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杭政办函[2011]242号•【施行日期】2011.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19号)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各地在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整合医保信息资源、实施医保“一卡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1年底前,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主要政策实现统一。
二、具体内容(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的统一。
(二)统一职工医保主要政策。
1.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统一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范围。
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确定在6-11.5%之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确定在5-9%之间。
3.统一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统一为20年。
4.统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账基数。
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基数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㊀㊀一㊁在职职工参保后,何时能享受医保待遇?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符合参保条件后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㊂其中,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㊂参保人员当月未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㊂已参保的持有效期内杭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以及‘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自在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的当日起享受有关医保待遇㊂二㊁在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何办理医保退休待遇核定手续?答:参保人员在市区连续参保缴费至在市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法定退休年龄时,市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含),且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含)的,可在办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审核和退休待遇核定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并享受市区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㊂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要求的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市区户籍的,在市区连续参保缴费至在市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参保缴费至达到上述缴费年限要求后,按规定办理并享受市区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㊂(二)非市区户籍的,但在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连续参保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可在市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参保缴费至达到上述缴费年限要求后,按规定办理并享受市区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㊂非市区户籍的,除另有规定外,未在市区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也不符合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办理并享受市区职工医保退休待遇㊂本条第(一)㊁(二)项中相关参保人员继续参保缴费期间,其医保待遇按照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标准执行㊂下列情形可计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㊂(一)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含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㊂(二)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㊂(三)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㊂(四)大学生在杭就读期间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大学生)医保的缴费年限㊂(五)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㊂以上年限不重复计算㊂三㊁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参保有何规定?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㊂中断参保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应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㊂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㊂四㊁退休人员是否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答:参保人员应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为止㊂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后,仍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费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36元,职工医保费中划转54元㊂个人应缴纳部分从其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中扣缴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困难救助资金年缴费标准为12元,从其个人当年账户资金中扣缴㊂五㊁持证人员享受困难救助待遇前应办理什么手续?答:持证人员持相关证件至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医疗困难救助待遇㊂六㊁参保人员在报销医疗费时应提供哪些资料?答:参保人员在报销医疗费时,应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㊁本人银行卡㊁医疗(下转第51页)㊃94㊃局)㊁何根灶(市国土资源局)㊁周军福(市住保房管局)㊁冯世联(市市场监管局)㊁赵美英(市城管委)㊁沈根林(市安全监管局)㊁李雄飞(市流动人口办)㊁吕锋(市公安消防局)㊁徐昱(国网杭州供电公司)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流动人口办),李雄飞兼任办公室主任,朱宇达(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任办公室副主任㊂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4月28日,市政府决定,对杭州市级国有房产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民中心运行管理联席会议成员进行调整㊂现将调整后的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一㊁杭州市级国有房产清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㊂组长:戴建平;副组长:冯伟(市政府)㊁韩卫(市机关事务局);成员:方顺才 市纪委(市监委) ㊁钮俊(市委宣传部)㊁倪东晓(市编办)㊁褚烨(市建委)㊁许杭(市财政局)㊁沈曙文(市国土资源局)㊁章建明(市规划局)㊁周军福(市住保房管局)㊁吴志明(市审计局)㊁丁景元(市城管委)㊁孔斌(市机关事务局)㊁丁新敏(市国资委)㊁徐国茂(市公安消防局)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局),韩卫兼任办公室主任,孔斌兼任办公室副主任㊂二㊁市民中心运行管理联席会议㊂召集人:戴建平;成员:方志华(市委)㊁解崇明(市人大常委会)㊁冯伟(市政府)㊁周志刚(市政协)㊁徐柏林(市公安局)㊁谢永(市财政局)㊁王坚(市审计局)㊁韩卫(市机关事务局)㊁郑萍(市钱江新城管委会)㊁吴晓甦(市城投集团)㊁王文硕(江干区政府)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局),韩卫兼任办公室主任,严俊跃(市机关事务局)任办公室副主任㊂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4月28日,市政府决定,调整 两江一湖 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㊂现将调整后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王宏;副主任:张文戈(市政府)㊁董天乐(市建委)㊁张鸿斌(市旅委);成员:江小军(市发改委)㊁孙喆(市旅委)㊁谢永(市财政局)㊁赵春(市国土资源局)㊁杨明聪(市规划局)㊁陈勤娟(市林水局)㊁刘雄伟(市环保局)㊁卓军(市园文局)㊁缪凌蓉(西湖区政府)㊁罗林锋(萧山区政府)㊁裘富水(富阳区政府)㊁沈建(临安区政府)㊁潘渭(桐庐县政府)㊁章传强(淳安县政府)㊁何亦星(建德市政府)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旅委),孙喆兼任办公室主任㊂(上接第49页)费原始发票㊁医疗费汇总明细清单㊁出院小结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含复印件)以及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办理,其中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㊂参保人员应在下一结算年度年底前,办理上一结算年度医疗费申请报销手续㊂七㊁参保期间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答:参保期间,大学生的姓名㊁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持变更后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至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㊂八㊁寒暑假㊁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需就医的有何规定?答:大学生在寒暑假㊁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可在相关居住地㊁实习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可凭本人社保卡在医保 一卡通 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所在高校相关证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市区医保规定结算㊂九㊁其他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有哪些?