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民事代理词
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汇总

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文汇总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本案原告[原告姓名]的代理人,今天站在这里,就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为我的当事人诉说一下他的委屈与诉求。
咱们先说说这个事儿是怎么开始的吧。
我的当事人那可是一个本本分分的小老板,做着自己的小本生意,想着靠自己的手艺和努力在这个世界上打拼出一片小天地。
这就和被告签订了这个承揽合同。
就好比两个人说好了一起合作干一件大事儿,我当事人负责按照被告的要求,精心打造这个“作品”,就像厨师按照顾客的口味做菜一样,那可得用心。
咱们再说说合同的条款。
这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就像两个人之间的一个神圣的约定。
我的当事人可是严格按照合同来履行自己的义务的。
但是被告呢?他倒好,就像是把合同当成了一张废纸。
比如说付款这事儿,合同里明确规定了付款的时间和方式,就像两个人约定好了什么时候、怎么付钱一样简单明了。
可被告就是拖着不给钱,我的当事人去催款的时候,被告就像是躲债的老赖一样,要么不见人,要么就各种借口推脱,什么资金紧张啦,财务没审批啦,反正就是不想给钱。
再讲讲这个工作成果的验收。
我的当事人辛辛苦苦完成的工作成果,被告在验收的时候就像一个无理取闹的孩子。
明明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得八九不离十,被告却硬说不符合标准,还拒绝出具一个合理的验收报告。
这就好比厨师做好了菜,顾客尝都不尝就说不好吃,还不给理由,这不是欺负人嘛!我们今天来到法庭,要求也不过分。
我的当事人就是想要拿回他应得的报酬,这是他辛辛苦苦劳动的成果啊。
就像农民种了一年的地,到了收获的时候,总不能让别人把粮食都拿走不给钱吧?而且因为被告的这种不诚信行为,给我的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员工的工资得发吧,原材料的钱得付吧,还有各种设备的损耗,这些可都是实实在在的损失啊。
所以,审判长、审判员,我恳请你们能够公正地审理这个案件,让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赔偿我的当事人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让大家都知道,在这个社会上,合同可不是闹着玩儿的,诚信才是做人做事的根本。
2024版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法官:我代表甲方在此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以下代理词:一、案件基本情况甲方与乙方于2023年6月1日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X。
合同约定乙方承揽甲方的XX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XX 万元,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二、合同履行情况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已向乙方支付了首期款项人民币XXX万元。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项目,且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合同纠纷事实1. 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导致甲方无法按时投入使用,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2. 乙方完成的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未予整改。
3.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乙方拒绝支付。
四、代理意见1. 请求仲裁庭/法院确认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请求仲裁庭/法院确认乙方完成的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整改责任。
3. 请求仲裁庭/法院判令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万元。
4. 请求仲裁庭/法院判令乙方承担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证据清单1. 《承揽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甲方支付首期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
3. 乙方未能按时完成项目的证据材料。
4. 乙方完成的项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据材料。
5. 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
六、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甲方请求仲裁庭/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仲裁庭/法院甲方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联系方式][日期:2024年XX月XX日]。
承揽合同纠纷 代理词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英文回答:1. Introduction.The subject matter of this dispute is a construction contract entered into between the Plaintiff, [Plaintiff's name], and the Defendant, [Defendant's name]. The Plaintiff alleges that the Defendant failed to perform its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resulting in damages to the Plaintiff. The Plaintiff seeks damages for the Defendant's breach of contract.2. Facts.The Plaintiff is a general contractor that was hired by the Defendant to construct a new office building. The contract between the parties was signed on [date]. The contract price was [amount]. The Defendant was responsible for providing the Plaintiff with the necessary plans andspecifications for the building. The Defendant was also responsible for obtaining all necessary permits and approvals for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The Plaintiff began work on the project on [date]. However, the Plaintiff soon encountered difficulties because the Defendant failed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plans and specifications. The Defendant also failed to obtain all necessary permits and approvals. As a result of the Defendant's breaches of contract, the Plaintiff was unable to complete the project on time. The Plaintiff incurred additional costs as a result of the Defendant's breaches of contract.3. Causes of Action.The Plaintiff alleges that the Defendant breached the contract by