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继承无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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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表达模糊法院判无效

遗嘱表达模糊法院判无效

532020.19政法广角ZHENGFAGUANGJIAO编辑:赵昕(****************) 12348法律服务平台为广大农民朋友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及援助服务。

·以案说法·的“照顾”是仅包括直接照顾其饮食起居,还是尽了赡养照顾义务都算,指代不够明确。

该遗嘱虽然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但描述模糊,表达隐晦,可以作多种解释,难以通过其内容追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鉴于遗嘱有多种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应作出不利于证据提供者的认定,故认定其父亲的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对相关遗产进行分割。

【案例】小苏长期与父亲一起生活,哥哥大苏会定期支付一定费用。

后苏父去世,兄弟二人因遗产分配发生争议。

小苏称父亲写下遗嘱,将一处院落和数万元存款都留给自己继承。

大苏对这样的说法并不认可,父亲的遗嘱内容为“照顾我生命到最后的人继承遗产”,没有明确指定继承人,大苏认为自己也对父亲进行了照顾。

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遗嘱无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兄弟二人平分房产和存款。

【评析】法院认为,本案遗嘱中遗嘱表达模糊法院判无效司机违法下客致死亦担责别承担15%的责任。

【评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更不用说随意上下乘客。

本案中,虽然系死者王某主动提出就近下车的请求,但作为司机的周某,理应认识到高速公路包括应急车道在内,不得随意停车或下客,但其仍然同意了王某的请求。

尽管王某的死亡结果是其他车辆撞击直接导致的,但周某的违法下客行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王某搭乘周某驾驶的轿车回家时提出他家就在高速公路下方,请求周某就近将其放下。

周某遂将汽车停靠在应急车道内,王某下车后便驾车离开。

随后,王某在横穿高速公路时,被李某驾驶的车辆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亲属将周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注意安全驾驶义务、周某在夜间同意死者在高速公路上下车均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分。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自书遗嘱是指个人亲笔书写的遗嘱,通常是在个人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编写而成。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自书遗嘱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本文将列举十个关于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并对每个案例进行简要描述和分析。

1. 疑似遗嘱被怀疑是伪造的情况在某个案例中,一份自书遗嘱被怀疑是伪造的,因为签署者在遗嘱上的签名与其平时的签名不一致。

经过法院的调查和鉴定,最终判定该遗嘱无效,因为签署者的真实意愿无法得以证明。

2. 心智状态不稳定导致遗嘱无效在另一个案例中,签署者在编写遗嘱时正处于一种心智状态不稳定的状态,例如患有精神疾病或临终病患。

法院判定该遗嘱无效,因为签署者没有能力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3. 遗嘱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些遗嘱被判无效是因为在遗嘱执行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

例如,执行人员擅自篡改遗嘱内容或向继承人施加不正当的压力。

这些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导致遗嘱被宣布无效。

4. 遗嘱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可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例如,没有正确指定继承人或继承份额。

法院可能会判定这样的遗嘱无效,因为它没有遵守法律的要求。

5. 遗嘱被证明是在欺诈、胁迫或威胁下编写的如果有证据表明自书遗嘱是在欺诈、胁迫或威胁下编写的,法院可能会判定该遗嘱无效。

这种情况下,签署者的真实意愿无法得以体现。

6. 遗嘱缺乏法律要求的见证人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通常需要由两名见证人签署,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如果遗嘱没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见证人,法院可能会判定该遗嘱无效。

7. 遗嘱的语言不明确或含糊遗嘱中使用的语言必须明确、清晰,以避免引起歧义或误解。

如果遗嘱的语言不明确或含糊,法院可能会判定该遗嘱无效,因为签署者的真实意愿无法得以准确表达。

8. 遗嘱涉及禁止性条款有些遗嘱中可能包含禁止性条款,例如要求继承人实施非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

