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上市新三板IPO股改涉税问题
企业改制上市问题处理之民营企业红帽子问题等十则

一问一答(二十一):民营企业红帽子问题等十则1、请教各地民营企业戴红帽子问题的处理方法在和企业接触的过程中,发现许多民营企业都有过戴红帽子的问题,不知道各地政府处理类似的问题采用的是什么方法和程序,反正我所在的地方处理起来费时费力。
【戴红帽子就是指民营企业靠在某个单位,或靠在某个地方(一般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红帽子企业,一般是实际由自然人出资,但是“挂靠”在国有或集体单位名下,等级为国有或集体性质。
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有权单位出文确认即可。
★相关部门出文件就行。
【红帽子也是历史的产物,源于中国当初对于民营经济的不重视。
民营企业地位不高发展环境不好,于是就想找棵大树作为依靠,一来给自己壮壮胆,二来待遇上也会好一些,关键是名声好听。
现在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干力量,自然再没有必要去戴红帽子,从企业规范并最终上市的角度看,个人觉得这也不是实质性的问题,毕竟企业的出资和经营都还是独立且清晰的,历史的问题由主管机关做一些确认同时承担起这个责任会里应该会认可的。
】2、公司成立时虚假出资,欲申请上市如何补救?公司成立时虚假出资,银行帮助企业做虚假验资手续,会计师出具了合法的验资报告,现公司欲改制上市,如何处理该问题才能不影响上市(该企业为国企)。
现公司欲补足出资,可这将会对公司成立时的领导产生很大的影响,公司领导不想把上任领导卖出来(上任领导升了)。
★那就根据整体资产评估调账就是了,从头再来。
如果想补足出资,之前虚假出资的性质可能会导致报材料失败。
★银行帮助企业做虚假验资手续,会计师出具了合法的验资报告。
既然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询证函等资料完备,楼主根据哪些证据断定为虚假出资呢?★我们是银行的大客户,所以银行帮我们造假,在没有资金进入验资账户的情况下,银行给会计师出具了银行进账单,会计师根据询证函的结果出具的验资报告。
★整体评估调账后等三年再说。
★资料齐全应该可以说的过去吧,不算虚假出资吧。
【首先不用怀疑,虚假出资时很容易判断的,不管材料是否完备,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就可以看出来,除非在后续的经营中通过账务处理偷偷的将利润已经转变成实收资本填了亏空。
新时代推进企业挂牌上市三年行动计划

新时代推进企业挂牌上市三年行动计划为抢抓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机遇,进一步完善政策服务体系,支持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精神,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一)上市企业数量持续增加。
每年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至少1家,力争三年内累计实现境内外上市企业总数达到6家,实现全市北交所上市企业“零”突破。
(二)上市资源储备更加充沛。
纳入市级上市后备库企业数量动态保持5家以上,其中:省证监局备案辅导阶段企业不少于2家,IPO排队待审阶段企业不少于1家。
区级建立上市企业培育库(白名单),动态保持培育企业15家左右。
全区新三板挂牌企业每年新增3家以上。
(三)直接融资水平稳步提升。
支持挂牌上市企业用足用好资本市场红利,引导企业通过定向增发、配股、优先股、公司债等方式开展多渠道融资,持续做大市值,实现高质量发展,2025年末,挂牌上市企业股权融资额达12亿元。
二'工作举措(-)强化“双轮驱动"实施储备提质扩容行动1.全力推动招商项目上市。
在招商引资中将企业上市规划列入谈判内容,力争项目落地即启动上市培育;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着力引导有条件、有实力、有意愿的企业,将作为企业总部所在地启动上市工作。
(责任单位:区直部门、镇街、园区)2.全力推动存量企业上市。
重点培育引导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在A股上市。
鼓励国有企业规范化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市场化运作和资本化运营,整合优质资产打包上市。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国资力、)3.全力构筑挂牌上市梯队。
建立挂牌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坚持分类培育、动态管理,保持培育企业15家左右。
对后备库企业,根据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同特点和要求,结合企业发展状况和发展战略需要,实行分类指导,推动企业到合适的板块上市,形成合理的企业上市发展梯队。
新三板挂牌要求存续满2年 股改基准日后股权转让怎么算?

