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政策文件汇编要点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政策文件汇编1.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关于推进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2014年改革创新工作要点4.广东省调整由前海管理局实施的省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第一批)5.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通知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管理改革创新要点的批复9.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10.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11.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12.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1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4.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5.深人银发[2012]173号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深人银发[2012]173号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8.关于同意将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列为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函19.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批复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20.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1.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22.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一、现代物流业1.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2.在岸、离岸的物流外包服务;3.现代物流技术与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及运营;4.第三方物流的结算和管理二、信息服务业1.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2.电子认证、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技术研发3.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服务4.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服务及数字化资源开发5.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工Pv6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6.卫星通信技术研发7.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服务8.云计算、物联网、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大数据等技术研发与服务三、科技服务业1.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2.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服务3.新能源电池、三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与服务4.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四、文化创意产业1.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2.文化信息资源开发3.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4.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5.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二、关于推进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中“支持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机构”的有关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中“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的相关内容,支持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探索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试点,现提出本市支持前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意见如下:一、市场准入方面(一)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并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深圳前海与香港的经济合作和深化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济特区前海与香港共同开发、共同建设和共同管理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遵循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积极创造良好的法治、商业和投资环境,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创业。
第四条前海合作区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外资和港澳台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前海合作区的发展。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推行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市场准入和监管机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前海合作区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金融和人才交流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第三章发展目标
第七条前海合作区的发展目标是:打造国际一流的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引领国际先进的产业发展和深化对外合作,享有国际竞争力。
第八条前海合作区要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创业,培育和推广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企业。
第九条前海合作区要建设开放型经济,吸引国内外优秀企业和人才落户创业,形成世界级的科技创新和产业集聚热土。
第十条前海合作区要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加强与深圳市其他区域的产业协同和合作,形成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以上为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9.06•【文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2021年9月6日)开发建设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是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增强香港同胞对祖国的向心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丰富协同协调发展模式,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不断构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立健全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初步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高端要素集聚、辐射作用突出的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多轮驱动的创新体系成效突出,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引擎作用日益彰显。
到2035年,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达到世界一流水平,建立健全与港澳产业协同联动、市场互联互通、创新驱动支撑的发展模式,建成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强、创新策源能力强、协同发展带动能力强的高质量发展引擎,改革创新经验得到广泛推广。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七条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前海管理局建立企业合规公共服务平台,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企业 提供合规风险测评服务,引导企业制定合规管理规范,建立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形成合规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前海管理局应当每年公开发布关于前海合作区投资环境的白皮书。白皮书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情况、满意度测评情况、企业负担监测情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前海管理局推动建立健全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全面实行清单式监管和联合 检查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和处理结果互认。
鼓励港澳行业协会、商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办事处,促进企业家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投资便利
第六条前海管理局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制度,对市场准入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常态化监测和评估,保障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落实。
第七条前海合作区深化商事登记行政确认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商事登记程序,提升登记服务水平,营造更加宽 松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
