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应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
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分经典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分经典案例示例文章篇一:《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分经典案例》我呀,给大家讲几个特别有趣的故事,这几个故事就能让咱们把加工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分得清清楚楚的。
先讲第一个故事。
有个小木匠,叫阿强。
有一天,老王来找阿强,说自己有一堆木材,想让阿强做一个特别漂亮的衣柜。
老王把木材给了阿强,还详细地说了衣柜的样式,有多少个抽屉,门得是什么样的花纹,连拉手的形状都定好了。
阿强就按照老王的要求,吭哧吭哧地做起来。
这个事儿啊,就是加工承揽合同。
为啥这么说呢?你想啊,老王提供了材料,阿强呢,是按照老王的特定要求去制作这个衣柜的。
这就像是你去订做一件衣服,裁缝得按照你给的尺寸、你想要的款式来做,不是裁缝自己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
这跟买卖合同可不一样。
买卖合同是啥呢?就好比你去商店买衣服,商店里的衣服都是做好了的,你只要看对眼,给钱拿走就行。
再讲个故事。
小李开了个小工厂,专门做金属零件。
小赵是个搞机械的,他有个设计图,就找到小李,让小李按照这个设计图生产一批零件。
小赵把自己要用的特殊金属材料也给了小李。
小李呢,就带着自己的工人,按照这个设计图精心制作。
这个过程中,小李可不能自己随便改设计图,得完全按照小赵的要求来。
这也是加工承揽合同。
要是买卖合同的话,就好像是小李直接生产了一堆零件,小赵直接来买走,没有那些特定的设计要求啥的。
我还有个朋友,小花,她是做刺绣的。
有个大老板,跟小花说,要在一块特别大的绸缎上绣一幅山水画,而且得用金线银线绣,哪里该绣什么都规定得死死的。
小花就接了这个活儿。
这就是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啊。
大老板提供了绸缎,还定好了刺绣的要求,小花就是加工者。
要是买卖合同呢,就好比是小花绣好了很多刺绣作品,大老板直接挑一个自己喜欢的买走,而不是提前要求小花怎么绣。
从这些故事里咱们能看出来,加工承揽合同啊,重点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去工作。
就像盖房子,你找建筑队,你说我要盖个什么样的房子,几层楼,几个房间,建筑队就得按照你的要求来。
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分经典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分经典案例篇一:《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分经典案例》嗨,大家好!今天我想给你们讲一讲加工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区分的那些事儿,而且是通过一些超级有趣的经典案例哦。
先来说说我的邻居王叔叔的故事吧。
王叔叔是个手艺人,他会做超级漂亮的木质家具。
有一次,一个大老板来找他。
这个大老板呀,拿了一块特别珍贵的木头,他对王叔叔说:“王师傅啊,我这块木头可是好不容易才得到的呢。
我知道你手艺好,你就用这块木头给我做一个大衣柜吧,要那种古色古香的,上面刻上我家的家训。
”王叔叔就接下了这个活儿。
这时候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就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
为啥这么说呢?你看啊,大老板提供了原材料,也就是那块珍贵的木头。
王叔叔呢,是按照大老板的要求,去制作一个特定的东西,这个东西可不是随便做做就行的,得按照大老板说的,古色古香还得刻家训。
这就好比我让妈妈给我织一条围巾,我给妈妈毛线,妈妈按照我想要的花纹和长度来织,这和王叔叔做衣柜是一个道理。
如果这是个买卖合同,那就应该是大老板直接去王叔叔店里说:“王师傅,我要买你店里那个已经做好的大衣柜。
”可这不是呀。
再讲讲我在电视上看到的一个案例。
有个服装厂,叫时尚服装厂。
有个大品牌商来找他们合作。
大品牌商给了服装厂一批特殊的布料,这种布料可难得了,而且还带了设计图。
大品牌商说:“你们就按照这个设计图,用我给的布料,给我做出500套衣服来。
”服装厂就开工了。
这明显也是加工承揽合同。
就像我们去蛋糕店订蛋糕一样。
我们带着自己喜欢的水果,告诉蛋糕师要做成什么样的形状,是公主城堡的还是小汽车的。
蛋糕师就根据我们的要求,用我们带的水果来做蛋糕。
而如果是买卖合同呢?那就应该是大品牌商直接对服装厂说:“我要500套你们店里的那种白色T恤。
”这两者区别可大了。
我还有个朋友的故事呢。
我朋友小明,他特别喜欢收集手工艺品。
他认识一个做陶艺的师傅。
有一次,小明买了一些特殊的陶泥,然后找到陶艺师傅说:“师傅啊,我想用我买的这个陶泥,你给我做一个像我家小狗模样的陶艺品吧,要做得特别逼真哦。
承揽合同纠纷概念

承揽合同纠纷概念承揽合同,在咱们生活里就像一场特殊的合作约定。
比如说,你找个裁缝做一件衣服,这就可能涉及到承揽合同关系。
裁缝就是承揽人,你就是定作人。
那啥时候会有纠纷呢?这纠纷呀,就像是合作过程中突然冒出来的小怪兽。
咱先从活儿的要求说起。
定作人心里有个想法,就像你想要一件有着独特花样的衣服,袖子要这样,领口要那样。
承揽人呢,得按照这个要求去做。
要是最后做出来的衣服,花样不对,袖子不是你想要的那种,这就可能产生纠纷了。
这就好比你跟厨师说你要个甜口的红烧肉,结果厨师做成了咸口的,你肯定不乐意呀,心里就会有疙瘩,这疙瘩要是解不开,就变成纠纷了。
再说说材料的事儿。
有时候定作人提供材料,就像你拿了一块特别好的布料给裁缝做衣服。
可是如果裁缝不小心把布料弄坏了,或者偷偷换了你的好布料,这就容易引发矛盾。
这就像你把自己珍藏的做菜食材交给厨师,结果厨师给你弄丢了或者换成了次等的,你肯定会火冒三丈,纠纷也就跟着来了。
报酬也是个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定作人觉得活儿没干好,不想给那么多钱。
承揽人呢,觉得自己辛辛苦苦按照要求做了,就该拿那么多报酬。
就像你觉得裁缝做的衣服到处是线头,不值当初说好的那个价钱,裁缝却觉得自己费了好大的劲儿,这个钱不能少。
这两边各执一词,纠纷就产生了。
还有时间的问题。
定作人希望衣服能在某个重要日子之前做好,比如参加婚礼的时候能穿上。
要是承揽人没能按时交货,这就麻烦了。
这就像你订了个生日蛋糕,说好生日当天拿,结果蛋糕店没做出来,你这生日宴上没蛋糕,得多扫兴啊,这时候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从承揽人的角度看,有时候定作人要求改来改去,今天要这个样式,明天又要换个样式。
承揽人都按照之前的要求做了一部分了,这一改,成本增加了,时间也耽误了。
这就像你让装修工人按照一个设计图装修房子,装修到一半你又要换设计,工人肯定觉得很为难,这中间要是协调不好,纠纷就难以避免。
在咱们中国的生活里,这种情况很常见。
大家都讲个情分,但在生意往来中,也得讲个规矩。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发⽣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不少,那么,下⾯是⼩编给⼤家整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供⼤家阅读参考。
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1 答辩⼈:xx景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xx县东新乡⼩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黄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8 委托代理⼈:万xx,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以下简称东光⼚)诉答辩⼈加⼯合同纠纷⼀案,现答辩⼈依法答辩如下。