新三板挂牌要求存续满2年股改基准日后股权转让怎么算?按照现有相关规定,境内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IPO”)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以下称“新三板挂牌转让”),应当满足持续经营时间的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当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基于前述持续经营时间连续计算的考虑,境内企业为尽早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转让,通常采用整体变更设立的方式,将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而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需要确定某一日作为股改、审计基准日,由会计师对截止基准日的企业资产、负债、进行审计(本文不考虑资产评估问题),以确定折股的净资产值。
据挖贝新三板研究院表示,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在确定股改基准日后,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进行股权转让(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化)。
问题在于股改基准日后能否进行股权转让或者股权转让后是否需要调整股改基准日对于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而股改基准日不作调整的做法,专业机构之间的认识不一致。
结合已有案例,由于认识的不一致,出现以下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处理方式:在原定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则把股改基准日调整至股权转让之后的时间。
最经典的企业资本运作中的“内外账”处理秘籍【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最经典的企业资本运作中的“内外账”处理秘籍【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一、内外账解决思路-新三板和IPO首先需要明确外帐的定义。
外账为给税务局的报表,同时企业的财务系统与外账报表是一致的,如果只是在报税的时候在报表层面改动,那太假了,这种情况无论是新三板还是IPO都是绝对不接受的。
假设外账做的比较高端,收入成本也具有一定的配比性。
1、新三板。
新三板的大背景是目前700家挂牌公司基本无补税情况,难道大家都没有内外账么,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作为各级政府力推的新三板在这个问题上可见还是比较开明的。
只要收入于成本具有基本的配比性,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做的正常,新三板在两年一期申报期内是可以默认内帐的存在的,但是券商和会计师进场之后就要规范了,不再使用内帐(由于之前收入成本具有基本的配比性,财务指标也是可比的),毕竟挂牌后就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社会关注度明显提高,要想继续实用内帐券商和会计师都是通不过的,以后即使查出实用过内帐,也是历史遗留问题,券商和会计师的压力都会很小,最坏的情况就是补税(基本不会发生)。
所以说,收入成本配比的内外账对新三板不构成任何障碍,目前我个人认为新三板前面几大券商基本都默认了其存在。
2、 IPO。
在目前财务核查的大背景下,三年一期的申报期内是绝对不允许内帐的存在的,即使收入成本具有配比性,要知道财务核查是要分析能源消耗,产能,产量,销量的匹配关系的,而且是实质上分析,不是简单的描述性分析(新三板基本不用这种匹配分析,即使个别券商有要求也是形式性的,并不涉及关键的实质性内容),所以个人认为IPO中内外账肯定会被查出来,是一个相当大的风险。
最保险的办法,就是弃用内帐,运行三年,无病申报,别的任何办法风险都比较大。
还有一种风险相对较小的就是,承认报告期内存在内帐(会计差错或会计政策变更角度来解释),补税,让税务机关开不是重大违法行为证明,这种方法成本较高(补税是一方面,此种情况下无重大违法正面也是随便可以开出来的)。
股权激励定价若干问题详解(一)

股权激励定价若⼲问题详解(⼀)⽆论从公司、⼤股东,还是激励对象的⾓度看,所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案中,定价问题是最为关键⽽且敏感的要素,稍有处理不慎,将影响⽅案的实际效果或者引发合规相关的风险。
就公司性质、类型⽽⾔,针对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的⾼管及员⼯股权激励,定价问题有相关的规范⽂件作指引,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其股权激励⽅案的定价设置没有太多的“⾃由设计”空间,合规是该等企业股权激励定价的最基本要义。
如201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价格分别作了详细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者: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60个交易⽇或者120个交易⽇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的50%。
股票期权的⾏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者: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60个交易⽇或者120个交易⽇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
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还有⼀个名为《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范性⽂件,即在上市公司监管的语境中,“股权激励”和“员⼯持股计划”是分开监管的。
我认为,这是以最狭义的定义界定员⼯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为,前者重在“激励”,后者重在“奖励”,因此《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股权激励的定价和约束条件(绩效、业绩要求),⽽《指导意见》并未明确持股计划的对价和业绩要求等问题,相对⽽⾔监管较宽松。
鉴于本⽂主题是分析⾮上市企业,该问题就此打住,不再展开了。
对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员⼯持股的定价问题,也有许多特别的要求。
如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等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持股试点的意见》明确规定,员⼯⼊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1. 什么时点股改税负最轻?A: 在有限公司基本盈利,净资产稍微高于注册资本时实施股改,这样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都少,自然人股东缴税负担轻。
2. 是否可以吸收农业专业合作社?A: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
在这种情况下,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只能合并其资产,不能合并其主体3. 企业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二集体土地用于农业是否可以?A: 《土地承包合同》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
