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1)
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实施细则

白土墙超限运输检测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站的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实行值班站长和值班班长负责制。
第五条宣传、贯彻、执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站长职责:(一)在总段、段的领导下建立健全超限运输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抓好超限检测站的日常管理。
(二)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超限运输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注重形象、严明纪律、依法办事。
(三)根据总段、段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指标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超限检测站的工作计划。
(四)每月定期召开二次检测站站务会议,总结近期工作,布置下阶段工作,同时利用站务会议在本站人员中开展业务知识、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抓好队伍素质建设,安排好各了阶段工作,保障全站工作人员的正常运转。
(五)搞好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抓好队伍建设,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关心、支持、爱护职工,解决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在总段、段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事项。
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管理制度

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管理制度
一、背景
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给公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设施造成了严重损害,为了加强对超限超载行为的管理和控制,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包括货车、客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三、管理措施
1. 发布警示通知: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发布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警示通知,提醒驾驶人遵守法律法规,严禁超载行为。
2. 设置检测站点:在关键路段设立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超限超载行为将依法处理。
3. 加强执法力度: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4.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道路安全意识。
四、处罚措施
1. 罚款:对超限超载行为,根据超载情况和违法次数,处以相应的罚款金额。
罚款金额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2. 暂扣驾驶证:对于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可暂扣驾驶证,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培训。
3. 停业整顿:对于涉及运输公司的超限超载行为,将依法进行停业整顿,并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五、监督和检查
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将组织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附则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超限超载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将严格执行,欢迎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和参与。
如有需要,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管理制度,望周知。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正式文档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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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道路设施的重要举措,超限超载检测站作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力量,在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就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做以下探讨。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管理工作有人负责、有章可循。
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委员会,由相关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协调各方面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力机构。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力机构,使各级检测站有责任有权力进行车辆超限超载的查处和处罚。
具体而言,各级检测站应建立健全作业制度,明确查处超限超载的职责和权力,使检测站不仅能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还能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三、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培训方面,应定期组织各级检测站人员参加培训,了解最新的超限超载治理政策和技术,提高工作水平。
考核方面,可以通过制定考核指标、定期进行考核等方式,对检测站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估,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
四、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具体而言,应加强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对老旧设备应及时进行更新和改进,以提高检测精度和效率;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程序、责任等,确保设备的长期有效运行。
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作。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具体而言,可以与公安交警部门、运输管理部门等单位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共享信息资源等方式,强化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和查处。
超限站管理办法

超限站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超限运输车辆的通行管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我国制定了《超限站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超限站的设置与职责、超限运输车辆的申报与审批、超限站的检查与执法等方面,详细介绍《超限站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超限站的设置与职责《超限站管理办法》明确了超限站的设置和职责。
根据道路的通行情况和运输车辆的数量,交通部门将合理设置超限站,并在该站点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负责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和处罚。
超限站的主要职责包括:1. 监测超限运输车辆:超限站通过使用高科技监测设备,对过往的运输车辆进行监测,及时发现超限车辆并记录相关信息。
2. 审批合规车辆:超限站按照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对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进行审批,颁发合规通行证。
3. 执法与处罚:对违规超限运输车辆,超限站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扣证件等处理措施。
二、超限运输车辆的申报与审批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超限站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与审批。
在计划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需提前向超限站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超限站将组织专业人员对所申报的车辆进行审批,确保其运输过程符合道路管理法规。
申报与审批的流程包括:1. 车辆申报:运输车辆运营单位或车主需提供车辆相关信息,包括车辆类型、重量、尺寸等。
2. 审批材料提交:申报单位或个人需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道路使用许可证、车辆技术参数等。
3. 审批结果通知:超限站将对申报的车辆进行审核,并向申报单位或个人通知审批结果,包括通过或不通过的消息。
三、超限站的检查与执法《超限站管理办法》明确了超限站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检查与执法要求。
超限站执法人员将根据法规要求,对路过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
检查与执法的要点包括:1. 超限车辆检测:超限站设备将对过往车辆进行自动检测,包括车辆的尺寸、重量等参数,如有超限情况将自动报警。
2. 现场执法:超限站执法人员在发现超限车辆后,将进行现场查验,核实相关证件、测量车辆参数等,并依法进行处罚。
治超检测工作制度

