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略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提要:本文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涵义、成立要件及司法实践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条规定的是缔约上过失责任,填补了我国民法中无缔约过失责任明文完整规定的空白。尽管早在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中有所体现,但不具体明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填补法律漏洞,保护缔约阶段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完善债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现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涵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即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前)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缔约上违反这些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契约不成立者,对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失。它的现实基础,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订立合同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其实体法上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该责任自罗马法开始即为立法及学说上讨论的重要问题。但对其进行系统和深刻、周密的分析研究始自德国法学“硕儒”耶林发表于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上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失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既不是侵权行为责任,也

不是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其责任基础是缔约过失。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互协助、相互保护、相互通知的义务。

二、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设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重要前提。一般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先合同义务的违反。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应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为前提。它是随缔约双方的接触而产生及发展的。如果一方出于恶意,违反自己的信用,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大多数国家对先合同义务作出规定,有的规定较笼统,如以色列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应依诚信和习惯为之”。有的较具体,如我国新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得恶意磋商、不得在缔约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及不得泄密等义务。

因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故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为必须发生在缔约阶段(有的称为先契约阶段),即合同成立前的阶段,即便被确认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其缔约上过错行为也是发生于此阶段。缔约阶段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当事人开始谈判磋商之后自然属于缔约阶段。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磋商,只要当事人一方进入对方经营领域,也应算处于缔约阶段。例如,顾客去商场观察一下各种商品的价格、质量等情况准备购物,如果在商场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这时商场是否要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此时,顾客一进入商场的经营领域内,就表明顾客与商场已由一般关系进入到购物缔约的特殊关系。也就是;说,顾客已经与商场发生接触。这完全符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商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受害人不存在缔约的情形,比如能够证明受害人来商场是为了扒窃等事由。否则,商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商场对顾客没有尽到保护、照顾义务。

应当注意,《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即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当承担不得泄露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不正当使用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义务。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这是因为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由于基于双方相互的信赖,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对方,或者对方在缔约过程中知悉了他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该方当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对方不会为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如果该方当事人破坏了对方当事人的这种信赖,造成了其信赖利益的损害,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究否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此时应分情况而定:在合同成立之前,当事人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终止之前,一方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已不再是缔约过失责任。此时,当事人一方的该行为构成了对《合同法》第六十条附随义务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该行为发生在合同终止之后,此时,当事人所违反的保密义务是一种后合同义务,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程中行为人过失的存在。这里的“过失”实质上应该是“过错”之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部分。有的国家对此未作要求,如德国民法上有近似无过错责任的类型。我国考虑到缔约责任设立的宗旨,即一方面要积极促进合同的订立,加速财产的流转;另一方面要保障当事人能善意行事,避免损人利己之事发生,新合同法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适宜的。

这里要注意,如双方均有过错,且受害方过错小于对方,此时应先适用民法上过错相抵原则,不足部分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若合同无效的原因属于缔约双方的故意时,法律没有保护恶意之人的必要,在双方恶意串通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时,尤其如此。就是说,于此场合不成立缔约上过失责任。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损失的存在。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损失的存在是缔约过失责任又一重要要件。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所应赔偿的为信赖利息的损失,即无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造成的损失。也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缔结以前的状态和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因此,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因过错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直接财产的减少,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对直接财产的减少,即直接损失的赔偿,实践中较一致地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履约准备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或因信赖合同成立而购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或雇工所支付的费用;(3)因支付上述费用而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可以表现为:一是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利益。二是利润损失。即无过错一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三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四是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例如:A向B要约,要将自己的房子(要价22万元)卖给B,要B在10天答复持币来购买。B为筹集购房款,将刚买来才做好牌照的小车(花费23万元)以22万元折价买掉,第9天去购房时,A已将房子卖于C 并已办过户手续。C已善意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A与B的买卖不成立,A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B折价卖车的损失1万元及其利息。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确定较难以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范围过宽或过窄,甚至漫无边际的现象,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须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对方过错造成,也就是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不是对方的原因造成的,即使有损失也不承担责任。(3)损害发生后,如果受害方没有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要求赔偿。(4)一般而言,缔约人的信赖利益不能高于其履行利益。否则,就必然违背经济学上“成本低于收益”的一般

原则,也不符合缔约人从事商品交易的最初目的。德国民法典第179条明确规定,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额不得超过相对人在契约有效时可得到的利益。这一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未体现,但审判实践中可参考。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当考虑超出履行利益的损失部分,但应严格掌握必须全部是信赖利益,而且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费用。(5)原则上对精神损害不予考虑,对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法要求赔偿。

(四)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这就是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错行为所必然引起,否则,即使出现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当事人也不应承担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因果关系应适用民法关于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切实把握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出现“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要按照它们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只有如此,才能不致于使引起损害的缔约过失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漏于追究。