failing to provide the necessary plans and specifications. The Plaintiff also alleges that the Defendant breached the contract by failing to obtain all necessary permits and approvals. The Plaintiff's claims are based on the following causes of action:Breach of contract.Negligence.4. Damages.The Plaintiff seeks damages for the Defendant's breach of contract. The Plaintiff's damages include the following:The cost of completing the project.The additional costs incurred as a result of the Defendant's breaches of contract.Lost profits.5. Prayer for Relief.The Plaintiff prays for the following relief:Damages in the amount of [amount]Costs of suit.中文回答:1. 概况。
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

承揽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我代表原告方,就与被告方之间的承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向法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揽工程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都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二、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原告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工程,并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了施工。
被告方在验收过程中却提出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对此,我们认为,原告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原告方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多次邀请被告方进行现场检查,被告方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被告方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质量问题,大部分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与原告方无关。
三、关于工程款项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方完成工程后,被告方应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被告方至今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
对此,我们认为,原告方已经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了工程,被告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项;被告方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如前所述,工程质量问题是被告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的;被告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被告方在未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的情况下,却要求原告方支付违约金。
对此,我们认为,被告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方要求原告方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方向原告方支付违约金。
五、关于诉讼费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方却要求原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对此,我们认为,被告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方要求原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承揽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作为[原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我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本案承揽合同纠纷,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案件基本事实与合同效力合同签订与履行:我方当事人与对方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承揽工作的具体内容、质量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协助、支付预付款项、按照约定时间接收工作成果等。
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对方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违约行为: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具体表现为[详细列举对方违约行为,如逾期交付、产品质量不合格、擅自变更设计等]。
这些违约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我方当事人无法按时使用工作成果,进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损害结果: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我方当事人遭受了[具体描述损害结果,如经济损失、生产延误、客户流失等]。
这些损害结果是对方违约行为的直接后果,与对方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法律依据与责任承担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责任承担:我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具体列出要求的责任承担方式,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
这些要求是基于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提出的,合理且合法,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四、对方抗辩的反驳抗辩理由不成立:对方在辩论中提出的抗辩理由[逐一反驳对方抗辩点,指出其逻辑错误、证据不足或与事实不符之处]。
这些抗辩理由均不足以成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证据支持:我方当事人已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往来邮件、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对方违约事实及我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加工承揽纠纷 民事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青岛xx胶带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代理其与本案原告青岛xx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间的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就原告的起诉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被告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仅就被告的生产的异型带加工出来时应具有的技术性能进行了约定,关于合同保质期内的性能的变化适用普通带的相关行业规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案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该橡胶产品生产出来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或者证明该产品在一年的保质期内其性能变化超出了普通尼龙带的质量标准。
