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的义务
7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业务和责任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传统法律责任主要依托于民事责任。 经济法责任对民事责任四大特点进行了突破,表现出 新的特点: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经济社会中的危害具有传导性和连锁性; 在经济法领域,受害人与违法行为人的关系,有时候很难 再以传统私法或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经行判断; 某些行为甚至不存在传统法律关系的相对方 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2019/8/20 2016版
一、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类型
(三)调制受体的义务 消费者受到国家调制倾斜性保护。 主要是经营者义务。 1、针对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 2、针对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 3、针对调制主体,依法接受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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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
(一)权义配置内容的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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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二)调制受体的责任
1、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积极的行为性责任 惩罚赔偿责任。 2、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对调制主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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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t’s All 4 Today Thank You See U 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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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传统法律责任主要依托于民事责任。 经济法责任对民事责任四大特点进行了突破,表现出 新的特点:
1、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2、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依主体地位而非行为标准判断责任的产生; 依现实风险而非损害结果判断责任的内容; 依调制机关的积极执法而非司法机关的消极裁判为平台促 导责任的实现。 3、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4、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早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定义的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该公约第10条规定“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首次对这种行为进行概括式描述。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商业诽谤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是经营者的无形资产,是长期努力经营和活动得来的,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
A公司生产的冷冻牌电冰箱样式好、质量高,很受消费者的欢迎,很快占据了市场大部分份额。B公司生产的海鸥牌电冰箱由于质量存在问题,销售很差。为了打开销路、开拓市场,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发表一篇“郑重声明”。该声明称:“最近市场上出现的冷冻牌电冰箱由于存在质量问题受到很多消费者的投诉,不少消费者找到我厂要求退换。我厂郑重声明,此种电冰箱不是我厂产品,请消费者认准我厂海鸥牌商标,以免误购而遭受损失。”此声明刊登后,A公司电冰箱销售量直线下降,同时很多已购买的消费者也纷纷要求退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A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分析: (1) B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2) 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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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四节讲义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四节讲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1.权利与义务,向来是法律制度结构中的核心。
在经济法领域,有些主体可以依法行使一定的职权,有些主体则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需要界定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和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依据一般法理,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2)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3)无论是职权还是权利,都要依法行使;同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也要依法履行。
2.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或权利,是其从事合法行为的依据。
没有相应的职权或权利,其相关行为就可能得不到肯定的法律评价。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一)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上述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要具体地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
【考题·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2011年考题)[答疑编号3257010401]『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金融调控权的有()。
A.货币发行权B.利率调整权C.产业调控权D.价格调控权[答疑编号3257010402]『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职权的分类。
金融调控权,可以分为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可以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二)调制权的分配由于调制权的种类各异,各个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作为负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所享有的职权也各不相同。
经济法重点名词解释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组织关系:是指国家为满足市场经济协调性要求,在干预和组织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而进行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重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经济关系,包括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证券关系、投资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等。
市场监督关系:是指国家运用其职权对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审计关系、统计关系、会计关系、计量关系、标准化关系等。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责任制度,也即我国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济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由个别章程、契约或专门法规来规定某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体现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主要介绍了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律制度,包括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对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各章节的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概括。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经济法从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以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为宗旨,明确了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推动经济发展。
第二章: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体制是指企业和个人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自由进行经济活动的体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律体系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法律规范的总体,用于规范和管理市场经济。
第三章: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是规范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工具。
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法律规范,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公司是指由多个股东出资组建的法人实体,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程序、资本结构和治理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第五章: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除等法律规范,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六章: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学、艺术和技术领域创造的作品和发明创造,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处理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领域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以上是初级经济法基础课程的主要知识点汇总。
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律规范,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经济法学》问答题参考答案1.《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价格法》明令禁止经营者的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之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参考答案:《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为法定的可再生能源,即《再生能源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再生能源法》,在空间范围上,《再生能源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参考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通常说有九大权利,具体为:(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损害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取知识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求偿权和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参考答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出现之前,仅依据民法是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原因有二:一是与经营者没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没有诉讼上的理由;二是民法的侵权务求经营者有过错,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其就不会承担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第四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
】又称引诱要约。
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要约的撤回。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享有⼀定的权利,同时消费者也在履⾏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同等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等,⽽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安全保障义务、诚信经营义务等。
⼆、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产者、⽤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产⽇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式,⾃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项服务。
消费者在⾃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较、鉴别和挑选。
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义务,但双⽅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法以及防⽌危害发⽣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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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的义务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
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还专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做到:(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且自行承担商品召回的必要费用。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真实的信息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
对消费者关于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经营者应作出明确的、完备的、符合实际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便于消费者选择和有关部门监督。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其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如果名称和标记不实,就会使消费者误认,无法正确选择其信任的经营者,也难以在权益受侵害时准确地确定责任主体。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保证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该义务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二,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三,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8.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
分为两类情形。
一是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下,如果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营者有义务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办理退货、更换或者修理;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的,经营者有义务办理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仍然有退货义务,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要求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二是无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无质量问题,只要是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消费者都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此即所谓“无理由退货”。
但是,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
理由退货的规定。
9.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
格式条款是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消费者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与之协商和改变其内容的交易条件。
除了书面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外,经营者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单方规定的交易条件,也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在面对众多消费者的情况下,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有简化缔约程序、节省交易成本和保持交易条件一律的优点,这也是有利于消费者的。
但是,格式条款也给经营者带来了弱化消费者合同意识、设置不公平条款因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机会。
为此,法律对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规定了两方面的义务。
一是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即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是禁止滥用格式条款的义务,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违反此义务的,其条款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
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1.尊重消费者信息自由的义务。
首先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二是对于已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并在信息泄露、丢失时及时加以补救。
其次是避免以商业信息骚扰消费者,即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