法院可能会判定这样的遗嘱无效,因为遗嘱不得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规定。

9. 遗嘱的签署日期不符合法律要求遗嘱的签署日期对于其有效性至关重要。

以案说法之无效的遗嘱

以案说法之无效的遗嘱

以案说法之无效的遗嘱案情简介:万先生父母早年离异,万先生跟着父亲共同生活,还有一个弟弟跟着母亲共同生活,彼此很少往来。

万老先生生前单位分配给他了一套产权房,产权就登记在万老先生一人名下。

考虑到万先生一直尽心尽力的照顾自己,而小儿子连逢年过节都鲜有问候,万老先生特意立了遗嘱,明确把房子都留给万先生继承。

在立遗嘱当天,万老先生还特意找来两个老邻居来做见证,并让他们在遗嘱下方签署了姓名。

万老先生过世后,万先生拿着遗嘱找到弟弟,希望他能配合办理继承公证,将房子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

一开始弟弟的表现似乎还挺配合,可没等万先生联系公证处,弟弟这边就变卦了,老父亲的遗嘱是无效的,办公证可以,给一半的房款!万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白纸黑字的遗嘱弟弟竟还能抵赖,万般无奈,万先生只能选择诉讼。

事情的发展并没如万先生预想的那么顺利,法院虽然判决万老先生的房子归万先生所有,但同时也判令万先生需要向弟弟给付一定数额的房屋折价款,万老先生的遗嘱最终竟被认定为无效!原来万老先生的遗嘱正文是电脑打印的,仅有签名及日期是万老先生亲自书写,虽然有两个邻居见证,但这样的遗嘱既不属于自书遗嘱,又不属于代书遗嘱,不符合《继承法》里对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

最终,万先生只得无奈接受法院判决,向弟弟给付房屋折价款。

律师点评: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人都把立遗嘱作为了维护家庭和谐的一种手段。

通过生前对自身财产做一个合理的处分,既能保障自己眼前的利益,又能减少身后家庭成员可能产生的矛盾,甚至有很多年轻人都加入到了立遗嘱的队伍。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遗嘱,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要求。

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其他形式的遗嘱并未被《继承法》所承认,即不具有对抗法定继承的效力。

自书遗嘱无效案例

自书遗嘱无效案例

⾃书遗嘱⽆效案例在我们书写遗嘱的时候我们⼀定要有证⼈在场,并且有⼀定的法律知识,按照⼀定的范本来进⾏书写,也要把很多重要的东西写清楚才能有效!下⾯就有店铺⼩编来为⼤家介绍⼀下相关⾃书遗嘱⽆效的案列吧,希望⼤家引以为戒!⾃书遗嘱⽆效案例农某⽣有三⼦,农⼤、农⼆和农三,农某的妻⼦和⼉⼦农三在⼏年前的⼀场意外中不幸过世。

农三的妻⼦亦改嫁,只留下尚未成年的孙⼥农某倩由农某抚养、照顾。

在农某倩⼗⼋岁那年,农某结识了赵某并在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

为了尽量弥补孙⼥⾃⼩就失去的⽗爱,农某对农某倩疼爱有加,并在⾃⼰⽣病后的某天,在妻⼦赵某的见证下书写了⼀份遗嘱,把⾃⼰名下70平⽶的房产交由农某倩⼀⼈继承。

可能是由于当时疏忽或者是其他的原因,这份⾃书遗嘱⼀直都没有签上落款⽇期。

2013年农某过世后,农某倩主张⾃⼰对农某遗留的房产具有全额继承权要求把房产过户到⾃⼰名下。

农某的两个⼉⼦农⼤和农⼆认为⽗亲⽣前对侄⼥农某倩关爱有加,其遗留下来的遗产相应多分给她⼀些可能性很⼤,⼤家都没有意见。

但是⽗亲不可能把⾃⼰仅有的⼀套房⼦全部给⾃⼰的孙⼥却丝毫不考虑⽣活艰难的⼉⼦,肯定是农某倩逼着⽗亲那么写的。

再说⽗亲留下来的遗书并没有签署落款⽇期,依法应认定为⽆效,房⼦还是应该由所有法定继承⼈共同享有,双⽅为此争执不下。

案情结果:2013年3⽉10⽇,农⼤、农⼆将农某倩起诉⾄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农某的遗嘱⽆效,农某遗留的房产由全体法定继承⼈共同享有。

法理分析:在诉讼的过程中,农某的妻⼦赵某声称房⼦留给农某倩是农某的遗愿,明确⾃⼰不参与有关房产继承的诉讼,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利。