前海管理局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与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单位的联系沟通,支持前海合作区的征信机 构开展跨境征信合作,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前海管理局会同海关等部门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前海合作区推进建设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丰 富完善跨境数据应用场景,实现跨境数据互联、单证互认、监管互助,提升跨境贸易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前海管理局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流程,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 公告成交结果时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持续优化前海合作区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体系,依托中国(深圳)知识 产权保护中心,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知识产权规划布局指导、专利申请预审、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一站式协同保 护、专利导航预警、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服务。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号:国函[2012]58号颁布⽇期:2012-06-27执⾏⽇期:2012-06-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东省⼈民政府、发展改⾰委:发展改⾰委《关于报送⽀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的有关政策(送审稿)的请⽰》(发改地区〔2012〕76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先试政策,打造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珠三⾓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
⼆、⽀持前海在⾦融改⾰创新⽅⾯先⾏先试,建设我国⾦融业对外开放试验⽰范窗⼝。
(⼀)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民币资⾦回流渠道,配合⽀持⾹港⼈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持设⽴在前海的银⾏机构发放境外项⽬⼈民币贷款;在《内地与⾹港关于建⽴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积极研究⾹港银⾏机构对设⽴在前海的企业或项⽬发放⼈民币贷款。
(三)⽀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港发⾏⼈民币债券,⽤于⽀持前海开发建设。
(四)⽀持设⽴前海股权投资母基⾦。
(五)⽀持包括⾹港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在前海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结汇、投资、基⾦管理等⽅⾯的新模式。
(六)进⼀步推进前海⾦融市场扩⼤对⾹港开放。
⽀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港⾦融企业在前海设⽴机构和开展⾦融业务的准⼊条件。
(七)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持前海试点设⽴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融体制机制改⾰和业务模式创新。
(⼋)⽀持⾹港⾦融机构和其他境内外⾦融机构在前海设⽴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加快提⾼⾦融国际化⽔平,促进前海⾦融业和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形势与政策习题及参考答案

形势与政策习题及参考答案《形势与政策》习题及参考答案⽬录形势与政策习题⼀ (3)形势与政策习题⼆ (7)形势与政策习题三 (10)形势与政策习题四 (13)形势与政策习题五 (16)形势与政策习题六 (19)形势与政策习题七 (23)形势与政策习题⼋ (26)形势与政策习题九 (30)形势与政策习题⼗ (34)形势与政策习题⼀参考答案 (37)形势与政策习题⼆参考答案 (39)形势与政策习题三参考答案 (42)形势与政策习题四参考答案 (45)形势与政策习题五参考答案 (47)形势与政策习题六参考答案 (50)形势与政策习题七参考答案 (53)形势与政策习题⼋参考答案 (55)形势与政策习题九参考答案 (57)形势与政策习题⼗参考答案 (60)《形势与政策》习题(⼀)考试时间分钟使⽤班级考试类型题序⼀⼆三四五六得分阅卷⼈复核⼈⼀、单项选择题 (每题1分,共10分)1.2012年1⽉5⽇美国公布的新军事战略报告暗⽰,美国将缩减陆军规模,并减少在欧洲的军事存在,转⽽加强在( )军事存在。
A.中东 B.亚太 C.西亚北⾮2.国务院近期会议指出,“⼗⼆五”时期要坚持把深⼊实施西部⼤开发战略放在区域发展战略优先位置,实现地区⽣产总值和城乡居民收⼊增速均超过( )平均⽔平。
A.全国B.中部地区C.东部地区3.国家统计局2012年7⽉13⽇发布数据,据初步测算,上半年中国国内⽣产总值为227098亿元,按可⽐价格计算,同⽐增长( )。
A.7.5% B.7.8% C.8%4、根据教育部通知,从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学区内学⽣的⽐例不得低于当年招⽣⼈数的 ( )。
A.80%B.85%C.90%5. 2012年6⽉1⽇起,⼈民币和( )直接交易启动,这是世界第⼆⼤和第三⼤经济体的货币在全球⾦融市场⾸次“握⼿”。
A.⽇元B.澳元C.欧元6.江泽民主席⾸次提出以德治国的思想是在下列会议上提出( ) A.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B.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C.在全国统战⼯作会议D.在中央⼯作会议7.进⼀步巩固和发展最⼴泛的爱国统⼀战线必须( )A.牢牢把握⼤团结⼤联合的主题B.调动⼀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C.要正确掌握统⼀战线的政策D.要照顾同盟者的利益,并给以政治教育8.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是( )A.进⼀步完善⼈民代表⼤会制度B.加强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C.扩⼤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D.加强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建设9.当前做好农业和农村⼯作的基本⽬标是( )A.增加农民收⼊B.⼤⼒调整农业结构C.加快农业科技创新D.推进农村税费改⾰10.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质就是( )A.全党同志要坚定不移地⾛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充满信⼼地为这个伟⼤事业⽽奋⽃B.要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百年不动摇C.要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D.要弄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错选、漏选、多选均不得分,共15分)1.在制定农村税费改⾰⽅案和实施过程中,要始终贯彻的指导思想是( )A.减轻B.规范C.稳定D.改⾰E.调整2.为了稳妥推进农村税费改⾰,必须同时进⾏的配套改⾰是( )A.加快乡镇机构B.完善乡镇财政体制C.⼤⼒推进农村教育改⾰D.切实搞好税费制度改⾰E.优化村级⼲部管理体制3.千⽅百计增加农民收⼊,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事,要做到这⼀点必须( )A.⼤⼒调整农业结构B.要积极开拓农民增收的途径C.要加⼤对农业的⽀持和保护⼒度D.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E.切实保护好农民的积极性4.中央提出,千⽅百计增加农民增加收⼊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事,为此必须( )A.⼤⼒调整农业结构B.要积极开拓农民增收的途径C.要加⼤对农业的⽀持和保护⼒度D.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E.加快推进税费改⾰5.我国第九个五年计划胜利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巨⼤成就,表现在( )A.我国的⽣产⼒⽔平迈上了⼀个⼤台阶B.商品短缺状况基本结束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D.全⽅位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E.我们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的前两步战略⽬标,⼈民⽣活总体上达到了⼩康⽔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0•【文号】发改地区[2010]2415号•【施行日期】201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2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86号)精神,现将《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前海位于深圳西部、珠江口东岸,毗邻港澳,区域优势独特,发展潜力巨大。
广东省、深圳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精神,抓住深圳经济特区成立30年的契机,把规划实施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探索科学发展的新模式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粤港紧密合作,共同推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逐步把前海建设成为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和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最终实现把前海打造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的战略目标。
二、请广东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
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发展定位和产业重点,协调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
要落实好前海管理机构享有相当于计划单列市管理权限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推动建立促进前海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深圳市是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的主体,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各项工作。
一是要创新前海开发建设管理模式,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财税管理、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用人机制等方面探索建立集中管理灵活高效的体制机制,发挥行政管理与市场化运作的结合优势,又好又快地推进前海开发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前海规〔2019〕1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19年8月20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金融业集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在前海注册以及新迁入前海的金融及其他相关企业,包括:(一)金融企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子公司及专营机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