三、司法实践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1.与违约责任区别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都属于补偿性的民事责任,受损害方都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司法救济。实践中应把握两者的主要区别:一是责任基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为诚信原则和缔约过失,并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为前提;而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并以合同关系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二是保护对象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为保护对象。而违约责任以债权人的预期利益为保护对象。三是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而违约责任以采取无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四是构成要件不同。缔约

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前面已阐述。而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的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只要有违约行为,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均不影响此责任的成立。

2.与侵权责任界限及两者竞合时的处理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损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因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受损害方都可以依法请求司法救济。实践中应把握两者的主要区别:一是责任基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诚信原则和缔约过失为基础,且其仅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侵权责任则以侵权损害的事实为基础,它不一定存在于缔约过程中,也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存在信赖关系,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才使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产生了损害赔偿关系。二是保护对象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对象为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它将责任直接归于缔约过程中有过错的缔约人;而侵权责任的保护对象则是他人的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所有权等权利,而该责任不仅要追究损害的引起者,还要求促使损害结果发生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责任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一般以受到的损失得到赔偿为限,即该责任具有补偿性;而侵权责任除了财产责任外,还有非财产责任,同时其兼有补偿性和惩诫性。四是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如前所述。而在侵权责任中,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需同时具备行为人具有违法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特殊侵权责任则不需要侵权人主观一定有过错,即使没有过错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构成此责任。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竞合。受害人主张何种责任,直接关系到他的切身利益。例如,某甲与某商场乙进行磋商欲订立一买卖合同,在察看样品时,样品发生爆炸而致人身伤害。在此案中,若依缔约过失责任,受害人某甲仅能向某乙索赔,若依侵权责任,某甲则不仅可向某乙索赔,还可向产品的制造者追偿。那么,受害人

应该以何种请求权来索取赔偿呢?《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但是第一百二十二条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一进行索赔,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因此,根据合同自由的立法原则,并参照最相类似的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笔者认为,既然受害人有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有利,有时请求侵权责任更好,那么法律应该赋予他选择权,允许当事人选择其中一种权利进行行使,以达到侧重于保护无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如果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加以限制。

3.对《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理解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以说,本项的规定在于弥补《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未穷尽的情形,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对于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此项,学理上有人认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指当事人一方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即违反了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⑾但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可能更复杂一些,比如顾客去商场购物,推商场的门时被门上的玻璃砸伤,此时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该案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问题。

对于“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理解,要掌握两方面:一是要掌握缔约过失责任中先合同义务的产生阶段。我们知道,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违反宪合同义务的责任。至于先合同义务的产生阶段,笔者认为,此时应分情况而定。其一,因将缔约过失责任界定在邀约发出之后承诺之前,此时邀约人和承诺人都要负担先合同义务。无论是邀约人遭受损失,还是承诺人遭受损失,如果证明损失是因对方未履行义务所引起,都有权要求对予以赔偿。比如要约人发出要约后物品被窃,此时,如果承诺人未尽必要的通知和保护义务,承诺人应予赔偿要约人遭受的损失。反之,在承诺人遭受损失场合亦同。其二,在一些例外场合也可以将缔约过失责

任界定在要约发出之前,在该场合下要约人或承诺人要负担一定的先合同义务。该例外场合在实践中的判定应遵循两个标准:第一,在不能适用侵权等民事责任时,基于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此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先合同义务,要求其对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一方当事人须具有订约的意图。一般而言,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邀请,而另一方当事人与之进行谈判磋商,此时应认定当事人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在该例外场合,应将这种先合同义务界定在发出要约邀请之后进行磋商之时。当然,这种例外场合的判定,实践中还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而加以认定。但有时如果单纯由法官自由裁量,恐难以解决。基于此,笔者倾向于先作出司法解释,以此来指导法官自由裁量。

二是要掌握具体的几种情形,实践中应当结合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一般认为这些行为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种:1.未尽必要的通知、告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2.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3.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即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撤回要约;4.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5.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6.因一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或确认合同无效;7.依法需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未被批准、登记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而受到损失;8.效力推定合同未获追认权人追认,致使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

合同法简答题大全(考试必备)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 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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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练习题(一)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C)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除外。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6个月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1年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2年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4年 2.下列合同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是(B)。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互易合同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旅游合同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技术咨询合同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多式联运合同 3.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我公司现急需某品牌和型号的彩电400台,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我公司将派人前来联系。”该函件属于(A)。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要约邀请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要约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反要约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承诺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C)。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5%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10%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20%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30% 5.甲为乙保管彩电,仅因疏于注意而导致彩电被摔坏,则(A)。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构成违约责任而不构成侵权责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构成侵权责任而不构成违约责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既构成违约责任,也构成侵权责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既不构成违约责任,也不构成侵权责任 6.甲有一古画,先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后觉得乙出价不高,又与丙就同

