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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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电站 取水工程验收流程和环节

湖北省水电站 取水工程验收流程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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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
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水政[2007]43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7.11.21
【实施日期】200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水政[2007]437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市属各河道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水工程或设施的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明确验收程序,加强取水许可证管理,现将《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南京市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水许可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取水许可验收和发证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07]37号)及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地下水利用规程》(DB32/791-2005)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取水工程验收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遵循“谁审批,谁验收,谁发证”的原则。

三、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在发放取水许可证前,应当对取水许可工程或设施(以下简称“取水工程”)涉及取水许可事项进行验收。

取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才能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改发布:2017-12-22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2-22实施日期2017-12-22发布机关水利部法律修订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08.4.9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 取水的申请和受理第五条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

《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及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方法取水,月取水是不超过50立方米的;(三)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10000立方米;地下水单井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2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地下水(含群井,下同)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3万立方米/秒以下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1-2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日取水量0.5-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限额以下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五)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

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

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一、取水工程验收取水工程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完成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验收、运行调试、设备安装、水质检测、环保等工作,经过专家评审、审批、验收合格后取得相应水利设施使用权的合法手续,进而取得取水许可证。

水利工程验收是保障社会和公民用水权益的重要流程,具有确保水利设施安全、可靠、高效运行等重要意义。

1.1 验收依据取水工程验收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国务院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面向水利工程行业的相关标准,如《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等;•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验收文件,如《水利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工程施工验收及安全监督管理》等。

1.2 验收流程取水工程验收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编制水利施工验收申请书,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详细介绍取水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技术参数、投资、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资料齐全性以及运行管理等情况,并提交相关资料。

2.验收组织。

验收组织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水利主管部门指定专家组或者验收机构,对水利设施验收进行评审、审批、验收工作。

3.验收评审。

专家组或者验收机构对水利设施验收材料进行评审,对水利设施建设质量、技术标准等进行认真审查,并查看现场,对问题进行核实、判定和处理。

4.验收合格。

经过评审、审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和验收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签订验收意见书。

二、取水许可证发放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各类水利工程进行许可管理,其中取水工程作为种类繁多的水利工程之一。

取水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符合水法规定及相应配套规定,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取水权的书面证明。

2.1 取水许可证的重点保障内容取水许可证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方面,有以下重点保障内容:1.取保水利工程的正常、安全运行,防止因未经许可取水导致的水利灾害事故发生;2.指明有关取水工程的用途,对取水工程取水量进行限制、控制,保障水资源合理分配和利用;3.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环保标准和水质要求等方面的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各盟市水务(水利)局、满洲里市农牧林业水务局、二连浩特市水务局: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先后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0号)(以下简称《整合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并连续三年开展了地下水和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工作。

但从近几年考核、督查和检查情况来看,我区在水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上还有“模糊点”和“空白区”,在执法监管上还有权责不清、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和国家“放管服”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批管理(一)取水许可审批根据《整合通知》要求,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行政审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本通知所称取水许可审批一般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取水许可申请书审批、取水工程或设施核验、核发取水许可证以及延续取水许可。

1.取水许可审批应严格按照《整合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水利部和流域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项目,工业年取用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生态年取用地下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地表水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工业用水年取水不足300万立方米的,农业、生态用水年取地下水不足1000万立方米或者地表水不足3000万立方米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

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11•【字号】•【施行日期】1996.08.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提水设施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月取水量4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非经营性活动取水,月取水量50立方米以下的。

第五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六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全省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地)、县(市、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开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以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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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
(首次)办事指南
吉林省水利厅
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首次)
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二、办理权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由省水利厅审批:(1)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和其他供水工程取水的;(2)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3)年取地下水300万立方米以上和在地
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4)年取地表水用于生活、工业1500万立方米以上,用于其他方面2000万立方米以上的;(5)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取水的;(6)跨市(州)调、引取水的。

三、受理条件
依照审批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已试运行。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申请;(必要件,原件一份)
2.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文件;(必要件,复印件一份)
3.取水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必要件,原件六份)
4.属于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提交已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必要件,原件一份)
5.属于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提交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报告。

(必要件,原件一份)
五、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六、办事基本流程
受理—审核—发件
七、办事时限
13个工作日(不含不计时环节)。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事结果
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

十、办事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7、7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2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负一层16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6:00
附录1取水工程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首次)流程图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公司(单位)文件
(模板仅供参考)
(公司/单位文号)签发人:
关于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请示
吉林省水利厅:
我公司(单位)拟于***县***村建设***项目,取水水源为***。

**年**月**日,省水利厅以《***》(吉水节〔**〕**号)批准了该项目取水申请。

我公司(单位)已经完成取水工程及设施建设,试运行稳定。

按照《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随文呈上,办理取水许可证。

妥否,请批示。

***公司(单位)
2017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和试运行
验收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建设项目概况
阐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及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情况;说明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情况。

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主要阐述取水工程或设施建设情况及建设中调整或变化情况等,并说明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的符合情况及变更原因;总结说明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包括取水地点、取水能力、最大日取水量、取水监测记录、管理制度等。

对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章节相关内容,说明试运行
的用水指标、分析用水水平。

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应说明水平衡测试情况和结果。

三、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试运行及退水水质检测情况
主要阐述建设项目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废污水回收情况、废污水处理能力等。

对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退水影响分析”章节相关内容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意见,说明经试运行验证后的退水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规律、退水处理达标情况等。

不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取水许可申请批复要求的,应说明并分析原因。

四、取退水计量设施安装及试运行情况
主要阐述取退水计量设施生产厂家、安装部位、型号及计量认证情况,总结计量设施运行情况,说明设施运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节水措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
对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的节水措施,逐条列出落实情况,不能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及替代措施。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的保护措施,逐条列出落实情况,不能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及替代措施。

七、取退水对水环境及对第三方的影响及补偿落实情况
主要阐述试运行期取退水对水环境及对第三方的影响程度,对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要求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说明第三方对补偿方案的满意程度,有无新出现问题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
1.取退水工程或设施总平面布置图;
2.取退水工程或设施照片;
3.退水水质(温)检测资料;
4.施工竣工验收文件;
5.其它有关支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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