治超检测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提高道路交通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设立治超检测站,负责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测,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2.治超检测站应配备足够的检测设备、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
3.治超检测站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治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检测工作流程1.检测站应对过往车辆进行随机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2.检测站应根据检测结果,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认定,并向车主发放《超限超载车辆告知书》。
3.对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应通知车主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装载标准。
4.对拒绝接受检测或恶意逃避检测的车辆,检测站应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检测标准及方法1.检测站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检测站应使用统一的检测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检测站应对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工作纪律1.检测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公正执法。
2.检测站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检测结果和车主信息。
3.检测站工作人员应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六、配合与协作1.检测站应与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治超检测工作。
2.检测站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治超检测信息的互联互通。
3.检测站应积极参与治超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对治超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七、保障措施1.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治超检测站的投入,保障检测站正常运行。
2.检测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检测站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八、监督与考核1.上级部门应对治超检测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确保治超检测工作的落实。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xx年第7号xx年07月06日《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xx年6月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治超检测站安全管理制度5篇

治超检测站安全管理制度5篇第一篇:治超检测站安全管理制度治超检测站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检测站正常的各项生产和生活秩序,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人身和单位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测站职工安全管理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站长是检测站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制定检测站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全站职工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2、检测站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各职工应熟练掌握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职工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上级领导。
4、建立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上班期间,应严格按照规定着装,车辆引导员应戴头盔,着有路政标志的反光背心。
做到着装整洁,指挥车辆手势规范,对于逃检车辆,应上报领导,联系下游检测站查堵,严禁上路追车。
职工在检测站期间不得无故外出,有事需向站长请假审批后方可离开检测站,并时刻注意自身安全。
6、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要经常检查站内住房、设备、消防等设施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改。
二、检测站车辆安全管理1、检测站车辆应按照规定停放在安全地点,做好车辆防火、防盗。
做好车辆的保养,爱护车辆,勤检查、勤打扫,出车前、收车后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站长报告,及时维修,保证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行驶。
2、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严禁酒后驾车。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三、检测站站区安全管理1、站区消防安全管理。
加强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1)办公楼内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及时检查站区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已经2013年6月20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3年7月8日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第二章治超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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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
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运行。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公安等部门共同检查、督促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治超检测站应当设有固定的执法机构,配备固定的执法队伍,其主要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各级政府和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二)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检测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三)依法承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具体业务工作,主要是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进行称重检测和超限超载认定,查处、纠正和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四)组织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驳载,组织卸载货物的存储、保管及处理;(五)收集、整理和上报检测执法工作中各类数据,提供检测执法工作动态信息;(六)管理和维护治超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在治超检测站内集中进行各项涉及公路交通的执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合理的组织安排,使治超检测站成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安全、规费稽查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的场所。
第三章治超检测站建设第九条治超检测站的基础建设遵循规范实用、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便于工作的原则。
第十条治超检测站站名统一称为“××国(省)道(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
治超检测站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全国统一标识(参见附图1);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在检测区雨棚顶部标注治超检测站站名(参见附图2);应当按交通部技术规范要求统一外观形象和颜色。
第十一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具有称重检测(包括初检和复检)、执法处理、卸载驳运、停车场所等基本功能区,以及必要的治安、工作、生活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
交通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治超检测站,应当在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系统,预先筛选超限超载嫌疑车辆。