否则不能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
法院委托福运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时间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另外,就算该鉴定意见是可靠的,只能证明该产品的性能在超出保质期后发生了变化,并且没有超出普通尼龙带的保质期变化要求,因此仍然属于合格产品。
原告借口产品质量问题、拒绝提货和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由于被告依照合同约定生产的异型花纹输送带属于特种带,没法再行处理,故原告的故意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合计275676元、承担违约责任84000元定金并赔偿保管损失。
另外,由于合同约定总价款完成60万元后,被告返还原告1套模具费用15000元,原告至今支付的价款才到432324元,尚欠被告275676元,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60万元,故被告也无需返还第二套模具费。
综上,被告要求原告依法支付欠款并提走剩余的产品,否则,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原告出具的收据及欠条等证据予以支持。
此致胶州市人民法院代理人: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王兴余2013年9月27日。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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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合同范本专家。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原告
甲方(原告)基本信息:
代理人姓名:xxx 国籍:xxx
联系方式:电话xxx 邮箱xxx
乙方(被告)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xxxx
地址:xxxx
联系方式:电话xxxx 邮箱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是乙方的法律代理人,承揽诉讼代理事务。
甲方委托代理的具体事项为代为起诉乙方,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并承担本次诉讼所有相关费用。
二、乙方应该配合甲方进行本案的各项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出庭应诉等事宜,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完成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甲方应在合同期内对原告所委托的事项保密,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提供的任何文件及证据都应当在协助乙方所需要的时候及时上交甲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到本案结束之日止。
五、如发生本合同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物质损失和法律责任的,由相关违约方承担,其他的违约行为甲乙双方需商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经过双方确认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七、双方均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及执行上述事项的过程中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因本合同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解决。
签署人:
甲方(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
承揽合同纠纷 代理词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英文回答:INTRODUCTION.In the present case, Plaintiff, a renowned construction company, entered into a contract with Defendant, a renowned developer, to construct a residential complex. The contract contained detailed specifications and timelines for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However, during the course of construction, unforeseen circumstances arose, including labor disputes and material shortages, which significantly delayed the project's completion. As a result, Defendant withheld payments to Plaintiff, claiming breach of contract.Plaintiff, on the other hand, contends that the delays were beyond its control and that it is entitled to payment for the work completed. Plaintiff also argues thatDefendant's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was wrongful and has caused it significant damages.ARGUMENTS.1. Force Majeure.Plaintiff asserts that the delays in project completion were caused by force majeure events, specifically labor disputes and material shortages. These events were beyond Plaintiff's control and could not have been reasonably foreseen or prevented.Under the governing law, parties to a contract are excused from performance if an extraordinary event or circumstance beyond their control prevents or hinders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obligations. In this case, Plaintiff argues that the labor disputes and material shortages qualify as force majeure events.2. Substantial Performance.Despite the delays, Plaintiff contends that it substantially performed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Plaintiff completed a significant portion of the project, and the remaining work could have been complet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if not for Defendant's wrongful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Substantial performance is a legal doctrine