同时赵某表⽰愿意为农某倩作证,证明农某书写遗嘱的⽇期是2012年6⽉28⽇上午⼗点左右。

法院经审理认为,⾃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落款⽇期。

该案中,被告农某倩及证⼈赵某均证实农某书写遗嘱时及之后将近两个⽉(即病情恶化前)的时间内精神状况良好,只是健康状况稍差但不⾜影响其对⾃⼰的财产权益作出的处分⾏为。

关于继承遗产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继承遗产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李甲和李乙。

李某夫妇于2005年购置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李甲。

李乙认为遗嘱内容不公,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产。

二、案件焦点1. 遗嘱是否有效?2. 李乙是否有权继承房产?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案件分析1. 遗嘱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录音录像,注明年、月、日,并由录音录像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李某遗嘱为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中,李某在生前曾口头表示将房产留给李乙,与自书遗嘱内容相抵触。

因此,法院需进一步调查李某是否撤销了自书遗嘱。

2. 李乙是否有权继承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李某夫妇已去世,李甲和李乙均为李某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李乙无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3. 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首先,法院需查明李某是否撤销了自书遗嘱。

如果李某确实撤销了自书遗嘱,则应按照口头遗嘱处理;如果李某未撤销自书遗嘱,则应按照自书遗嘱处理。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

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自书遗嘱是指个人以手写或打字方式,将财产分配意愿和遗产继承事宜写明的遗嘱。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自书遗嘱可能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本文将介绍一个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探讨造成该遗嘱无效的原因。

这个案例涉及一位名叫李明的绅士,他是一家大型公司的创始人和董事长。

李明对财产分配有着明确的意愿,因此他决定用自书遗嘱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他认为自己是一个清醒明智的人,所以他在家中使用打字机起草了一份遗嘱,并在其上亲自签名。

然而,当李明去世后,他的家人却发现他的遗嘱并不被承认。

一家法院判决这份自书遗嘱无效,其原因是遗嘱的法律要求未能得到满足。

在这个案例中,有几个因素导致了自书遗嘱无效。

首先,根据法律要求,遗嘱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才能被认可。

在这个案例中,李明使用了打字机起草了遗嘱,而法律规定,遗嘱必须是亲笔书写的。

由于这一问题,李明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自书遗嘱还需要被证人签名作为证明。

在这个案例中,李明没有找到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证人的签名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防止可能的欺骗和争议。

因为缺乏证人的签名,李明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个因素是李明的心智状态和能力。

虽然李明自认为是一个清醒明智的人,但他在起草遗嘱时并没有提供任何心智健康证明或经过法医鉴定。

在法定继承人提出疑问的情况下,法院将会对遗嘱起草时的心智状态进行评估。

如果无法证明遗嘱起草时的心智状态确实清醒健全,遗嘱很可能被判无效。

最后一个因素是法定继承人的异议。

在这个案例中,李明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他的妻子和子女,对遗嘱的有效性提出了异议。

法定继承人可以质疑遗嘱的合法性,并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遗嘱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仔细审查证据和案情,并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在这个案例中,李明的自书遗嘱被判无效的原因包括:未满足遗嘱的形式和要求、缺乏证人签名作为证明、未提供心智状态证明以及法定继承人的异议。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准备自书遗嘱时,我们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继承纠纷十大案例

继承纠纷十大案例

继承纠纷⼗⼤案例案例⼀:亲⼦鉴定是确认继承⼈主体资格的有效途径--修丛某、修双某、韩某丽与修某敬、修某继承纠纷案[案情]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1999年12⽉登记结婚,婚前⽣育双胞胎修丛某及修双某。

修某敬系被继承⼈修某辉之⽗,修某系修某辉与前妻所⽣之⼦。

修某辉去世后,产⽣继承纠纷,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继承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坚决不认可修丛某、修双某为修某辉之⼦。

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亲⼦鉴定,鉴定意见为:倾向于⽀持修某敬与修丛某、修双某之间有祖孙关系。

据此法院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的⾝份,依法分配了修某辉的遗产。

[点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们思想观念发⽣变化,⽗母与⼦⼥的关系复杂化,涉及亲⼦鉴定的案件逐渐增多。