⼀、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合同纠纷”⽽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合同是指承揽⼈以⾃⼰的技能、设备、和劳⼒,按照定作⼈的要求,将定作⼈提供的原材料加⼯为成品,定作⼈接受该成品并⽀付报酬的合同。
⽽东光⼚提供的合同,表⾯上写的是《加⼯定作合同》,但定作⼈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产的产品。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答辩⼈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条,上⾯没有答辩⼈的公章,也没有答辩⼈的法定代表⼈签名,所以答辩⼈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使⽤,故答辩⼈可以作为第三⼈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提供的产品夸⼤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业的标准。
⾸先,东光⼚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个个体⼯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提供的YSF-D四⾊⽡楞纸板⽔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分纸机、⽹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
承揽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区别

承揽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区别在商业交易中,承揽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为了达成交易目的而签订的合同,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承揽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
首先,从合同的定义来看,承揽加工合同是指委托方将一定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由承揽方进行加工、制造或处理的合同。
而买卖合同则是指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卖方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合同。
从这个角度来看,承揽加工合同更注重的是加工方的技术和服务,而买卖合同则更注重商品或服务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
其次,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承揽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承揽加工合同中,承揽方承担着加工或处理原材料的责任,应确保加工后的产品达到委托方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将商品或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交付给买方,买方则有权利检验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承揽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加工合同属于委托合同,适用于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而买卖合同则属于买卖合同,适用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也决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方式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承揽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在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方面也有所区别。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承揽加工合同中,如果承揽方未能按照约定进行加工,导致委托方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承揽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商品或服务,或者交付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承揽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在定义、权利义务、法律适用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了解和把握这些区别,对于参与商业交易的各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常见。
然而,这两种合同在法律性质、内容、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旨在详细解析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帮助当事人合理缔约、防范风险。
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达成的,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达成的,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 合同目的: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2. 合同履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具有特定的工作过程和成果要求;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需交付标的物,买受人需支付价款,主要关注标的物的交换和价款的支付。
3. 合同的标的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实物、服务、智力成果等;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实物。
4. 所有权转移: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定作人,但并非必然转移所有权;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必须转移给买受人。
5. 风险承担:承揽合同中,风险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可能由承揽人或定作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四、具体条款解析1. 承揽合同:除了一般条款外,承揽合同还应明确工作范围、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等。
2. 买卖合同:除了一般条款外,买卖合同应明确标的物的描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交付方式和地点、付款方式等。