高速公路上的预检系统应设置在治超检测站前方800至1000米处,嫌疑车辆进站检测第一次告示应设置在治超检测站前方500米左右。
普通干线公路以上距离可在确保安全畅通前提下视情缩减。
第十二条治超检测站应当统一安装信息管理系统。
系统应当具备实时登录及上传数据、打印执法文书、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等基本功能。
系统设计应当符合交通部规定的数据交换标准。
第十三条治超检测站应当规范设计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参见附图3)、场区内外交通安全设施、视频监控设施、通讯与照明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
应当合理设计进出站场的连接辅道及场区内交通组织。
治超检测站前方应当规范设置治超检测站专用标志牌(参见附图4)。
高速公路可设置2km、1km、500m预告标志和出口指示标志,普通公路可减设2km预告标志。
第十四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规范检测执法行为。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及信息统计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批准文件、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和监督电话等。
第十六条治超检测站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站区内不得随意摆设摊点,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和与检测执法无关的宣传牌。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公路的治超检测站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后,应当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第四章人员和装备第十八条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应当纳入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正规编制。
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协商在治超检测站成立联合执法机构,并协商委派站领导和执法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编制上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包括路政人员、交通警察、治安警察、运政人员、征稽人员等。
人员编制从交通系统内部和公安部门调剂。
Ⅰ类治超检测站每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30名。
Ⅱ类治超检测站每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15名。
Ⅲ类检测点的移动稽查人员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并因此视情增加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人员配备。
具体配备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治超检测站可另行招聘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其数量控制在全站执法人员编制的30%以内。
严禁治超检测站超编配备各类人员。
第二十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能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岗位所需的执法资格证书及其他必需的从业资质证书。
具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录用或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治超检测站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性组织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录用或聘用的具体办法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治超检测站交通执法人员按现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持证上岗。
治超检测站后勤保障人员着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且应当与执法人员明显区分。
公安等其他部门执法人员按其所属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治超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执法专用车辆,用于检测、巡查和执行其他公务。
治超检测站所配备的交通执法专用车辆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专用车辆、示警灯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从事与检测执法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治超检测站除设置检测、监控等执法设备外,还应配备必需的调查取证设备、通讯对讲设备、便携式检测仪等执法办案装备。
第二十五条治超检测站的所有执法设施、装备应当安排专人保管,严格管理,严禁公物私用或挪作他用。
治超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执法设施、装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治超检测站运行经费列入养路费支出预算,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公路管理机构单独编报经费年度计划,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统一划拨。
治超检测站运行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或挪用。
第五章执法检查第二十七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坚持联合执法的原则,交通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密切合作,超限超载检测执法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依法行政。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维持治超检测站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交通部门主要负责治超检测站维护和管理、检测称重、卸载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时,必须严格按工作流程规范操作。
认定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必须经过科学检测,出具检测单据,当面告知超限超载量和处理依据。
检测单据经车辆驾驶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严禁通过目测的方式主观认定超限超载。
第二十九条对可卸载的货物,应当按规定先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
卸载后的车辆应当经过复检,以确认不再超限超载后方可放行,禁止以罚代卸。
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其补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运输瓜果、蔬菜、冷冻及其它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超限车辆,可不予卸载,但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三十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坚持固定检测为主、流动检测为辅的工作方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可以设立移动稽查队伍,依托其所依附的Ⅲ类检测点进行移动检测执法。
移动检测认定超限超载车辆后,应当引导其至就近的Ⅰ、Ⅱ类治超检测站进行卸载处罚。
但上条第三款的超限超载车辆除外。
严禁在同一地点进行双向检查,避免堵塞交通。
第三十一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在检测执法中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严肃执法纪律。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严禁治超检测站后勤保障人员参与车辆证件检查、超限超载认定、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治超检测站的罚款和收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和收费票据,不得使用其它代收罚款收据。
没有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具备条件的地区,罚款要执行“罚缴分离”。
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罚款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严禁坐支、挪用罚没款(费)。
第三十二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责令违法经营业户自行对超限超载货物进行卸载、保管、驳运。
所卸货物需要治超检测站保管的,治超检测站需向业户出具货物保管凭据并经双方签认。
任何人不得强行指令业户使用特定装卸单位、驳载车辆、货仓或收费场地。
第三十三条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应当监督有关人员和驳运企业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向需卸载的超限超载运输承运人收取装卸、保管、停车所需费用。
对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长时间滞留,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第三十四条在治超检测站开展执法工作时应确保交通通畅,以及人员、车辆和货物安全。