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规章制度.doc

合集下载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关于产品特点、保险合同内容、费用等相关信息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加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真实、准确、全面的告知,提高保险交易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保险产品特点、保险合同内容、费用等方面对一次性告知制度进行详细讨论,以期更好地理解其作用和实施效果。

首先,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特点的全面、准确的信息。

保险产品特点是指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在投保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免赔额等方面的明确说明。

通过全面、准确地告知投保人,可以增强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理解,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从而提高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决策效果。

其次,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合同内容的全面、准确的信息。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书,其中包含有关保险责任、保险赔付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通过全面、准确地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内容,可以增加投保人对自己权益和义务的认识和理解,降低纠纷风险,提高保险合同的执行效果。

再次,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保险费用的完整、清晰的信息。

保险费用包括保险产品的保费、手续费、风险评估费等。

通过完整、清晰地告知投保人保险费用,可以提高投保人对保险费用的认识和理解,降低买入成本,增加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

此外,一次性告知制度还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如保险索赔流程、保险公司的客服渠道等。

通过提供这些信息,可以增加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信心和满意度,提高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忠诚度和口碑传播效果。

总之,一次性告知制度是保险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于保险交易的顺利进行和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真实、准确、全面的告知,可以提高保险交易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增加投保人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增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熟悉所负责办理的服务事项,全面了解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其它服务事项情况。

第二条接待办事群众相关业务咨询,应填写一次性告知单详尽告知办理要件、流程等,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并就咨询件做好记录。

第三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服务事项时,对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对需代办的事项,需要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帮助审查的,应提请其远程网上审查)。

对申报材料存在的问题及补正要求,填写一次性告知单,并详细记录在材料审查记录栏。

服务大厅一次告知工作制度一、一次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服务大厅窗口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承诺时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三、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服务大厅窗口经办人员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及时受理即办或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处室或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向服务大厅或有关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服务大厅要按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等印制成服务告知单,统一制作标准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参照。

七、凡需一次告知申请人的审批事项,除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外,均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推进一次性告知制度,方便群众办事日期:2016-06-06来源:本站原创编辑发布: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是政务服务中心推出的一项便民服务,指的是窗口工作人员向咨询群众一次性告知全部办理事宜,避免群众走冤枉路。

中心梳理了入驻大厅单位的办理事项,对业务所需的材料进行统一规范,并形成“一次性告知”内容。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本街道各办或社区各站室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政策依据、办理时限、办事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依据。

二、承办人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即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三、承办人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其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四、服务对象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承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五、对服务对象所申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的特殊情况,承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承办人员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并要注意讲求科学合理,方便办事人员减少中转环节,节约开支、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七、如承办人未一次性告知对方办理的全部事项,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失职追究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首问责任制一、首问责任制的基本含义首问责任制即是首先接待来机关办事的人员,则由接听电话或接待的科室、站室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出认真负责的答复,该首先接待者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的应用范围单位或社区居民群众向街道各办及各社区请示、询问情况、了解政策、反映问题和办理公务等。

三、办理程序1、受理来信来访人向各办、社区提出询问或者咨询事项,首问责任人即应受理,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或可以回答的问题则立即予以答复解决。

2、移交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解决不了的问题,首问责任人要直接联系有关人员或介绍到有关科室处理,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3、登记对于受理的重要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做好首问记录,首问记录包括: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询问事由、办理情况等。

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
1、群众来办事,首问责任人在接待过程中,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都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受理,有责任和义务给当事人(单位)一个明确的答复。

2、工作人员必须把需要告知的全部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对方,包括办事的条件、程序、要求和时限。

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

对符合规定。

手续齐全的,能马上办理的要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应告知办事时限。

手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材料。

3、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查。

4、如遇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工作人员应及时告之,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1、当服务对象向有关服务窗口咨询,申办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即为一次性告知。

2、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3、服务对象到社区申办事项,负责受理人员必须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不符合办理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办的手续和材料。

对不符合法法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予办理的依据。

4、对电话或来访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接访(电)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及有关手续等,不可互相推诿、不予理睬。

5、对申请办理是事项或来电来访咨询的事项,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部门。

6、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和书面告知形式,对电话咨询是事项,采用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对上门办理和咨询事项采用口头和书面(提供办理须知)形式一次性告知。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

一次性告知制度范本一、为了加强对员工权益和福利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公司特制定《一次性告知制度》,特此公告。

二、范围适用《一次性告知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劳务派遣工。

三、告知内容1. 薪酬待遇:员工的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详见公司薪酬制度。

2. 工作时间: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部门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3. 工作休假:员工的法定休假包括年假、病假、婚假、产假等,具体休假申请和流程详见公司休假制度。

4. 社会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员工的缴纳比例和福利待遇详见公司社保制度。

5. 员工福利:公司为员工提供各类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职工食堂、员工宿舍、员工商店等,具体福利待遇请参见公司员工手册。

