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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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不断适应高职教育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提高师资队伍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实践教学水平,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1、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按需施教、科学管理的总体思路,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能力建设为主题,全面加强学院教师社会实践锻炼工作,在教学、科研及创新能力等各个环节上进行全面培养和训练,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提升教师实践和社会服务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水平精、爱岗敬业的教师队伍,为学院不断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2、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人才成长的规律,坚持奖惩并重,建立健全教师自主提高机制。

建立完善教师社会实践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机制,重点支持,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择优汰劣。

(二)基本原则2、坚持立足省内,统筹安排,辅之以省外(境外)实践锻炼的“就近就地”原则。

3、坚持实践的目标贴切,实践过程有实效,实践内容要饱和的“贴切性、实效性、饱和性”原则。

4、坚持教育主体化、个性化原则。

在社会实践锻炼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注重教师个性化的倡导,使他们以积极的姿态、强烈的自我发展意识参与到社会实践中来。

5、坚持系统性原则。

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省高校教师培训中心、承担教师培养工作的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形成一个系统性的教育教学沟通交流体系。

学校各部门及教师积极参与,形成教师培养教育的系统网络,共同做好教师的社会实践锻炼工作。

二、参加社会实践的对象及期限1、在学院“十二五”期间,45周岁(含)以下特别是35周岁(含)以下的中青年专任教师,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分期分批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时间累计至少为6个月。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较好地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具有较强的交流协作能力,身体健康。

2、社会实践一般应集中时间安排,特殊情况者可分阶段完成,原则上,每次集中社会实践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教师脱产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学单位,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必须重视和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学院实训基地是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中教学实体之一。

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学院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为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全面规范实训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第五条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为: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承担高等职业教育学历、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负责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逐步发展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1.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训教材.2.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

3.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模拟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4.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5.组织进行专业技术技能资格鉴定工作,颁发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6.承担对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训。

第七条实训基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在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实训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办法

校外实践安全管理办法

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的管理,强化师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预防、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实践教学的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践教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校在校外有组织开展的各类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系(院、部) 二级负责制。

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系(院、部)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参加校外实践教学的全日制学生,包括参加集中实践教学的学生和(自行联系实践教学单位)进行分散实践教学的学生。

第二章职责范围与安全管理第五条学校职责1。

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组织、实施的宏观管理。

2。

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3。

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和保卫处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系(院、部)职责1.根据教学安排,负责制订校外实践教学计划和安全管理方案,与学生签定安全协议书。

2.负责对学生、指导教师外出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包括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践教学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内容应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意外伤害等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方法,以及基本的急救常识,切实增强师生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3.负责与校外实践教学单位就学生实践教学计划、安全工作进行协调和沟通。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系(院、部)的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和管理等环节落实到位.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学校各系(院、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指导教师.多名指导教师指导实践教学时需明确职责。

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实践教学是人才培养过程中使学生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

因此,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尤为重要。

公共卫生学院现有专业及专业方向如下:预防医学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根据《东南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及公共卫生学院各专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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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1、在培养高级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过程中,现场实践教学占有重要地位。

学生到实践教学基地参加实践,是全面培养人才的需要。

因此,必须选定一批有能力完成现场教学任务的单位作为实践教学基地,以共同实现培养专业人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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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定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

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惠互利,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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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任务包括:遵照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有关教学规定,在实习大纲的指导下,能够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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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教学基地的条件l、预防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职业病防治院(所)。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及地市级以上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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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践教学基地应有一支能够胜任教学的师资队伍,有一定比例的高级技术人才;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服务质量较高,设备条件和服务作风较好,在当地享有较高声誉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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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践教学基地应有能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功能科室,科室内应有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能较好地完成学生实习的各项任务。

大学实践基地管理制度内容

大学实践基地管理制度内容

大学实践基地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学实践基地的管理,规范教学实践行为,提升实践教学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大学实践基地管理工作,包括实践基地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大学实践基地应当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第四条大学实践基地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实践基地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实践基地的规划建设第五条大学实践基地应当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实践基地。

第六条实践基地应当具备必要的实践教学设施和设备,保障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大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障师生的安全和健康。

第八条大学实践基地的规划、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章实践基地的使用管理第九条大学实践基地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保证实践教学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实践基地的使用应当事先做好预约和安排,保证学生和教师的使用权利。

第十一条使用实践基地的师生应当遵守管理规定,文明使用实践设施,保护实践基地的环境。

第十二条对于实践基地的不当使用和破坏,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破坏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实践基地的管理机构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设立实践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实践基地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实践基地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保障实践教学的质量。

第十五条实践基地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六条实践基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实践基地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效率。

第五章实践基地的评估与激励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实践基地进行定期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实践教学效果、资源利用情况等方面。

第十八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实践基地,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鼓励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进一步提高。

第十九条对于实践基地的不足和问题,学校将给予相应的整改要求,确保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改革方案》,规范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大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以下简称“国家基地")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别,负责承担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三条国家基地应根据地域、考生人数和资源分布,按照“优化布局、资源共享、立足长远”的原则设置。

原则上每个考区设置国家基地的数量为:临床类别1—5个、中医类别1—3个、口腔类别1—3个、公共卫生类别1个。

国家基地建设应充分利用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考办”)批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医考办负责制定国家基地的总体规划、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负责国家基地的审批。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医考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指导国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区领导小组”)负责本考区范围内国家基地的规划、申报、评估和管理,考区办公室或省级医学考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考点在考区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家基地应在考区、考点的指导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实施办法,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基地申报第七条申报国家基地的单位应具有承担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的工作经验,并符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见附件).第八条国家基地申报、评估和认定。

