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高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以高校名义与国内学术科研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按照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利用双方学术资源和学科优势,开展研究生培养。
参加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须为我校在籍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校外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开展联合培养的单位应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基础,学科排名或学术水平不低于我校相应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具备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联合培养项目协议应明确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和要求、校内外导师的资格和责任、研究生选拔标准和程序、研究生日常管理、研究成果的归属等内容。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的归口管理。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项目协议的磋商和起草。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科研内容的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联合培养协议中财务内容的审核。
学校办公室负责项目协议的审签。
组织部门负责党员联培生组织关系的转接。
后勤保障部负责联培生宿舍的安排与调整。
任何个人和学院未经授权,不得以高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联合培养项目协议。
第三章导师管理第五条联培生的校外导师要求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声誉和学术知名度,近5年内有高水平论文发表或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
校外导师必须聘任为我校兼职导师,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学校为受聘导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联培生实行导师小组负责制,导师小组成员不超过3人,成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参加联合培养的校内外导师均须在研究生院进行导师小组成员备案。
联合培养双方要为联培生确定第一导师,第一导师对联培生的培养负主要责任,导师小组其他成员协助指导。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研究生联合培养是指在一个或多个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旨在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研究生联合培养目标、管理机构和责任、培养计划、导师指导等几个方面来进行详细阐述。
一、目标二、管理机构和责任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院负责管理,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负责联合培养的协调与管理。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参与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干部、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专业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培养计划四、导师指导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导师由参与高校的导师和指导教师共同担任,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育经验。
导师的指导要求应明确,包括导师的数量、职称和指导经验等。
导师应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对研究生进行科研和学术指导,并积极组织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学位评定研究生联合培养结束后,研究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应由参与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包括来自各参与高校的专家和导师。
学位评定应按照国家和各高校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监督和评估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研究生的培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
评估内容应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培养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导师的指导情况等。
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重要参考,对于表现不佳的研究生和导师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调整。
总之,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管理办法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效率非常重要。
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规范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定培养计划、加强导师指导等措施,可以有效促进研究生的成长和发展,推动高等教育的创新和进步。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不同高校间的合作与交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通过建立联合培养基地,实现不同高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师资优势互补、科研合作等目标。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高校共同建设的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单位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联合培养基地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参与联合培养的高校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授权授予硕士学位的资质;2.有明确的学科方向和研究领域,能提供优质的师资力量和硬件设施;3.有具备较强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教师团队;4.有完善的学术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5.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第五条各高校应根据本校的学科特点和优势,选择适合联合培养的学科领域和合作高校,进行协商和共识达成。
第六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明确负责人负责协调各高校之间的合作关系,组织和协调联合培养基地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由各高校共同承担。
明确各高校的责任分工,制定详细的合作协议和章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联合培养基地应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实施计划。
根据学科特点和需要,设计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并进行教学大纲的编写和修订。
第九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科研平台和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和条件,为培养学生提供实践和科研机会。
第十条联合培养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机制,鼓励学生到其他合作高校进行交流和合作研究。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一条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各高校分别负责,联合培养基地负责协调和督促各高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的培养工作由联合培养基地负责组织和协调。
制定学生培养计划和教学任务分配,指导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须完成各高校的学分要求和课程学习,同时进行科研和实习工作。
联合培养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联合培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联合培养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共同培养研究生、本科生等教育层次学生的项目。
第四条联合培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三)加强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四)尊重学生主体地位,保障学生权益;(五)依法依规,科学管理。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联合培养项目由我校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具体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管理方案。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一)合作单位提出联合培养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关合作协议、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二)我校相关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三)学校领导审批联合培养项目。
