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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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对其销售、使用等活动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军队特殊用药等。

第三条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原则是“严格监管,优化服务”,通过建立健全全过程、全链条、全覆盖的监管体系,提高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四条特殊管理药品涉及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需依法进行合规操作,加强监管检查和执法,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监管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管工作,包括特殊管理药品的准入、注册、许可、备案、审批等相关事务。

第六条特殊管理药品的准入审批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

准入审批的主要原则包括:风险评估、审评流程公开透明、职责分工严明。

第七条特殊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申请生产许可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特殊管理药品流通环节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销售渠道,防止假冒伪劣药品和非法流通行为。

流通环节必须具备相应的仓储、运输、销售等条件,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医疗单位和药店等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且须按照医疗机构标准和规范,严格管理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使用、储存等环节。

第十条研究机构、医院、药店等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必要的药品使用记录和药品样品等,且应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国家药品监管部门。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将定期开展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特殊管理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环节,要接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且应主动配合。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例(五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例(五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范例根据____《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1、“印鉴卡”的管理药学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区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

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

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药库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负责。

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药品的储存和保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内,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

贮药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除库管人员和调剂部门专门领药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内。

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钥匙备案管理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实行双锁双人负责制,历任管理人员情况须在药学部备案。

5、药品的领发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

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领药手续。

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至领药部门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6、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

7、管帐人员交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监督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存药剂科。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精彩4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精彩4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精彩4篇)关于规章制度的范本篇一特别药品管理规章制度1一、本中心易制毒化学品只供检验室检测样品时使用。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由分管的中心副主任全面负责,中心办公室和检测中心负责人监督实施。

三、易制毒化学品由中心药品库房负责购买、管理,单独建帐。

四、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时卖方应持合法证照,在确认证照合法时才予购买。

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应有二人管理,二人同时到场后才能领取药品,严禁借用和赠予。

六、药品库房管理人员每年的6月和12月向市缉毒队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年购买、使用、储存等情况。

每年的1―3月到市缉毒队进行年审。

七、领取易制毒化学品时,检验室持检测中心负责人审批手续,二人以上到中心药品库房登记领取。

八、检验室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做试验时必需建立台帐,注明使用量、存余量、使用人,每年6月和12月初向中心药品库房报领用量、使用量、存余量。

九、检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需专人管理,帐日清楚、精准。

严禁流失他人之手。

十、需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经领导批准后由检验科二人以上会同中心办公室人员共同处理。

十一、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操作程序,造成易制毒化学品外流的,将查找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特别药品管理规章制度2(一)毒性药品须具有由责任心强,业务娴熟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二)毒性药品需设毒剧药橱,实行专人、专柜、专帐,帖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三)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需认真负责,称量要精准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需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四)本院就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阅历的主治以上的医师开方,并写写明病情及用法,一类毒性药品由院长签字,二类毒性药品由药学科主任签字,方可调配,对于民间单方,验方需用的毒性中药,患者购买时,应有购买者所在机关单位出具购买证明。

(五)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一类药品为一日量,二类药品为二日量,外用适量。

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存储、分发和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2. 特殊管理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具体品种以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目录为准。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采购与验收
1. 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应由专门的药品采购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药品到货后,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验收,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3. 验收合格的药品应立即入库,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三、存储管理
1. 特殊管理药品应在专用库房内存储,库房应具备防盗、防潮、防火等功能。

2. 库房管理人员应对药品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库存量与记录相符。

3. 对于过期或损坏的药品,应及时报废并进行登记。

四、分发与使用
1. 特殊管理药品的分发应由专门的药房负责,严格按照医嘱执行。

2. 医生开具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时,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并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用药指导。

3. 患者在使用特殊管理药品时,应有医护人员在场监督,确保用药安全。

五、监督检查
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特殊管理药品的采购、存储、分发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2. 上级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医疗机构的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3.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四篇)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四篇)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9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10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二)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对国家监管的特定药品,其管理制度与普通药品管理制度有所不同。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具有较高毒性、危险性或滥用风险的药品,其管理受到严格的监管和控制。

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药品分类、市场准入、生产流通、医疗使用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

下面我们将对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药品分类特殊管理药品按照其毒性、危险性和滥用风险可分为三类,分别是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特殊管理药品。

第一类特殊管理药品主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剂量极其微小的放射性药品。

麻醉药品具有较强的镇痛作用和精神麻醉作用,如芬太尼、吗啡等。

精神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疾病,如安定、雷帕霉素等。

剂量极其微小的放射性药品主要用于医疗诊断和治疗,如碘酒、碘化钠等。

第二类特殊管理药品主要包括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毒性药品具有一定的毒性和副作用,如二硼砷酸钠、砷化氢等。

放射性药品主要用于治疗肿瘤等疾病,如铀、锕等。

第三类特殊管理药品主要包括滥用风险较大的药品,如安非他命、摇头丸等。

二、市场准入特殊管理药品的市场准入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生产企业需要先进行市场准入申请,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和评估后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

同时,销售企业也需要获得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许可证才能合法销售。

特殊管理药品的市场准入还要求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处罚和召回。

三、生产和流通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和流通也受到严格的管理控制。

生产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药品生产规范,如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规范。

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药品的原材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特殊管理药品的流通环节也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

销售企业需要获得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许可证,同时需要按照规定建立起药品进货和销售的记录查验制度。

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还要建立起退货和报损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5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5篇)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进、存、使用行为,确保合法,根据《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村卫生室(所)、个体医疗机构严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3、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从指定的有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凭印签卡购进。