(一)国家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考试机构,在考点指导下,对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完成建设并自评合格后,由考点向考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和医疗安全,适应新时代我省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教高〔1992〕8号)、《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教学基地定义和类型】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基地)系指承担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医学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任务的相关级别和类别的医院。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含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含一类实习医院和二类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直属附属医院隶属于相应高等学校(含经主办部门同意,人、财、物管理职能已移交高校的公立医院),承担高等学校医学生(含医学类、药学类、相关医学类,下同)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非直属附属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与某一特定高等学校建立稳定的教学、科研、医疗等方面的合作关系,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教学医院系经省级认定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与高等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三级以上医院。

承担高等学校医学生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一类实习医院系经省级认定,与高等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三级以下医院。

承担高等学校医学生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二类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医院,是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原则上仅承担高等学校学生临床见习和专科及以下医学生的临床实习、毕业实习任务,不能承担本科医学生的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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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实践教学是人才培养过程中使学生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

因此,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尤为重要。

公共卫生学院现有专业及专业方向如下:放射医学专业、预防医学专业(含食品卫生、卫生检验专业方向)、医药信息管理专业方向、医事法学专业方向。

根据《吉林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及公共卫生学院各专业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在培养高级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药信息管理人才的过程中,现场实践教学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学生到实践教学基地参加实践,是全面培养人才的需要。

因此,必须选定一批有能力完成现场教学任务的单位作为实践教学基地,以共同实现培养专业人才的目的。

2、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定要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

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支持。

3、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任务包括:遵照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有关教学规定,在实习大纲的指导下,能够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内容。

二、实践教学基地的条件
l、预防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职业病防治院(所)。

医药信息管理专业应以大型图书馆,大型医药公司作为教学基地。

放射医学专业以校内临床学院为实习地点。

2、实践教学基地应有一支能够胜任教学的师资队伍,有一定比例的高级技术人才;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服务质量较高,设备条件和服务作风较好,在当地享有较高的声誉的单位。

3、实践教学基地应有能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功能科室,科室内应有学术水平较高的科室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能较好地完成学生实习的各项仟务。

4、实践教学基地应有较高水平的领导管理层,重视人才培养,重视教学工作,重视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三、实践教学基地的组织与领导
1、实践教学基地一般为当地卫生行政事业单位,与我校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在成为我校实践教学基地之前,学院将组织有关专家、领导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合格后,报请学校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双方应签署合作协议。

2、获得学校教务处批准,即可认可为我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上接受学校的指导。

3、实践教学基地应有一名业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并有专人负责处理教学日常事务。

承担教学任务的科室可成立相应的教学小组,并聘有兼职教师,负责本科室的带教工作。

4、实践教学基地每3年考核评估一次,合格者可继续延聘,但要根据当时的情况重签合作协议。

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l、学院应重视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经常性地与基地进行教学和业务工作的交流,不断提高兼职教师的教学意识、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

在学校政策充许的情况下,应为教学基地的师资培养提供条件。

2、实践教学基地不仅是我院学生专业实习基地,也是科研合作的基地,学院在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领域、医药信息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过程中,应加强与基地的合作,促进双边的学科建设。

3、实践教学基地的领导应按双边协议要求重视基地的建设工作,督促建立起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同时要不断提高本单位兼职教师及其他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学生实践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基地应把兼职教师的带教成绩作为日常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学院应协助基地解决一些专业领域内技术上的疑难问题,根据基地的需要及时派遣教师参加技术合作,同时还应邀请他们参加学院的教学会议和学术活动,提供给他们一些必要的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等。

5、学生毕业实习经费,由学院根据学校的有关政策按教学年度下拨给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基地。

五、教学质量管理
1、学院对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巡视、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导。

基地应把教学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对学生应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精心带教,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实践教学基地承担教学任务的相应科室,应安排有教学经验的兼职教师专门负责带教工作,带教老师应相对稳定,不能随便更换,以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

3、实践教学基地应按照学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制订好本基地学生实习的教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实践教学基地应根据吉林大学的教学质量控制有关条例,严格质量控制,做好实习学生和兼职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在学生实习期间,对学生的情况能作出实事求是的全面鉴定。

六、实践教学基地兼职教师的聘任
(一)兼职教师的资格
1、兼职教师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遵纪守法,能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2、兼职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注意个人思想品格、道德修养和仪表举止,严于律已,既热爱学生,又严格要求学生。

3、兼职教师一般应为本科毕业,并在本单位取得中级以上 (含中级)专业枝术职称。

4、兼职教师一般应为我院实践教学基地的专业技术人员。

5、学术上有一定造诣,有指导本专业学生的能力和经验(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

(二)兼职教师的职责
1、协助我院专业课程的教学,如情况需要可参加部分专业课程的理论课、实验课及实践课的教学活动。

2、按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组织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习。

3、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

4、参与学生生产实习期间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管理工作。

6、指导教师要及时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设计等。

7、指导教师负责学生考勤与成绩评定工作,实习结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

8、获得我院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兼职教师,根据需要,承担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七、公共卫生学院实践教学基地
北京:军事医学科学院解放军医学图书馆
上海:复旦大学医科图书馆
长春: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长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此管理暂行办法由学院解释。

公共卫生学院
2007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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