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本合同中的村委会)对外出租。
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1)不论是给本集体村民还是集体以外的主体(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外)都必须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这些主体,村民委员会直接出租出去肯定是不合法的;(2)这些主体承包土地后,才能把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此即所谓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仅为流转的一种常用方式而已);请切记,此时出租的主体不是村委会,而是承包人(如果土地成批出租,村委会可以作为组织者组织出租,但不能作为出租的主体);4. 公司可以在12月31日宣告分配当年全年的利润吗?A: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需要由董事会制定,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新三板转板IPO步骤、难度和注意事项总结

新三板转板IPO步骤、难度和注意事项总结据统计,截止至2016年11月23日,新三板共有227家已接受上市辅导的挂牌企业。
其中当前有154家仍处于可交易状态,这也是当前新三板持续吸引投资者目光的一大热点。
与此同时,国务院、证监会对西藏地区、东北地区及贫困地区的IPO支持政策频发,也促使部分拟上市企业根据政策要求变更注册地址,以追求更快地走完IPO流程。
目前已有5家企业完成注册地址向政策支持地区的迁移,8家企业拟变更其注册地址。
而已接受辅导的227家企业中则有10家已经位列政策扶持地区。
一、新三板的转板(IPO)步骤简析第一步IPO辅导企业要IPO,首先得经历IPO辅导阶段。
根据现行标准,不再强制要求IPO辅导时间超过一年。
由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已经完成了股改等规范性的资本操作,成为公众公司,因此有利于这些企业快速通过辅导阶段。
比如,2015年4月8日,海容冷链开始进入IPO上市辅导期,同年11月4日海容冷链向证监会提交了上市申请。
其完成辅导上市工作耗费的时间约为半年。
如果企业进入辅导上市,首先要向证监会申报辅导备案,而期间这些股票若无重大事项,则仍处于可交易状态,而这也为投资者提供了进入的机会。
第二步证监会受理后停牌如果说企业宣布IPO辅导无法证明其决心,那么当证监会受理其文件后,这一切就更明朗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4.4.1条规定,企业随后须在新三板停止转让。
2015年11月4日海容冷链向证监会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并于2015年11月6日领取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自2015年11月9日起,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暂停转让至今。
第三步取得上市批文摘牌根据相关规定,在新三板二级市场参与进去的投资者,当标的IPO后,这些投资者还面临着一年的锁定期。
考虑到一年的锁定期,投资者即使没有在股价最高点退出,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Pre-IPO标的上市后,其估值终将向A股的同行业平均估值修复。
企业上市的好处

企业上市的好处企业上市的好处有哪些?上市除了公司公开(不定向)发行股票,还包括新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发布/推出。
下面jy135我为大家整理了企业上市的好处,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企业上市的好处新三板挂牌上市一:新三板挂牌成本低、效率高周期短,从材料申报到挂牌完成一般不超过6个月。
成本低,挂牌成功的企业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基本实现“零成本”。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无)二: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挂牌新三板,企业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需要构建规范的现代化治理结构。
如果企业历史上有不规范的遗留问题,还要进行处理和解决。
一个新三板挂牌过程,就是一个简版的IPO。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潜藏的瑕疵和风险将得到解决,规范的治理结构将得以建立。
等时机成熟,具备IPO条件时,操作起来也将大为轻松。
三:为企业的股份提供高效有序的转让平台为企业的股份提供高效有序的转让平台,有利于提高股份的流动性,实现价值发现功能,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加企业的发展后劲。
四: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实现高质量定向融资1、股权融资融资方式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之分,两者各有特点各有优势。
股权融资不用提供抵押,融来的钱也不用还。
并且通常在融来资金的同时,还能融来资源。
新三板之后,企业在需要融资时,只要把手里的股权出让一部分就可以了。
挂牌后如何进行融资,是我们在为企业设计新三板的挂牌方案时,重点关注内容之一。
2、定向增发股权转让融资用的是股东原来手里的股权,属于存量。
如果股东不愿意用这种方式,还可以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是对特定对象的融资行为,用的是增量。
原股东不用出让股权,但每人手里的股权会被稀释。
股权转让一般伴有原股东股权的重大稀释,或者是原股东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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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IPO/新三板股改中涉税问题
1、实务操作中的“乱”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无论是新三板还是IPO往往以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或是以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剩余部分纳入资本公积。
实践中对法人股东的相关税务处理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情况,业界暂并未形成统一认识。
据统计,IPO操作中,自重启以来的100多家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仅有几家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因整体折股而新取得股本收益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予以披露,如“东方传动、大立科技”等。
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并未实际代扣代缴相应税款,而是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同意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并由公司自然人股东或控股股东做出“如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则以个人资金如实缴纳税款,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表述的承诺,如“天龙光电、蓝色光标”等。