that allows a party to recover payment for work completed even if they have not fully performed all of their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In this case, Plaintiff argues that it is entitled to payment for the work it completed prior to the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3. Wrongful Termination.Plaintiff contends that Defendant's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was wrongful and has caused it significant damages. Plaintiff argues that Defendant failed to provide proper notice and did not have a valid reason for terminating the contract.The wrongful termination of a contract can give rise to a cause of action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n this case, Plaintiff is seeking damages for the costs incurred in completing the project, as well as for the loss of profits it would have earned had the contract not been terminated.CONCLUSION.For the foregoing reasons, Plaintiff respectfully requests that the Court enter judgment in its favor and award it damages for the breach of contract. Plaintiff is entitled to payment for the work it completed, as well as for the damages it has suffered as a result of Defendant's wrongful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中文回答:导言。
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
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甲方:(委托人姓名/名称、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有一承揽合同纠纷需要纠纷仲裁或诉讼解决,为了保护甲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经协商签订本委托代理合同,请遵照如下条款履行: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 要求乙方为其处理承揽合同纠纷仲裁或诉讼事务;2.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协助乙方取证,以便乙方完成代理工作;3. 严格遵守仲裁/法庭的规定,配合乙方进行调查和庭审;4.按照与乙方签订的协议向其支付代理费用;5. 应主动告知乙方其可能拥有的权利,以助乙方为甲方争取已知及未知的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 接受甲方委托,实施代理活动;2. 亲身参加仲裁或法庭,代表甲方提出诉讼请求、答辩、提出证据及代理其他相关事务;3.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向甲方详细说明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给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 严守法律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及其他有关秘密;5. 提供必要的诉讼财务信息及代理事务进展报告;6. 协助甲方履行其支持义务。
三、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双方遵守约定,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2. 乙方代理委托期限至仲裁/诉讼结束日止;3.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案件结束后,如乙方未履行完全代理义务或有违约情况,甲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2. 如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五、其他事项:1. 为使本合同更具清晰性和完整性,本合同应当与附件一同视为有效;2. 如本合同另有约定,其效力与本合同相同。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2. 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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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代理词(二)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理人,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2010年8月至2011年底,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客户订单后,与日照华丽建立加工关系,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加工绣花台布,加工合同履行期间,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索赔。
(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2011年10月26日上午,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货号568aa, 493套已备妥,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西柴城赵培松,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11年10月26日下午,二人赴日照华丽所在地,傍晚接近该厂时,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没有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
二人经与青岛海之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车运输费用。
2011年12月1日,青岛海之润再次联系日照华丽,明确指出,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青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户终止;同时,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568as产品的1500套必须在2011年12月2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
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综上,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付订单,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润签订的外销合同,即使日照华丽继续发货也毫无现实意义。
日照华丽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合同解除的规定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尚未发送的货物不再发送。
(二)日照华丽交付的绣花台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青岛海之润有权要求退回残次货品。
从青岛海之润提交的日照华丽生产的残货样品来看,日照华丽交付的产品因其产品加工环节及工艺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
