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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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南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第四条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 发展 改革 委 :
为促 进 固 定资产投资 项 目 科学合理利
用能源 ,
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 ,
提髙 能
源 利 用 效率 , 加强 能 源 消 费总 量 管理 , 根
据 国 家 有关法规 , 结合我 省 实 际 , 省 发 展
改革 委制 定 了 《 山 东 省 固 定 资产 投 资 项 目
产业人才 团 队 、 技 术 资本 、 标准 专 利 、 管
街 政府 部 门 文 件
理经验等 交流 合作 。 支 持省 内 企业 、 高 等 院校和 科研 院所参与 大 型 国 际新材料科 技 合作计划 , 鼓励 国 外企业和 科研机构 在 我 省 设立 新材料研发 中 心 和 生 产 基地 。
见 。 企 业 投 资项 目 , 建 设 单 位需 在 开 工
建设前 取 得节 能 审 查 机 关 出 具 的 节 能 审
查意见 。 未按 本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节 能
审 查 , 或 节 能 审 查 未 通 过 的 项 目 , 建 设
单位不 得 开 工 建 设 , 已 经 建 成 的 不 得 投
年 印 发 ( 2 0 1 8
1 月 25 日

R D S P — 20 18 — 0030002
山 东 省 发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审 查 实 施办 法 》 的 通 知
鲁 发 改 环 资 〔 2 0 1 8 〕 9 3 号
节 能 审 查实 施办 法 》 , 现 印 发 给 你们 , 请 认真遵 照执行 , 并做好 与节 能审查 工作相 关部 门 的 衔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具体负责委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审查、受理,提出分办意见和办结时限,由项目主办处室会同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审核办理。

第八条项目主办处室经初审拟同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时转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进行节能评审和审查。

第九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办理单》,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固定资产投资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
【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8.16
【实施日期】2012.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
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我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8月16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

3 4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山 东省 省 级 农业政 策补 贴和 粮食 风 险基 金 管 理暂 行 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范 和 加 强 山 东 省 省 级农
业政策 补 贴和 粮食风险 基金 的使用 ( 以 下
简 称 “ 专 项 资 金 ” ) , 提 高 财 政资 金使 用
鲁 办 发 (
〔 2 0 1 8 〕
号 3 7
)、Βιβλιοθήκη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关 于进 一 步稳
定 和 扩 大 就 业 的 若 干 意 见 》 ( 鲁 政 发
〔 2 0 1 8〕
号 30
)、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关 于 深
化省 级 预 算 管 理改 革 的 意 见 》 ( 鲁 政 发
〔2 0 1 9 〕
号 1

等,
促 进 我 省 农 业 保 险 业
务 开 展 , 维 护 粮食流 通 秩序 , 稳定粮食市
场 , 提高 财政资金 使用 效益 , 省 财政厅会
同 有 关部 门研究制 定 了 《 山 东 省 省 级农业
政策 补 贴 和粮食风 险基金 管理 暂行办法 》 ,
现予 印 发 , 请认真遵照 执行 。
省 财政厅按照 预算编制 要求 和资金管 理规定 , 对省业务主 管部 门 提报 的资金预 算 建议进行审 核 , 综合考虑 支 出 政策 、 资 金 需 求 、 财力 可 能 、 上 年 绩效等 因 素 , 研
35山 东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年第 20 1 9 1 6 期
角 洲农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业示 范 区 财 政 金 融
局 、 经济发展 与投 资 促进局 :

关于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各镇、县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委维稳办、市发改委《关于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县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明确评估程序,统一工作标准,使全县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制度化、规范化、统一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且涉及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日渐显现,单凭维稳部门推动此项工作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识到位、共同参与。

为应对当前社会面临的新常态,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4年,省、市、县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推动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同时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率达到80%”作为维护稳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唯一指标,分值为2分。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年,全县要巩固保持2014年良好势头,再接再厉、趁热打铁、乘势而上,推动我县风险评估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明确主体,抓好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归口评估的要求,申报项目的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是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一般由项目的报建单位承担评估及责任,或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体,也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不断修改完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专项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配套办法,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三.严格程序,规范评估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上项目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坚持事前评估,做到“应评尽评”,并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党委、政府决策程序,实施前必须经决策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4(000)018【摘要】<正>鲁发改投资[2014]47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国家和省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发展改【总页数】4页(P33-36)【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J],2.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办法》的通知 [J],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5.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验收移交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咨询机构:为规范和指导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特研究制定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有关方面在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开展评估工作中参考。

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2013年2月17日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大纲及说明(试行)第一部分分析篇章编制大纲一、编制依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其篇章编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以及拟建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开展工作。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二)项目单位的委托合同;(三)项目单位提供的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和风险分析所需的必要资料。

(四)国家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五)其他依据。

二、风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调查重点围绕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开展。

调查范围应覆盖所涉及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听取、全面收集群众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合理和不合理、现实和潜在的诉求等。

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重点阐述以下部分或全部方面:调查的内容和范围、方式和方法;拟建项目的合法性;拟建项目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诉求、公众参与情况;基层组织态度、媒体舆论导向,以及公开报道过的同类项目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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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由项目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主体组织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实施,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农用地转用50亩以上的;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超过500户的;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四)国内或当地类似项目发生过群体性事件等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四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
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利益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特别重大和敏感的项目,可形成单独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条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报告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行业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进行编制,包括编制依据、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等级、风险分析结论等内容。

第七条各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和各类企业报送的非跨市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省直部门、中央驻鲁机构报送的项目,以及各类企业报送的跨市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选择指定的工程咨询机构作为评估主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门作为评估主体的,应吸收政法、维稳、信访以及专业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参加;委托工程咨询机构作为评估主体的,应具备行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报告的评估工作。

第九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进行编制。

根据实际情况应当选择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臵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所需的各项建设条件具备之后完成。

项目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过程中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专项评估的,在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前提下,其结论可以直接引用。

第十二条各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和各类企业报送的非跨市项目,申报文件中应该包含报送单位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核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省直部门、中央驻鲁机构报送的项目,以及各类企业报送的跨市项目,申报文件中应该包含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或附单独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相关材料报送时需要和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要件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或者核报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依据。

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或核报。

项目单位可根据评估报告对项目建设方案和风险处臵措施等进行优化调整,再重新上报。

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低风险并且有可靠防范措施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核报,并应在批复或核报文件中明确具体意见,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批复文件抄送省维稳办。

第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
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单位、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故意降低评估风险等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报告编制费用和评估费用参照国家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承担,列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办理。

第十九条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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