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管辖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
凡佛山市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均在质量监督范围内。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控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谁建设、谁勘察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工程质量责任制。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佛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是佛山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必须接受市质监站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市质监站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第五条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交通局、市质监站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第六条市质监站在业务上受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领导,其主要职责是: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
㈡执行市交通局和省质监站的工作计划,协助市交通局做好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资质的认证初审和市场动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市质量监督人员、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第三章质监机构的职责第四章质量监督内容第五章质量监督程序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监督工作客观、公正、高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运(交通)工程质量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的强制性行政监督。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照本规定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依法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七条对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
第二章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第八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交通部设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部派出机构设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具体负责该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首先,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需要对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评估。
这包括对设计文件的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
其次,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验收鉴定书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施工现场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认施工过程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此外,对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鉴定书会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能够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还需要对工程的成果进行评估。
这包括对工程建设后的效果进行检查,确认工程的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能够满足水利工程的需要。
最后,鉴定书还会对工程的环境影响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
这包括对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以及对当地社会经济的贡献进行评价,以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总之,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是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全面评估和确认,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严格的验收和鉴定程序,可以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08版)第1篇-统一规定

第 1篇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统一规定1.1 总则1.1.0.1为统一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技术要求,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1.0.2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修造船厂水工工程等水运工程质量的检验。
1.1.0.3 水运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1.0.4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术语1.2.0.1建设项目按照同一个总体设计进行建设,全部建成后才能发挥所需综合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基本建设单位。
1.2.0.2单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一般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工程。
1.2.0.3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建成后能够发挥设计使用功能的工程。
1.2.0.4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构成工程结构的主要组成部位。
1.2.0.5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指工程施工的主要工序或工种。
1.2.0.6工程质量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1.2.0.7 质量验收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1.2.0.8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1.2.0.9检验批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1.2.0.10 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1.2.0.11见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标准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重点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方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方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方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那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大、中修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
本细那么所称的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竣工质量检验〕两个阶段。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标准、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那么。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到达设计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五〕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平安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外表缺陷已按标准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六〕质量保证资料根本齐全;〔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
第九条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工程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交工质量鉴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并印发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附件3〕。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分工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的业务指导。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设置质监机构。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受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所在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厅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质监机构,因确实困难不能设置独立质监机构的,经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设兼职质量监督部门或质量监督人员,并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苏交质[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7]13号)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水运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交通厅结合我省水运建设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二OO七年四月三日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客观、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和除长江航道外的航道、航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及其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的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除外。
设区的市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市交通(港口)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并参加其交、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与评定意见。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公路、水运主体工程及相应附属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依法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山东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交通厅委托所属的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着“政令统一、一市一站”的原则设立。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应设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一)参与拟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监督本省由国家及省审批、核准或列入国家及省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山东省交通厅委托的其它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正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苏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苏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标准江苏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及标准。
第二条本程序及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航道的航道工程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
水运养护工程可以参照本程序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由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质量评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的依据:(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或者说明书;(五)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六)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资料。
第六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参建单位按照本程序及标准及时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第八条质监机构应当在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质量鉴定合格的工程,方能组织交工验收。
第九条交工质量鉴定分为建设项目(合同段)交工质量鉴定和单位工程交工质量鉴定。
船闸工程充水前应当进行水下工程专项质量鉴定。
第十条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申请交工质量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全部完成,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且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尾留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二)施工单位按照《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并且已完成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四)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预验收,且预验收合格,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预验收意见表》(见附件A-1);(五)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有关规定,交工文件经监理审核并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完成建设项目(合同段)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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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分部工程名称
1
地基处理工程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2
质量检验资料评定
应提交项,实提交项,共检查项,
其中符合要求项,不符合要求项。
核定意见
3
观感质量评定
应得分,实得分,得分率%。
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施工企业自评
监理评定
核定意见
5
备注
注:工程实体检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资料核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记录作为质量监督站的备查资料。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单位工程)
工程项目名称:证书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交工质量鉴定时间
质量鉴定依据
鉴定意见:
监督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附件:质量核定一览表
附件:
质量核定一览表
项次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自评情况监理评定情况核定 Nhomakorabea意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