具体问题包括:绣片上破洞严重;绣片出现不同程度的脏污、油污、黑点;绣片变形;绣花打结;去胶、刻边不干净。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以下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详见下表:日照华丽加工的同型号产品,部分绣花工艺完好,部分存在污损破洞。
这并不是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电脑绣花版存在问题。
因为同等条件下,许传飞对青岛海之润生产的产品就不存在质量问题。
就同一型号产品提供一份电脑绣花版,日照华丽也仅根据这一份电脑绣花版进行工艺制作。
正常情况下,根据一份电脑绣花版加工的产品要么都有破洞,要么全部完好。
这才是电脑绣花版的问题。
而日照华丽的产品却是一部分完好,一部分破洞。
这就是日照华丽生产工艺的问题。
因日照华丽的生产工艺导致产品存在破洞的质量问题发生后,青岛海之润多次与日照华丽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沟通,但日照华丽对青岛海之润的要求一直臵若罔闻。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青岛海之润有权要求日照华丽就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退货、减少价款、赔偿损失。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7日作出的(2002)民二提字第16号的公报案例所引:“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上述案例所指明的意思是,在加工承揽合同案件中,不能以定做人支付价款的行为来认定承揽人的产品质量合格。
综上所述,日照华丽作为加工合同的承揽人,有法定的瑕疵担保义务,日照华丽不能以青岛海之润支付加工费为由主张其产品合格、质量完好。
结合青岛海之润提交的证明日照华丽产品质量责任的证据,青岛海之润有权依据以上法律规定退回上述剩余残货,并无需支付加工费。
(三)日照华丽的产品质量问题及迟延交付行为已经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了重大损失,日照华丽有义务就产品质量向青岛海之润承担赔偿责任。
(1)青岛海之润的直接损失。
青岛海之润自2010年7月9日至2011年7月21日,依据8份网布绣花外销合同(合计货值578575.00美元,数量:24750套;),达成由青岛海之润供布料和绣花电脑版由日照华丽进行16250套绣花的加工协议。
该批订单已出货15214套,剩余合同因日照华丽的绣片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被终止。
目前已经给青岛海之润造成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三家客户累计索赔8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520700.00元;因质量问题和交期拖期客户拒绝收货,青岛海之润被迫降价处理的损失49826.35美元,折合人民币316397.32元;因质量问题造成青岛海之润另行支付修理挑拣费用合计人民币:164400元。
以上损失合计1001497.32元。
(详见下列清单)篇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律所起草关于xxxxx有限公司诉xxxxx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为其代理人。
现经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意见:一、在本案诉争合同中被告的义务和履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原被告订立的来料加工合同,被告在该合同项下的义务有三个,即对原告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义务与对其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通知义务、对原告提供的原材料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加工的义务、对其提供的原材料及加工后的成果的妥善保管义务。
其一,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和经检验将检验情况通知原告的义务,被告对此的履行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捆包号(箱号)为ka70369440e10的原材料进行了检验,首先在2007年9月29日原告将该合同项下的材料送达被告加工车间当即进行检验,发现标识中材质部分无法辨认、外包装受损等情况,又经实际称重后入库,在验收入库单中除明确记载该物资捆包号、规格、毛重、净重这些原材料标识中清楚可见的内容外,还特别注明“外包装破损、实际称重10528、没有材质、请合(核)对”等原始验收情况。
其后被告的验收人员“邵魁”将该情况以入库单第三联的形式书面交与原告司机“王各占”,以书面通知了原告,(见被告提供的证据2-1)。
至此被告在收货环节,履行了验货义务。
后,被告业务员“孙渝”在接到被告加工车间验收反馈后,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将验收情况又告知了原告,并得到原告的确认(见证人孙渝的证言)。
综上,被告在整个入库检验环节上确有检验、有原始记录、对原告有书面通知、有电话与原告确认,证实被告充分履行了验货义务和通知义务。
其二,按原告要求的规格尺寸对原告提供的并经原告确认的材料进行了加工,被告完全履行了义务。
被告在2007年10月8日再次得到原告确认和变更加工尺寸订单后,被告才对上述材料进行加工。
(见被告提供的证据2-1、2-2、3-1、3-2),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所购的材料的标识与实际的材料材质不一致的情况存在,被告也将经检验发现的疑点和外在的问题书面及电话告知了原告。
原告明知被告对其提供的材料检验的情况后对此没有提出对被告收到的上述材料停止加工的意见,进而原告于2007年10月8日对现诉争(箱号为ka70369440e10)的原材料下达变更加工尺寸的指令(见原告提交的证据3-2),因此被告完全按约定履行了义务。
其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原材料及加工后的成果的保管义务的履行。
对此被告对有争议的原材料在十一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照原告指令即行加工,加工当日由原告自行提走(见原告证据5),因此被告不存在保管不当的事实,履行了保管义务。
二、在本案诉争合同中原告的义务和履约情况第一,原告履行提供材料及接到被告通知检验材料的实际情况后履行义务的情况。
原被告订立合同的当天原告就分上下午派车送来了原材料三卷,经被告分别对该三卷检验均发现诸多问题而此时原告对交给被告的实物内在材质和外观情况均不知晓,均由被告以书面和电话告知原告,原告对此没有前来实地察看欲加工的材料就电话确认被告收到的材料是其欲加工的材料(见被告证人孙渝的证言)。
第二,原告没有根据原被告订立的来料加工合同第三条在收到货物的7日内进行检验和向被告提出异议的义务。
第三,原告没有确实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材质履行提供材料的义务,原告从第三人处购进材料,分两次交付被告时,两次均存在“裸包无标签、硌伤、外包装潮湿、材质不清”等情况。
就此证实原告在购进材料时,没有检查材料的质量是否与自己在第三人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货物相符(见被告提交的证据2-1即原告提交的证据4、2-3、2-4、2-5)。
这个义务是原告购进材料的买卖合同中的义务,被告没有这个义务。
原告购进的材料与合同存在不符或不确定因素却没有发现进而提供给被告情况下,经被告告知原告明知后仍对被告下达加工指令,而产生的后果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三、本案中被告对加工物资不存在串换或混淆本案诉争的焦点之一问题是标的物的材质是否被串换或混淆。
对此,被告不存在这种事实。
其一,被告收到的原材料确属原告认为的316l材质的材料。
由被告初始验收的“入库单”证实,被告验收时虽然对物资标识中的“材质”辨认不清,但却清晰地记录下该物资的“捆包号”即ka70369440e10,这一捆包号(箱号)信息是在原告尚不知晓的情况下经被告记录的,且与原告日后取得的钢厂质量证明书中标明的一致(见原被告共同提交证据11)。
钢厂捆包号(箱号)具有唯一性和固定性的,该捆包号所指特定化了的材质等信息的事实,该捆包号(箱号)证实被告收到并加工的物资与原告主观愿望购买的材质是一致的。
其二,被告是专营剪切加工业务的合资性质公司,有着科学严谨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工业务执行国际管理标准,有“防止异材混入流程”(见被告提交的证据9)严格防止对加工物资串换和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