答: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包括少儿㊁大学生和其他城乡居民㊂其中,其他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市区户籍,18周岁以上,未参加市区职工医保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㊂十㊁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包括哪些?答:市区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市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非市区户籍,在市区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市区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以及在市区居住㊁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市区职工医保且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㊂市儿童福利院集中管理的人员㊂除政府另有规定外,外籍的学生和外籍的学龄前儿童(外籍不含港澳台)不纳入参保范围㊂(市人力社保局㊁ 12345 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㊃15㊃。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8【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财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政府适当补贴;(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二)非农户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和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体人员);(三)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协缴人员)。
杭州市医疗保险介绍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不予支付范围: •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 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 (二)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 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 疾病预测等)
十 种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费 用 简 表
疾 病
心脏病
冠状动脉旁路 手 术 脑 中风 慢性肾衰竭
治 疗
血管复通手术 一条桥 两条桥 洗肾 换肾
费 用
早期发现1-2万 10万以上 5万 10万 5万以上 约400元,1-2次/周 10-15万 5-20万
若干年的康复、护理费用
癌症 瘫痪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 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 保费缴纳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政府资助、集体扶助等组成。
(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 对 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全额补贴。)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
部分支付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CT、r-刀、X-刀、光子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核磁共 振成装置、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 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彩色多普勒仪、左心室超声 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 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 •3.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 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管、体内置放材料。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市委[2007]4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07]42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4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以下原则: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
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
2、一视同仁、分类享受。
解决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待遇。
3、适度筹资、合理分担。
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4、制度贯通、自愿选择。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5、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负责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经济、卫生、民政、财政、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工商、审计、人事、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要求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精神,结合主城区和萧山、余杭、富阳三区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特殊用药大病保障,以下统称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医疗困难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医疗困难救助)。
第三条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1 -州高新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乡居民,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市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医保经办管理,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其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
(二)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保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三)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以下统称退休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2 -(一)市区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退休金手续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
和主要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1]242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16
【实施日期】2011.10.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19号)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各地在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整合医保信息资源、实施医保“一卡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统一全市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底前,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主要政策实现统一。
杭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杭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杭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是指根据杭州市医保政策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纳入到杭州市医保基金管理范围内,并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这一政策的实施意在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首先,杭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将个人账户资金纳入统一管理,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个人账户资金是参保人员缴纳的医保费用的一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支付。
然而,在过去的实践中,个人账户资金管理较为分散,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账户无法互通使用,这不仅给参保人员造成了不便,也使得账户资金的管理存在一定困难。
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统一管理,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杭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可以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统一管理,可以避免账户资金过散的问题,提高了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统一管理下,医保部门可以更好地进行资金的调配和分配,确保资金能够更合理地使用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健上,提高了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杭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可以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杭州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管理范围后,可以更好地掌握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进行资金分配,优化医疗服务供给。