更有一些公司采取比较大胆的做法,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就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士兰微,天龙光电”。
在新三板的操作中,绝大多数都是处于行政机关的证明+承诺这种模式,股转公司的反馈中也经常会询问主办券商和律师这类问题,大家都很头疼。
2、先知道到底什么是“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
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6条和27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即:
(1)按照1∶1比例整体折股;
(2)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大于整体变更前股本;
(3)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在整体变更前后未发生变化。
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资本公积金可以直接转为公司资本的用途,对于净资产中的其他构成部分折股的情况,其实质分别是:对于情况(1),如果存在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者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以股息、红利方式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对于情况(2),鉴于其增加了股本总额,如果存在情况(1)中所述情形,则同样是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增资的过程;
对于情况(3),鉴于股本总额在整体变更前后为发生变化,其实际上只是公司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入了资本公积,仅是公司净资产在不同会计科目间的变动,且并未形成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等情况。
而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入了资本公积的情况,也通常只产生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条件下。
总之,以净资产折股不外乎是以下四种实质结果:(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3)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4)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
下文将对该四种实质结果予以分析。
3、关于自然人股东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1)关于是否发生纳税义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
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文中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
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
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知,对于资本(或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资本公积科目在会计处理上一般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科目。
注意: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资本公积科目仅保留资本公积和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除资本(或股本)溢价发行收入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其转作股本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依然未有明确规定。
因此,资本(或股本)溢价是原股东以自有资产投入公司而形成的所有权权益,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故该部分资产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并未在股票票面价值上使原股东直接受益,即并未取得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上所称的“所得”,因而不需纳税。
但对于除此以外的原因构成的资本公积金,因并非原股东直接投入公司的财产,如果该类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则应该被认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上所称的“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
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除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应该纳税情况予以规定外,还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该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第333号)中得到进一步强调和说明。
国税函发[1998]第333号文指出,“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
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实务中,各地亦是按照上述政策具体操作的,例如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类型变更过程中实收资本变动征免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9]97号)中,明确答复“山东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过程中,用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公司股本1825.77万元(其中:盈余公积金转增198.91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1626.86万元)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故而,对于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该种情况与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类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中的未分配利润
转增股本的视同为利润分配行为。
因而自然人股东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是就其“所得”依法纳税。
对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的情况,自然人股东并未实际取得相应收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亦未明确规定该种情况下个人需缴纳税款,且从我国关于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来看,亦暗含上述意思。
因而,笔者认为仅仅是发生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而并未伴随相应的配股等分配行为时,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