4、应审核特殊管理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

5、特殊管理药品应由双人验收至最小包装,验收合格后,做好验收记录。

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验收时必须检查其特定标识。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用保险柜或专库储存,专库应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保险柜和专库双人双锁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于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

7、特殊管理药品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做到帐、货、票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____年。

8、特殊管理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符合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具有资格的执业医师给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

9、对特殊管理药品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审核,签署姓名,并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

处方至少保存____年。

10、对过期、破损的特殊管理药品要登记造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其监督下销毁,做好记录。

11、发生特殊管理药品被盗、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药监及卫生主管部门。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2)特殊药品是指那些在临床应用中用于治疗重大疾病,药物效果好、安全性欠佳、副作用较大、应用要求特殊的药品。

由于其特殊性质,需要加强管理以确保其合理应用和安全使用。

因此,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非常重要。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6篇)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6篇)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1、为加强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和销毁。

3、特殊管理药品的定义:主要是指以下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4、特殊药品的购进管理(1)特殊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采购制度》的规定执行。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5、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1)特殊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医院《药品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

(2)购入的特殊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3)特殊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的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6、特殊药品的储存管理(1)特殊药品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应严格实行“五专“管理,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符合管理规范,帐物相符,特殊药品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库房、药房帐目与实物数量均应一致。

(2)特殊药品效期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加强效期管理,做到先进先出。

(3)特殊药品的养护管理应严格按照医院《药品保管、养护制度》的规定执行,严格控制药品存放条件,严格按国家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列贮存条件存放。

7、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1)医师开具处方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药师应在充分尊重医师的处方权的前提下,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

(2)药师收到处方后应严格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的内容对处方进行审核,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和处方医师进行沟通,妥善解决,并按照《医院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内容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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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我镇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1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 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5小时内验收完毕。

6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9 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10 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1 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处方不得涂改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 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通渭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由通渭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为加强药品购进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和合法,特制定本制度1把质量作为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严格执行“按需购进、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购进药品;2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程序》,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等,确保从合法的医院药房购进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可靠的药品。

3 购进药品应签订有明确规定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如购货合同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时,应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限。

4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做好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

药品购进记录和购进票据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5 药品购进记录应包括:购货日期、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进数量、有效期、批号、购进人员、备注等内容。

为了把好购进药品质量关,保证药品数量准确,外观性状和包装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本镇,制定本制度。

1 药品验收必须执行制定的《药品质量检查验收程序》,由验收人员依照药品的法定标准、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以及购进凭证等,对所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2 药品质量验收应包括对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专有标识等内容的检查。

3 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 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医院药房提供的该批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5 验收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应审核其《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审核其《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

6 药品验收必须有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7 验收员对购进手续不齐或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8 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9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员应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保管人员依据验收结论和验收员的签章将药品置于相应的库(区),并做好记录。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所储存药品数量准确和储存过程中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出库发生差错制定本制度。

1 药品储存的原则是:安全储存,收发迅速准确。

2 在库药品必须质量完好,数量准确,帐、货相符。

3 药品保管人员应依据验收员的验收结论将药品移入相适应的库(区)。

4 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区)中,其中常温库0-30℃、阴凉库不高于20℃、冷库2-10℃,各库(区)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

5 在库药品实行分区管理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发货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6 库存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放,并与墙、柱、屋顶保持30CM的距离,与地面保持10CM的距离。

7 库房应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8 搬运和堆放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

保持库房、货架和在库药品的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

9 药品上柜台前应做好交接,并进行质量检查。

对储存中发现有下列质量问题的药品不得上柜台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5)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有吸潮、发霉等变质现象。

为确保药品经营场所内陈列药品质量,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制定本制度。

1 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医院药房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

2 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

3 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应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4 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5 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

6 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柜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

7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8 中药饮片应一味一斗,不得错斗、串斗、混斗;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饮片斗前必须写正名正字。

9 对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复查。

10 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为确保所陈列和储存药品质量稳定,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制定本制度。

1 药品养护工作的职责是:安全储存,降低损耗,保证质量,避免事故。

2 依据陈列和储存药品的流转情况,制定养护计划,进行循环的质量检查;对质量有疑问的或储存日久的品种,应有计划抽样送检。

3 做好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养护管理。

4 对储存的药品应每季度检查一次,一般第一个月检查30%,第二个月检查30%,第三个月检查40%;对陈列的药品应每个月检查一次。

5 在药品养护中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或马上撤下柜台并暂停上柜台,尽快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6 养护人员应定期对药房的温湿度、药品的储存陈列、清洁和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进行检查。

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制定本制度1 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2 距失效期不到12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有效期不到一年的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售表》,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3 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4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8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销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进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药品调配给患者。

1 不合格药品指;《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假药、劣药。

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

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数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2 对于不合格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3 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检。

4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并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核;经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拒收。

5 在库养护检查中,经质量管理人员复核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通知保管员将其存放在红色标志的不合格品库(区),并通知将该批号药品撤离柜台,不得继续销售。

6对于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由质量管理人员依据顾客意见及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7对于假药、劣药和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购进和销售,就地封存,并向通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8不合格药品的报损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记录保存三年。

9 一般不合格药品的销毁经批准后应有质量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假劣药品应就地封存,并报送通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或备案。

销毁工作应有记录,销毁的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等。

特殊管理药品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

销毁方式可采取破碎深埋,燃烧等方式。

10 质量管理人员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汇总,记录资料归档。

11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加强对医院所使用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

1 临床医务人员为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负责人员。

2 报告范围: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

3 对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均应实施监测;严重的、罕见的和新的不良反应需上报通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医院对所使用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监测,医务人员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医院所使用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医院负责人报告。

应详细记录、调查确认后,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向通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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