此外,个人账户资金的统一管理还可以促使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更加便捷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最后,杭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能够实现资金的统一监管,防范和减少医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个人账户资金划入统一管理后,医保部门可以更加方便地对账户资金进行监管和审计,防范和打击医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行为,确保医保资金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总的来说,杭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统一管理,可以实现医保资金的统一调配和监管,更好地利用医保资金,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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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事局
杭劳社医[2010]320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 [2010]13 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
(一)个人账户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如实提供与建立个人账户相关的基本信息。
(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从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费的当月起建立。
二、个人账户的资金计入
(四)每年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年度结转,根据结转时人员类别、缴费或划账基数及年龄等预设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
年度内新参保或续保人员的当年资金在办理参续保手续的当月预设。
个人账户当年实际计入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
(五)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按以下标准确定:
1 、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基数为基数;
2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基数;
3 、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其中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高于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为基数。
上年度省平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
(六)个人账户的划账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1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 部分;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确定:35周岁(含)以下0.4%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 ; 45周岁以上1% 。
2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 35周岁(含)以下 0.4% ;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 ; 45周岁以上1% 。
3 、协缴人员协缴期间每年的个人账户资金按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总额的 50% (扣减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后),按月划入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
4 、退休人员划入比例为: 70周岁(含)以下5.8% ; 70周岁以上 6.8% 。
三、个人账户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计入个人账户资金。
1 、未按规定缴纳或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2 、退休人员被停发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
3 、参保期间因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等原因停发工资的;
4 、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个人账户被停止计入后,参保人员重新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者恢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应当从当月起恢复计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补缴应保未保期间医疗保险费 ( 不含退休一次性补缴 ) 的,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月起恢复计入并补划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资金的差额调整
(九)参保人员因跨年龄段、人员类别变动、缴费或划账基数调整、异地转入、补退职工医保费等原因造成个人账户当年预设资金额度与实际计入资金额度不符的,其差额部分在账户结转时计入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
(十)在年度末个人账户结转时,已停止计入的个人账户其当年账户的支付金额超过实际计入资金额度的,先由历年账户结余资金冲抵,不足部分在恢复计入后的个人账户中抵扣或在办理注销时进行清算。
五、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
(十一)个人账户包括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
当年资金是指当年度内预设的个人账户资金,历年资金是指历年累计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
(十二)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及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药的费用。
(十三)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负或自理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药的费用。
自负是指门诊、住院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费用;自理是指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其他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十四)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可按规定使用其个人账户。
在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暂停使用。
(十五)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实际结余资金可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继续使用。
(十六)在外地工作或居住 1 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驻外人员)较多的参保单位,其驻外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委托参保单位管理。
参保单位在每年的 12 月份到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其驻外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其相关人员次年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拨给参保单位。
上述人员在办理驻外终止手续后,其个人账户停止拨付参保单位。
六、个人账户的转移、清算和注销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移、清算和注销个人账户:
1 、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出本统筹地区的;
2 、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户籍的;
3 、死亡的。
(十八)个人账户的转移、清算和注销工作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十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时,可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新就业地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由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对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进行划转。
(二十)跨统筹地区转入的个人账户,转入个人账户已区分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的,分别计入新建立个人账户中的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资金未区分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的,全部计入当年资金。
离开本统筹地区的,其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可按规定办理转移。
转出时如个人账户当年账户出现透支的,先由历年账户结余资金冲抵,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不足冲抵的,由本人按规定补足后方可转出。
(二十一)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注销个人账户时,应当对其个人账户进行清算,并按规定划转或发还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
注销清算时当年账户出现透支的,先由历年账户结余资金冲抵,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不足冲抵的,由本人按规定补足,其中死亡的由统筹基金核销不足部分。
已注销且无实际结余的个人账户年度末不再结转。
(二十二)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实际结余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本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
无合法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七、个人账户的计息
(二十三)个人账户资金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当年产生的利息,于次年划入其个人账户的历年资金。
(二十四)个人账户利息不计征税费。
八、其他
(二十五)参保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到医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信息,也可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或电话语音查询系统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二十六)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0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