五、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1. 法律责任: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均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纠纷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优秀模板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优秀模板10篇)(4)

优秀模板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优秀模板10篇)(4)优秀模板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第1篇答辩人:住址:被答辩人:住址: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现答辩如下:一、在送货单上收货签章的并非答辩人,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发生买卖关系,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送货单上“收货人签名”一栏上签名分别是“”、“”“”等人,经查,答辩人公司内并无与其同名的员工;而且在“公司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方形的“厂收货章”,而答辩人公司的收货章一直都是圆形的,答辩人从未启用过方形的收货章,因此答辩人并没有收到过被答辩人的货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货款。
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答辩人并不完全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其起诉的数额有错误。
(一)被答辩人提供的送货单有很大一部分(共计元)并非归其所有,而是一叫做“公司”的企业,经查询“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故该部分货物的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实际送货人而非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并非该部分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辩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该部分送货单起诉答辩人的权利,答辩人不需向被答辩人支付该部分货款。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被答辩人送货单上的重量与答辩人实际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别的(双方在送货单上对实际收到货物进行了标注),因此计算货物的金额应该以答辩人实际收到的货物的重量来计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送货重量,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的数额是错误的。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货单,而是热处理单据(数额共计元),这部分单据是因为答辩人将钢材送到被答辩人处进行加工而产生的,属于加工承揽的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在买卖合同案件中请求答辩人支付加工承揽的费用于法无据,答辩人无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
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请求的总金额元,应当减去属于“公司”的送货单货款元,还应减去热处理的加工费用元及实际送货的差额,答辩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货款元。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法律性质、合同目的、风险承担、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以下是这两种合同的主要区别:1. 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 加工承揽合同则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合同,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方,定作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2. 合同目的:- 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 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方。
3. 风险承担:-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通常在货物交付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风险则与工作进度相关,通常在工作完成并交付成果时转移。
4. 履行方式:- 买卖合同的履行通常涉及货物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
- 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则涉及按照特定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5. 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未按时交付货物或支付价款等。
- 加工承揽合同中,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等。
6. 合同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货物的描述、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
- 加工承揽合同的内容则可能包括工作的具体要求、完成时间、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报酬金额等。
7. 法律适用:- 买卖合同通常受到关于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 加工承揽合同则可能受到关于承揽、劳务合同的法律规范。
8. 合同解除:- 买卖合同的解除可能涉及退货、退款等。
- 加工承揽合同的解除可能涉及工作成果的返还、部分或全部报酬的支付等。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目的,可能还会存在其他一些区别。
在签订合同之前,了解这些区别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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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山东青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泰莱起重设备厂(以下简称泰莱设备厂)
被告:上海瑞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弛公司)
2003年10月9日,泰莱设备厂与瑞弛公司签订一份起重机买卖合同。
内容为由泰莱设备厂向瑞弛公司出售一台起重机,该起重机相关数据由瑞弛公司提供,10月底于常州交货,运费由泰莱设备厂负担。
起重机总造价138000元,货到后现场付款130000元,余款等设备使用一个月后全部付清。