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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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 【篇一:劳动法第48条】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 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 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

合同法试题2

《合同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2002春) 中央电大法律教研室 一、名词解释: 1.合同2.合同法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格式合同5.承诺适格6.招标7.拍定8.强制缔约9.附合缔约10.缔约过失责任11.附条件合同12.可撤销的合同13.表见代理14.合同的履行15.同时履行抗辩权16.不安抗辩权17.代位权18.合同权利的让与19.合同承受20.解除权21.提存22.抵销23.赔偿损失24.违约过错原则25.过错责任原则26.不可抗力27.侵权责任28.法律责任竞合29.法律管辖竞合30.合同解释31.买卖合同32.试用买卖33.供用电合同34.赠与合同35.捐赠36.借款合同37.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38.租赁合同39.房屋租赁合同40.承揽合同41.运输合同42.技术合同43.保管合同44.仓储合同45.委托合同46.行纪合同 二、填空题: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_______行为和________行为。 2.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_____________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______________性和_________性。 4.当事人订立合同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其他形式。 5.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合同可分为_______合同和_____合同两种。 6.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分为___________合同与_________合同。 7.依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_________合同和_________合同。 8.要约是_________________的意思表示。 9.要约邀请又称___________。 10.要约在____________时生效。 1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到达受要约人时方产生撤回效力。 12.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__________的方式作出。 13.在承诺生效的时间上我国立法采取的是____________。 14.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____________的的地点。 15.合同义务又可分为________义务与__________义务。 16.随附义务可分为__________义务和__________义务。 17.合同的保全包括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18.意思表示瑕疵依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两种类型。 19.协作履行包括的内容有:及时通知的义务、___________的义务和_______的义务。20.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______年,从_______________之日起计算。 2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主要有两种情形:__________与___________。 22.合同的移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__________、___________来订立合同的。 24.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指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____________。 25.混同的原因有_________承受和_________承受。 26.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采用___________原则。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 一、单选题 1、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 A、监护协议 B、融资租赁合同 C、收养合同 D、国家机关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2、甲超市向乙电器厂洽谈购买一批电暖气,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尚未盖章。随后乙电器厂按照约定向甲超市发货,甲超市收到货物后即摆放在柜台上销售。一个月后,因销售不理想甲超市要求退货,为此形成纠纷。此案应认定为()。 A、合同因未盖章尚不成立 B、合同因未盖章无效 C、合同因有书面协议所以成立,但未盖章合同关系无效 D、合同因乙电器厂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甲超市接受供货,该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4、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的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后再付款。后B服装厂因生产资金紧缺,要求A公司先行支付一部分货款,遭A公司拒绝。A公司行使的该项权利在法律称之为(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抗辩权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之后,甲了解到,乙借给丙的一笔款项已到期,但乙一直不向丙催讨欠款,于是,

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甲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A、代位权 B、不安抗辩权 C、撤销权 D、后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6、甲借款给乙1万元,丙为保证人,此后乙与甲私下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合同到期时,乙无力偿还该借款。对此,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 B、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责任 C、丙不承担该保证责任 D、丙不需承担保证责任,故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无权向乙追偿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7、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证人的是()。 A、学校 B、医院 C、企业 D、残疾人联合会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8、下列有关当事人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处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B、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 C、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必须由分立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 D、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可能不由分立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9、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是()。 A、只能适用定金条款 B、只能适用违约金条款 C、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正确答案】D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18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释义】本条是对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本法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l.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在本条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要求以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合同的构成要件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为,应当以本人的过错作为表见代理合同的要件,否则对本人是不公平的;另一种意见为,表见代理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本法基本上是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一般来说,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本人的过错有关,例如,因为本人管理制度的混乱,导致其公章、介绍信被他人借用或者冒用而订立了合同;本人在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等。这些都表明本人是有过错的。但是,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交易的安全性,不至于使没有过失的相对人劳而无获。因此,相对人只要证明自己和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没有过失,至于本人在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问题上是否有过失,相对人有时难以证明。故在本条的规定中,对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但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就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与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是不相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必须要经过本人的追认才具有效力,而本条规定的合同不必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当然具有效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

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 第1题 某开发公司与某科研单位,订立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开发经费为10万元,违约金为开发经费的10%,后开发公司因故违约,给科研单位造成1.2万元的实际损失,问开发公司应支付给科研单位()损失费。 A 4万元 B 5万元 C 14万元 D 1.2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参见《合同法》第114条。 第2题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A 不得减少支付违约金 B 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 C 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D 拒绝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金过分高的处理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3题 ()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A 价款 B 赔偿金 C 继续履行 D 违约金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BCD均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选A。