第七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实施:(一)合作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二)我校与合作单位共同制定学生选拔、考核、评价等制度;(三)合作单位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践等机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八条联合培养项目的监督与评估:(一)学校定期对联合培养项目进行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二)合作单位定期向我校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共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学校组织专家对联合培养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二)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联合培养项目的要求。
第十条学生参加联合培养项目,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二)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三)学生与合作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第十一条学生在联合培养项目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积极参加实践活动;(二)尊重合作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三)保持良好的学术道德,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四)按时完成实习、实践任务,确保学有所成。
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

山东英才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规范联合培养过程,提高联合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联合培养协议内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主要是指学校与重点公办高校(以下统称“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协议,由联合培养单位在录取专业硕士研究生后,于第二学年选派专业硕士研究生到我校,由我校指导实习和做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时由联合培养单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根据联合培养工作需要,我校可以组织承担部分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或推荐教师到联合培养单位承担理论课程教学任务。
第二章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报到注册第三条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生”)由联合培养单位负责学籍管理,我校建立联合培养生个人信息档案。
按照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生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到我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联合培养生报到注册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报到,领取报到注册表和个人信息登记表;(2)持报到注册表到资产处办理住宿手续;(3)到总务处办理饭卡;(4)到图书馆办理借书卡;(5)持银行卡到财务处办理生活补助登记手续;(6)到研究生归还报到注册表和填写完的个人信息登记表;(7)持研究生处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到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报到。
第五条联合培养生完成联合培养过程,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返回联合培养单位。
离校手续包括以下程序:(1)到研究生处递交离校申请、学习(实习)报告、学生评教表和毕业论文(设计)初稿,研究生处出具离校通知单;(2)持离校通知单分别到财务处、图书馆、总务处、资产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3)到研究生处归还离校通知单,领取联合培养综合评价表。
第三章联合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第六条联合培养生的日常管理,包括思想、纪律、生活等方面,由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指派一名兼职辅导员负责。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为提高学校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下简称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根据《研究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我校与研究生录取单位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鼓励并支持各学科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各校属院(系)应创造条件努力争取与其他高校联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二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下简称学科办)代表学校负责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三条我校教师为导师,并在其它单位兼职招生且到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为联合培养研究生。
研究生的培养由我校与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负责、分段培养”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研究生学习分二阶段。
第一阶段(即基础课程和公共课程)原则上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第二阶段(即专业课教育和完成论文)根据要求可在我校完成,双方培养单位学分互认需提前协商。
第五条研究生到我校后,由学科办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身份证明到学科办报到注册。
第六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校管理规定,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或统组织的其他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到学科办请假备案。
请病假必须持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县级公立医疗单位开具证明)并报学科办备案;请假一周以上须出示导师书面批准后,报学科办备案。
第七条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统由我校免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包括实验场所、学习工作场所、学习设备等)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研究生毕业离校前应办理图书证、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等相关手续,办理好各项离校手续。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九条为了保证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由学科办、导师负责监督学生的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同时积极地为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学习和科研创造条件。
第十条研究生在完成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时,应及时将完成情况材料交学科办备案,主要有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等。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推进,联合培养研究生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方式。
这种教育方式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拓宽他们的视野,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各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为了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规定目标本规定旨在明确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原则和具体实施方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三、管理规定1、招生录取: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和录取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生过程透明、规范。
招生录取应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术能力为主要考量因素,不得因种族、性别、家庭背景等因素进行歧视。
2、教学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应注重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学术道德规范,严禁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
同时,学生应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科研任务和毕业论文等环节。
3、学籍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应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和变更。
4、科研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科研管理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学生应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完成科研任务,并按照学校规定提交科研成果。
同时,学生应遵守科研诚信原则,不得伪造、篡改科研数据。
5、学位授予: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应遵循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授予学位的程序合法、合规。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等环节。
