批发现,可想而知一旦付款,这一工作失职将给公司造成多大损失,公司决定对3人失职事件作如下处理:采购主管**:罚款1000元采购员**:罚款500元希望大家以此进行深刻反思,工作中不能麻痹大意,各项工作都要认真负责,以公司利益为重,避免出现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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