第4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依据116条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其一,因此要判断选择哪一个条款对乙最为有利,由题中所述可知,适用违约金条款更为有利,乙可以得到6万元的赔偿;其次,选择了违约金条款,就排除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因而依据115条的规定,定金应该返还。总之,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向乙返还定金4万元。本题的四个选项很具有迷惑性,考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第5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规定采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A 过错责任原则 B 过错推定原则 C 公平责任原则 D 无过错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都是以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是在过错推定原则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笔者倾向于过错推定原则,但是考生在考试中要以通说为标准做答。 第6题 甲厂与乙仓储保管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厂将一批电机储存在乙方,存期半个月,期满后由乙方负责将电机发运至丙厂。储存期满后,乙方由于疏忽,未按期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造成甲厂逾期交货,向丙厂支付了违约金8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的正确表述是哪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篇一: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全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完全解读.txt逆风的方向,更适合飞翔。我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你发怒一分钟,便失去60分钟的幸福。忙碌是一种幸福,让我们没时间体会痛苦;奔波是一种快乐,让我们真实地感受生活;疲惫是一种享受,让我们无暇空虚。生活就像"呼吸""呼"是为出一口气,"吸"是为争一口气。20XX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四百一十八条.doc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四百一十八条-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这是对行纪人严格依委托人的指示的要求。 法条历史沿革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行纪人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规定。 行纪人应当依照委托人已明确指定的价格操作,行纪人违反委托人指示的交易而进行买卖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承受,因此而造成的损害,由行纪人赔偿。行纪人不按指示价格处理事务无非有两种情况: 一是行纪人以低于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入。商场如战场,风云变化莫测,其价格此一时彼一时,行情不利于委托人时,行纪人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以劣于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行纪活动的,即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的价格买入时,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纪人擅自作主变更指示而作为的,对于违背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后果,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行纪行为,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但是行纪人把损失的差额部分补足时,应认为行纪人的行为对于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得以违反指示为由拒绝接受。例如,甲委托乙以一台电脑1万元的价格代其销售100台电脑,由于电脑市场受金融风波的影响,出现供大于求不景气的现象,在没有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乙以一台电脑8000元的价格卖出这批电脑,这时乙应补偿甲为此而受到的损失,即按照一台电脑补2000元的价格计算。二是当执行委托任务的结果比合同规定的条件更为优越时,即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示卖出或者以低于指定价格买入,使委托人增加了收入或者节约了开支,其增加的利益(高价卖出多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

合同法同步练习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项选择题 1.【答案】A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项正确。(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排除A项。(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正确。 4.【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基金会等组织或机构在招用人员时,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析:本条明确确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具备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用人单位书面委托文件的前提下,拥有招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解析:本条对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推托或者拒绝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然拒绝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结算劳动报酬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合同法第4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

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不少法律法规在实行的时候都是有一定的基本原则的,并且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这基本原则是不同的。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说一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请跟随律伴小编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经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平等、公平、意思自治等五种,详细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小编在此就不赘述了。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伴网站的在线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帮助您解决问题。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610793668.html,/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第1题 某开发公司与某科研单位,订立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开发经费为10万元,违约金为开发经费的10%,后开发公司因故违约,给科研单位造成1.2万元的实际损失,问开发公司应支付给科研单位()损失费。 A 4万元 B 5万元 C 14万元 D 1.2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参见《合同法》第114条。 第2题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A 不得减少支付违约金 B 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 C 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D 拒绝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金过分高的处理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3题 ()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A 价款 B 赔偿金 C 继续履行 D 违约金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BCD均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选A。 第4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

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依据116条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其一,因此要判断选择哪一个条款对乙最为有利,由题中所述可知,适用违约金条款更为有利,乙可以得到6万元的赔偿;其次,选择了违约金条款,就排除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因而依据115条的规定,定金应该返还。总之,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向乙返还定金4万元。本题的四个选项很具有迷惑性,考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第5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规定采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A 过错责任原则 B 过错推定原则 C 公平责任原则 D 无过错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都是以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是在过错推定原则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笔者倾向于过错推定原则,但是考生在考试中要以通说为标准做答。 第6题 甲厂与乙仓储保管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厂将一批电机储存在乙方,存期半个月,期满后由乙方负责将电机发运至丙厂。储存期满后,乙方由于疏忽,未按期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造成甲厂逾期交货,向丙厂支付了违约金8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的正确表述是哪项?() A 乙方应尽快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但不对8万元违约金负责 B 乙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赔偿甲厂逾期交货所支付的8万元违约金 C 乙方只负责仓储保管,不应负责发运货物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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