亲⼦鉴定主要⽤于厘清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关系,由此认定当事⼈之间的⾝份关系和衍⽣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因修丛某、修双某出⽣于韩某丽与被继承⼈修某辉结婚之前,修某敬、修某对修丛某、修双某的法定继承⼈⾝份存在合理怀疑,在韩某丽亦同意进⾏亲⼦鉴定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准许了修某敬、修某的亲⼦鉴定申请,确认了修丛某、修双某法定继承⼈⾝份,使⼆⼈的继承权得以实现。

案例⼆:⼟地补偿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与慈某继承纠纷案[案情]慈维某系慈某、慈某波、慈某志、慈某⽣之⽗,慈某名下承包的⼟地来源于其⽗慈维某名下的承包⼟地。

根据慈某提交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地属于家庭承包,慈某为承包⽅代表。

慈维某于2014年去世,2016年9⽉⼝粮地被征⽤,因慈某波、慈某志、慈某⽣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与慈某签订⼟地补偿协议,由慈某领⾛⼟地补偿款192000元。

慈某波、慈某志、慈某⽣起诉慈某要求继承分割⼟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判决承包⼟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驳回了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农村⼟地承包经营的⽅式包括以下两种:⼀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的承包;⼆是其他⽅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

继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继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继承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兄妹关系。

王某的父亲老王于2020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

在老王去世前,其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

然而,在老王去世后,李某认为遗嘱无效,要求与王某共同继承房产。

双方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老王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

2. 遗嘱中未提及李某的继承权,李某在老王去世后得知遗嘱内容。

3. 李某认为遗嘱无效,主要理由如下:(1)遗嘱中存在笔误,导致其姓名被遗漏;(2)遗嘱系在老王病重期间所立,可能存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3)遗嘱未经过法定程序公证。

4. 王某辩称:(1)遗嘱系老王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笔误或欺诈;(2)遗嘱已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无需公证;(3)李某作为老王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三、法律分析1. 遗嘱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真实、合法;(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老王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合法。

关于遗嘱形式,虽然遗嘱未经过公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未经过公证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 遗嘱笔误问题:关于遗嘱中存在的笔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中存在笔误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遗嘱中存在笔误,导致其姓名被遗漏,但该笔误并不影响遗嘱的整体意思表示,因此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3. 遗嘱订立时间问题:李某认为遗嘱系在老王病重期间所立,可能存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

然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遗嘱系在被迫或受欺诈的情形下订立。

因此,李某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4. 法定继承人继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老王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李某虽然也是老王的子女,但由于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王某一人继承,李某的继承权受到遗嘱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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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继承无效的案例
十年前,孙伯和妻子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让对方继承自己名下的财产。

妻子去世后,其自书遗嘱却不被承认,孙伯继承妻子财产困难重重,最后还要违心地将儿子告上法庭。

“灵感”来自母亲的遗嘱孙伯说,他和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

虽然和儿子关系较好,但为了稳妥起见,1999年8月10日,他和妻子还是各自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交由对方继承。

去年4月8日,妻子病逝。

5月的一天,妻子的单位打电话给孙伯,说他妻子名下有一笔一万多元的房屋补贴,要家属前去领取。

当孙伯来到妻子单位时,却被告知,按照我国的《继承法》,孙伯及其妻子的父母还有他们的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笔补贴不能由孙伯一人领取。

孙伯当即出示了妻子的遗嘱,单位经办人员却说,他们不能鉴别这份自书遗嘱的真伪,必须有“权威机构”在上面盖上公章,他们才能承认。

于是孙伯便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

但公证员告诉孙伯,必须提供他和妻子的结婚证、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还要两个儿子前来签名表示放弃继承权。

这令孙伯哭笑不得,这等于“否定”了这份自书遗嘱,因为即使没有这份自书遗嘱,也可以通过同样的程序办理继承权公证。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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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方式。

继承法根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扶养关系,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即,过了时效再起诉,除非对方自愿,否则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发生继承后,继承人应及时协商进行财产分割;对协商不成,建议及时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以免过了诉讼时效,自身的权利得不到法院的保护。

依照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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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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