6. 个人隐私保护: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权,禁止任何形式的侵犯员工隐私和泄露员工个人信息的行为。

7. 职业发展:公司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提升个人能力和专业素质。

8. 安全生产: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9. 其他事项:公司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告知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的权利,将及时通知员工。

四、告知方式1. 公示:公司将本《一次性告知制度》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官方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员工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

2. 个别告知:公司将保证员工对本《一次性告知制度》内容和要求的充分了解,会定期组织会议、培训或个别告知,确保员工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和提问。

五、违约责任1. 员工如违反本《一次性告知制度》规定,将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扣发奖金、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2. 公司如未履行对员工的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赔偿员工的损失。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等6项卫生许可规章制度1:一次性告知制度2:限时办结制度3:AB岗工作制度4:公示制度5:服务承诺制6:服务对象评议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注册登记股办理企业注册或咨询有关事项因程序、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相关的材料、程序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受理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说清的责任。

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程序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人对当事人需办理事务承担负责到底的责任。

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受理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分管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限时办结制度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我所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社会服务承诺自律规定,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有关事务。

二、承诺期限(一)、食品销售业卫生许可当场办理;(二)、餐饮业卫生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三)、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20个工作日内办理;(四)、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六)、预防性卫生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三、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办理的,按责任根据所有关规定处理。

AB岗工作制度一、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二、实行AB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限时办结制、政务承诺制、办事预约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更好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

三、各科室(包括审批服务中心)都要确定AB岗,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现象。

一次性告知制度(3篇)

一次性告知制度(3篇)

一次性告知制度为进一步树立我公司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配合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高整体素质,提供一流服务,特制定一次性告知制度:一、对各有关单位到我公司办理业务咨询,工程技术服务,行政事务接洽的有关人员应该给予热情服务,并当场进行一次性告知。

二、对办理的事务较多,办事人又不在的情况下,要与其详细商定下次接洽的时间和内容,以便下次办理。

三、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到我公司查阅档案、资料者如不属于保密范围的,应积极热情为他们提供服务,对属于确定保密范围的,应耐心讲清原因,不得生硬拒绝。

四、对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或应需请示方可办理的业务内容,要按组织程序办理,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严格按首问负责制执行。

五、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2)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点,公司或组织向员工或成员提供一次性的信息或通知,以传达重要的事项或政策,而不需要进行连续的沟通。

这种制度通常用于发布紧急通告、政策变更、重要会议或其他需要广泛传达的事项。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迅速地传达重要信息,确保员工或成员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此外,一次性告知可以统一信息传达,避免信息传递中的误解和延迟。

然而,一次性告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由于只提供一次性信息,可能会导致员工或成员忽略或忘记重要内容。

此外,如果员工或成员无法在给定的时间段内接收到信息,可能会导致信息传达不到位。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一次性告知制度可以与其他形式的信息传达结合使用,如电子邮件、内部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

同时,也可以通过定期的复习和提醒,确保员工或成员对重要内容有清晰的理解和记忆。

一次性告知制度(3)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机构或组织对其成员或用户进行一次性的告知,而不需要重复或持续性的告知。

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情况,如政府对民众发布紧急情况的通知、公司对员工进行重要政策的告知等。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及时知晓,同时也减少重复告知的繁琐和可能带来的漏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
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齐或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齐或补正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知管理服务对
象,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须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他的均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管理服务
对象,并存档备查。

2017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法规》试题及答案
张某取得了建造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注册,现以建造师名义从事的工作可以包括()。

A.作为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B.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
C.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D.企业行政主管
E.法律、建设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参考答案:B,C,E
参考解析:《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故选项B、C、E正确。

参见考试用书2Z202033。

2
关于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B.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实名制
C.按工资总额计提保险费
D.是一种法定的商业保险
E.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参考答案:A,D,E
参考解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实行实名制,并按工资总额计提保险费。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则是一种法定的商业保险,通常是按照施工合同额或建筑面积计提保险费。

故选项A、D、E正确。

参见考试用书2Z206034。

3
注册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A.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B.原注册证书
C.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D.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E.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参考答案:A,B,D,E
参考解析: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而选项C为初始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故选项A、B、D、E正确。

参见考试用书2Z202032。

4
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A.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B.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C.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D.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
E.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对学历没有明确要求,故选项A、B、C、D正确。

参见考试用书
2Z202032。

5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下列属于该违法行为的是()。

A.擅自拆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B.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C.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区内,夜间进行抢险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D.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
E.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参考答案:A,B,D,E
参考解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故选项A、B、D、E正确。

参见考试用书2Z205011、2Z205014。

二建考试题库
二建考试备考辅导二建模拟试题
二建考试真题
二建考试答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