四、实施与监督1、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项管理规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责任部门。
2、学校应设立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工作。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教学、科研、学位授予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监督。
3、学生有权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
学生可以通过合理渠道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或投诉。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

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研工作的人力投入和团队建设,鼓励学院老师与其它高校构建广泛的科研合作平台,培养高层次人才,提高我院科研力量和水平,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遵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在校学生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相关细则按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系指以协议形式联合培养或我校教师被聘为其他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外聘科研助理也在此管理规定之列。
在合作培养过程中,学院指导老师主要负责研究生专业应用能力的培养和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并完成学位论文,学校及学院对研究生培养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章导师资格条件与职责第四条学院教师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须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主持在研课题,并能用课题经费支付研究生助研费。
3.符合学校对研究生导师相关要求。
第五条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并在学院备案,由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存档。
第六条学院的受聘导师须与联合培养单位/学院/导师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有校际合作协议的可免签),并经本学院以及学校科研处及联合培养单位有关部门审批,双方单位各存一份原件,学院专门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需存档。
第七条受聘导师应根据协议认真指导学生的课题研究工作,定期检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及时管理并掌握研究生科研及日常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向负责研究生管理的实训室老师做好报备,严格保证培养质量。
第八条对于未履行指导职责,致使学生未能按时毕业的导师,按学校规定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联合培养研究生资格。
第三章研究生入学及日常管理第九条研究生入学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
并至学院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处报到登记。
第十条在学院学习生活的研究生须遵守学校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学院的科研、实训室管理、教学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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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文件
商院…2019‟85号
关于印发《商洛学院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新修订的《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15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商洛学院
2019年7月16日
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科建设,为我校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及独立开展研究生教育累积经验,规范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导师(简称“导师”)指经我校推荐被合作单位聘任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列入其招生简章的我校教师。
第三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由合作单位招收的以我校教师担任第一或第二导师的硕士研究生(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导师的推荐与选聘
第四条导师的推荐选聘应着眼于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坚持“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推荐、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高标准、高层次、高质量、重业绩”的方针。
第五条申报导师资格的人员须为校级重点建设或校级培育学科梯队成员,或其研究方向与学校拟申硕学科紧密联系,能够为学校申报硕士点起到一定支撑作用。
第六条所有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部)或研究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科办公室审核,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推荐合作单位,由合作单位选聘。
第三章导师的职责
第七条导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合作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工作要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导师应按合作单位的要求完成研究生培养相关工作任务,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工作,审阅和修改研究生学位论文,以身作则并督促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第九条导师应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认真学习合作单位的工作经验,为我校申报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及独立开展研究生教育累积经验。
第四章导师的考核及待遇
第十条导师的日常管理由合作单位负责,学科办公室负责相关协调及考核工作;各二级学院(部)、研究机构要积极配合学科办公室及合作单位,为导师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一条研究生培养期满,由学科办公室负责与合作单位联系,对导师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导师津贴,导师资格经学校认定后,进入合作单位招生简章并招收到研究生的导师方可享受校内导师津贴。
导师津贴按照第一导师0.1万元/生/月、第二导师0.05万元/生/月的标准发放,每年10个月,不超过3年,指导研究生学制不足3年则以实际学制为准。
招收多名研究生的导师每年最多发放2人次的导师津贴。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联合培养业务经费,主要用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相关业务,分别按照第一导师2.0万元/生、第二导师1.0万元/生的标准划拨经费。
第五章研究生管理
第十四条研究生根据需要可以在我校学习,在我校学习期间,须遵守合作单位及我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恪守学术道德,积极认真开展科研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
第十五条研究生日常管理由导师所在的二级学院(部)或研究机构负责,其他工作由学科办公室、学生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学科办公室全程跟进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研究生学习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原则上由我校与合作单位共有,其发表的学术论文须有我校署名;对有我校署名的学术成果,学校按相关规定对其导师按第一完成人进行奖励,同时对研究生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联合培养研究生生活补贴,以我校教师为第一、第二导师的研究生分别按照0.1万元/月/生和0.05万元/月/生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每年10个月,不超过3年,研究生学制不足3年则以实际学制为准。
第十八条学校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保障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住宿,由学科办公室协调后勤保障处办理,住宿标准为2人间,免住宿费。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我校期间,学校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
位;学校为合作单位导师来我校开展工作提供住宿、办公、实验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研究生学习期间完成的学术成果、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合作单位与我校共有或遵从相关协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相关条款所涉及第一导师、第二导师的身份认定以合作单位的招生简章及相关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的处理以合作单位相关制度为准,或由学科办公室与合作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三年,原《商洛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废止,由学科办公室负责解释。
商洛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