合同签订后,泰莱公司按对方技术要求于月底将起重机制作完成并送到指定交货地点。
被告瑞弛公司在收货并验收合格后仅支付了60000元现金,余款78000元经原告泰莱设备厂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于2004年7月1日诉至我院羊流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
被告瑞弛公司提出了案件管辖异议。
二、处理结果
法庭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起重机买卖合同其实质是加工承揽合同,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遂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并赔偿因迟延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三、对本案处理的不同认识
对于本案的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根据民诉法关于管辖问题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问题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对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合同履行地既指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在常州,可见只有上海和常州两地的相关法院才对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作为原告住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我院对此案是没有管辖权的,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起重机买卖合同,但是实际上原告所出售的起重机完全是按照被告提供技术数据要求来制作的,也就是说,起重机是由被告向原告定作的,所以这个合同是一个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
根据民诉法相关解释中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起重机是在原告住所所在地加工完成的,所以原告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有对此案的管辖权,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判决。
四、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住所地所在的基层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而要弄清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对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的性质的正确认定,既该合同到
底是属于买卖合同还是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这就涉及到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问题。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两个合同的共同点在于合同内容都是由一方交付标的物,由另一方支付相应价款。
而两者的区别则是:(一)在买卖合同中交付的是双方约定标的物,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物,而在承揽合同中交付的则是工作成果,买卖合同是出让标的物的合同,凡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或限制转让的财产权(物、其他财产权),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也即买卖合同标的物并非仅局限于一种物品。
同时,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买卖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之物,但也不限于此,将来可以获得之物,亦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如期货买卖即是如此。
而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的合同,合同设立的目的是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可见承揽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注重的是作为工作成果的标的物而不是工作过程本身,且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是一种特定化的标的物,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需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
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特定要求或者设计。
(二)买卖合同出让的标的物一般来说并不附着出卖方的劳务,只是单纯的物品或者其他财产权。
承揽合同要交付的工作成果中则凝聚着是承揽人一定程度上的劳务,承揽人是用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生产出工作成果。
这是承揽合同的人身性的表现。
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了解之后充分信任承揽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承揽行为完成承揽工作,制作出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
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就本案来看,瑞弛公司与泰莱设备厂虽然签订了一份起重机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也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要件。
但是实际上,瑞弛公司向泰莱设备厂所购买的这一台起重机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特殊性在于起重机的所有技术数据都是由瑞弛公司提供,换句话说,泰莱设备厂只是按照瑞弛公司要求的技术数据,利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技术及劳力专门为瑞弛公司生产出一台符合使用要求的起重机。
这一个合同关系本质上来说是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关系。
所谓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原材料,并将原材料加工成产品交付于定作人,定作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
瑞弛公司名为购买实际上是定作。
在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瑞弛公司的身份并不是买方,而是定作人,泰莱设备厂也不是卖方,而是承揽人。
自然的,双方的合同本质上也不是买卖合同而是承揽合同。
所以,根据民诉法解释中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本案中,加工行为地是原告住所所在地,所以原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