(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含)以上分支机构。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上述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等。
(四)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平台。
(五)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金融控股集团、造币及金融押运企业、金融行业协会,以及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金融科技机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
(六)符合本细则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条同时符合本细则及前海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二章奖励政策第四条对金融企业符合《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并已经享受有关政策,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最高给予2500万元的落户奖及500万元的增资奖励。
金融总部企业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有关扶持。
第五条鼓励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等在前海集聚发展:(一)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理财等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的,奖励2000万元;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对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其他相关扶持。
第六条金融机构人才可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享受人才奖励。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企业总部、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管理团队,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安家补贴。
第七条鼓励前海跨境金融业务发展:(一)鼓励前海企业开展跨境股权投资。
对新获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前海设立基金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前海企业跨境发债。
1.对前海企业在香港及境外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2.对前海港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成功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发债资金用于前海港资企业的,给予融资规模0.5%、最高100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上述跨境发债为绿色债券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给予发行费用支持。
(三)鼓励跨国企业集团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
对跨国公司以前海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并在前海银行开设主办账户,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池业务的,按其上年度实际展业规模的0.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开展跨境金融资产交易。
对前海区内交易场所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前海区内注册且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给予交易资产规模的0.01%的奖励。
单个金融机构单笔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前海集聚发展,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前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一)对前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深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金额的5%,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对前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深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金额的2.5%,单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对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对于申请前款奖励的创业投资企业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的,只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奖励。
本条第一款所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二)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三)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本条第一款所称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规定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第九条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受托管理私募证券基金规模2亿元以上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的0.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在前海创新发展:(一)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设立的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并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为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不含技术外包人员服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且上年度在前海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前海注册的企业采用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融资。
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并按期全额还本付息的,给予应付贷款利息50%,且不超过贷款金额3%、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补贴。
第十二条鼓励前海区内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对前海合作区成立以后设立或迁入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一)对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对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和柜台交易)的企业,给予募集资金净额0.5%、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前海中小微企业依托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
对前海辖区企业在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发行各类创新型融资工具的,按照融资规模的1%,给予单个企业单个项目最高25万元的发行费用支持。
第十四条鼓励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举办各类国际性、全国性金融会议。
对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批准或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主办的有利于提升前海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会议,给予举办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
对金融行业协会,及国际知名金融机构、高端智库、中介服务机构,在前海蛇口举办冠名前海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会议或活动,向前海管理局申报并获得批准的,给予举办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的扶持,每年不超过2例。
第十五条支持金融行业组织在前海发展。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登记住所地为前海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经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或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的金融行业组织,登记住所地为前海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
每年开展前海金融创新案例征集评选活动,对优秀金融创新案例按等级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资助,多家申报单位申报同一案例的,平均分配扶持资金。
第三章申请与核准第十七条申请扶持的企业及个人所在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前海。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
(三)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四)申报及审核前5年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5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申报及审核前3年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3年的,自设立后无上述情况)。
上述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是指申请企业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受到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违规申报使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
第十八条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一)申请人申报。
前海管理局常年动态受理申请,办理时间以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人可在办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核查。
前海管理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三)复核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